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法律案例,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在日前召开的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易会上,法律在线服务平台盈科“律云”正式在公众视野亮相。律云是利用IT技术、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语音及通信技术提供标准化法律服务的功能性平台。根据客户不同层次的法律需求,精准的匹配法律服务资源,应对未来不断增长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家庭的细碎化、长尾化、个性化的法律需求,为客户提供便捷、丰富、标准化、高性价比的综合法律服务。
中国的律师行业,作为既传统又现代的服务行业,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积累了数量庞大的律师队伍,这使得法律服务网站的兴起发展成为可能。在不少法律业人士看来,尽管法律服务网站出现已有十余年,但对中国律师业的商业化影响并不深刻,营销渠道依旧狭窄和传统。在电子商务时代,知识管理、团队协作、服务标准化、定价不透明等诸多行业问题,不但不适应传统业务领域的专业化要求,亦更不适应法律电商对于行业整合的要求。
关键词:法律基础;案例教学法;应用模式
法律基础课教学是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必修课程,其教学目标不仅是在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更多的是让学生通过教师的教授做到知法、懂法、用法。由于法律基础课教学属于理论性较强的课程,将案例教学应用其中对这门课程的学习效果意义显著,更能增强其实效性。因此,研究案例教学法在法律基础课的应用是提升课程教学效果的关键。
一、案例教学法的概述
二、案例教学在法律基础教学中的应用
(一)案例准备
(二)案例应用模式
1.辩论式。案例教学法应用辩论式教学模式是在于向学生提出一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让学生对这个问题进行辩论而得到一定的思考空间,也为辩论式的案例教学提供相应的素材。通过辩论的过程中,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将学生的潜能开发出来,不仅可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也能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2.讨论式。与辩论式相同,讨论式的案例教学同样是需要提出问题,不同的是需要学生去发现问题以及提出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解决问题的能力,这就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与他人交际的能力。在讨论式的教学模式中,学生主要是主体作用,并通过教师的引导从不同角度去分析问题。比如,在学习《自觉依法律己,避免违法犯罪》这个章节的内容时,有关于“加强未成年人预防犯罪的意识”的内容,根据教学内容,教师就可以确定“中专生应如何处理与家庭、与他人及社会的关系?”的讨论命题。教师首先可以根据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然后再列举一些案例,以此引导学生讨论。如果学生在讨论的过程中出现了异议的问题,教师可以鼓励学生积极思考,发表不同的意见。
(三)多媒体案例教学
三、结语
要想在法律基础课中将案例教学法合理利用,关键是要做好案例的准备,教师在选择案例时一定要注意案例的典型及难易程度,因此,教师要根据教学要求和学生情况选择与实际生活贴近的案例,并采用多样化的应用模式丰富案例教学的内容。
作者:王艳单位:甘肃省山丹培黎学校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中职法律课案例案例教学
中职法律课是中等职业学校的一门公共必修课,属于德育课范畴,开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培养中职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明辨是非的能力。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德育教学大纲的几次修订,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的法律课程教材也在不断修订,总的来说是越修越好。但是由于法律课程的理论性、应用性、实践性都较强,因而教学难度还是很大。作为一名德育课教师,我在近几年的法律课教学中,广泛运用案例教学。实践证明,这种教学方法能有效地实现教学目的,极大地提高教学实效,下面我谈谈对于案例教学的一些认识。
一、案例教学的作用
首先,案例教学有助于学生从具体的感性认识起步更好地掌握抽象的法律知识。
中职法律课里面所涉及的法律概念、观点和理论,比较抽象和枯燥。一年级的中职生,特别是我们乡镇、农村的学生因为受环境和自身条件的影响,会感到许多问题难以理解、难以接受,久而久之,他们会厌恶学习法律。在教学中,教师如果重视学生的思维特点,适当运用典型案例,或正或反,或简单或复杂,就能丰富和加深学生对抽象概念、观点和理论的理解。典型案例一般有着曲折的故事情节、激烈的矛盾冲突,案例的叙述文字往往也传递着某种感情,人们的思想会随着案例的展开而涤化。这样就易于提高学生的兴趣,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思考问题,加强学生的感知印象,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激发他们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促使他们更好地识记和理解及灵活准确地运用法律知识。
其次,案例教学有助于激发学生正面的、积极的情感,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践能力。
再次,案例教学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与创新能力。
