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问题的提出
“法学教育中单调刻板的理论框架和学院式教学法与日益丰富多彩的实践和实用性人才的需求之间的矛盾”,一直以来是法学教育界经久不衰的一个命题。然而,经过多年的争论与检讨,目前“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在较大程度上得到改观,法学教育界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之间的关系问题已经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即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是并行不悖的,二者相辅相成,同等重要,均是法学教育不可分割的环节。一方面,理论教学指导实践教学。理论教学让学生理解和掌握了法律关系、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以及在规则和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这些为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明确了方向。另一方面,实践教学是对理论教学的落实和深化。实践教学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同时,也巩固了学生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提升了法学理论水平。
然而,宏大的理论叙事并不能为部门法课程的教学提供可操作性的指引,从事部门法课程教学的学者鲜有从微观角度论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也未形成可供参考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互促进的教学模式。为此,笔者以所讲授的《民事诉讼法》课程为例,试图探索该课程实施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同构问题,进而构建一种可行的保持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保持良性互动的教学模式。
二、《民事诉讼法》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同构性
《民事诉讼法》课程作为法学专业十六门核心课程之一,其教学目标是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提高程序法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熟悉各种民事诉讼规范,正确理解民事诉讼各种程序的规定,能够运用民事诉讼的基本技能处理一般民事法律实务,提高运用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处理民事纠纷的能力。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作为《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的两大基本形式,他们之间具有内在的同构性,其功能都服务于《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
(一)传道与炼术: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互补
在法学教育界,“传道”与“炼术”之争是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之间关系的经典概括。“在《民事诉讼法》的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严格的理论训练是必不可少的。严格的理论训练,不等于简单的知识的传授。因为,作为笔者不仅仅要告诉学生有什么样的法律规范,更重要的是要引导学生去思考这些规范是如何形成的,向他们揭示法律规则背后的法律精神、法律原理以及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在系统的理论基础上建立的法律体系,如果在教学中不注意阐释条文背后的理论,不注意已有的立法体系,将导致学生对整个民事诉讼法的理解就难免会支离破碎。因此,《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中,理论教学居于核心和基础地位,通过理论训练学生能够比较系统掌握了民事诉讼理论知识,培养良好的理论思维能力。
但是,问题在于为什么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学生在现实中碰到真实的案件却无法做出解答,遇到实案更是不知从何下手……反思这些问题,我们发现《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中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被大大忽略了。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法律远不止是知识和技艺,更非逻辑,而是霍姆斯所学称的经验。法律不是靠神童的记忆和逻辑可以修习精通的,它必须经由丰富的经验获致。”因此,《民事诉讼法》课程实践教学不容忽视。《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应该把学生带入特定的法律实践的社会空间,通过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如案例教学、旁听庭审、模拟法庭等,让学生在学习民事诉讼法律知识的同时,通过实际的训练体验法律实践运作,增长法律职业技能。
(二)整合与优化: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互融
《民事诉讼法》课程中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不是非此即彼绝对对立的两级,而是水融、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的两个方面。近年来通过对《民事诉讼法》全真案例教学的应用与研究,笔者积极开展了“导、讲、析、练”为主线的教学改革,从整体上对教学过程进行控制。“导”指向学生提供真实的案例作为教学素材,通过对预设问题的讨论归纳生成教学内容。“讲”指对通过引例所导出的基本概念、原则、制度和程序等问题进行深入的讲授。通过讲授,使学生掌握民事诉讼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诉讼程序,夯实学生理论基础。“析”指学生根据所学的基本知识与基本理论,运用法律规定与法理分析具体的案件,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答案。“练”就是注重实践教学环节,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其表现形式为旁听庭审、法律研究、模拟法庭等实践活动。
(三)毛坯与精装修: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互益
三、《民事诉讼法》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一体化教学模式的构建
对《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而言,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呈现出相辅相成、相互强化的关系,任何一方的减损都会直接影响另一方的教学效果。为此,在《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中,构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一体化的教学模式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一体化教学模式的内涵
(二)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一体化教学模式的实现途径
1.全真案例教学与课堂教学改革
然而,案例分析不能仅仅停留在案例表面进行分析,还应该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在具体的案例分析之后,让学生书写状、答辩状、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法律文书,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文字处理能力等应用技能。
2.“四位一体”的实践教学模式的应用
对于实践教学,《民事诉讼法》课程构建了四位一体的实践教学形式,包括案例教学、庭审观摩、法律研究和模拟法庭,以强化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训练,培养法律应用能力和法律职业道德。
(1)案例教学:浸泡式教学与个案全过程教学
(2)旁听庭审:体验式教学与经验的获得
《民事诉讼法》课程重视体验式教学,让学生从实践中学习,从实践中反思。旁听庭审作为体验式教学的一种重要形式,“它强调从时空序列上打破传统课堂教学观念的束缚,建立开放的课堂教学观念,使教学场所逐渐从课堂内转移到课堂外。”通过庭审观摩,学生不但熟悉了民事诉讼庭审流程,而且通过案例标本的注解了解当前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学生可以从实体、程序、法律人等多个角度对庭审进行分析,亲历法律实践的经历促使学生主动地学习和积累法律经验,增长技能和常识,真正学习和掌握“法律的生命”。
(3)法律研究:法律检索与法律分析
