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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整体面貌及其概括,学界存在不小的分歧。日本学者曾以“律令法系”概括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一度在中国法律史学界广为流传。刘笃才先生提出“律例法体系”说,建议用“律例法体系”承接“律令法体系”,作为理解明清法律体系的基本概念。杨一凡、陈灵海先生提出明清“典例法律体系”说,认为会典乃明清王朝之大经大法,明清法律体系“以典为纲,以例为目”。学者吕丽提出“三大法律门类”“三大法典”说,提出传统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三大法律部门即律、行政法、礼仪法,与之相应亦存有三大法典即律典、行政法典、礼仪法典。俞荣根先生提出“礼法体制”说,认为传统法律体系是礼法体系,包括礼典、律典、习惯法三个子系统。马小红、武树臣提出“混合法”说,认为“混合法”是中国法律文化的内在传统,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兼具大陆法系“制定法”与英美法系“判例法”之混合性特征。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体系?其中是否存在“判例”“判例法”“民间法”?是成文法体系,还是“混合法”体系?这些问题一直以来困扰着法史学界,有待进一步的论证和解答。

法典主体: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法典是经过整理,比较完备、系统的某一类法律的总称。严格意义上的法典不应当包括法律法规汇编,而是立法机关制定并实施的某一法律部门集中系统的法律文件,具有学理性、系统性、确定性、一致性等特征,是成文法的高级形态。纵观历史,法典绝非迟至近代才有,《汉谟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国法大全》等法典足可为证;放眼全球,法典也并非西方法律文化之专利,《唐律疏议》《大宝律令》足可为证;虽然《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享誉全球,但在法律史上享有盛誉、影响深远的并不只有民法典,早在“民法典情结”形成之前,古代中国以及周边诸国就产生了“唐律情结”,“《唐律疏议》集汉魏六朝之大成,而为宋元明清之矩矱”。(吉同钧:《律学馆大清律例讲义·自序》,闫晓君整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年版)

“法典化”: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演进路径

“法典化”指一种大规模制定法典的趋势与过程。一般来说,人类社会的法律大体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进过程,成文法产生后,法律形式的进化并未停止,而是继续向更高形态的法典转化,“成文法之初起,不过随时随事,制定为多数之单行法。及单行法发布既多,不得不撮而录之,于是所谓法典者见焉”。(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2页)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演进,是沿着“法典化”的路径而进行的。第一,“礼刑体系”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之肇始,是“法典化”之前夜。西周“礼刑体系”以礼和刑为法律体系之主要构成,习俗和成例是礼、刑的主要存在形态。第二,“律令体系”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之成型,是“法典化”的发端及正式开启时期。战国秦汉以降,中央集权帝国的划一治理需要、兵刑钱谷等行政事务的日益复杂化和专门化、从“礼治”到“法治”治理模式的转换,皆使得成文法大量产生。同时,成文法体系化的内部动力、律学的发展和立法技术的提高,又使得“法典化”在魏晋之际于成文法体系内部兴起,最终促成了门类齐全、内容完备、体例严谨之律令法典的产生,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从“礼刑体系”过渡到“律令体系”。第三,“典例体系”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之成熟阶段,是“法典化”的升华时期。唐宋之际,格后敕、断例等单行法和成例地位上升,“律令体系”发生了重要的嬗变。元代“弃律令用格例”,明清王朝恢复了法典传统,制定了律典、令典和会典等成文法典,逐渐发展起以条例、则例、事例为主的例的体系,形成了典为纲、例为目,成文法与成例相混合、互为补充、相互转化的“典例体系”。

总之,“及春秋战国,而集合多数单行法,以编纂法典之事业,蚤已萌芽。后汉魏晋之交,法典之资料益富,而编纂之体裁亦益讲,有组织之大法典,先于世界万国而见其成立(罗马法典之编成在西历534年,当我梁武帝中大通六年。晋新律之颁布在晋武帝泰始四年,当彼268年)。唐宋明清,承流蹈轨,滋粲然矣。其所以能占四大法系之一,而粲然有声于世界者,盖有由也”。(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2页)中国古代成文法产生于春秋时期,“法典化”则发端于秦汉时期,而正式开启于魏晋之际,促成了律典、令典等规范化法典之产生,缔造出隋唐帝国盛世与律令制国家,影响波及周边诸国,中华法系由此成型。自魏晋之际法典产生后,除元代等个别王朝外,绝大部分传统王朝都制定了法典,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成为以法典为主体的成文法体系。

