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被投入到司法实践的应用中,越来越多的人类活动都能在机器与算法的帮助下更加高效便捷的实现。数字技术对人们生活产生颠覆式影响的同时,也高频率、深程度地被逐渐投入到司法工作的运用中,悄然改变着司法工作的方式,持续推动着司法信息化的发展,催生出智慧司法建设一系列伟大成果。毋庸置疑,智慧司法的时代已经到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智慧司法建设等重要工作,如何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破解司法困难,切实提高司法领域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这是我国司法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2017年国务院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发[2017]35号)中指出应当大力推进智慧司法建设,“加快制定人工智能促进司法发展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建设集审判、人员、数据应用、司法公开和动态监控于一体的智慧法庭数据平台,促进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应用,实现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智能化。”
2.智慧司法建设发展现状
2.1.人工智能应用司法实践价值不断提高
2.2.互联网法院突破传统司法实践
2.3.深度合成技术广泛影响司法系统
以ChatGPT为代表的深度合成技术的出现,对信息获取、人机交互的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极有可能成为未来数字空间的基础性技术,同时也给智慧司法的建设带来革命性的变化。智慧司法的建设可以对各项司法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和利用,通过技术的去中心化构建出一个集约高效的数据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平台,运用代码技术实现法律规则的代码化。具体表现为:在信息检索方面,ChatGPT可以被用于智能法律搜索引擎中,公检法机关以及当事人能够更加快速智能地搜索到有关的法律条文以及类似的案件;在智能法律咨询方面,可以开发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当事人能够与ChatGPT深度交互,辅助其撰写法律合同,分析法律数据与文本,提取关键信息和模式,从而获得更加准确高效的法律意见,降低基础法律服务的门槛。依托于以ChatGPT为代表的深度合成技术,当前智慧司法的建设已进入“司法4.0”时代,“司法4.0”是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最新应用状态,是指依托人工智能为司法系统设计全方位的数字服务,旨在获得更加公平的司法决策,帮助司法系统免于重荷,也能避免法官的感情用事[6]。
3.智慧司法建设面临的风险挑战
尽管将人工智能投入司法系统应用中极大提高了司法工作的效率,在智慧司法建设视域下,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为司法实践注入了巨大的动力,但是由于技术水平的限制、人工智能固有缺陷等原因,智慧司法的建设仍然面临一系列风险挑战。
3.1.“算法黑箱”损害司法正义
3.2.规则僵化分散司法裁判
在人工智能技术引入智慧司法建设以前,法官裁判案件往往依据的是自由心证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三段式推理得出案件结论。引用人工智能辅助司法系统后,数据库中存在大量基于过往案件汇总得出的结论,这些结论作为裁判规则影响法官的裁决,规则僵化的适用可能导致不利于做出具有合理性的个案判决。大数据还会通过对法官个人的裁判习惯、价值取向等问题进行整体分析,厘清该法官对于类似案件的态度,使得司法裁判多了一些属于法律适用范围之外的要素,影响法官对案件的正确裁判。法官考虑外界的看法和思路,无法做到自由心证。当法院外部可以评价法官的绩效,可以认定类似案件法官判决是否与自己的其他判决一致,是否与其他法院或其他法官的判决一致时,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就会被套上枷锁,不得不考虑外界的看法,此时借由裁判文书网生成的司法大数据报告成为悬置在法官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9]。
3.3.标准不一影响司法系统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可见我国的司法制度是存在横向与纵向两套系统的,横向层面的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作用于刑事诉讼中,但在其内部系统中存在不同的关系,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是互相监督关系,检察院系统与公安系统内部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倘若在智慧司法各层级司法部门只是简单机械的共用一套人工智能辅助司法系统,不制定切实有效的统一司法标准,则会影响司法制度的正确运用,不同的司法机关会根据该套系统得出不同的司法判断,各自机关内部的程序不同,适用起来也会产生困难,出现现有人工智能辅助司法系统与智慧司法制度设计不相匹配的情况,进一步造成整个司法系统紊乱。
4.完善智慧司法建设的应对思路
鉴于智慧司法的建设仍然存在种种风险,对于人工智能技术持续投入司法实践中带来的现实困境不能忽视,应当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司法裁判、司法系统多方面对这些风险进行规制和回应,坚持司法人工智能在裁判过程中的辅助性、工具性地位,最大程度发挥人工智能辅助司法的优势,完善智慧司法的建设。
4.1.提升算法技术水平,促进司法公正
“算法黑箱”尽管是人工智能技术不可避免的缺陷,但仍然可以通过提升算法技术水平使其缓解。首先应当提高人工智能辅助司法系统的技术水平,增强应用深度,尽可能完整的、大量的将更多的法律规范、法律经验、法律裁判案件等基础知识输入该系统,作为其辅助司法活动进行的数据和信息,数据和信息愈加完全,辅助司法的结论愈加可靠,促进人工智能技术与司法的深度结合,从而增强算法的可解释力,降低“算法黑箱”辅助司法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加重要的是,持续长期的对人工智能辅助司法系统进行监控,优化技术与司法资源的双重配置,提高智慧司法系统的灵活性,满足不同时期的智慧司法建设需求,在录入信息的第一步就减少掉主体歧视性信息,排除掉涉及主体私人的信息,构建充实且完备的司法数据库,公开人工智能辅助司法的输入数据以及运行机制,减轻算法歧视,优化司法决策,提高司法裁判结论可解释性,切实推进司法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4.2.坚持人工智能辅助定位,增强司法判决准确性
4.3.加强信息共享,完善智慧司法制度设计
智慧司法的建设涉及到司法部门的各方面,传统司法体系下公检法各部门分别具备不同的运作系统,因此智慧司法的各层级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建共享,在符合我国司法基本原理的前提下,制定统一的人工智能辅助司法系统的司法标准,横向司法制度设计层面,强调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纵向司法制度设计层面,垂直领导机关严格适用人工智能辅助司法系统的规则要求,上下监督的法院部门则应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符合当地法治状况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条件对该规则进行充分适用。同时,智慧司法的制度建设应当重视对技术权力的掌握,既要坚持司法部门的应有职能,又要注重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和救济,“智慧司法背景下,我们要立足于权利衡平权力的法理,遵循良性互动的人机耦合方向,建构与探索司法智能化权利保护的理论新体系与规制新路径。”[12]智慧司法的建设要增强司法机关各部门信息的共建共享,构建符合办案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办案规律,符合我国司法现实情况的智慧司法制度。
5.结论与展望
近几年来中国智慧司法的建设愈加受到重视,逐步建立以“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司法行政”为核心的智慧司法体系,并以此为基础着力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法律适用不统一、司法效率不高、司法公信力不足、司法协同不畅等问题[13]。人工智能辅助司法系统的应用切实提高了司法工作效率,促进了司法公正。但仍然要看到司法决策中面临着“算法黑箱”、裁判规则僵化、裁判标准不统一带来的一系列有可能损害司法公正与权威的问题,高质量智慧司法建设的目标仍然还有很多道路要走,应当切实提升算法技术,坚持法官居中裁判、人工智能辅助性工具定位的原则不动摇,加强司法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才能构建更加完备的智慧司法制度,促进智慧司法可持续发展,提高公正司法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