法律研究作为学生必须具备的一项法律职业技能,一直以来在法学教育中被忽略了,未得到应用的重视。作为一种实践教学形式的法律研究不是在学理上对法律理论的研究,而是基于实践的需要对法律的搜集和运用。当然,在检索法律与运用法律时,常常离不开对法律理论的分析。在《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中,法律研究至少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法律检索,“指以规范的、科学的、系统的方法查找、收集法律资料的过程”,即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判例、专家学者的观点等的查找;其二是法律分析,指根据查找的法律资料对案件事实本身进行分析,从而得出自己的个人观点。在《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中,笔者让学生通过提交法律研究报告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收到了非常好的教学效果,学生的文献检索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甚至,有学生用“乐在其中”来形容对法律研究的“情有独钟”。
(4)模拟法庭:变模拟为实战
现在学生模拟法庭活动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偏重于审判程序演练,事实调查、法律文书撰写等方面的训练无法容纳,学生只是按照既定的程序“表演”或者“走秀”,使整个庭审流于形式。要发挥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效果,要做到名义上是“模拟”,其实是“实战”,只不过是审判的场地不同而已。为此,需要强调以下几点:其一,模拟审判选择的案例不仅真实,更重要的是一定要有卷宗,特别是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其二,庭审准备与庭审程序要按照实践中法院的操作程序来进行;其三,教师的指导和点评对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尤为关键。在庭审的准备阶段,教师要作为学生的指导者和帮助者,要回答学生提出的事实问题,以及引导学生自己解决关于案件的法律问题;在庭审后的点评阶段,教师要对庭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正意见,并从法律职业者,如律师、法官的角度总结办案技巧,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进行提升。通过“真实”亲历性的模拟法庭审判活动,学生的法律知识运用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庭审技巧等实践能力将得以提高。
关键词:网络;法学;案例教学法;理论;实践;探索
“案例教学法”,又称为“苏格拉底教学法”,在美国有一百多年历史。一般认为是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朗代尔于1870年前后首创的。朗代尔之后的美国法学院把案例教学法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学生主要通过阅读根据上诉法院裁决编写的案例教科书来学习法律。我国普通高校的法律院系,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引入法学案例教学法。2000年电大法学开展教育试点以来,网上法学案例教学法以其特有的优势受到电大法学教师的青睐。但有些教师在网上法学案例教学实践环节中陷入认识误区,削弱了案例教学法应有的功效。鉴于此,本文结合自己的实践,谈谈网上法学案例教学法的理论与实践若干问题。
一、网上法学案例教学与传统案例教学的区别
网上案例教学法与课堂案例教学法相比,存在以下较大不同。
1.教师与学生教学空间方位的不同。案例教学中的案例呈现、学生自学活动与小组讨论、教学交互、案例分析报告及评价等活动,前者是在虚拟的网上远程进行;后者是在现实的教室面对面进行。
2.案例教学设计上不同。案例教学内容设计上不同:网上教学案例的设计,教师要考虑案例的交互功能和监督检测功能;课堂案例教学教师利用案例创设问题情境后,教师用语言和肢体语言监督评价学生的学习活动。
4.教师对整个教学活动的控制方式和程度不同,师生之间的角色关系多样化。网上案例教学中,教学全过程由教师潜在操控,操控的力度有限,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师既是指导者又是协作伙伴、又是学生的多重角色。课堂案例教学当中,提倡教师的主导作用、学生的主体作用,教师在整个教学活动当中的角色主要还是一个指导者。由于师生面对面进行教学活动,教师很难在其中扮演学习伙伴或学习者的身份。
二、网上法学案例教学的理论基础
这方面学者研究的较少。笔者认为,网上法学案例教学的理论基础至少有三方面。
1.法学知识基础。法学适应科学,法学的实践与发展为案例教学不断提供丰富的教学资源。案例教学需要借助完整的事件,在教学中鼓励学生独立思考,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这些都与法学的特征相符合,所以说,法学为案例教学提供了素材,而案例教学又为法学教学提供了一种适宜的教学方式。
3.心理学基础。这方面理论较多,如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教学交互理论、社会互动理论、信息加工理论、顿悟学习理论、学习迁移理论、认知弹性超文本理论等。这里只介绍两种理论。
(1)迁移理论。迁移假设理论认为,一个人在解决问题过程中,会提出和检验一系列假设,形成一套解决问题的思考顺序和假设范围,由此形成的思考顺序和假设范围会迁移到以后类似问题的解决中。案例教学中,学生通过自学案例、分析案例和小组讨论来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这一过程就是运用原有的法学理论知识形成对案例中问题的解决办法的假设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将法理与实际问题结合而生成自己的亲身经验,同时逐步了解与掌握解决问题的一般步骤。促进迁移的情景相似原理认为,学习的情景与日后运用所学内容的实际情况相类似,有助于学习迁移,即创设与应用情景相似的学习情景有利于学习迁移。法学案例一般源于判例或现实,与学生将来法律事务工作中要面临的情景具有相当强的相似性,能使学生在案例学习中获得的知识与经验有效地发生迁移。
三、网上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实践――民法学案例教学为例
网上法学案例教学模式可表述为:教师利用网络平台案例教学活动任务,提供教学案例――对学生进行网上分组――教师有针对性选择类似案例网上点拨辅导――学生网上独立阅读案例,积极思考,初步分析并提交自己案例分析报告――小组成员利用网络活动区展开讨论活动,由组长和组员在网上共同修改整理,形成小组主报告――各小组之间对主报告进行互评,教师给予教学评定。简言之:提供网络案例――网上分组――教师辅导――自主探索――小组协作学习――师生评价等教学环节。这期间,网络案例选择与问题设计是关键。
从案例与法学理论关系看,网上法学案例可设计为两种类型:一是从例到理型,即引导学生运用法律案例,经过自学与合作,寻找某科法律知识形成规律,发现基本概念并运用掌握的法理和概念去解决实际法律问题;二是从理到例型,即给出法学基本概念,启发学生运用法学基本概念,以例释理,以例证理,从而获得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从教学过程看,网上案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导学阶段、知识能力形成阶段和巩固阶段。对于某一学科如民法学的知识体系来讲,运用法学案例教学法时,也应当根据三个不同阶段,设计、选择和运用三种不同功能的案例。以《民法学》“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为例,谈谈三阶段的网络案例设计与运用。案例设计应具有典型性、新颖性、综合性、趣味性。
1.网络导学阶段的案例设计与运用。该阶段最显著的特点是启发性,设计只有一个知识点(基本概念)的单一案例,问题不宜太多太深,不要求过多地分析,点到即可。从例到理型来设计如何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例,在案例背景资料库中可以链接类似案例分析实例。
例1,甲与乙婚后无生育,于1937年收养丙为女,1938年甲又与丁结婚,生有一子一女,他们共同生活。1956年丙结婚,养父母买了一幢四室一厅的房屋作为结婚礼物送给她,房契上写明买主为丙。丙与养父母关系一直很好。1968年与1970年养父母相继去世。1979年落实政策,返还1966年甲被抄家的物品折合人民币15万元和一处房产。丙得知后,要求共同继承遗产,因丁及其子女拒绝而引讼。问题:1.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2.哪些是财产关系,哪些是人身关系?
2.知识能力形成阶段案例设计与运用。该阶段的任务是使学生全面学习第三章重点内容,突破难点,掌握重点。案例设计采用多知识点的特殊综合案例,特殊在把第三章的五项内容综合在一个案例中。可以设计两类案例:一类是法院判例,用已审结的判例中判决结果和依据,作为学生印证所学理论的依据;一类是有争议的研究性案例,让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运用所学理论分析解决案例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总之,在法学教学中广泛采用网上案例教学法,既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提高了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和探索、合作、创新能力,是提高远程教学质量,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有效的方法。
参考文献:
[1]郑金洲.案例教学指南[M].上海:华东师大出版社,2000:20.
