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宪法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和权力的运行方式。
它是国家政权组织的根本依据,是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章程。
下面将详细介绍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原则:宪法确立了国家的独立自主,国家对内具有最高权力,以及对外行使独立的主权。
2.人民主权原则:宪法强调人民是国家的根本,人民的意志是最高的意志,宪法赋予人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3.全民平等原则:宪法保障全体公民的平等权利,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促进社会的公正和和谐。
4.法治原则:宪法确立了法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集中统一原则:宪法规定国家权力应基本集中统一,增强国家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二、宪法的主要内容:1.国家机构和权力运行: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组织与权力分配。
包括国家的三权分立(立法、行政、司法),各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划分以及国家安全机构的设置等。
2.全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财产权等。
宪法同时也规定了这些权利的限制和保障措施。
3.社会主义制度: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4.经济制度和发展方向: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同时也保护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5.文化事业和教育体系:宪法保障公民的言论、出版、信仰、学术、艺术等自由,推动国家的文化事业繁荣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6.地方自治和民族平等:宪法规定各级地方自治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自治权,自负盈亏,管理本级事务。
宪法还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保障各民族平等,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7.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法律制度,包括宪法的法律地位、法律的效力、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等。
8.国家安全和国防:宪法确保国家的安全,规定国家的国防建设和军队的功能,保障国家的安全环境。
第三章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宪法基本原则概述一、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宪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普遍性;2、特殊性;3、最高性;4、抽象性;5、稳定性;二、宪法基本原则的作用1、宏观指导作用;2、整合和协调作用;3、补充作用;三、宪法基本原则的种类就世界各国的共性而言,宪法之基本原则大体包括四种,即: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就我国而言,宪法基本原则还应包括单一制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在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议会处于相对优越地位的国家,表现为议会主权。
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2.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划分为四类:关于国家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关于规范市场主体方面的法律;关于规范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关于劳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
3.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
我国现阶段,集体主义原则所维护的集体利益,是以无产阶级为核心的全体劳动人民的共同利益。
作为一种道德原则,集体主义包含以下内容: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是矛盾的统一体;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重视个人的正当利益。
4社会公德.社会公德是指人类在长期社会生活实践中逐渐积累起来的、为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最简单、最起码的公共生活准则。
在我国现代社会中,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为: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5.“四有“四有”即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这四方面互相联系,互相渗透,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有了远大的理想,才会有自觉的纪律,而理想的实现又靠纪律来保证。
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在当代中国,树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必然要求遵循社会主义道德。
有文化是坚定人民的理想信念和提高道德水准的重要条件。
6.“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是把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三者有机结合、和谐统一起来;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有:(1)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民民主的法治。
人民民主是法治的目的和核心内容,法治是人民民主的制度、方略和形式。
(2)社会主义法治是以确认、保障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维护、巩固和发展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为根本任务和历史使命的。
第三章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基本原则是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一、主权在民原则(起点)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应受人民监督。
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们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