法典驱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法源变迁

从唐后期开始,长期停止修订的律令法典已无法适应剧烈的社会变迁,格后敕地位上升,成例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开始增加。《开成格》规定大理寺和刑部可以“比附”断案,而且“比附”断案“堪为典则”者,可以“编为常式”,(薛梅卿点校:《宋刑统》,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51页)赋予中央司法机关比附成例断案和编撰成例的权力。延至宋代,作为单行法的编敕成为宋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例的法律效力得到了成文法的认可和司法实践的支持,上升为正式的法律渊源,“有司所守者法,法所不载,然后用例”,(《宋史·刑法一》)以法典为主体的成文法体系出现了“去法典化”的变迁趋势。元代“弃律令用格例”,律典和令典等法典被废弃,条格和断例成为元代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汲取元代条格、断例过度膨胀导致法律适用混乱不一的教训,明清王朝重新制定法典:会典“大经大法”,载“经久常行之制”;律典逐渐与条例合编,名为“律例”;令典则有名无实,逐渐消失。延续元代法律体系“例化”之特点,明清法律体系继续接纳成例为正式法律渊源,同时尽可能对成例进行一定的概括和抽象,将其升华为具有某种一般性的条例和则例,更多地具备成文法的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通过,不仅构成中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之重要成就,亦可视为全球范围内“法典化”的又一重大进展。法典和“法典化”不仅构成中国法律史之悠久传统,亦成为世界法律史之普遍现象,其中必然包含丰富、深刻、生动之法理,需要进一步发掘与发展,如此,方可既得法典之“形”,更得法典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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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法律体系统在中国一开始接受西方法律时,采用了大陆法系,并按大陆法系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因此“中国法律近代转型https://iask.sina.com.cn/b/2319304.html
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全文)尽管二十世纪初原苏联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改变了原法律体系的性质,但原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和某些形式特征并没有改变,就民事诉讼体制的外貌特征和基本结构而言,依然还保留着罗马法的形态。十分巧合的是所有二十世纪初期和中期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全都处于大陆法系的法律文化圈子内,也都没有因为其社会性质的变异而改变其内存的https://www.99xueshu.com/w/ox4h4q5ooin4.html
4.联邦证据规则》的制定及对我国证据立法的启示在这一努力的过程中,学者们自然会不由自主地将眼光投向在这方面俨然已经十分成熟的英美法系——在这个一度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法系,其证据规则的法典化程度已臻佳境。其中,尤其以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为杰出的代表。然而,我们在参照、借鉴英美证据规则的同时,却鲜有对其法典化过程以及英美证据法典之体系与精神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27778.html
5.2018年第3期总第5期摘要:法系作为世界上法律体系分类的基本范畴,构成了现代法律人认知、理解和把握世界法律总体格局的重要理论工具。然而,随着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交融,各国法律也随之发生吸收、借鉴与融合,世界法律体系也逐渐发生变化,打破了传统上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划分,从而引入“混合法系”的概念。但在目前法系理论研究上,关于http://fxy.hunnu.edu.cn/info/1130/2924.htm
6.中华民国的“六法全书”法律体系中国今天同时并存三套不同的法律体系: 大陆地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台湾地区:沿用始于1928年由南京政府创建的“六法全书”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罗马法体系)”的德式支系。 香港地区:“英美海洋法系(普通法体系)”的英式支系。 本位部分内容参考:《黄源盛:历史视野下的“六法全书“》 https://www.360doc.cn/article/20073992_632086856.html
7.融贯性与法律体系的建构——兼论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融贯化晚清修律之后,中国法律体系整体上走上了一条通过日本仿效欧陆法律体系的道路,但是在某些方面也吸纳了英美法律体系的制度。例如,早在1922年,湖南颁布自己的省宪法,试图联省自治,建立联邦制度。在其宪法中,解释宪法、审查下位法律的权力被明确授予法院。很显然,这种司法机关在宪法事务上拥有最高话语权的做法,是对美国http://www.sass.cn/109000/24631.aspx
8.关于刑事诉讼法体系的比较研究同时,我国正在进行法制国家建设,依法治国,为了法制建设的需要,我国在立法上也大量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律体系中合理的部分。所以我感到要想掌握刑事诉讼知识,就必须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较中入手。今天,我讲课的思路也就是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特色的刑事诉讼体系这三条线开始讲起。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3/10/id/88419.shtml
9.香港保险和大陆保险的区别有哪些?6、 法律体系和保险监管体系不同 香港属于英美法律体系,一家保险公司一旦破产,其保单价值便得不到保障;购买的保单是不受大陆法律管控的,大陆保单采用内地法,若保险公司营运不良、偿债能力不足,则由新的保险业者接手进行整顿。 相比较而言,香港的保险业具有比较严格的法律法规,而且监管部门对保险业的监管也比较严密,https://naibabao.com/ketang/31823.html
10.徐显明: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其标志有:一、支撑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备。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部门、行政法部门、民事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及诉讼法及相关程序法部门等七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既不同于西方英美法系的把法律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两部分,也不同于大陆法系或模仿大陆法系的http://www.npc.gov.cn/npc/c12434/c12494/c12675/201905/t20190522_51713.html
11.借鉴国际法治文明成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光明日报也就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按照整体框架有规划有计划地以成文法的形式从无到有构建起来的,是一种主观能动的整体构架,不是自然而然地逐步演进和发展形成的。第二,兼收并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体现为成文法,但是不同于欧洲大陆法系,是改革开放以来以当今中国实际为依据,实行创造性改造而形成的,https://www.gmw.cn/01gmrb/2007-12/17/content_71115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