关键词:传统;法律教育模式;案例教学法
培养应用型的法律职业人才,就是要重视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改传统法学教学中“灌输式”的教学方法,采用案例式、讨论式、双向互动、诊所式等教学法,以便让学生感受、理解知识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激发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掌握打开知识大门的“金钥匙”,不断获取新的知识和提高能力,从而有利于学生个性和才能的全面发展。同时在教学中还应培养学生坚持真理、敢于怀疑和批判的科学精神。
一、传统法律职业教育模式的特点
我国的法律制度接近大陆法系,司法裁决的主要依据是成文法和法典,而不是判例,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制度不相同。法律教育的任务是灌输,不是鼓励学生怀疑现成的理论、探究理论的背景。
传统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基本上是一种由上向下的灌输模式,主要围绕着某种专门理论框架而展开。教师依据教学大纲及教材按顺序有计划地组织教学,讲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系统地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强调知识的系统性、逻辑性、条理性。教师是课堂的主导者,学生则是被动的接受者,主要是听、记和背,忽视了发挥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尽管在教学过程中也安排有实践教学环节,进行一些课堂讨论和案例分析,但往往采取通过分析条文得出正确答案,忽视了对学生如何运用知识能力的培养,不注重实际技能训练。学生总是担心自己的结论与标准答案不一样,害怕因自己对法律的认识与正确答案有出入而出错,从而忽略了对知识的灵活运用和分析能力,忽略了现实生活中这种纯粹的条文分析和所谓的“标准答案”,其实根本就不存在。
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培养的学生尽管会背很多法律条文和术语,却很少掌握法律职业者所应当具备的技巧、能力和素质,不了解案件的、审判等诉讼活动,毕业后不能马上胜任法律职业部门的实际需要。
二、案例教学法在法律职业教育中的作用
法律职业教育的特点不是培养法学理论家,而是培养能分析具体法律现象的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如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而法律职业教育中的大量案例分析确实是成就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的一条捷径。“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
要培养学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必须改革目前的传统教学方法。而采取案例教学法无疑是解决的途径之一。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院长郎代尔曾经说过:“有效的掌握法律原理的最快最好的途径之一是学习那些包含这些原理的案例。”案例教学是指由教师选用生动的、具有一定代表意义的司法判案成例,通过学生对案例分析及教师的指导、讲解使学生掌握法学原理、基本制度。这一教学方法打破了原有的纯理论知识满堂灌的单一的教学方式,使原来以教师为权威的教学变成了师生互相交流,学生充分参与的平等对话。
案例教学法(情境教学法)是由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最早开创,原指讨论问题的方式,即从意见对立中寻求矛盾,在矛盾中寻找新的意见,在归纳的基础上,形成对真理的表述。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是19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hristopherColumbusLangdell)在法学教育中首次引入。1871年他编著的《合同法案例》是世界上第一本案例教学法的教科书。
案例教学法以案例为教学平台,用法律事件提供的虚拟环境进行情景教学。学生通过自己阅读和分析法律事件,以此找寻解决实际问题的最佳方案。案例教学法,可以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的法律环境,提供法律分析的素材和机会。通过案例学习法律,学生们就能够有更多的法律技巧的训练,使其在分析案件、进行抗辩、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运用法律解决实际法律实务的能力得到提高。
在我国高等法律院校中,大部分学生是由高中通过高考直接进入大学,缺乏必备的社会阅历和人生阅历,学生在高中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通过高考。因此,没有学习法律所必备的人文素养和坚实的理论基础,对艰涩的法学理论和复杂的社会现象难以理解和判断。通过案例教学可以使学生观察到法律概念如何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从而刺激学生的积极思考。比如在《刑法原理与实务》的教学过程中,对于各种具体犯罪的成立,教师可以例举大量典型案例,要求学生找到是否构成犯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依据,从而归纳出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而教师再对学生的分析归纳进行讲解,指出可能存在的不足,从而使学生得到理论上的升华,而不是像传统教学过程中,先讲解犯罪构成、法律的规定,然后学生根据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案件。在案例教学法中,先让学生通过分析案件找到法律依据――归纳整理知识点,而教师的作用是引导学生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让学生在真实的案件中体验各类角色。例如,法官如何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阐述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使合议庭确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律师如何调查收集证据,提出并使合议庭采纳辩护意见;如何制作各类文书等等。
案例教学要求学生积极思考和解决面临的法律与事实问题,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启迪学生的积极思维。它对于提高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大有帮助,对学生毕业之后从事法律职业亦大有益处。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实例研习乃在培养处理案例的能力,可以说是为将来从事实务工作而准备。”理论与实践的相结合是培养法律职业工作者的最重要途径。案例教学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理论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
三、案例教学法的教学形式
采用案例教学后,教学活动不再是一支粉笔一本书,它要求教师打破教学内容的系统性、逻辑性,直接从案例分析入手,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演绎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条的内涵、解释法理知识。
案例教学法可以根据具体教学活动的需要,选择列举案例、讲评案例、讨论案例、旁听案例、模拟审判案例等具体教学形式。
1.列举案例法
指教师在授课中,为了说明法学理论、法律制度或某项法律条款的内容或某一实践问题,而列举一个或一组案例。其目的在于揭示现象、说明问题。
2.讲评案例法
通过剖析案例将所设定的教学内容潜移默化地被学生掌握。例如,在介绍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时,可以选择法院审理案件的卷宗材料,根据卷宗的目录和内容,讲评法院如何立案、原告如何、被告如何应诉、双方如何举证质证、证据目录的整理、法庭如何审理、诉讼人如何以及在各个诉讼阶段所需的法律文书等。
3.讨论案例法
教师在介绍案情后,提出有关问题,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可分小组讨论,也可以大班讨论;可以先合后分,也可以先分后合。要让每一个学生都有表达自己见解的机会。最后教师还要对学生中出现的不同意见进行一一评析,给出答案并说明理由。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运用讨论案例法的关键和目的。
4.旁听案例
结合讲课内容,有针对性地选择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组织学生进行旁听。作为一种现场教学方法,它既增加了学生对于诉讼程序直观、感性的认识,又加强了教学与现实生活的联系,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造精神。让学生思考如果他是法官、检察官或律师,该怎样运用所学知识去判案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模拟法庭审判
当学生具备实体法的知识、同时又熟悉程序法的内容后,就可以模拟法庭审判。在前面观摩法院审理案件的基础上,由学生扮演模拟法庭审判所需角色,亲自参与庭审,全面掌握和理解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模拟法庭审判是一种具备综合内容的学习方法,可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及组织能力。
四、案例教学法的实践运用
1.精心挑选案例
案例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案例教学质量和效果。选择作为教学使用的案例,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典型性。围绕所要传授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理论选编一些《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和本省各级法院审理的案例作为教学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层次性。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选择难易程度不同的案例,以适应不同的具体案例教学形式。如列举案例法、讨论案例法中选择的案例,对其问题的设置就应相对于讲评案例法、旁听案例法、实习案例法要单一些。
真实性原则。以司法实践中真实案件作为教学案例,得以贴近现实生活,并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
教学性原则。案例的选择应符合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的需要。一个高质量的教学案例,应该能使学生通过讨论加深对重点难点的理解,并能利用已有的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从而使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较大提高。
2.案例教学法教学环节设计
根据国外典型的案例教学环节,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特点,我国法学的案例教学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课前准备。课前准备是教学效果好坏的根本保证。教师需要在开课之前制定一个详细、周密的教学计划。在课前准备中,教师须精心挑选案例,熟悉案例所涉及的知识,同时要预先设计课堂讨论对学生的提问,设计案例中具体条件的假设。
第二阶段,呈现案例。教师将案例介绍给学生,为讨论做好准备。这一阶段主要是学生的课前预习和课堂发言的准备。案例教学离不开专业理论,学生主要通过课前预习和教师的课堂总结来掌握理论知识。课前预习是学生课堂发言的基础,课前预习不好的学生不可能掌握案例所涉及的专业理论,不可能运用理论分析案例,也无法提高能力和素质。
3.撰写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是案例教学最后一个重要环节。有助于把课堂上学习的知识与提高学生综合能力有机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让学生熟悉各类法律文书写作。
[1]李东海.启发式案例教学法在法学专业教育中的应用初探[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8(01).
