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公益服务——婚姻家庭基础法律知识讲座提纲王雄律师律师文集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

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王雄律师

第一部分婚姻家庭问题

1、事实婚姻(合法有效,但认定标准严格)——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a、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b、双方自愿结婚;c、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d、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意义:配偶一方去世后的遗产分配问题(继承?扶助关系?)

2、同居: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但法律未明确禁止)。第二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同居与重婚的区别在于,未办理婚姻登记、不以夫妻名义生活。

意义:同居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

3、重婚: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重婚具体形式为:

(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2)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4、无效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根据原婚姻法规定,包括麻风病、性病未经治愈,但已废止。不包括患有遗传性精神病、遗传性智能缺陷、遗传畸形人群,但该类人群婚后依法不应生育);(4)未到法定婚龄的(注:起诉时已达婚龄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二、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亦即,明确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离婚诉讼中感情破裂判断

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与一般同居、通奸不忠行为的区分)(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另规定了下述情形(但部分已不适用):

除上述情形外,由于感情破裂问题主观因素过强,难以判断,实践中法院操作办法为“二次诉讼”标准。

四、离婚方式

1、协议离婚

(1)、离婚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完全自愿(如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适宜诉讼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对子女和财产分割已达成协议。

(3)、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4)一般须持材料:本人户口本、本人身份证、结婚证件、近期免冠单人照片、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2、诉讼离婚

1、管辖问题——原告就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

2、军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五、离婚财产分配

1、原则——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

2、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虚假诉讼问题)

3、房屋问题

(1)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a、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b、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c、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5、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6、协议离婚反悔问题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六、离婚子女抚养

第二部分继承问题

一、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的区别与注意事项

1、财产继承顺序:

(1)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2)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人(遗赠——并非法定继承人);

(3)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债务继承的顺序如下:

(1)法定继承;

(2)遗嘱继承(遗赠)

(3)遗赠扶养协议

理由:充分尊重逝者意愿,权利义务对等。

二、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公证遗嘱的区别与注意事项

(1)口头遗嘱

指在紧急情况下,遗嘱人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所谓紧急情况指的是病危、天灾、战争等情况。由于口头遗嘱容易被篡改和伪造,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作了限制性规定,一是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才能才用;二是设立时必须有两个见证人在场;三是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设立遗嘱时,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2)录音/录像遗嘱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以此形式设立的遗嘱,以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当遗嘱制作完毕以后,应当场将录音/录像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

代书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形式。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作了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自书遗嘱

(5)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先由遗嘱人亲自书写(或者代书),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办理遗嘱公证应由立遗嘱人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办理。依公证程序,遗嘱要在公证员面前,亲笔书写遗嘱。公证人员要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如遗嘱人有无行为能力,是否出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有无重大误解或强迫、欺诈等情况;遗嘱内容有无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和社会公德,以及有无损害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等等。在确认其有效性后,由公证员出具《遗嘱证明书》附在遗嘱的后面。经过当事人申请,公证机关可以代为保管遗嘱。

注意事项:

