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语境下,法官是以蒙目女神为象征标志的。正义女神双目裹布,左手持着天平,右手握着宝剑,神情肃穆,仪态端庄,气宇轩昂。正义女神双目裹布,寓意着法官是一个用“心灵观察”案件、理性思维的职业,需要排除外界干扰,不受个人爱好所影响,不受非理性因素的蒙蔽,法官如正义女神那样,在不用眼睛察看的情况下,能够将掌握天平的技巧与操剑的力量把握得如此恰如其分,理性公平权威地处理好案件,要想达到高如此境界,那么法官就必须要承载着一定的智慧。
在中院办公楼大厅新落成的文化宣传墙的正面,赫然写着苏格拉底的名言:礼貌地听审、机智地回答、清醒地思考、公正地裁判。这是哲学家对高素质法官的写照,“机智地回答、清醒地思考”也体现出法官要富有智慧。
什么叫智慧,辞海“智慧”一词的解释是对事物认识、辨析、判断处理和发明创造的能力。不同学派对“智慧”一词有不同的理解。在哲学家看来,智慧主要指人们在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方面的表现和认知。而在社会学家看来,智慧是“Sensibleness”,主要指人在社会生活中的“明智性,判断正确和采取行动可靠的能力,它以知识、经验、理解为基础,判决无误、谨慎,远见卓识”。通俗讲,智是指一个人的认知和学习能力,慧是指一个人解决处理问题的能力。那么智慧就是指一个人能够将学习得到的知识、思维、经验、别人的成果转化为自己解决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司法智慧,个人认为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通过适用法律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
大家都有体会,社会生活是丰富多彩的,而法律条文是死的,以固定不变的法律条文应对成千上万的案件,法官不是按部就班,对号入座的机械手,更不是法律的复印机。司法裁判活动远非适用逻辑推理“三段论”那么简单。纠纷本身的复杂性注定法官在裁判的过程中,它不是数字的简单计算,而是要不断证成的过程,有些时候答案没有唯一,只有最佳。特别是需要自由裁量权的时候,要寻找最佳答案,结合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情况,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寻求最合理的答案及解决方案,这就特别需要司法智慧。审判活动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双方当事人或被告人在“趋利避害”“避重就轻”的心理支配下,往往都会尽力掩藏、回避或者夸大某些东西。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在从事这项活动时,必须是一个智者,是一个清醒者和明白者。一名睿智的法官既要依法办案,也要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尽可能找到有利于当事人双赢、多赢的处理办法。特别在事实与规范的冲突之间,法官不能削足适履,应该善于适用动态的灵活的方法给不同的对象可以接受的明白“说法”。
二、法官应具有哪些司法智慧(或司法智慧的内容)
(一)、政治智慧
1783年美国独立战争结束之后,(1775-1783,莱克星顿枪声)1787年5月25日至9月17日,有号称美国国父之称的乔治华盛顿主持召开了立宪会议。据说,这次立宪会议争论的焦点问题就是州权大还是联邦权大,联邦党主张建立一个权力高于各州的联邦中央政府,共和党主张维护各州的独立主权。应该说制宪会议是在两派的激烈斗争中制定了一部妥协的宪法。
(二)、法律智慧(裁判智慧)
据说在宋景佑四年,包拯初任天长知县时,县里发生一个奇怪的案件,有个农民夜里把耕牛拴在牛棚里,早上起来,发现牛嘴里躺着血倒在地上,掰开嘴一看,原来牛的舌头被人割掉了,这个农民非常生气,就赶到县衙告状,要求包拯为他查究割舌头的人,这个无头案件该从哪里查起呢?包拯想了一下,就跟告状的农民说,你先别声张,回去吧你家的牛宰了再说,农民本不舍得宰耕牛,按当时的法律,耕牛是不能私自屠宰的,私宰者要判一年的徒刑。但是细想一来割掉舌头的牛活不了几天了,二来县官叫他宰牛,也不用怕了。那农民回家后,果真就把牛杀掉了。第二天,天长县衙里就有人来告发那农民私宰耕牛。包拯问明情况后,突然沉下脸,吆喝一声说,好大胆的家伙,你把人家的牛割了舌头,反倒来告人家私宰耕牛,那人一听就呆了,伏在地上直磕头,老老实实供认是他干的。原来割牛舌的人跟那个农民有冤仇,所以先割了牛舌,又去告发牛主人宰牛,打那以后,包拯善于审案的名声就传开了。
《圣经列王纪上》曾记载这样一个故事:一日,两女人争夺孩子,久执不下。所罗门王令人欲将孩子一劈为二,各与半,一女愿劈,一女不愿,宁送子与彼。王遂判子归后者。这个故事体现了所罗门的智慧。