一、按法律逻辑及认知规律调整教学内容的顺序
二、根据形势变化及实际需要,增添授课内容
我国于2007年制定了《物权法》,《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部分对抵押、质押、留置有了一些新的规定,尤其是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与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采取分立的原则,抵押物转让的限制也有了新的规定,且《物权法》规定,若与旧法有冲突依《物权法》的规定为准,因此在讲授《担保法》时注重内容的更新,让同学们掌握新的东西。另外,教材中只有合同法的总则部分的内容,同学们学习后对一些实际问题不一定会处理,因此在授课中,补充了常见的合同及纠纷的处理,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等,介绍了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即承揽合同中定作方只要求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方对承揽人的劳动过程不负责,而雇佣合同中雇佣方对受雇方劳动过程负责,受雇方对劳动结果不负责,因此,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定作方和雇佣方承担的责任不同。在保险法中补充了机动车辆保险、人身保险的特点及常见纠纷的处理,拓宽了同学们的知识面,达到了学以致用的目的。
三、结合法律实践,讲授《票据法》的内容及案例分析
《票据法》内容很抽象,技术性很强,法律关系复杂,法律纠纷不好处理,即使法科学生也认为《票据法》是一门较难学的学科,何况经管类学生。笔者从事过法律实践,处理过票据纠纷,因此应知难而进、知难而上。教学中鼓励同学们若学好了《票据法》,会分析处理票据纠纷,以后不管学习哪门法学学科都会轻而易举、轻车熟路,激起了同学们的学习兴趣。在授课过程中,通过概括总结悟出真知,达到了教学相长。票据的特性是流通性、安全性,即“票据贵在流通,流通贵在安全”,票据的无因性,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正是为了保证票据更好的流通;票据的要式性、文义性,正是为了保证票据更加的安全。票据权利可分两次行使,即票据权利人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若被拒付,可向其任何前手行使追索权,且前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票据越流通(流通次数越多,前手越多)越安全(但此说法只是对票据权利人来说,而出票人和前手为免于被追索承担责任可能会限制票据流通,如在票据上注明:不得转让)。即使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也不影响票据权利人向票据上真实签章人追索,并可向伪造人索赔,因此使用票据既方便又安全,持票人的权利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四、采用视频案例教学,增加授课的趣味性、实用性
综上,在经管类《经济法》教学中,根据学科特点及学生实际,并结合社会实践对教学工作做了一些探索,也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但有些想法和做法有些欠缺和不成熟,笔者将继续探索和创新,以期更好的服务教学和实践。
关键词:案例分析;网络侵权;法人;名誉权
通过网络传播信息俨然成为每一个公众最重要的表达方式,但是在网络给公众带来非常便捷快速的言论自由同时,也导致了网络侵犯名誉权案件的频发。网络侵犯名誉权问题中民事主体虚拟化,责任主体不确定都是此类案件的特点。因此我们对于网络侵犯名誉权问题的研究刻不容缓。
一、案例分析
被告张某某辩称,被告张某某没有使用新浪微博账号“阳光zizizi”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言论。就这些言论本身来看,大部分是针对原告公司员工李静而非原告,言论中的一些内容也是事实。事后经了解,这些言论是一名客户所发,原告应当该客户。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某原为原告公司的员工,原告公司经营婚恋交友网站“世纪佳缘”。2012年4月28日,原告公司以私下为客户服务为由,对其进行警告。2012年7月26日,原告公司以被告张某某重大违纪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2013年2月17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新浪微博账号“阳光zizizi”的内容进行公证。其主要内容为,使用“令人不齿的野鸡”、“偷鸡摸狗”、“勾引男性VIP客户”等攻击原告公司的员工,并称原告公司为“骗子大本营”、“窝”,对内欺骗员工,对外蒙骗客户,外泄客户资料,随意捏造客户交友情形等,其内容还@了大量的人。2013年初,数名原告公司的客户至法院原告公司,要求解除服务合同。
另查明,被告张某某在原告公司的员工信息表中填写自己的MSN为。审理中,本院向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查新浪微博账号“阳光zizizi”注册情况,该公司的协助调查回函显示,“阳光zizizi”注册时用户名为。
二、学理分析
(一)网络名誉权及其侵权特征
网络名誉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延伸。其不仅应当受到保护,且应当受到更好的保护。因为在网络环境下,对于名誉权的侵害更虚拟化、不容易判断。网络名誉权虽然从本质上说依然是属于相对传统的名誉权范畴,但其代表的是民事主体在网络环境下所应当获得的权利。
1.网络名誉侵权行为相对隐蔽
网络名誉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在遇到侵害时首先面对的是侵权行为非常隐蔽,不知不觉就已经被侵权了,且侵权地域以及侵权人具有不确定性以及不可知性。就好比有些人在家中上论坛恶意抨击他人,侮辱或者诽谤的言论侵害他人的名誉。首先被害人不容易知道自己的名誉受到了侵犯,就算知道了他也不知道匿名的账号出在何地以及使用此账号的相对人是谁,这就对被害人想维护自己的权利提高了难度。这是网络名誉侵权的特点之一。
2.侵权受害者的虚拟性
网络名誉侵权需要确定社交网络中虚拟网名能否找到现实中的真实人物,也就是说每个网名背后要求有人知道网名对应的现实生活中的真正主体。人是处在社会关系中的人,名誉权所保护的是人在社会网络中的评价。假如在网络中,虚拟网名的两个人互相诽谤、侮辱,在现实生活中却没有第三人知道他们的真实身份的话,那么就不会影响他们的社会评价,因此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认定网络侵犯名誉权的。
3.责任主体多且传播广
网络名誉侵权案件中涉及到很多责任主体,比如第一个信息的人、传播的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等等。而对于受害人来说面临着如何选择责任人的问题。除此以外,在网络环境中了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在几秒钟之内就能迅速传遍整个网络空间。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在网络环境中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能采取的措施非常有限。一个侵权的言论能够很轻易通过发达的网络传播到其他国家,而外国的法律可能对于侵犯名誉权的规定以及诉讼管辖的法律问题有不同于我国的规定。因此会引发很多国家司法适用的问题,这对于受害人的维权是十分困难的。
(二)法人名誉权的保护
所以对于上述案例,法人的名誉是社会公众对法人的信用、经营状况、经营道德等人格价值的总体评价。法人依法享有获得和维持公众对其名誉的客观公正评价的权利。本案中,新浪微博账号“阳光zizizi”的内容中使用“令人不齿的野鸡”、“偷鸡摸狗”、“勾引”等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词汇来攻击原告公司的员工,用“骗子大本营”、“窝”等来形容原告公司,称原告公司对内欺骗员工,对外蒙骗客户,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是构成网络中侵权行为,其侵犯了原告公司的法人名誉权,应当受到相应的民事处罚,赔偿原告公司的损失。
对于法人网络侵犯名誉权的问题,不仅要在理论上进行探索,我们更应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所遇到的问题进行考察,提出切实可行的对措,既能实现对于法人名誉权的保护,同时又不要限制其他主体正当权利的行使。本文希冀对法人名誉权在网络环境中的保护提供一些思路。(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1]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王利明:《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3]杨立新:《侵权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二、独立学院营销专业经济法教学现状分析
(一)经济法课程内容繁多,综合性强,安排课时少
(二)营销学生法律基础薄弱,经济法教学要求低
(三)营销学生学习经济法积极性低,学习方法欠佳
(四)营销专业经济法教师实务操作经验不足
独立学院营销专业设置经济法课程的目的是使学生掌握经管领域法律知识,在未来营销岗位的工作中避免法律风险及防止法律纠纷发生,并不是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也不是简单的普法宣传和教育。而营销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团队教师与法律类经济法教学团队教师在教学理念上也存在差别。基于上述两个原因,营销专业经济法教师的实务操作经验就尤其重要,一方面需要教师明确学生的营销岗位对经济法律知识有哪些需求;另一方面需要经济法律实务操作经验。而根据案头调研发现,营销专业经济法教师由于自身工作经历、现有教学任务等多种原因,这两方面都比较欠缺。
