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一词本为日本汉字,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创造。

“法理学”和“法哲学”——“法哲学”概念的萌芽在西方至少可上溯至古希腊。“法哲学”作为一个概念是源自于德国近代哲学的。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的发表使“法哲学”这一概念广泛流传到西方各国。在后来的传播交融中,法理学与法哲学逐渐成为基本上可以相互替代的概念。在英美学界,真正对法理学学科的独立产生影响的,是1832年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之限定》一书的出版。

三、法理学在西方的发展

(一)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理士多德、斯多亚学派(驾起了从雅典到罗马的哲学桥梁)(二)古罗马

1.职业法学家集团

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

3.高超的法的分类技术: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划分首度出现,私法理论体系得到极大发展,

4.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系统化

(三)中世纪(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

1.基督教一统天下对此前形成的法理的冲击。

(四)15、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宣告“近代”的到来。

(五)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格老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普芬道夫

(六)19世纪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

(七)二战后法理学发展:派别繁多、三足鼎立(自然法学、社会法学和分析法学派)且互相靠拢、非法学思潮的影响

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的确定

法理学对于法律现象的研究应当具有三项主要功能,即经验功能、分析功能和规范功能。由此回答“法律是什么”,“法律应当是什么”等问题。当然法理学也要研究“法学方法”问题。

第一编法律本体论

第一章法律本质

法的本质属性

(一)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现代法律是指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律,是人们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它贯彻、反映、体现的是人们现实的愿望、需求、主张和见解,即法律的意志性。法律既具有意志性,又具有规律性。法律的意志性决不意味着任意或任性,自由意志本身是自律的、理性的。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法是一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体现了规律性)。马克思: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体现了法律的规律性)康德指出:自由的概念是一个纯粹理性的概念。(意志性与规律性的有机统一)

(二)法律的利益性和正义性

1.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与义务的形式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并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构成为权利与义务的基础性要素无疑是利益问题。法律对错综复杂的利益进行调节和配置必须有一定的标准——正义

在一定意义上说,立法就是主权者运用法律的手段对错综复杂的各种利益进行调整和配置,而行政机关执行法律与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实质上是把法律所体现与确立的利益分配的规则和原则具体落实到个案上,落实到特定的个人与群体上。

3.法律的利益性和正义性的关系:第一,利益性与正义性贯穿在法律的各个方面及其始终;第二,利益与正义是人类两个最基本的也是永恒的需求,法律必须兼顾二者;第三,法律要运用以正义为核心的一整套价值准则去分配各种利益,调节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以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根本立足点。第四,在不同领域或不同具体条件下,法律对利益与正义二者的强调应有所侧重。

(三)法律的社会性与阶级性

1.法律的阶级性是指法律规范的存在,是以阶级分野和矛盾的存在为前提,其作用就是调整和协调各阶级之间的关系时呈现的属性。

2.法律的社会性是指法律在管理社会生产、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自由和权利方面所必需的,表明法律存在与整个人类社会的存在共始终,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方面的属性。

第二节法律存在的基础

二、法律存在的道德基础

1.法律存在的道德基础所指涉的是法律的正义性和对人性尊严的尊重与保护。

2.“共同体生活是有秩序的”规定了法律的职责,而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本身就是人们对存在于各种事物里的秩序的认识和揭示

3.正义的法律也必定是对人性尊严予以尊重与保护的法律。

三、法律存在的社会基础

所谓社会基础则是指法律存在的客观依据。事实上,法律绝非人们的任意创造,而是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然结果。

人类社会需要有有效的社会调控机制的存在。

人类社会始终存在三方面的主要矛盾:一是社会秩序与人的思想与行为自由的矛盾。二是权威与服从的矛盾。如果没有一种共同规则来确立界限,国家组织就不能有效运行,而个人的权利也得不到切实的保障。三是人与人之间(包括个人与群体以及个人与整个社会之间)在利益与道德观上的矛盾。

第二章法律本位

第一节法律权利

一、权利的存在形态

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

法律权利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公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

二、法律权利概述

几种典型的权利概念概述,如自由说、资格说、利益说等。

法律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法律权利的法律性。法律权利的自主性。法律权利的可为性。法律权利的求利性。

三、法律权利的结构

结构作为某一事物的组织方式和内部构造,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该事物是由哪些因素构成的;二是各个因素之间的构成状况如何。法律权利就必须具备三大要素:利益、权能和自由行为。