以上可看出,法官智慧的体现往往是在洞察事物细微之处,以小见大,是在对人性、情理、事理透彻分析之中,就是表现在考虑问题周详细致、细心全面,思维缜密,考虑后果周全周延。对一个睿智的法官来说,微小的差异,潜在的矛盾,都逃不过他的火眼金睛,没有智慧,就必然要被假象所迷惑,就必然不能明辨是非。无论是作为一名哲学(思想)智慧型的法官还是实践智慧型的法官,法官的法律智慧主要表现为遵守法律规则前提条件下的创造性能力。不应只限于法律知识的学习,一定要留心于法条背后的理念原则和风俗习惯,能够由表及里,透过现象看本质,提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这就是为什么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
(三)、人生哲学智慧(工作智慧)。
政治智慧、法律智慧、人生哲学智慧在我们的工作中往往是一种集中的体现,三者是一种兼容并蓄关系,是相互渗透的,交融的关系,掌握好的话就能够相得益彰。
三、重视判决说理,更好展示司法智慧
当今社会,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进一步加快,社会和公众对我们法官寄予了更高的期待和要求。最高院提出以"天平工程"建设为基本载体,大力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其实也是对我们法官的司法技能和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大平台公开的每一项工作都很重要,都能体现司法智慧。在这里,我想重点谈谈裁判文书的说理,可以说判决的说理部分是我们法官裁判案件心路历程的呈现,是心证的公开,是司法智慧的展示。
2006年底,徐某遂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称彭某从公交车后门冲下将自己撞倒致伤,请求法院判令彭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136419.3元,并由彭某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彭某承认自己是第一个下车的,但辩称下车后没有与原告发生碰撞,自己发现原告摔倒后才做好事对其进行帮扶,而非被告将其撞伤;彭某认为,自己客观上没有侵犯原告的人身权利,原告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存在侵权行为,因此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其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就是原、被告是否相撞,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一审判决作出以后,引起社会的轩然大波,被民众广为诟病、口诛笔伐的正是这份判决书的说理部分。他认定事实的依据不是靠的证据而依靠的是经验法则来推理,理由主要有三点:第一法官认为,“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第二法官认为,“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第三,法官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基于以上三点分析,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系在与被告相撞所致,判决被告彭某赔偿原告徐某人民币45876.36元。被告彭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在二审期间,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彭某撤回上诉。
现代自由心证制度认为,作为法官心证前提的经验法则应当是在日常生活中反复发生的一种常态现象、必须为社会生活中普通常人所普遍体察与感受、换言之,经验法则不能只是法官个人的经验体会,而应当具有客观化的特征。从该案判决作出后媒体和社会舆论的激烈反应可以看出,法官运用的上述“经验法则”不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感受,而且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主流价值观,法官根据这些“经验法则”否定被告彭宇“做好事”的辩解难以让人信服。在一审判决中,法官的经验法则有三处值得推敲的地方。第一处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在救死扶伤和抓坏人之间,难道我们第一反应不应该是救人吗?第二处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在受害人或孤残老人要求协助时,我们帮忙通常都会选择把好事做到底,难道这也违背情理吗?第三处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遇到他认危难之时,我们通常都会慷慨相助,四川汶川地震中无数国人伸手援助,有几个人要求打借条、找证人证明自己捐款数额的?