三、基于独立学院营销学生就业需求的经济法教学改进措施
(一)增强经济法教学内容的合理性
(二)力求经济法教学方法的多样化
1.法律理论讲授教学法
经济法课程之前,独立学院营销学生的法律基础薄弱,通过讲授教学法的通俗化和直接性,可以提高课堂教学效率,还利于帮助学生全面地、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经济法及各部门法的知识。然而讲授教学法渊源于传统的教师中心论,这在一定程度上,容易使学生产生依赖和期待心理,从而抑制了学生学习的独立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不利于学生将法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因此如果只采用传统讲授法难以达到经济法的教学目标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3.比较教学方法
为提高学习效率,改善学习效果,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经济法教学中需要经常使用比较教学方法。将繁杂枯燥的法律知识点进行画图、列表、对比、分析。例如,要讲解清楚经济法的产生、独立地位和性质,就必须将经济法、民法、行政法从产生背景、调整对象、理论基础等进行全面比较;市场准入法部分,学生要准确理解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设立条件、事务管理、合伙人权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通过图表一一列举,二者的联系与区别就一目了然。教师还可以在课堂教学中采用归纳、制表、流程图等方式随机考核学生,促进学生自主、积极的探索学习。
4.开展经济法实习活动教学法
聘请有经济法律实践经验和法律理论水平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经济行政执法人员等,开办各种经济法的专题讲座给学生讲授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及办案经验;学院还可以与人民法院取得联系,由教师带领学生到人民法院审判庭旁听有关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让学生全面了解诉讼的庭审过程和程序;条件允许的话,邀请人民法院将典型经济案例在学校模拟法庭内现场开庭;带领学生访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行政执法部门;安排学生到消费者维权服务中心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实习活动结束后,学生要结合本次经济法实习活动的实习目的、实习过程、实习收获撰写实习报告。报告和学生在实习活动中的表现,应该作为平时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通过这些实习活动,切实增强学生经济法课程知识的真实感,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还可以弥补教师实践经验不足的缺陷。
(三)增加经济法教师的实务经验
关键词国际私法案例教学
中图分类号:G424文献标识码:A
1法学案例教学的基本特征和规律
法学案例教学法是高校法学教学的一门艺术,基本特点就是教学中选用精当的案例,以启发学生对案例的讨论为主体,以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思维对法律事实进行分析的能力,实现对法律基本原理和规范的准确理解。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丛书》序言中说:“作为一名民法教师,我认为在民法教学中应当特别注重案例教学……因此,作为一个民法教师如果只能教授规则的语义、演化、特征甚至是规则间的联系,但没有教会学生将特定的规则与相应的社会生活实践联系起来并进而运用规则去解释现实生活和处理各类纠纷,这种教学活动在我看来是不成功的”。可见,案例教学是法学教育教学中的重要方式,是高等院校法学本科阶段教学改革的发展势向。
在本科法学教学中要贯彻案例教学法就必须准确把握和理解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特征和规律,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特征和规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法学案例教学法是以素质教育为导向,侧重培养学生分析法律问题、解决法律纠纷的基本能力。法律本身的抽象性和高度概括性,因此案例教学就必须给学生以模拟化的场景,让学生仿佛置身于这种情景中以激发自己发现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它强调和看重的是学生分析、思考和讨论的过程,对结论本身不太注重;它重在是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和逻辑推理过程。案例分析是一个从具体案例到学科理论,再从学科理论到具体案例的双重思考过程,本质上就是一个从具体到抽象、再从抽象到具体的认识过程,其中贯穿着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的辩证逻辑思维能力。换句话说,通过模拟真实场景的激发,学生的潜能和兴趣得到释放,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有效的提高,语言表达能力也得到锻炼。
(2)以学生讨论为主体,以教师提问引导为主线。夸美纽斯创立课堂教学论以来,从事教学研究的专家一致都认为:教学过程是贯穿着教与学的矛盾运动过程,教与学是矛盾的两个方面,它既对立又统一。只有调动教师和学生这对矛盾的两个面的积极主动性,才能收到好的教学效果。然而,传统教学方法注重教师的主导性,过分强调单一的知识灌输,形成了一种注入式倾向的教学风格,这种风格对教师而言,容易操作,但是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必将受到影响。案例教学中教师和学生呈双向互动关系,教师和学生都有了新的角色意识。教师不再是运动场上的“运动员”而是“教练”,教师在教学中通常起组织、指挥作用,他的任务是对案例进行选择设计,引导学生进行案例讨论。学生不再是观众和听众,而是教学场上的“运动健将”,学生作为教学活动的主体,他们可以论辩、质疑,发表新看法、新观点,形成师生间、学生间的交流与互动,激活思维,点燃智慧的火花。
(3)以案例为媒介,渗透着法律原理和法律规范。案例教学是以经典案情事例的探讨、研究,使学生的认识从感性上升到理性,从具体扩展到一般,从而达到对事物的内在本质的认识,遵循事物的发展规律和人们的认识规律。当然,在以案例探寻法理之前,必须以一定的法律法学知识的介绍做前提,通过案例教学,一方面印证法律规范和法学理论的科学性,另一方面也锻炼学生学以致用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以案说法,法从案来。传统法律法学教学以概念先行法规铺述,即通过系统的抽象的理论知识讲授,讲授中引用相应的实践事例加以佐证;而案例教学法则以现实案情事例先行,即通过大量的事例剖析,让学生在感性事例中引申出对应的理论结论,对自己的本体认知结论加以发挥印证,深切感受正确思路的内心满足,从而进一步激发对法律理论知识的探寻和内心感通体验。因为每一个案例都有社会现实的源泉,学生能感同身受、亲临其境,能够以其敏锐的触角增加了其感性认识。学生的感性知识越丰富,对抽象的理论的理解就越深刻。
2国际私法课程特点
国际私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国际私法是以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与国内法方面的法律学科诸如宪法学、民商法学、婚姻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学等法律学科联系紧密,并在这些学科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学生学习本课程之前,要对上述学科的知识,至少是民商法学的内容有一定掌握。否则,学习起来困难很多。教学或学习中应注意本学科与上述学科的课程的相互衔接,以便更好地学习和掌握本课程。它与国际法方面的法律学科,诸如国际公法学、国际贸易法学、国际投资法学等法律学科紧密联系,相互补充、相辅相成,调整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民事往来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由此可见,国际私法课程是法学本科阶段中较高层次的学习的内容,它建构在众多其他基础法学知识的基础上,是“抽象中的抽象,理性中的理性,知识架构跨度大”。因此,是最需要案例教学的一门法学学科,感性案例的引用和教学事关本学科教学的成效。
3国际私法课程案例教学的重要环节
案例教学法在高校国际私法课程本科教学中实施的具体步骤和方法,是法学本科教育教学值得研究的问题。运用案例教学并不等同于举例教学。举例教学比较简单,可以随时插入,信手拈来,不必精心准备,更没有启人思索的耐人寻味。然而案例教学却有其完整的实施过程,这个过程大体包括三个阶段,即课前准备、课堂讨论、总结点评阶段。而在这三大阶段中,以下环节确是至关重要的。
3.2设问引导,学生讨论
教师拟设问题应考虑以下方面:一是要围绕教学目标。提出的问题紧扣学习的理论知识,引导思考和讨论的方向。二是提出的问题具有现实趣味,符合学生的知识储备水平,有思考的可能。三是提出的问题要具体化,对综合性理论能够以具体问题分解。四是问题具有发散性,要多角度变化。五是问题之间具有连贯性,能够环环相扣。