如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洛克、卢梭、艾斯曼等人的理论贡献。
1776年北美《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均吸收了人民主权理论。
美国总统林肯更是将人民主权表述为“民有、民治、民享”(ofthepeople,bythepeople,forthepeople),从权力归属、国家和社会管理及利益分配和享有几方面将这一理念具体化了。
“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建立起来被管辖者同意的政府。
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破坏这些目标,人民就有权利去改变它或废除它,并建立一个新的政府。
……当滥用职权和巧取豪夺的行为连绵不断、层出不穷,证明政府追求的目标是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主义统治之下时,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样的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
”——美国独立宣言(1776年7月4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未否认人民主权这一思想,而是在主权理论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阐发,并将其作为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理论武器。
马克思在批评黑格尔君主主权思想时指出:“人民的主权不是从国王的主权中派生出来的,相反的,国王的主权倒是以人民的主权为基础的。
”恩格斯在谈到卢梭的辩证法时也指出:“人民拥立国君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而不是为了毁灭自由,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而且是全部公法的基本原则。
”列宁也指出,民主共和制的本质是“全体人民享有全部权力”。
从世界各国的宪法内容看,各国宪法一般都从三大方面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第一,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
第二,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
第三章宪法基本原则第一节宪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人民主权原则第三节基本人权原则第四节权力制约原则第五节法治原则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从司法角度来看,本案堪称法律史上最伟大的判例。
它在美国宪法史上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奠定了近代司法权真正的权威;在全世界范围而言,这个判例也是开创违宪审查的先河。
这一被称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创制《宪法》第3条第2款说:”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以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originaljurisdiction(原始管辖权)。
对上述所有其他案件,最高法院具有上诉管辖权”。
《thejudiciaryactof1789》第13款d条中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惯例保证的案件中,有权向任何在合众国的权威下被任命的法庭或personsholdingoffice(公职官员)下达执行令状。
“本院认为,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一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委任状即为完成。
”因此对马伯里的任命有效;“本院认为:马伯里有权利得到委任状:拒发委任状侵犯了他的权利,他的国家的法律为此对他提供救济。
”最后,他又话锋一转说,最高法院无权发出法院强制执行令。
这个判决妙处在于:它自认无权却是在有权审查国会通过的法律是否合宪的前提下作出的。
第一节宪法基本原则概述一、宪法原则概述二、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宪法原则概述1、宪法原则的界定宪法原则是指构成宪法规范和宪法行为的基础或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往往直接体现宪法的本质和价值,因此可以说是宪法的灵魂和精神所在。
2、宪法原则的分类:(1)以宪法原则的内容为标准,它可分为公理性宪法原则和政策性宪法原则(2)以宪法原则的抽象概括程度和影响程度为标准,它又可分为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二、宪法基本原则内容人民主权——逻辑起点基本人权——终极目标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基本手段法治——根本保障。
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1)党的领导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2)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我国宪法表达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人权保障原则。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有和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4)法治原则。
法治就是根据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规范行为,是对人治的否认。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同时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应获得普遍的服从。
(5)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民主形式集中起来,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宪法的基本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通过这句话我们可以看出两个方面:1、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享有者,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人民不是直接管理国家,人民通过民主选举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管理国家,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
二、基本人权原则《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敬重保障人权。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基本人权写入宪法,构成了我国人权保障的法律基础。
从本质上讲,宪法的核心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掌握国家权力来保障和稳固公民权利。