案例教学对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有着显著的优势,因为通过案例教学可以避免过分注重老师讲,学生听,老师下结论,学生当成真理的现象。老师和学生都可以对所学知识进行分析评价,质疑问难,打破了对科学知识的绝对化观念,打破了对科学知识的迷信,从而形成了探索的、发展变革的观念,而且讨论中师生间、生生间的平等交流,有利于学生克服心理和语言障碍,避免了学生听催眠曲现象,使学生心理处于放松状态,易于激发每个学生思维活动的潜能。通过案例分析,每个学生能激发学习兴趣,摆脱书本知识的束缚,置身于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中,发展综合应用知识的创新能力。
二、案例的选取原则
恰当运用案例,能帮助教师阐明问题,突破讲课的重点、难点、疑点,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思考的积极性,帮助学生加深对所学内容的理解,系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能促使学生产生用“法”的兴趣,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教学中案例选取应坚持以下原则:
1.典型性原则
2.真实性原则
3.近体性原则
三、案例教学的几种方法
1.讲授法
2.讨论法
3.实践法
参考文献:
以下为“酷派奇酷撕逼大战”案例解读:
【案例类型】股权纠纷案
【所在领域】互联网+手机
【案例简介】
2014年12月16日,酷派跟360成立合资公司奇酷。双方协议,奇酷研发生产智能手机,酷派负责零售渠道和运营商渠道手机,双方互不越界。但今年6月29日,乐视出资购买酷派董事长郭德英18.5%的股份成为酷派第二大股东。由于乐视也已进入智能手机市场,因此和360构成竞争关系,并对360智能手机业务构成潜在威胁。
9月8日,360宣布书面通知酷派公司,因酷派违约,要求酷派公司按照股东协议内容,购买360在双方共同成立的合资公司中所持所有49.5%的股权,总价约为14.85亿美元。
【律师点评】
矛盾焦点是股东权益纠纷,维持合资现状已不可能。今年5月,“奇酷”品牌会上360和酷派“郎有情妾有意”的情形还历历在目,一时成手机硬件厂商间合作的典范,可见传统的智能手机制造商和互联网公司都试图在廉价手机市场分一杯羹。然而九月,360突然提出的近15亿美元的“分手费”,危机的产生竟是酷派引入了和奇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乐视作为酷派的股东。
关于我们:
法律与权益部:成立于2010年,整合行业内消保、律师、媒体、质检等资源。每年权威《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和《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还是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国务院的《网络商品及服务交易监督管理条例》立法起草副组长单位。主要职能包括:
——运营电商维权和电商法律两大平台,受理消投诉纠纷
——每年数十篇热点快评,预警,引导网络消费
——每年策划报道数十个热点曝光专题,监督电商企业
——运营拥有数万高端网购用户知名自媒体“电商315”(DSWQ315)
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5年来,受理维权数十万起,纠纷解决率在80%以上,是国内最具有影响力和公信力的第三方“电商投诉维权平台”。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中职法律教学;讨论;学习;法律思维
一、引言
中职学生课堂教学中,除了让学生掌握基本理论知识外,还要做好法律知识的教学工作,让学生增强法律素养,提高思维能力,为以后更好融入学习活动和日常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但目前在教学中,一些任课教师的课堂组织能力有待提升,教学技能不足,制约教学质量提升,也不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为转变这种情况,可以尝试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而激发学生的主动性,让学生积极参与案例教学活动当中,深化对案例的认识和理解。并提高知识应用技能,促进中职法律教学取得更好的效果。
二、案例教学法在中职法律教学中的应用意义
中职法律教学中,为激发学生兴趣,提高教学效果,任课教师应该创新思维,灵活采用多种教学方法。而案例教学法是其中之一,这对推动教学活动顺利进行,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促进课堂师生互动。通过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为了更好地分析案例,提高知识应用技能,师生之间应该有效开展交流互动,激发学生思考和讨论的热情。而传统教学法局限于对案例进行讲解和分析,不注重激发学生兴趣,影响课堂互动。因此,合理利用案例教学法开展教学活动,对推动师生互动具有重要作用。第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案例的内容丰富,资料充足,情节曲折。尤其是法律类的案例,与学生日常生活联系紧密,更能激发学生的兴趣和热情,调动他们参与讨论和思考的主动性,推动中职法律课堂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第三,提高学生法律素养。采用案例教学法,能将法学理论学习和知识应用结合起来,有利于激发学生的讨论热情,让他们主动参与学习活动,调动学生的兴趣。进而深化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在具体案例中分析和讨论问题,激发学生主动性。并利用所学内容解决案例中的具体问题,有利于增强学生的法律素养,为以后学习和工作奠定基础。
三、案例教学法在中职法律教学中的应用策略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整个中职法律教学中,为提高学生法律素养,促进教学效果提升,注重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是必要的。作为任课教师,应该创新思维,提高课堂组织能力,合理选择案例,科学安排教学内容。从而调动学生的热情,让他们有效融入学习活动。进而促进案例教学法得到更为有效的利用,实现提高中职法律教学效果、学生综合素养和人才培养质量的目的。
[1]李家福.浅谈案例教学法在中职法律课教学中的运用[J].职业教育,2015(4):160-161.