学生课堂讨论的形式一般有两种:全体讨论和分组讨论。但是无论以何种形式讨论,都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注重教师的引导,但教师不能越俎代庖,角色主次不能够颠倒。在案例讨论过程中,学生是讨论的主体,教师只是引导者,引导学习者去探讨案例中复杂的、深层次的、有争议性的问题,协助学习者进行讨论。针对复杂的疑难案例,教师也可以设疑方式加以引导,给学生提供选择思路。但是,教师在引导中不能够出现结论性暗示,因为这样会诱发学生的“懒惰”潜能,扼杀学生的创新思维。第二,对学生的探索行为要以鼓励和肯定来不断强化。案例讨论中学生探寻的结论无所谓正确与否,注重的是分析方法和研究方向是否科学。在案例分析过程中,对同一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是正常现象,争论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争论不是争吵,旨在对问题的分析,切忌人身攻击,教师要特别注意杜绝此类倾向。另外每个人的发言都能够迸发思维的灵光,是彼此学习的借鉴,只有科学的肯定和尊重才能激发学生参与的兴趣和促进共同进步。
一、国家司法考试与教学内容的良性互动
可以肯定地说,司法考试的内容必定对法学教学的内容产生导向作用。那么,作为国家司法考试主管的司法部及命题机构的价值取向就会直接影响到教育部对高等院校法学教学的基本内容。两者之间如果不能达到相互衔接和协调,势必会造成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的恶性互动,其结果要不就是法学教育变成了纯粹功利性的应试教育,要不就是考生从未接触过考试内容学而无用。要避免这种恶性互动,建立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必须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第一,由教育部明确界定考试内容。为确保法学院系的培养规格和培养质量,教育部已确定了所有的法学院系都必须开设的法学学科的14门主干课,即法理学、法律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这14门法学主干课涵盖了法学教育的最基本内容,是适应我国司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司法考试内容应以14门主干课为限,不宜再扩大范围。如果随意地扩大范围,就必然会影响到正常的法学教学计划,进而影响教学质量。
第二,考试内容以实体法和程序法为主,兼顾法理学的基本内容。司法考试作为职业资格考试有其内在规律和特点,比如,司法考试注重法律的实际应用,因而14门主干课中的有一些课诸如法理学、法律史等根本无法涉及。所以,考试内容在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主,重点考核考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同时,也应当适当地增加法理学的内容。因为作为一个优秀的法律工作者,仅有单一的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对一些特殊案件的处理,如果没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对法律精神的透彻理解,很难准确地把握案件的本质。同时,增加一些对法的精神的考核,也有利于避免法学教学的职业化倾向。
二、国家司法考试与教学方式的良性互动
完整意义的法学研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法的必然性研究,即主要揭示法产生、发展、消亡的一般规律、条件、过程和途径;第二,对法的实然性研究,即主要分析法的本质,法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构成要素、结构、层次,法的实施与实效等等;第三,对法的应然性研究,即主要研究法的价值、揭示法的价值取向、价值目标、评价法的价值标准,为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提供指导原则和理想模式。在传统的法学教学中,主讲教师实质上就是从上述三个方面进行法律课的讲授的。而司法考试的基本内容主要是法的实然性,即法的应用性,于是,法学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之间就有了一定的矛盾性,对这个矛盾的合理解决就成为建立国家司法考试与教学方式的良性互动关系的关键。
第一,司法考试中增加主观性命题。国家司法考试的目的应注重考察考生的逻辑思维、解决问题和表达能力,因而考试的题型应减少客观题,扩大主观分析题的比例。因为客观性题目不利于考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不能考察出考生的综合能力,也容易诱导考生单一地应付考试,不去领会法的基本精神。同时也可能引导教师偏重于应用,而漠视于法理,最终使大学讲坛变成了中学课堂。
三、国家司法考试与教学计划的良性互动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和法学教学计划都不应当是一成不变的。为了配合新法的普及与推广,司法考试每年都要对当年出台的重要法律有所涉及,与此相适应,法学教学中对于当年出台的重要的新法律也应该及时向学生讲授,否则,司法考试就会与法学教学脱节。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教学计划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我们不可能每年都来修改教学计划,针对这个问题,建议法律院系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应当在每学期的计划中安排适当课时的新法专题,以弥补教学计划稳定性的不足。同时,司法考试的有些内容是不包括在14门主干课之中的,如律师职业道德、司法文书写作等等,对于这个差异,我们可以通过选修课来进行弥补。
四、国家司法考试与大学考试方式、命题方式的良性互动
一般来说,本科法律院系对于法学主干课的考题类型主要包括:填空、判断、选择、简答、论述、案例分析,这种考题类型不仅考核了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客观掌握程度,也考核了学生对知识的灵活运用及思维的深度,缺点表现在主观命题过多,教师评卷的随意性过大,从而导致一些学生参加司法考试时,不能适应司法考试的考题类型。为促进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的良性互动,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我们研究:
第一,司法考试中的客观命题的分值应作适当的调整。首届国家司法考试以及往届的律师资格考试都存在着客观命题过多的情形,以致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通过死记硬背取得了律师资格,而法律专业的学生包括一些研究生名落孙山,当然,并不是说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取得资格和法律专业的研究生考不过资格就一定不正常,而是说,客观性命题过多这种现象并不能客观地考察出学生的真实水平。因此,在司法考试中增加主观性命题就有了一定的必要。
第二,法律院系的考试方式应当进行改革。传统的大学考试方式过于死板,不能够考察出学生的真实水平,以国家司法考试为契机,参考司法考试的模式,对传统的法学考试方式进行改革尤为必要。结合我们的教学工作,我认为以下几种考试方式或考试方式的结合更能考察出学生的真实水平或者说更适合于与司法考试的互动:(1)案例判断;(2)案例简答;(3)案例判断;(4)案例分析;(5)法条理解;(6)模拟辩论等。
五、司法考试与教学方法的良性互动
第一,在法学教学中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设备,将传统的口述案例变为生动直观的多媒体影像,使学生更加身临其境地体验案件的真实状况,培养学生在尽可能真实环境中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传统的教学中,我们进行案例教学时,一般是通过两种方法将案件信息传递给学生的,即教师口述或者书面文字,由于受到叙述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的限制,我们传递给学生的案件信息一般都是“去伪存真”过的,条理清晰,案情明了,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干扰,这种案件便于学生分析和教学。但是,这种情形与现实脱节过大,不利于培养学生对真实案件的处理能力。采用多媒体的方式,比如,《今日说法》中的案件录像,能够比较真实地再现案件发生的过程,真实生动形象,学生此时接受的案件信息接近于当事人的陈述,属于立体式的信息。学生对这种案件分析时,不仅要掌握扎实的法学理论,还要结合一定的社会经验对案情进行去伪存真、排除干扰,透过现象看本质。这种现代式的案例教学对于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非常有益,对于学生将来参加司法考试也有很大的帮助。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以及行政法学研究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行政立法已逐渐完备,行政法学的理论已趋于成熟。行政法学课程已经成为我国法学教育中不可缺少的一门主干课程。
一、讲授法
讲授法是行政法学教学中最传统的教学方法,以教师的课堂讲授为核心,辅之以问题解答、阅读辅导、论文写作指导等。这种教学方法因其重视法学知识的系统性、注重法律精神的一贯性以及教学成本相对低廉等原因成为法学教学的主流模式且经久不衰。教学实践显示,由于绝大多数的法学基础理论是经过高度提炼而形成的抽象概念和基本原则,内容相对枯燥,缺少师生互动的单一讲授容易使学生产生厌倦感和压抑感,丧失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讲授法容易形成重理论轻实践的学风,忽略对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技能的培养,因而受到一些学生的质疑甚至抵触,屡为教育人士批评,一些学者和教师甚至主张彻底摒弃这种传统的教学方法。