宪法原则和基本原则是什么任何法律都是有基本的原则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去约束它。
而作为众法之本的宪法也是一样的,所以这个时候很多人就会有一个疑问,宪法原则和基本原则是什么呢对于这个问题小编整理出了有关的介绍,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吧。
任何法律都是有基本的原则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去约束它。
▲一、宪法原则和基本原则是什么1、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对公民的宪法保护。
2004年,我国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它为我国宪法观念从工具主义向宪政主义转变提供了契机。
3、宪法的基本原则制约原则: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之间实行民主集中制。
”对上述原则有一定的体现。
4、法治原则: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通过的新《党章》再次重申了法治原则这一重要原则。
十五大的政治报告提出了: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特别强调”依法治国是当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在《宪法》第5条中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就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
▲二、基本原则还包括什么1、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
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一原则则在宪法中的表现是多方面的。
第三章宪法基本原则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领会和掌握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宪法基本原则的性质与功能,领会基本人权原则的含义、人民主权原则的含义、分权与制衡原则的含义+。
教学重点: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宪法基本原则的性质与功能;教学难点:民主原则与法治原则及其相互关系。
6课时第一节宪法基本原则概述一、宪法基本原则概念1、宪法基本原则概念“原则”一词在汉语中的含义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
在英文中与之对应的词是"Principle",意指一种普遍的真理或行为的基本准则。
在法学中,“原则是指构成法律规则和法律学说基础和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或者说“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或准则。
”认为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在内,或者提出原则与规则是对法律规范逻辑的划分,这是西方学者首次阐明的。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曾对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之间的不同作了明确地阐述。
他认为:“当法学家们理解或者争论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的时候,特别是在疑难案件中,当我们与这些概念有关的问题看起来极其尖锐时,他们使用的不是作为规则发挥作用的标准,而是作为原则、政策和其它各种准则而发挥作用的标准。
法的规范依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确定性,可分为规则、原则、基本原则三类,从直接规范的对象来说,规则直接规范社会关系,原则直接规范规则,然后,通过规则规范社会关系;而基本原则则是直接规范原则,然后通过原则规范规则,再通过规则规范社会关系。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相对的,每种法律都有它的基本原则。
每一种法律的基本原则都集中体现于该种法律的基本精神,贯穿于该种法律的始终,指导和统率该种法律的各个子原则与具体规范。
宪法原则是体现宪法应然价值取向、统合宪法规则并指导全部行宪过程的依据和准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宪和行宪始终的基本精神。
具体而言:(1)宪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是指立宪主体在立宪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根本标准,而且是指一国之中的一切政党、社会团、组织与公民在行宪过程中都应当尊崇的准则,其中,尤为重要的是:立宪者在立宪之后首先要模范遵守该宪法所确立的根本的法则与标准。
(2)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本质特征的集中表现,尽管一国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等方面因素对宪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与遵守有着巨大的影响,但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客观性。
换言之,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之成其为宪法所必备之内质的外在表现,可以说,任何立宪国家,只要其真正以民主宪政为目标,立宪就应当确立这些原则,且行宪过程中,一国当中一切政党、社会团体、组织与个人均应遵循这些原则。
不同国家、不同类型的宪法表述其基本原则的用语可以不同,但是所包含的意义、理念应该是相同的。
(3)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分层级的,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最高层级的法律原则,具有最高性。
宪法基本原则是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最高准则,而宪法的一般原则只是宪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是宪法基本原则与各国国情及具体历史条件相结合的产物。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一个统一和谐的体系,寓于宪法一般原则或规范之中又统摄宪法的一般原则或宪法规范。
纵览世界各国的宪法与宪政理论,尤其是民主国家的宪政历史实践,可以发现,宪法大致经历了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两个阶段,近代宪法的目的集中于反对或否定封建统治,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自然都具有明显的反封建特征;其后的现代宪法与近代宪法有密切的历史联系,但现代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在深度与广度上均有不同,在内容上也已经在近代宪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大大地发展了。
不过,我们认为,从一般意义上讲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以及法治原则,而且这四大基本原则构成了宪法内在精神的统一体,成为现代民主宪政体制的基本支柱。
