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唯物主义有一个基本的论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方式决定社会关系。那么我们首先从人类的起源来考察,世界范围内,原始人类普遍是先进入了母系社会时代、后又进入了父系社会时代。在母系社会时代,女性的社会地位非常高,当时氏族部落的一把手都是由女性担任。像中国古老传说中的女娲娘娘,西王母娘娘,都是当时著名的氏族首领。人们是以母亲的血缘来确定亲属关系。当时人们比较亲近的亲属是母亲的娘家人,中国最古老的姓,比如姜子牙的姜姓、姚性等均与女字旁有关。
原始社会后期,由于农业进一步发展,耕作越来越复杂,范围越来越大,农业变成了体力活,男性的体力优势发挥出来,农业也逐渐开始由男性来负责,女性的职责变成了编织衣服,照顾老人、孩子,女性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开始下降,后来母系社会转变到父系社会。
在中国后来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女性的从属地位被统治阶级以“礼”的方式规定下来,男尊女卑的观念、三从四德等对女性的歧视性规定,被进一步发扬广大。
到了现代社会,科学技术变成了第一生产力,人的智力、聪明才智和体力相比对社会的贡献越来越大,女性在智力上与男性没有差别,因此,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大大提高。1857年3月8日,美国纽约的女工举行游行,抗议比男性的工资低和非人道工作环境;1908年3月8日,美国纽约女工游行提出了争取选举权、禁止使用童工。这些口号直到今天仍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910年,在国际社会主义者第二次妇女代表大会上,著名共产主义战士克拉拉.蔡特金倡议设立国际劳动妇女节,这就是三八妇女节的由来。
从以上分析看出,妇女地位和权利经历了从高到低,从低又恢复提高,归根到底是由女性的经济地位变化所决定的,同时又受到了长期的封建礼教影响。
1992年10月1日,我国又专门颁布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权益进行了全面的保护,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我国北京举行,通过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说明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和成就。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妇女权益有哪些具体的特殊保护。
(一)妇女劳动权利的保护:
1、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规定
2、为了保护女性健康,法律对女性的劳动强度做限制性的保护规定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产前休假为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对妇女婚姻家庭权利的保护
1、对妇女婚姻权利的保护表现: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现在买卖婚姻、包办婚姻减少,注意的是反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如反对子女结婚或者离婚,采用捆绑、禁闭的手段有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在财产分割上做了照顾女方的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在双方约定财产制的家庭,常说的AA制的家庭,女方在生活中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男方工作中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要求男方给予补偿。
2、对妇女家庭权利的保护表现
生育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女性的生育权利法律给予特殊的保护。
除了女儿以外,还有儿媳,儿媳在丈夫去世后,对公婆尽到赡养义务的,应当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三)对女性财产权利的保护
女性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支配权和处理权,男方未经女方同意实施的重大财产的转让、抵押、赠与等行为无效。因此大家注意了,如果谁家掌柜不经咱的同意把咱家北房出卖了、抵押了、赠与别人,我们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说无效。
女性的土地承包权给予特别保护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
根据传统习俗,妇女出嫁后一般都在婆家生产和生活。因此,为了方便生产生活,妇女嫁入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
如当地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办法,应在“小调整”时统筹解决;如当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则出嫁妇女原籍的承包土地应予以保留。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要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
对离婚或丧偶妇女土地承包问题
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原居住地应保证其有一份承包地。离婚或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新居住地还没有为其解决承包土地的,原居住地所在村应保留其土地承包权。
出嫁女在重新取得土地之前,禁止收回其承包权。
(四)、对女性政治权利的保护
各级人大代表以及基层村委会、居委会中必须有适当的女性名额
三、对广大女性提出的几点要求:
1、自尊、自立妇女同志应努力学习知识、学习技术,学习业务,争取在经济上能够独立、不依附于男性,这样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会有更大的发言权;
2、发挥女性的优势,做家庭、社会和谐的构建人
3、对于侵害妇女权利的行为和现象,要勇于利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依法维权抗争。
4、自觉学法、守法,做社会文明、社会和谐的带头人。
我希望有一天,我们国家会出现更多的女省长、女总理、甚至女性完全可能担任国家主席。
我今天就和大家说到这里,谢谢大家。
该内容对我有帮助赞一个
验证手机号
我们会严格保护您的隐私,请放心输入
为保证隐私安全,请输入手机号码验证身份。验证后咨询会派发给律师。
简介:
湖南大学本硕毕业,目前在深圳工作,执业律师。
专业律师快速响应
累计服务用户745W+次
发布咨询
多位律师解答
及时追问律师
执业证号:
14403202010269649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简介:
向TA咨询
动产抵押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法律可以制裁网络喷子吗
第三方支付怎样界定
意外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围
给继子买房后可不可以要回来
婚姻口头协议多久无效
领结婚证会查精神残疾病史吗
在公司受伤了公司应该赔偿什么
小公司倒闭了怎么给员工赔偿
c1驾驶证实习期饮酒驾车扣12分怎么处理
怎样才能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问题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失地保险一次性缴费标准
分红保险待遇有什么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海外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