[2]张玩娟.案例教学法在中职法律课堂的应用[J].科教导刊,2015(4):124-125.
日前,法律服务O2O平台“赢了网”向36氪透露已在6月底完成了新一轮数千万人民币的融资,由腾讯领投、德同资本和复励投资跟投。
(注: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配图)
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正以每年30%的速度在增长,2014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1565.1万件,结案金额2.6亿元。每年全国诉讼案件中约1/4由律师,费用约800亿,加上各类仲裁,共计超过1000亿的诉讼律师费市场。在这样庞大的市场规模下,全国性的知名法律品牌实则屈指可数,各地律所分布更是小而散乱,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传统上,法律服务因为其行业独特性和专业性,一直被排除在互联网化的边缘。但近两年,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创业公司开始涌向法律领域,意图改造这个存在不少痛点和盲点的传统行业。
国内现有的法律电商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非诉产品标准化B2C垂直电商,代表公司有知果果、绿狗网、快法务和律云,他们的效仿对象是美国的LegalZoom和Rocketlawyer。第二类是法律类的门户网站,主要以中顾网、找法网为代表,更偏媒体性质。第三类是法律垂直搜索,主要代表有法斗士。具备法律服务比价功能,希望做成律师行业的“去哪儿”。第一类的弱点在于:以非诉作为切入点的各家同质化严重、律师对网站的粘性偏低;第二类、第三类则只解决了找律师的问题,同时缺乏知名的领军律师及法学教授入驻。
在创始人李磊看来:法律行业有它的特殊性,仅仅解决‘能找到一个律师’的问题的价值是很有限的,用户需要的是:其实是找到一个合适的律师。“赢了网”的解决方案是尝试打造一个基于律师竞标模式的法律服务平台,通过激发律师之间的竞争意识,来确保用户的权益最大化,帮助他们找到合适的律师。简而言之,平台的特点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一、免费咨询。李磊介绍说,“赢了网”自有的客管团队由多名拥有法律背景的专业人员组成,在当事人提交案情后接受免费咨询,并分析判断案件是否需要进入诉讼程序。一旦被判断为需进入诉讼程序,则由客管人员操作进行大数据匹配(结合律师擅长领域、以往的办案胜率等),将案件分配给适合案件的律师。保护当事人利益同时也帮助律师过滤纯咨询类信息。
关键词:信托,信托法,信托私募,信托公募
一、“私募”并不违法
从这一起案例,笔者作为法律工作者,由此引发了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信托产品的发行采用“私募形式”的法律特征。自2001年以来,以《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一法两规”的颁布来看,对信托产品公募与私募的问题均没有加以明确。换句话说,这并不是违法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信托公司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开媒体进行营销宣传。”由此可见,信托投资公司只能按照“私募”的形式策划、设计信托产品的发行。
“私募”在实务中的尴尬
诚然,不仅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产品以私募性质设计,监管部门亦基本是按照私募特性进行监管和调控。但是,尴尬的境地却实实在在的体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产品虽以私募性质设计,却以公募理念在营销;二是,监管部门则是在强化私募定位的同时,却不断提出公募化的监管要求。
另外,根据“每个投资者最少认购信托产品的起点数额为5万元”的要求,以及实际发行数量(不到200份信托合同,成功达到8000万)来看,平均信托产品认购的资金数额在50万元左右。从这样一个投资者的资金实力来看,使得信托投资公司和承销银行有理由认为这些投资者属于成熟的投资者,具备风险分析能力,这样的一个水平,无论从哪个标准衡量都算是真正对富人的私募了,但兑付危机发生时,投资者依然是静坐上街,闹得沸沸扬扬,并引发了社会对整个信托行业的信任危机。
二、“私募”的法律概念
私募(PrivatePlacement)是相对于公募(Publicoffering)而言,是就有价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2]
基金(Fund),作为一种专家管理的集合投资制度,在国外,从不同视角分类,有几十种的基金称谓,但是,在我国有关私募基金的法律领地尚属空白。
信托投资基金在美国被称为“互惠基金(MutualFund)”或者“共同基金(CommonFund)”,在英国和香港被称为“单位信托基金”[3].它具有集合社会闲散资金、资金组合等特点。
现行信托市场中,私募政策与市场的实际发展状况并不相符,私募在发达国家的成熟金融市场中较为普遍,私募资金主要来自于富裕家庭、高收入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其社会背景与市场基础是数量庞大的中产阶级。但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结构中,中产阶级和富裕阶层所占的比例很小。尽管他们拥有和可支配的财富规模很大,但通常其本人就是各经济领域的直接创业者、投资者与管理者,自身直接理财、投资运作的能力较强。他们一方面缺乏需要专业机构理财的欲望,另一方面也成为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各种其他主流金融机构发展客户的重要对象,竞争十分激烈。[4]