在判决书中,法官认定原告倒地致伤是由于与被告相撞导致的。这个结论,原告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在原告的举证责任并没有完成,不具备举证责任转移的前提下,法官没有依据的将举证责任转嫁给被告,认为被告没有提出反证,然后就根据其所谓的经验法则来推理,据此认定原告一定是被告撞倒在地的,这严重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这既然是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的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必然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如果法官遵循了这样一种法律思维来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话,恐怕就不会引起民众的普遍质疑与批评。人说彭宇案的判决给我们国家的法律、思想、道德水平扯了后腿,造成道德滑坡、诚信缺失,引发后续许多社会不良反响(个人和社会后果)春节上演的小品,老人倒地后,先拍照,先取证就是后续引起社会不良效果的写照。
由此可见,一份好的判决书中精确的判断,富有哲理的论述,深刻的见解,人性化的情感表达能让我们对法官的才华和学识表示敬佩和折服。所以,判决的说理部分是一个法官司法智慧的集中体现。因此,法官要精益求精,努力制作精良合格的司法产品。
四、如何培养司法智慧
(一)、秉持司法良知,严守职业操守
如何融合法官的审判经验与智慧,为社会留下和谐的符号,首先我认为必须坚守职业道德:在商言商,在法言法,每一个行业都有它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我想法官最重要的精神信念就是必须坚守道德良知,法官只有凭借良知,拥有一颗恒久不变的善心,才能实现司法价值。道德良知表现出的是一种人文关怀,没有人文关怀的法官有可能使司法的天平失去支点。在善心的驱使下,法官才能根据法治的精神去正确解释法律、适用法律,以一种脱俗的智慧,顺从法律精神的指引,最终从社会生活中发现和提炼生生不息的规则,从而排除法律滞后性及不周延性给司法带来的尴尬。
良心不仅是一个人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更是一个法官必须具备的一个基本素质。我们的祖训就是做人要讲良心。事实上,推进法治同样需要讲良心。我很欣赏西方的一句法言:普遍的良心是法治的基础,普遍的道德是社会的基础。
我们在推进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离不开法治。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不能忽略构建良心道德这一社会基础。我们国家本来有很好的道德良心的社会基础。中国人民历来就是勤劳善良的。但这些年我们有点将这件事给忽略了,整个社会的道德良心构建有所缺失。事实上这应该是影响中国社会稳定的最危险的因素。既然我们法治的基础是良心道德,法官就必须讲良心。因此,法官的职业之术应该是一个良心之术,是一个仁慈之术。如果要是法官没有良心、仁慈,或者是不讲良心,那么这个法术就有可能成为祸害人的一种手段。因此,我觉得作为法官来讲,良心是非常重要的。
二十多年的职业生涯,和同仁们并肩战斗,我的感觉是我们铁路法院的法官可以说讲良心、有爱心,有悲悯之心,是善良的,工作非常敬业,遇到棘手的案件,许多法官茶饭不香,夜不能寐,真的一点都不夸张,确实是在秉持良知履行职责的。推而广之,我相信全国的法官队伍绝大多数都是讲良心的。所以说,我们中国社会是有良好发展基础的,是大有希望的。
《圣经》中说到诉讼是一枚苦果子,到法院打官司,当事人总有着各种各样的难处和情绪,特别是那些弱势群体往往把寻求公正的最后希望寄托在法律上面。良心是每个人最公正的审判官,你骗得了别人,却永远骗不了自己的良心,仅仅要求法官要用最好的智慧和学识来裁判是不够的,法官还要有最大的良知。常言道:人正其心,心正则无私,无私则无畏。法官与医生这两个职业对从业者的要求其实很像。作为掌控病人命运的医生应该有救死扶伤的仁爱之心。医生不能因为手术太多而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因为每个病人都有权利得到最好的治疗,法官也是如此。当事人一生也许就打这么一次官司,如果得不到公正的结果,恐怕对法律失去信心的就不只是他一个人了。从良知上来讲,有些案件尽管有时我们已经努力了、尽心了,当事人可能并不满意,就象病人未必满意手术的结果一样,但如果我们做到了勤勉尽职,无愧于心的话,相信我们的内心是坦然的、平静的、踏实的。其实做到了这点,我们也求得了内心的一份安宁。意大利法学家克拉玛德雷在《程序与民主》一书中指出:“司法判决是经过法官良心过滤后的法律。”这些话都恰如其分地道出了良知对于法官的重要性。