宪法原则是体现在宪法制度与程序中的价值和理念,是构成宪法价值共同体的基础和连接点。
宪法原则既表现为人类生活的共同的价值追求,同时表现为各国特定宪法文化的存在方式与特殊性。
宪法原则既表现为理念,也表现为具体的规范形式。
在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国家,宪法原则往往成为进行宪法判断的基础和具体依据。
2、宪法基本原则特点(1)普遍性:从比较宪法学的角度而言,宪法原则的普遍性既指在全球化的过程中,人们为共享人类的法律文化成果,追求文明的共同进步,必须遵守一些具有普适意义的宪治准则,又指它要贯穿于宪政的全过程,是立宪、行宪和护宪都必须遵循的准则;(2)特殊性(自享性):宪法原则必须是“宪法”本身所特有的原则,而不是其它法律或政治文件的原则,也不能是某一宪法制度或宪政过程的原则;(3)终极性(最高性):宪法原则是宪法价值的最高体现,也是宪法权威的本源所在。
它是判断一切政治行为和普通法律性文件是否合法的最高依据,更是正义的最高尺度;(4)抽象性:宪法原则是人们对各种宪政现象和宪政实践的形而上的归纳和抽象,它大多蕴含于宪法规范之中,只有少数宪法原则由宪法规范直接予以确认二、宪法原则性质与功能1、宪法原则的性质宪法原则是宪法价值的统一体和基础,是构成社会政治共同体的基本要素。
宪法原则的性质表现在:一是价值性,即宪法原则体现了宪法国家应追求的基本目标与价值体系,指明宪法生活的基本方式;二是原理性,即宪法原则实际上是宪法存在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由各种原理组成的集合体;三是指导性,即宪法原则对整个宪法制度的运作过程起到指导功能,构成宪法制度统一的基础;四是多样性,即宪法生活的多样性在客观上决定了宪法原则存在方式与功能的多样性。
2、宪法原则的功能从语义学的角度而言,“作用”和“功能”两个语词具有显明的意义界分,但从宪政系统论的视角来看,宪法原则的功能和作用不过是宪法原则影响的静态和动态两个层面的体现,因此,为了准确地把握宪法原则的有效性,有必要统一地叙说宪法原则的作用和功能问题。
宪法原则的基本功能是指导宪法规范与宪法制度运行的过程和程序,使宪法发展具有统一的基础和依据。
具体而言宪法原则的基本功能表现在:(1)提供宪法人文精神关怀即:价值社会化的基础与形式,使社会成员在实际生活中不断感受宪法带来的利益与保护;(2)提供现代国家构成原理的基础,判断公共权力和政治组织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使国家权力的运行具有统一的基础;提供宪法国际化的事实和价值基础,使宪法在统一的理念下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
在现代民主政体之下,对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诉求,是公民的最大诉求。
(3)指引全部宪政过程:提供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指导原则与理论依据,是解决社会各种利益纠纷的准则;提供进行宪法解释与宪法判断的标准与认识论的工具。
宪治的实现既依赖于宪法原则所集中体现的宪法精神得以在具体宪法规则的创制中合理具体化,又依赖于在具体宪法规则和普通法律规则所未能覆载的领域也能实现宪法原则所代表的正义。
因此,我们不但要运用宪法原则来弥补宪法规则存在的漏洞,还要以宪法原则来指导宪法的解释,提高宪法规则的普适性和可操作性,更要以宪法原则的抽象性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化性,为人类的变革和进步提供充足的空间。
(4)整合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
宪法规范是由规则、原则、国策、概念和程序性、技术性规定构成的。
其中宪法原则是宪法规范的核心,是保证宪法规范的内容逻辑统一的关键性要素。
同时,由于立宪者主观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和语言符号天然具有的模糊性,也由于法律规范和社会现实之间永恒的紧张关系等等。
这些因素必然会造成不同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之间的不和谐甚至冲突,为了解决这种矛盾,只有依靠宪法原则的最高性、抽象性(各种抽象的原理组成,有时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特征,才能将众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统合成具有内在逻辑关联的统一体。
三、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以及民主与法治原则,而且这四大基本原则构成了宪法内在精神的统一体,成为现代民主宪政体制的基本支柱。
具体而言,人民主权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是出发点和终极目标,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是基本手段,民主与法治是根本保障。
人民主权原则——逻辑起点基本人权原则——终极目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基本手段民主与法治原则——根本保障第二节基本人权原则一、基本人权原则的概念基本人权,是指人之所成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每个现代人维持与满足正常生存和发展所应拥有的条件。
基本人权原则是指每个人的权利都是神圣的、与生俱有的、平等的,都应该享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等基本权利和自由,宪法和法律应该给予保护,任何国家机关与个人都不得加以侵犯。
尽管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社会中的人,因而当人权与某一个体的人相结合时,不能不打上这个人所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烙印,但人作为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绝对的和普遍的,即人权具有普遍性。
二、人权理论的历史演变什么是人权,中外学者界定不一。
有的学者认为:人权的原意是指某种道德观念或价值观念,因而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
有的学者认为:人权即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民主权原则经宪法确认之后,人民即国家的主权者,自然应该成为享有人权的主体。
有的学者指出应从三个层次去揭示人权的内涵:首先,人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围,是指作为人应有的权利。
其次,人权就实质而言,是国内法管辖的问题,又是一种法律权利。
最后,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
这种权利的结构可以理解为:A由于Y而对B有X的权利。
它包括五个因素:(1)权利的主体A,即有权利的人;(2)权利的性质;(3)权利的客体X;即权利指向什么;(4)权利的回答人B,即具有义务的人;(5)权利的论证基础和根据Y。
在这五个方面,都充满了学者的争论。
人权有时指人,有时指人的自然性,与人道主义思潮以及其法律形式密不可分。
还有学者认为人权只能在道德意义上使用,并只能限定在道德意义的范围内。
“人权被设想为人们作为人凭借其自然能力而拥有的道德权利,而不是凭借他们所能进入任何特殊秩序或者他们要遵循其确定的特定的法律制度而拥有的权利。
”我们认为人权是在人的自然属性之上对人的应有道德权利的期待,它充满了人的偏好或价值选择,人权的实现离不开人的社会属性。
人权是一个历史的产物。
最初,人权是与特定的阶级利益联系在一起的,新兴的资产阶级将人权作为反对政治独裁势力和守旧社会组织的思想上和政治上的斗争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