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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共同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强调指出:“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我们要以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和发展”为主题,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定位,系统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核心内容,更加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自信,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

一、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定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定位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把握。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中国法治实践的理论表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它的实践性。它立足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是对中国法治实践过程、实践经验的理论概括。它指导法治实践,回答法治实践提出的问题,接受法治实践的检验,并在法治实践中与时俱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前无古人的事业,没有现成的路可走,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借鉴,靠我们自己探索、实践、创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系统地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论概括、理论诠释、理论创新,从而形成了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内在规律的科学体系。它凝聚着法治的中国经验,饱含着法治的中国元素,彰显了法治的中国精神,描绘了法治的中国道路。

通过上述三个方面的分析,可以得出明晰的结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关于法治的科学认知的集成,是党和国家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进中国法治科学发展,必须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二、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主要构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博大精深、内涵丰富。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科学构成,学术界有不同的概括。我们认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概括,既要考虑该体系形成和不断发展的过程,又应将不同时期关于法治的同一概念、同一论题的重要观点和论述整合起来。基于这种方法论,对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人民从中国实际出发,经过长期探索和反复实践形成的具有原创性的法治理论成果,可以概括为十四个重大理论观点。

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的理论。这是邓小平同志较早提出的重大理论。在1978年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同志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和发展人民民主,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规律认识的一个重大转变和提升。之后,党的十六大在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强调了程序化的要求。党的十七大和十八大也都重申了这一观点。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彻底改变了社会主义政治生态,不仅有利于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而且有利于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这是江泽民同志1996年提出的重大理论,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将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建国目标之一。江泽民同志深刻阐释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之后,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和若干中央全会以新的观点丰富和深化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理论,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同时,全面推进了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理论的创新。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理论。这是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首次提出的重大理论。党的十六大之前,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一般讲两条,一是党的领导,二是人民民主。江泽民同志把“依法治国”增加进来,指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在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三统一”理论,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强调指出,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三统一”的法治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发展。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论。在2001年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进一步阐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指出依法治国属于政治文明范畴,以德治国属于精神文明范畴,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非彼此对立,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习近平同志坚持并发展了这一理论,深刻指出,“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党法一致、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理论。在社会主义历史上,执政党与法治的关系、即党法关系,一直未能解决好。在总结国内外经验和深刻教训的基础上,我们党给出了明确答案,这就是:党法一致、依法执政、依宪执政。早在1982年,我们党就提出并在党章中宣告“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依法执政”的重大命题,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把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胡锦涛同志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进一步明确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和法治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更加深入的探索,强调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关键是要做到“三统一”、“四善于”。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法治中国”的科学命题和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任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正式确认了这一概念,并作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部署。法治中国与富强中国、民主中国、文明中国、和谐中国、公平中国、美丽中国、平安中国等核心要素相辅相成,共同编织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美好愿景。建设法治中国,不仅要建设法治国家,还要建设法治社会;不仅要推进依法治国,还要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自治;不仅要提升法律制度的硬实力,还要增强法治文化的软实力;不仅要致力于国内法治建设,还要面向世界,推动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法治化。“法治中国”概念和理论的提出,能够很好地统领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的所有理论和实践问题。

深化司法改革的理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直把司法改革作为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持续不断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正式提出“推进司法改革”,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大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集中阐述了司法和司法改革的重大理论。在持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党不断创新司法理论,提出司法的价值功能是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司法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根本尺度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评价标准是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基本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统筹协调、坚持依法推进改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学理论的新概念,是法治建设的新思维、新纲领,也是我们党在法治理论上的又一个原创性贡献。法治体系的形成是一个国家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治监督、法治保障、法学教育,涉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国家法治、地方法治、社会法治协调发展,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在理论上也需要有一个思想含量更丰富的统领性概念,这个总抓手、统领性概念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一字之差,体现了我们党对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推动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战略升级。

良法善治理论。世界上有各种各样的法治。中国古代的法治是工具主义的严刑峻法;西方近代法治基本上是以形式合法性、形式正义为要义的形式主义法治。我们党在反思古今中外各种法治模式的基础上,提出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统一的法治模式,主张良法善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所谓“良法”,就是反映人民意志、尊重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稳定、保障改革发展、引领社会风尚的法律,就是体现民意民智、符合客观规律、便于遵守和执行的法律。实现良法善治,以人为本是根本,科学立法是引领,提高立法质量是关键。良法善治的理论是对现代法治理论的创新与革命。

改革与法治关系理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面临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十八大以后这个问题就更加突出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由此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呈现改革和法治“双轮驱动”的局面,同时也时时处处遇到改革与法治的矛盾问题。针对这种局面和矛盾,习近平同志做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深刻指出:三中全会决定和四中全会决定是姊妹篇,体现了“破”和“立”的辩证统一。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一方面,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实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以法治规范改革行为,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各项改革;以法治确认、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将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尽快上升为法律,使其更加定型化、精细化,并以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另一方面,要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以改革驱动法治的现代化。改革与法治关系理论既丰富了法治理论,也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现代化理论。

