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底线》改编真实案件是否侵犯案件原型人物的名誉权?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过最近热播的一部法律剧《底线》,令我惊讶的是,一部法律剧,竟然在法律圈以外都很火,最先还是一位做金融的朋友推给我的。

该剧中有一个案件,改编自真实案例“货拉拉案”,电视剧播出后,虽然观众看得很爽,但是案件的原型人物周阳春却在微博发出了自己的质疑,认为电视剧很多情节与事实不符,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周阳春的质疑很快就在微博刷屏了。

案例分析

(2017)黑01民再2号-构成对名誉权侵犯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2017)黑01民再2号案件中认为:影视中心对“冯某将战友行踪出卖给日本”的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影视中心为了作品情节需要而塑造该人物,使用冯某的真实姓名不妥,放任了该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存在主观注意不够的过错,影视中心虚构的事实贬损了冯某的形象,影视中心侵害了冯某的名誉权。

律师分析:第一、本案影视中心使用了原型人物的姓名,使得剧中的人物和原型人物之间形成排他性联系;第二、影视中心没有证据证明剧中的故事情节是真实发生的;第三,该故事情节使得原型人物的社会评价降低。综上,构成对原型名誉权的侵害。

(2010)浙杭民终字第1508号-不构成对名誉权侵犯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2010)浙杭民终字第1508号案件中认为:需要具体分析小说描写的“裘乙”主人的二儿子是否确指裘甲,两者之间是否建立了排他性的联系,是否能够排除描写他人的可能性。事实上,不但小说《风声》描写的“裘乙”的具体坐落、建造年代、面积、结构与现实生活中杭州市孤山××路××号房屋均不同,而且小说《风声》描写的“裘乙”主人和子女的生活年代、家庭构成情况等与裘丙和裘甲的实际生活经历也明显不符。况且,裘甲并无有效证据证明杭州市孤山××路××号房屋对外曾以“裘乙”为名并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定知名度。因此,小说《风声》关于“裘乙”主人及其二儿子的描写与裘丙、裘甲之间并不能建立排他性的联系,不能认定小说《风声》是以裘丙、裘甲为特定描写对象的。裘甲主张麦某在小说《风声》中关于“裘乙”及其主人、二儿子的描写侵犯了其名誉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分析:小说中描写的房屋和原型人物居住的房屋相比具体坐落、建造年代、面积、结构不同,同时小说中房屋中居住主人的生活年代、家庭结构也都与原型人物明显不同,因此小说中的人物并不能和原型之间建立排他性的联系,不能认定小说是以原型为描写对象,不构成对原型名誉权的侵犯。

(2019)皖02民终1045号-不构成对名誉权侵犯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2019)皖02民终1045号案件中认为:首先,实施侵犯名誉的行为及该行为导致社会评价降低是侵犯名誉的基本构成要件。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艺术作品的评价,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独有的观点和看法,这并不代表社会公众对本剧的评价,也非衡量本剧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因素。其次,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入的形势下,文化多样化早已是不争的事实。以社会公众人物为背景题材创作的艺术作品,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随着时代前行的步伐而呈现出更加包容、更加开放、更加创新的趋势。再次,本剧并未使用侮辱、诽谤、贬损、丑化严凤英大师光辉形象的用语,没有捏造、虚构、披露可能造成严凤英大师名誉受损的情节及不当影射等。同时剧中并未使用任何侮辱、诽谤等台词,严凤英的名誉权并未遭到侵害。

律师分析:是否会使得原型的社会评价感降低,不能仅仅以某一个人的感受为准,而应当以社会公众对作品的评价为准。艺术作品的创造应当是包容、开放、创新的,并且该作品并没有使用有辱原型的用词,没有使得原型的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对原型名誉权的侵犯。

(2007)高民终级字第309号-不构成对名誉权侵犯

但是法院也认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以历史人物为题材进行商业影片拍摄,应充分尊重历史人物之后人的感受,照顾到其合理的情感利益,并尽可能地避免给其造成不良影响。客观地说,影片在故事情节的虚构方面尽管不具有违法性,但在“灭门”等情节的处理上,确实难称妥当。

法律规定

关于名誉权的法律规定究竟有哪些,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我国所有的民事主体均享有名誉权,《民法典》新增人格权作为独立一编,这也是《民法典》的一大特色。而名誉权也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格权放入人格权编,立法将名誉权等人格权益的保护已经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具体保护方式是任何人不得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名誉权。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了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物为描述对象,不得侮辱、侵害他人名誉权;而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仅是其中的部分情节与特定人情况相似时,将不承担侵权责任。电影也是一种作品,事实上可以类比文学作品的规定对名誉权侵权进行认定。

《底线》“帮你拉案”是否侵犯了“货拉拉案”车主名誉权?

第一、电视剧中的车主是否直接指向真实“货拉拉案”的车主周阳春?

第二、电视剧与真实的“货拉拉案”相比是否有虚构的故事情节?

第三、电视剧的播出是否会使得原型人物周阳春的社会评价降低?

第四、电视剧的改编对侵犯原型人物周阳春的名誉权是否具有过错?

法律上的过错可以分为故意或者过失。《底线》是一部通过法官的视角,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影视剧,该剧的改编是为了服务剧情的需要,并不是为了损害某一个人的形象,编剧与周阳春没有任何过节,不至于故意为了损害周阳春的利益去改编该案。

也有观点认为:影视剧本来就应该比现实多一点跌宕起伏的剧情,这是艺术创作的需要。本律师认为,不可否认大部分电影、电视剧作品关于此类争议,法院在裁判时都是比较包容影视剧创作的一方,考虑到对于艺术创作应当给与一定的自由度,创作者主观上只要没有故意要损害原型人物名誉权的,一般法院判决认定侵权的情况是很少的,但也有一些案件如上述案例分析中提到的(2017)黑01民再2号案件法院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

律师总结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六条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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