“以教师为本位”的讲授法确实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但是笔者认为不能全盘否定讲授法在高校法学教学中的地位,而是应当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教师在课堂教授时,应当注意紧扣教学内容和重点、难点,尽量从感性材料入手,以学生日常生活中经历的事情或者关心的问题为出发点,使用简单的语言和表达方式,把晦涩难懂的原理具体化、形象化、生活化。另外,教师也应注意课堂讲授中不应只是简单地将结论性的知识告诉学生,而应从各种教学素材入手,引导学生经过思考、分析后得出正确的结论。呆板、缺少师生互动并非讲授法的必然产物,实践表明,年长教师的讲授往往比年轻教师更受学生欢迎,原因就在于前者比后者更具有丰富的经验、知识和能力。所以说,“讲授”完全可以是生动的、丰富的、交流的,“讲授”的精彩,是要以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为前提的。
二、直观法
直观法,就是在已准备好的教案基础上,以多媒体教室为载体,变黑板教学为PPT课件教学,变书本教学为影音资料,实现现代教育技术与现代化教育设施的有机结合。直观教学法包含图、文、声、像等多种媒体信息,图文并茂,可以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与兴趣,促进教学过程中的师生互动,实现由传统的以教师为教学主角向以学生为教学主体的转变,同时也能更好地锻炼学生运用所学法学知识,对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处理的能力。通过直观法教学,可以提高教学效率,增强课堂教学的时效性和先进性,加大课堂的知识量和信息量,开拓学生的视野。
三、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是最典型的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是指教师在行政法教学过程中,以真实的行政执法活动或人民法院审结的有助于学生理解理论知识难点的典型案件,让学生积极投入讨论并自由发表见解,以激励学生主动参与学习的一种教学方法。行政法课程侧重理论的研究与论述,专业术语众多,各种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对于平时接触法律较少、法学基础薄弱的学生来说,无疑会感觉纯粹的法律概念、法律条文枯燥乏味、兴趣不足,因此结合适当的实例丰富教学内容显得尤为重要。案例分析法的优点在于可以让学生通过查阅资料、参与讨论发现和理解判例中的法律观念和法律规范,发挥学生主动探索的精神,培养和锻炼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既让学生感觉学有所得,又能领会到法学的博大精深,学而知不足。引入的典型案例应当不是局限于对该案例的分析与解决,而应侧重在通过了解和掌握分析、解决案例的思路和方法,使学生进一步理解非典型事物与事理,进而能够解决普遍问题。
四、模拟教学法
在法学教学过程中,最常见的模拟教学方式就是进行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教学,通过模拟法律生活中的真实场景,在虚拟的法律实务中扮演角色,可以为学生提供一个集中的模拟法律实践的场所和机会。另一方面,模拟法庭教学,也可以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辩论技巧和应变能力,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一种考验和培养。模拟法庭教学一般要经过以下五个程序:确定案例;分派角色;分组讨论;诉讼文书的准备和正式开庭。这些程序在教学过程中应当得到充分执行,以求达到模拟法庭教学的预期目的,避免走过场,流于形式,避免使学生出现模拟法庭就是为了掌握程序法的认识误区。
模拟教学法的成败与所选取的案例和教师指导作用的发挥关系非常密切。从教学案例的选取角度来看,模拟法庭教学所选取的案例应当是具有针对性的、贴近大学生生活的、具有一定争议性的典型案例。如果案例能够做到既具典型性又兼顾趣味性,引起学生学习兴趣,激活学生的思维,则更能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从选择的案例的难度来看,所选案例应当具有适当的难度,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跨度,这样才能驱动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经过思考探索解决问题。在实践应用中,教师的组织和指导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案例的选择;二是督促模拟法庭的进程,给学生必要的监督和压力;三是答疑,对学生在准备过程中提出的各种问题给予明确的答复,提供解疑的思路,或提供必要的资料帮助;四是庭后总结和评价。
模拟教学方法在现实的运用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法庭辩论过程中,学生有时会就某些细枝末节的问题争论不休,而忽略了对己方观点的整体阐述和分析。针对这种情况,教师应当事先对担任法官角色的学生进行培训,使其学会控制场面,在庭审过程中,教师也应在不影响庭审的前提下,提醒学生调整策略,把握重点,确保围绕主题进行。此外,在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也会出现场上担任角色的学生激烈辩论,场下的同学漠不关心的情况。这就要求教师采取一些方法尽可能安排更多学生参与。例如,在分配角色时可以有意识地要求平时不太积极的学生担任,也可以要求多人组对参与,或者要求没有担任角色的学生作记录、寻找不足之处或是在庭审结束后进行点评等。
五、诊所式教学法
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上个世纪60年代的美国。当前,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拉丁美洲、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印度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学院校中都得到了成功运用。
诊所式法律教育主要是借鉴医学院学生的临床实习手段,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践,以律师身份办案来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在实践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行政法是一门边缘学科,它与生态学、伦理学、社会学等许多其他学科相互交叉、相互渗透,同时又与宪法、经济法、民法、刑法、国际法等其他法律学科紧密联系。法律诊所式的学习模式对传统课堂讲授模式的颠覆性创新在于调换了主体角色,把学生放在教学的主要地位,变被动性的接受为主动性的实践、变学习他人经验为亲力亲为的参与式学习,教师则是发挥指导、协调的作用。与单向、封闭的课堂讲授模式相比,法律诊所更能激发学生求知的欲望,拓展其学习思维和知识容量。目前国内有一些大学法学院已经开设了行政法律诊所课程并积累了一定的运作经验。但是,行政法律诊所在现实中面临着许多障碍,如经费短缺、案源不足、指导教师水平有限且兼职化、诊所课程边缘化、教材非规范化等。此外,学生接受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身份和权限也存在较大争议,这些都是亟需深入探讨和认真解决的问题。
教学方法是教师为达到教学目的、完成教学任务而采取的途径和手段,在法学教学中应视教学内容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教师在课堂上应当采用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教学方法,可以丰富教学内容,贯彻教学意图,更能使教学产生一种立体的、透明的、深入的效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教师应当重视对教学方法的选择和应用。随着法学教学理论研究和教学实践的不断深入,人们对法学教学方法的认识也会不断深入,从而创立更多、更科学的法学教学方法。因此,法学教学方法本身并非不是封闭的,而是一个开放的体系。
二、国际法的特点及要求
三、国际法案例教学法的概念及改革思路
(一)国际争端案例与国际时事热点问题相结合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了国际法的渊源,其规定国际法院在第59条的规定下,可适用“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及国际法学家的学说。虽然司法判例不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但它是重要的补助资料。国际法院的裁判活动及其判例,对国际法规范的确定和解释,对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和发展,都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学习经典的国际争端案例对于学生研习国际法知识以及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十分重要。但基于国际法院或WTO争端解决机构判决的案例,无论是案情还是所涉法律问题都比较复杂,判决书达上百页。国际法授课过程中,应根据所讲内容重点,有针对性的结合既往案例。但是,由于学生往往对既往案例缺乏现实感,倘若结合当前国际时事热点问题,学生则会产生更强烈的现实感,会很有兴趣的参与讨论。比如在分析领土与海洋权益问题时,就可列举中日案或者中菲仲裁案,学生结合国际法理论知识,对这些时事热点问题进行分析、讨论或辩论,提交自己的看法和结论。要注意的是,对国际时事热点的选择、问题的设计、小组讨论、总结归纳都要仅仅围绕所授国际法内容有针对性的选择。这种理论联系实际的做法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参与的热情,并形成对中国外交政策的理解。
(二)“案例-理论-案例”模式
(三)启发和引导相结合原则