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理论。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同时提出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这是人类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史上首次提出、具有原创性的理论。十八大以来,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在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都充分体现着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显著提高,越来越习惯于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风尚也在逐渐形成。

从严治党、依法反腐的理论。我们党向来重视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更加强调从严治党、依法反腐。在这方面,习近平同志做出了一系列深刻论述,提出: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将反腐败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高度重视公权力配置的源头治理和公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上游治理,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的理论。中国对内坚定推进法治,对外也是国际法治的坚定维护者和积极建设者。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平等成员,都有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世界的命运必须由各国人民共同掌握,世界上的事情应该由各国政府和人民共同商量来办。垄断国际事务的想法是落后于时代的,垄断国际事务的行动也肯定是不能成功的。”“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这些主张符合各国的普遍意愿,也符合历史发展潮流,极大地丰富了国际法治理论。

三、始终不渝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的纵深推进,法治理论体系的内涵还会不断丰富,但一些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

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才能确保中国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正确方向,才能立足中国实际建设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道路问题是最根本的问题。正确的理论决定正确的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回答了法治体系的根本性质,指明了我国法治的前进方向,标识了我国法治发展的基本道路,保证我国法治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和道路顺利前进。习近平同志鲜明地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我们有符合国情的一套理论、一套制度,同时我们也抱着开放的态度,无论是传统的还是外来的,都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但基本的东西必须是我们自己的,我们只能走自己的道路。”而只有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才能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才能确保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治人才培养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方向推进。法学是治国理政之学,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意识形态属性,所以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治人才培养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这些年来,我国法学研究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取向总体是好的。但是,错误的法治思潮也是潮起潮落,干扰了法治建设的大局,比如“司法独立”、“政法机关非政治化”、“军队国家化”的错误主张,用西方“宪政”概念解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错误倾向,等等。对此,法学界一定要分清是非,旗帜鲜明地抵制错误的法治理论和法学思潮。在事关法治道路的大是大非问题上要敢于“亮剑”,善于发声;对错误的言论,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理有据地进行批驳;对模糊认识,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澄清真伪、明辨是非、统一思想、教育群众。在法学教育领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教育的薄弱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要培养一支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队伍,必须克服这一薄弱环节,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为法学教育的指导思想,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教书育人。

(责任编辑:张新宝)

【注释】*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国法学会会长。

【期刊名称】《中国法学》【期刊年份】2015年【期号】5

Sponsors:InstituteofLawandInstituteofInternationalLaw,ChineseAcademyofSocialSciences

Address:15ShatanBeijie,DongchengDistrict,Beijing1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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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瞭望·第一学习汲取中华法系深厚思想智慧当前,我国正处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更加需要汲取中华法系深厚思想智慧,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 中华法系独树一帜 https://shangwuju.tj.gov.cn/tjsswjzz/ztzl/ztzl/zlzhmzgttys/202412/t20241203_67964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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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警察执法规范化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8篇(全文)虽然我国已有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但法治的力量最终能否完美的诠释出来,还在于执法人员能否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没有依法的执行,便是执法质量的缺失,没有按法定程序办案,则也谈不上规范化执法。可见,法律制度的构建是否完善并不是法治最终实现的关键,而是执法人员是否在遵循法定的程序办事,https://www.99xueshu.com/w/file7swfk5t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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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的成就与经验直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思路逐步清晰起来,逐步实现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从“建设法治国家”到“建设法治中国”的升华,从“建设法律体系”到“建设法治体系”的全面升级,全党和全国人民对于中国法治建设规律、治国理政规律的认识和把握日趋准确和科学。经验和教训使中国共产党深刻认识https://gdxk.southcn.com/zh/llwzllzz/content/post_383628.html
9.依法办网依法管网依法上网用法治撑起网络的蓝天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一字之差,却反映出认识和目标的深刻变化。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任贤良认为,如果说“法制”是法律条文的制定,是“坐而论道”,那么“法治”更多在于“做而行之”。 https://www.yicai.com/news/4033532.html
10.“法治”还是“法制”“法制”和这些价值追求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 简单来说,如果说“法制”是二维的那么"法治"就是三维立体的从静态的“制”到动态的“治”更准确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内涵 https://www.meipian.cn/4xbkrlfe
11.法治体系是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必须从依法治国从2011年我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到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一字之差,体现了()。 A. 法律体系仅仅是法治体系的一部分,法治体系不仅有法律规范体系,还包括法制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制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 B. 法治体系不仅仅是静态https://www.shuashuati.com/ti/a6c469d6c6874035836c0cbddf49cb36.html?fm=bdbds779ba0b7d40f3d1f350e9d92bd3a0f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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