利益是法律结构中必不可少的因素。任何一项法律权利的背后都隐藏着权利主体的利益追求

权能是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资格和能力。

自由行为是权利主体根据法律规定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

利益作为权利的追求,它是权利的目标和方向,也是权利行使的动力源泉。权能作为权利的基础,它是权利行使和实现的基本条件。任何权利都离不开权能的保障。自由行为作为权利的表现形式,它既是权利主体利益追求的手段、方式,又是权能的外化或对象化的形式。

四、法律权利与权力

(二)二者要求不同。

(三)二者追求利益的重点不同。

(四)二者的限制程度不同。

(五)二者实现的方式不同。

(六)二者的范围不同。

第二节法律义务

一、法律义务概述

法律义务是指社会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

1.法律义务的法定性

2.法律义务的国家强制性

3.法律义务的从属性

4.法律义务的从属性。

二、法律义务的种类

作为的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积极行动来履行的义务。它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其一,有明确的义务对象,它总是对特定主体积极做出某种行为。其二,履行义务的行为往往具有给付性质,即义务人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其三,履行义务的内容不仅是有某种行为,而且还包括行为的质量和方式。必须作为的义务是法律义务的主要形式。

不作为的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不做任何可能侵犯权利主体行为自由和合法利益之事的义务。它的主要特点是:它的履行方式必须是义务人采取消极态度,即不干预、不阻止。该义务的不履行同样带来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一、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对应关系是指法律权利一般有相对的法律义务存在。二者共同处于法律关系的统一体中。首先,在任何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有法律权利,对方主体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反之亦然。其次,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每一主体在享有权利之时都对应承担一定的义务。

二、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

社会生活中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主要表现在:第一,社会生活中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是基本对等的。第二,在有的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也是对等的。

社会生活中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对等关系并不是自有法律以来就存在。

THE END
1.探索正义的边界法律学术之旅我想学法律,这个决定如同一座桥梁,连接着知识的海洋与未来的无限可能。法律,不仅是规则和规范的集合,更是一种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手段。我希望通过学习法律,能够深入理解这个世界如何运作,以及我们每个人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 二、解锁法律之门 要想学好法律,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它的基础知识。这包括宪法、民法典https://www.cjan6a6c.cn/ke-yan-cheng-guo/455247.html
2.法律知识大师从小民之手到权威之口的奇妙变身在这个快节奏、信息爆炸的时代,法律知识不仅是维护个人权益的重要武器,更是社会和谐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面对复杂多变的法规体系和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普通民众往往感到无所适从,而专业律师则仿佛拥有超凡脱俗的洞察力。那么,是什么让他们能够在这条充满挑战与机遇的大道上一路向前呢? https://www.1lhyh3ij.cn/ke-yan-jin-zhan/4612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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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理学授课讲义: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现实主义法学派〕1、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涵义的说明―――准确地讲,法律解释不仅仅是对法律规定的涵义进行解释而且也对法律制度的内涵、有关背景和其他有关情况往往也要作出解释。法律解释既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 2、与一般解释相比,法律解释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法律https://www.51test.net/show/296345.html
5.2018年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联考综合课真题及参考答案【解析】考察不同法学流派的观点。A法律不外乎主权者的命令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奥斯丁的观点,而不是经济分析法学派,A选项错误。社会法学派强调法律实施的效果,认为法律优劣的主要标准是实施效果,B项错误。历史法学派认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D项错误。C项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高于人定https://www.kaoyan.com/zhuanyeke/zhenti/5bffd44649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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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学会副会长: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新闻在他看来,只要符合地方实际需要,地方立法内容并不一定局限于这三个方面。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予以批准。 “立法要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防止立法部门越权立法,避免重复立法、粗糙http://news.cntv.cn/2015/08/11/ARTI1439265175613768.shtml
8.立法解释中的“四大问题”是什么?独家然而,由于较长一段时间以来受“法律虚无主义”和立法工作“宜粗不宜细”的影响以及缺乏立法经验等种种原因,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严峻现实,国家法律在制定与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其中之一个就是立法解释的长期缺失。 屈指可数的立法解释 法学界普遍认为,立法解释主要有三种形式: http://www.mzyfz.com/index.php/cms/item-view-id-1346046
9.青书学堂宪法学(高起专)第一学期作业某镇人口5684人第9题 单选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 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B:本级人大常委会选举和罢免 C:政法委员会提名、人大选举和罢免 D:审判委员会选举和罢免 答案:A 第10题 单选题 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 ) A:法律监督机关 https://blog.csdn.net/qq_40602449/article/details/131571441
10.法律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法学家们从许多不同的角度来研究法律,包括从 法制史和哲学,或从如经济学与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的方面来探讨。法律的研究来自于对何为平等、https://baike.sogou.com/v5732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