(1)年满70周岁老人立遗嘱,一般认为其较可能出现神志不清情形,需三甲医院或专科医院先行作出精神方面正常的书面意见。

(2)见证,对于代书遗嘱具有重要意义,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司法机关确认遗嘱的真实性。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a、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b、继承人、受遗赠人;c、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三、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四、遗产处理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赠问题)。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3、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THE END
1.49.婚姻家庭关系离婚结婚声音免费在线播放2.第二节 民法知识体系与学习方法(2) 3.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4.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 5.第五节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2) 6.第六节 民事法律《婚姻艺术杂谈》婚姻、家庭、夫妻关系解读 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使得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悄然发生变化,传统的婚姻观念正在不断地受着新思潮的冲击和挑战。https://m.ximalaya.com/gerenchengzhang/19594236/162167743
2.《婚姻法》知识普法宣传讲座为进一步普及《婚姻法》的宣传和学习,实现法治宣传进社区,切实推动法治文化建设。2024年7月10日,南关街街道为了进一步提高辖区居民的法律意识,提高辖区居民的素养和能力,营造浓厚学法氛围,南关街烟厂后街社区普法讲师团工作者在社区大厅给辖区居民开展《婚姻法》知识的主题法治宣传讲座。 https://gc.jiceng.zhengzhou.gov.cn/007001001/8573145.jhtml
3.蚌山区开展全国科普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科学普法教育知识讲座为进一步倡导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不断增强妇女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升辖区居民对《民法典》认知率,9月5日,蚌山区围绕2024年全国科普日“提升全民科学素质 协力建设科技强国”主题,联合蚌埠市淮佑律师事务所组织喻义巷辖区青年、妇女开展《民法典》—婚姻家庭热点法律问题普法讲座。 http://bbkx.bb.ah.cn/xqkx1/bsqkx/9942021.html
4.幸福课堂为家护航——胶州法院开展婚姻家庭教育讲座讲授中,赵杰老师将趣味性与知识性相结合,不断戳中大家在经营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痛点”和“难点”,用鲜活的案例剖析了家庭成员之间沟通的常见误区,帮助大家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收获了良好的教育效果。讲座结束后,当事人们纷纷表示对自己的婚姻家庭关系有了更深刻地认识,会将此刻所学运用到自己今后的生活中,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796888431783362644&wfr=spider&for=pc
5.婚姻家庭法律讲座20240126002210.ppt关于婚姻家庭法律讲座第1页,讲稿共41页,2023年5月2日,星期三婚姻家庭篇婚姻是建筑一个“家”,而非一间“屋子”。---婚姻格言婚姻的成功取决于两个人,而一个人就可以使它失败。 ---婚姻格言第2页,讲稿共41页,2023年5月2日,星期三第一节婚姻家庭法 合法婚姻的建立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4/0126/5012201113011100.shtm
6.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民事法律保护为迎接2024年4月22日第61个世界法律日,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法治建设,推动职工知法尊法懂法用法,结合“医鹭仁心·一院人”党建品牌创建工作,本期文化大讲堂由党委办公室和行政人事部联合开展,邀请专家为职工普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切身相关的法律知识,营造“人人懂法 以法护家”的法律氛围。邀请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https://www.xmfh.com.cn/info/3807/14985.htm
7.《婚姻法》法律知识讲座.pptx婚姻法法律知识讲座婚姻法概述婚姻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离婚法律制度婚姻家庭法律纠纷的解决contents目录01婚姻法概述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定义具有伦理性强制性规范性等特点,旨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维护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306538363.html
8.市妇联举办《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知识讲座为进一步做好“民法典宣传月”宣传教育工作,营造依法保障妇女权益的浓厚氛围,5月27日,市妇联组织机关全体党员干部举办《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知识讲座,市妇联党组书记、主席商玉文作重点解读。 讲座中,商玉文围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内容展开讲解,深入浅出地讲解了婚姻家庭法律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法http://jz.wenming.cn/jwmsxf/202406/t20240603_8553982.html
9.妇女权益保障法律讲座妇女权益保障法律讲座 ———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王永生律师主讲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十七年来,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重大进步,妇女的实际社会地位日益提高,但妇女就业歧视、家庭暴力、性骚扰仍是当今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为了预防侵害妇女权益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妇女的权益,指导妇女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做以下演讲。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j65r1wb5.html
10.助力家庭和谐!铜梁区妇联举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知识讲座日前,铜梁区妇联在东城街道玉泉社区举行“和谐家庭 法爱同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知识讲座。 活动中,律师介绍了婚姻家庭相关法律知识,包括婚姻登记具体流程、条件及相关事项等。随后,通过分享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了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家庭责任,并讨论了常见的婚姻纠纷及解决办法。 http://www.cqtl.cn/news/detail/100063722
11.德州实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全覆盖572位法律顾问护航三千王秀红说,每个月法律顾问来社区解答法律疑问,还会举行一场专题法律讲座,涉及婚姻家庭、电信诈骗、老年人权益等。如果居民有任何关于法律方面的疑问,还可以根据社区广告栏张贴的法律顾问联系方式,进行电话咨询,或者与社区工作人员沟通,将律师请来一对一解答。 社区有了法律顾问,很多常见的纠纷也迎刃而解,如柴市社区老旧https://m.dezhoudaily.com/p/13343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