三、“私募”不足以支撑信托业
信托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项功能强大、应用广泛的法律制度和财产制度,在国内现实的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却非常有限。人们对于一些普通的信托行为缺乏正确认识,甚至连很多金融、法律专业人员都对信托制度存在误解,这与信托制度在商务领域的最主要使用者-信托公司因为私募限制而宣传普及工作不力有直接的关系。
有关学者也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完全私募可以支撑部分信托公司,但无法支撑起一个完整的信托行业。[5]
在这样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行为,表面看似可以稳定金融市场、确保市场的完整性;但是实际蕴藏着透明度较低、不确定性较高等因素。同时,对于信托受益权凭证的流通性也大大减小。
在我国近期,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中文“私募基金”一词,在国外一些国家的法典和英文大词典中并没有相应的词。私募相对公开募集而言,指面向特定投资者,以投资意向书(非公开的招募说明书)等形式募集资金。
四、资金信托期待“公募化”
笔者认为,根据中国现行的信托法律规定,私募对于信托而言,只是暂时的,根据金融产品的特点,最终将走向公募化!
首先,我们以上市公司举例。上市公司IPO或者增发都是采取公募的形式,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信息披露不实、管理层渎职、募集资金被挪作他用、无法达到盈利预期等情况。虽然也出现过股民的渲染风波,但是并没有扰乱了金融秩序,只是起到迫使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出台了“司法救济的方法和依据”。当然,笔者认为,对于信托产品发行而言,如果做到了,让投资者认识股票一样,充分的认识信托产品;同时,信托产品又是采用公开发行、且信息披露及时的话,我想也不会出现这么严重的信托投资人集体静坐的讨债事件了!因为,根据了解,金新信托产品投资者的不满并不在于投资亏了,而在于信托机构违规挪用资金、代销银行责权未充分说明、信息披露不足等因素。
综述,如果资金信托允许公募,那么如同股票发行、基金募集一样,就得制订一整套细致、详细、规范的制度。
1《金新乳品信托风险乍现8000万黑洞交行负责?》,载于2004年06月13日《经济观察报》。
2夏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载于《财经》杂志2001年第7期。
3刘俊海,《加快投资基金立法,势在必行》,载于中国法治网
4孙毅、蔡雷,《绝对私募撑不起整个信托业》,载于2004年11月15日证券时报。
5孙毅、蔡雷,《绝对私募撑不起整个信托业》,载于2004年11月15日证券时报。
[1]《金新乳品信托风险乍现8000万黑洞交行负责?》,载于2004年06月13日《经济观察报》。
[2]夏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载于《财经》杂志2001年第7期。
[3]刘俊海,《加快投资基金立法,势在必行》,载于中国法治网
[4]孙毅、蔡雷,《绝对私募撑不起整个信托业》,载于2004年11月15日证券时报。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律基础知识;犯罪构成;效果
案例教学作为一种优秀的教学模式随着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被越来越多的教师重视,它不仅能加深学生对课堂内容的理解和掌握,使教学更加生动活泼,还能把深奥的理论具体化,从而缩短了理论与实践的距离。为了让学生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学科的基本理论就必须要把生活中一些实实在在的案例引入课堂,以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一、涵义
二、步骤
在教学中,针对学生基础差,理解力、领悟力相对较弱的特点。案例教学在实施过程中分为三步:①撰写教学案例。②组织学生案例讨论。③学生自我考核和教师考核相结合中。这种方式在教学实施过程中师生分工明确,老师负责教学案例的选择和编写,负责导学、点拨,是课堂教学组织者的角色,学生是案例讨论的主体者。
三、操作
案例:王大妈是个热心肠,平日里为街坊邻居做了不少好事。有一次,她去邻居叶某家串门,叶某一边喝着酒一边说自己关节炎的毛病又犯了。王大妈听后说:“我儿子有一种药酒治关节炎很有效。要不要我拿来试试?”叶某治病心切就答应了,王大妈曾看见儿子从自己的床底下拿药酒倒酒喝,于是她也从儿子的床底下摸出一只瓶子,想也没想就给叶某倒了一小碗。叶某喝后,顿时感觉头昏、恶心、呕吐不止,家人急忙把他送到医院,但叶某仍不治身亡。经诊断叶某喝的不是药酒而是剧毒农药。原来放在王大妈儿子床底下的不仅有药酒瓶。对此,王大妈并不知情,而且两个瓶子非常相似,局外人很难区分,在这种情况下,王大妈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点评:定罪的法律标准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就构成犯罪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就不构成犯罪。