(二)在实际工作中通达以下四个基石:
1、通达事实
第一,达事实。这是司法的一个基础。法官的工作过程,就是一个认定案件事实,综合分析判断证据的思维过程。它表现到每一个个案当中。办案要以事实为依据。从诉讼的角度来说,还存在一个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关系问题。事实上,这些年,全国法院对于这个问题也是在探索、实践。按照诉讼的理论或者司法的基本价值要求,对事实的认定完全可以满足于以法律事实为标准,也就是基于证据的基础上认定的事实,它是法官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基于证据规则做出的心证。这个在理论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在审判工作中如何把握和理解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关系,我想,法官在裁判当中,在秉承以法律事实作为裁判基础的观念的同时,还存在着一个尽可能向客观事实去靠拢的需要。也就是说,在个案的裁判当中,作为一个法官,需要尽可能地运用好法律赋予我们的职权手段,通过适当释明来指导、帮助当事人收集有关的证据,尽可能在这个基础上查明、还原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如果属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时候,应该以职权调查取证查明事实的,一定不能懈怠。
所以说“达事实”,在现阶段需要法官在综合审查判断证据的基础上去尽可能地寻找客观真实,在这个基础上做出相应的判断,会更扎实,更稳定,更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这是我说的第一个达,即“达事实”,这是做好一个职业法官的基本要求。
2、通达法律
3、通达地气
4、通达各方
作为一名法官,就是要善于通达事实、善于通达法律、善于通达地气、善于通达各方。通过这些方面,保证我们能有一个好的判断氛围,能有一个好的判断基础,能有一个准确的判断结论,从而有利于形成司法智慧,能有一个被社会认同感越来越强的司法权威。
(三)、善于学习、思考、实践。
学习、思考、实践、成长我想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讲都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学习的途径主要有第一向书本读书。学习是人生的一件大事。古语说: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道。读书是贯穿人生的全过程,只要生存,就应该不断地读书学习,才有立足之本,才有充裕的精神生活,才不枉过一生。人类的祖先创造了知识,然后一代传一代。人们不断地学习先贤们的知识,并总结出新的知识,才创造了今天高度文明的21世纪社会。这一切都是因为不断的学习!学习等于继承了先人们的智慧,继承了先贤们经过不懈努力创造出的精华。读书才能让我们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看得更深远。
如果我们把法律当作是善和公正的艺术,那么法官就是实现善和公正的艺术家,法官的智慧是推动法治进步的伟大力量,而法官要有智慧,必须根植于渊博的知识、深邃的思想、理性的思维以及对法律的忠诚和对法律职业的尊荣之上,在推动一个国家形成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应该说法官面对的不仅仅是简单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法官身上的智慧是消除各种谬误和迷茫,维护社会秩序并引领国家走向法治的重要力量。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是为未来作规定的,法官是为过去做判决的,未来和过去之间的连接点就是当下,我想,我们只有珍惜当下,在各自的审判岗位上,只有让智慧的光芒照耀我们,用大家的智慧凝聚成集体的智慧,大家才能更加轻松地前行。以上只是我个人浅显的认识和点滴体会,有些观点不一定正确,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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