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97条【买卖合同标的要求】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604条【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605条【买受人延迟受领的风险负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民法典》第606条【在途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民法典》第607条【货交第一承运人的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民法典》第608条【买受人不接收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民法典》第609条【从给付义务的违反不影响风险转移】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民法典》第610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风险负担】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民法典》第611条【风险负担不影响违约责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民法典》第618条【瑕疵担保责任的特殊约定】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民法典》第625【出卖人的回收义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民法典》第630【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640【试用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租赁合同的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707条【租赁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民法典》第713条【出租人维修义务的履行】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岀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民法典》第725条【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726条【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727条【优先购买权的放弃】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728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后的救济】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734条【不定期租赁合同和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