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聚合平台的追责原则主要有避风港原则和服务器原则,前者是否适用则取决于聚合平台是否有能力对侵权内容作出事先审查;后者是目前中国法院司法裁判时遵循的主要原则,然而已经落后于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中国最新的司法解释也正在力图打破该原则的日益固化。
本文认为,不能仅凭链接的虚拟效果来判断链接的法律意义,应当针对视频聚合平台重新设定“内容”和“信息”的法律边界,扩大“内容”的指代范围;同时通过在美国已经开始逐渐打破“服务器原则”垄断的“用户感知原则”,对“服务器原则”进行救济,并将修正之后新的判断标准纳入立法,以杜绝目前中国网络聚合平台领域法律言辞的模糊和歧义。
关键词:视频聚合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器标准
一、引言
以下将对本文中涉及到的主要案例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逗点影视”APP案
(二)“看客影视”案
(三)“电视猫”案
(四)FlavaWorksv.Gunter案
在美国的FlavaWorks,Inc.v.Gunter案中,被告MarquesRondaleGunter经营的myVidster.com网站对Flava公司制作的视频流进行了内嵌链接。被告认为,myVidster网站并没有将Flava公司的视频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上,仅仅提供了内嵌链接;而根据2007年的Perfect10v.Amazon案,视频聚合平台通过内嵌链接展现其他网站上的内容不会构成直接侵权。然而法院对此观点并不赞同,认为被告错误地解读了Perfect10判例,“视频存储在第三方服务器上,并不意味着myVidster就不在对它进行展示(display)”,用户只需通过前往myVidster网址、点击播放键,就能够在myVidster的页面上完成对Flava公司视频的浏览。因此Perfect10的判例对于该案件不适用,被告对Flava公司构成直接侵权。
三、视频聚合平台的法律规制
(一)著作权法:著作权人与聚合平台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0-23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可分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即指信息内容由自己复制、选择、编辑,并通过网络向他人提供、传播;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即不直接提供信息内容而仅为这些内容的存储、接入、搜索、链接、传输等提供技术支持与便利条件。
从以上两条法律中可以看出,对于该类聚合平台进行著作权侵权方面的责任认定时,最关键之处就在于判定其提供的究竟是内容还是信息。如果其提供的是内容,则构成直接侵权;而如果其提供的仅仅是信息,则构成间接侵权。
对比“逗点”影视APP案和“看客影视”案,不难发现其中差异:在“逗点影视”APP案中,被告由于没有提交证据反映播放涉案作品时的URL地址情况,无法证明涉案作品来自于第三方网站而非自己平台的服务器,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提供的是内容,被告构成直接侵权;而在“看客影视”案中,被告展示了自己平台中深度链接的运用,同时通过服务器维护协议和网站访问量统计报告说明的服务器空间、带宽和浏览量远未达到提供视频内容的网络运营商的一般水平,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提供的是信息而非内容,被告仅仅构成间接侵权。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被链网站与聚合平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从“电视猫”案中,可以看出,视频聚合平台承担不正当竞争的责任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2.视频聚合平台无偿使用被链网站的服务器与带宽资源,加大被链网站的服务器、带宽资源成本和访问压力,并以此获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