而犯罪构成是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总和,从主观要件方面来说,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成立犯罪必须有故意或者过失,不是在故意或过失支配下实行的行为,即使造成了损害结果也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从表面上看,是王大妈的行为导致了叶某的死亡,王大妈具有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对这一行为,王大妈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她拿酒给叶某是为了给他治病,不存在毒害叶某的故意,她并不知道酒和农药放在一起,对拿酒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无法预见,也不可有预见。因此,叶某的死亡是意外事件,王大妈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自然也就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四、效果
1.能面向全体学生,改变学生的学习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果。案例教学过程中“自学互研、讨论交流,质疑释疑”能让有差距的学生在琐的起跑线上参与集体讨论,参与知识形成的过程,让学生动口、动手、动脑,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激发学生充满自信的学习,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变“学会”为“会学”。
2.有利于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促进师生教学相长,实现双向发展,较好地体现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地位,整个案例教学的过程是一个双边、多边活动的过程,老师精心撰写教学案例,引导学生自我预习,找出案例中所体现的道理,把学生推到自主学习的主动地位。形成有序有控的自主学习过程,同时在案例讨论过程中教师能够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学生在自觉讨论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得到教师的解答,这就实现了师生双方的共同提高,教学相长。
五、问题
1.案例编写失败,课堂教学目标就无法很好地实现。如果教师对教材和学生的研究还不到位,过高地估计学生的思维能力,编写案例容易忽视学生日常的生活实践,或者过高地对学生的思想能力提出要求,导致撰写的案例无法引起学生的共鸣,激发学生思考的活跃性。
2.实施案例教学,要求教师有较高的教学素质。在案例教学中,教师的职责由系统讲授,变为点拨启发,对教师的素质要求更高。首先要求教师有较高的课堂调控能力,能够在学生的思路脱离了教师的导学思路后,及时引导回归课堂教学。其次要求教师有高超的应对技巧和丰富的学科知识,在案例教学的讨论中,各种问题都有可能出现。并且案例本身所涉及的学科知识不只是一门,往往是几个学科知识的迭加,一个应对技巧并和学科知识贫乏的教师就无法把握课堂,甚至可能对学生提出的问题无法作出解答,造成减弱,乃至无法完成教学任务,案例教学的做起性就难以体现。
1、合法性原则:
2、客观真实原则:
3、公平性原则:
(三)其行为发生在市场经营过程中,行为的特征是竞争性,泰铭的产品和硕泰克产品均产自台湾,同在大陆销售,本属竞争性产品。在本案中,突出表现在实施这种行为的被告在主观上有强烈的作为意识,不顾商业道德,用不正当手段与原告竞争,获得市场和利润。
(五)主观上是故意的。被告故意散布虚假的情况,故意贬低竞争对手的产品,意图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借以抬高自己的竞争优势。
(六)其行为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竞争对手原告的经济上、信誉上的损失。
附:
1.2数据统计为比较两种教学方法的教学效果,需要对两种教学所得的数据结果进行分析,由于是对组间差异进行比较,所以针对计量数据资料,统计分析方法选用t检验法[3];针对计数数据资料,选用的统计分析方法为卡方检验,P<0.05,处理方式使用SPSS11.0软件进行数据处理。
二、试验结果
对两组学生的教学方法满意度进行调查,结果为:对照组人数为256人,实验组人数为256人,在激发学习兴趣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90.6%,不满意者占9.4%,对照组满意者占71.9%,不满意者占28.1%;在提高自学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5.9%,不满意者占14.1%,对照组满意者占68.8%,不满意者占31.2%;在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1.3%,不满意者占18.7%,对照组满意者占64.1%,不满意者占35.9%;在提高解决问题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2.8%,不满意者占17.2%,对照组满意者占67.2%,不满意者占32.8%。使用卡方检验分析,差异显著。
三、讨论
3.2案例教学法在卫生法律法规教学中的应用在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中,需要注意案例的切入点,正确、合理、适时地切入案例,是案例教学实践中的重要技巧,通过将案例与卫生法律法规理论的结合,打破了原有的枯燥抽象的教学模式,使教学具体化,易于理解和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