启发和引导兼用原则是指教学活动应以启发为指导,并引导学生从事积极的智力活动,从质疑问题、答疑解惑中理解教学内容,融会贯通地掌握知识,并培养、训练学生良好的思维能力和积极主动精神。⑥国际法专业学生的学习对象是比较深奥的国际法学理论知识,这就要求教师应循循善诱,通过案例启发学生主动思考,通过对国际法案例所涉法律问题的仔细分析,理解有关理论知识。此外,教师应当改变单一的“自问自答”或“我问你答”的形式,可以引导学生进行相互辩论或问答,或结合模拟法庭、辩论等多种途径,不断变换教学形式以唤起学生的积极性。
(四)案例法与讨论式教学法相结合
(五)采用实习模拟教学法
武汉大学国际法所在国际法授课中也一直采用实习模拟教学法(也称疑案论辩教学法)。实习模拟教学法,也是培养学生实际能力的重要方法。其做法包括,一是把典型的或正在办理的国际争端案引入课堂,结合教学内容把学生分成原、被告两个小组针锋相对地辩论。二是用“模拟法庭”教学,让学生通过模拟法庭学会如何用诉讼的方式处理涉外法律纠纷。⑧这种模拟教学法适合于在课程授课末期,在整个课程内容授课结束前,引入一正发生的国际争端,学生代表分为原、被告,由学生自行组织一场模拟辩论赛,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具体国际争端中,让理论与实际融会贯通、相得益彰。
(六)影视资料
四、结论
一、法官在证明妨碍司法适用中的困境
(一)案例分析
案例一:甲公司将准备新修的水力发电站隧洞、厂房、压力管线等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乙,乙将该工程转包给丙,双方就隧洞开挖、厂房、压力管线中的各项单价进行了约定,丙按约进行了施工,竣工后,甲公司进行了验收。乙支付了丙部分工程款后出具了10万元的欠条。尔后,乙外出下落不明。丙起诉乙支付工程欠款,并要求甲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审理中,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甲公司以工程未验收及双方未进行实际结算为由进行抗辩,致使甲公司是否欠乙工程款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实际施工人丙认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已经进行了工程款结算,发包人尚欠其工程款10万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实际施工人应对发包人甲和承包人乙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结算与否、甲是否欠付其工程价款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工程款结算单据为发包方掌握,故丙无法证明以上事实。如果依照传统的证明分配原则,将造成实体上的不正义。
(二)法官对证明责任分配的困境
民事诉讼证明妨碍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法官经常面临这样的困境:一方当事人需要证明一个待证事实,而能够证明这个事实的关键证据掌握在对方手中,但对方当事人拒不提供,导致自己证明不能并面临败诉的风险。而法官也知道该证据对证明责任人有利,但囿于自己的中立地位又不能依职权主动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如果依据一般证明责任的原则作出判决,最后的判决显然对证明责任人不利而有失公平,而现有的民事诉讼证明妨碍法律规定又不具有明确的可操作性,因此而陷入两难的境地。
二、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证明妨碍的概念
(二)证明妨碍排除的正义性和司法价值
(三)证明妨碍的理论渊源
证明妨碍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1)罗森贝克的经验法则说。该说认为,依据经验法则,如果举证责任者主张的事实不真实,相对方不会作毁灭证据的行为,反而愿意将这个证据提出使用。因此,证明妨碍行为乃出于相对方担心举证的结果于己不利,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给予相对方以诉讼上的不利益。(2)违反诉讼促进义务或诉讼协力义务说,该说以帕特尔斯为代表。该说认为,在诉讼中当事人即使明知对自己不利仍然必须遵守真实义务,即禁止虚假陈述或不完全陈述,所以当事人在诉讼证据资料的收集时负协力义务。不提交在诉讼中自己保管的文书或检验目的物,或者不告知自己明知的事故目击者的住所、姓名反而将其隐瞒的行为,是对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诉讼促进义务或诉讼协力义务的违反。(3)布隆梅尔的实体法义务违反说。该说认为,保存证据有时是合同上的附随义务,不作为、不保管或不提交证据的行为是对实体法上义务的违反,其效果是将举证责任转换给证明妨者。
(4)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说。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的基本原则,也应当是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全面真实的提供其所掌握的证据,不得有隐瞒、欺诈、篡改、销毁等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以促使法官全面真实的掌握全部案件事实。即使该证据于一方当事人不利,为了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双方实体利益上的公正,该方当事人也负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义务。
(四)证明妨碍排除的域外适用
【关键词】高等教育法规学习心得
通过对《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的学习,我知道了掌握高校教育政策和法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国高校教育政策的特点以及高校教育方面具体的法规政策,并了解目前的现状和热点问题,并且通过一个个生动的真实案例分析,也使我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思路有了清晰的概念。这些法规知识,对于青年教师做好高校教育教学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教育法基础知识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依据在不同关系中的不同特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利服从为基本准则,以领导与被领导为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传为主要的教育民事关系。
(二)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高等学校既然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并具有典型的公益性,那么就是说高等学校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任何超越法律规定权力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教育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必须面向全体公民,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教育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社会的监督,任何人从事教育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背或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近年来,诸多与大学有关的案件都与高等学校在行政关系中的地位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对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地位的确定,对于高等学校管理有着重要作用。
1.高等学校法律主体的性质
从本书中了解到,高等学校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多重身份。它既可作为行政主体,亦可作为行政相对方。
高等学校作为社会活动的参与者,有义务接受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高等学校是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登记合格后才批准成立的。由此可见,高等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是行政相对人。
2.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前面提到过,高等学校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
三、我国教育基本制度:学历制度和学位制度
四、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制度
另外,成人教育也是学校教育的继续、补充和延伸,是终身教育的组成部分。其具有多方面的职能,能够使没受过教育的人们接受基础教育;使受过不完全教育的人们补受初等、中等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使已经受过相当教育的人们充实新的知识;使任何人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进行学习,发展个性,增长知识才能和道德修养。
五、针对高校领域常见的法律纠纷,以及相应的权利救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