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式的现代化与法治化有机融合生成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概念构建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法治中国、现代法治与中国样式相互贯通的产物。在目标模式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通过独具特色的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构建及其系统整合充分释放最佳效能。在核心要义上,应当从主体规模、价值定位、文明形式、空间维度和全球视角五大层面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加以解读和阐释。在本质要求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全方位彰显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九大本质要求,从而为其现实化提供强效保障。在文明形态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从主体、客体、内容和路径诸方面创造出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可将其称之为基于发展的法治文明新形态。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法治;法治现代化;法治文明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为人类实现现代化提供了新的选择”“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可见,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宏阔背景下,中国式的现代化与法治化有机融合所生成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对于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具有无可替代的促进功能和保障作用。如何深度理解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内在意蕴、全面释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价值效能,成为新时代法学理论界必须回答的基础性和前导性问题。
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概念构建
对于如何理解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中国的相互关系、何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法学界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产出了不少富于真知灼见的学术成果。张文显教授指出:“从法治国家转型升级为法治中国、从法律之治转型升级为良法善治、从法律大国转型升级为法治强国以及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治现代化之路的主要内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经过长期探索和伟大实践而成功走出的一条符合中国国情、遵循法治规律、通向良法善治的法治现代化正确道路。”公丕祥教授在研究法治现代化一般原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集中体现,是具有鲜明社会主义性质、反映文明社会法治现代化运动规律、确证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的法治现代化的崭新样式,蕴涵着丰厚的内在逻辑。”还有学者从部门法的视角分别阐释了宪法法治现代化、刑事法治现代化、民事法治现代化、行政法治现代化等方面的问题。
这些论述高密度高质量地诠释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基本含义和基础原理。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中国式现代化进行了全新而系统的揭示与阐释,深刻回答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含义、本质要求、基本原则、实践战略和一系列重大理论命题和现实问题,这标志着中国式现代化自主知识体系的正式形成。放眼未来,有必要根据这一精神,深入研究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科学精神、构成要素、战略方策及其运行路向,助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伟大实践朝向纵深发展。归结起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可从以下三方面加以界定:
二是现代法治。现代法治是与古代法治、近代法治相比较而存在的。古代法治不过是法治国意义上的形式法治而并无法治之实质意义,近代西方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对法治进行了契合资产阶级革命需要的理论证成和系统建构,为完成以工业革命为标志的西方现代化奠定了制度基础,确立了以资本至上和私有财产为核心的西方现代法治模式。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之不同,没有现成的模本可以仿效,“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变革,不是简单延续我国历史文化的母版,不是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模板,不是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实践的再版,也不是国外现代化发展的翻版。”在理论基础上,作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遵循。在转型升级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的“化”字,既指称一种状态,又预示着一个过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所蕴含的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绝不只是一个法治概念的演变,而是涉及到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在既有的总体制度框架下的自我革命性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现代化道路上所彰显的与众不同的重要特色。
三是法治中国。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新时代立足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在战略架构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旨在实现从法制到法治再到依法治国直到全面依法治国,从地方法治和区域法治到法治国家直到法治中国和法治强国的根本转变。法治中国是与地方法治、区域法治等相对而言的,不只是对局域性法治、阶段性法治和地方性法治进行时空上的超越,更是在性质上实现了根本飞跃,体现了全局性、战略性和革命性的法治变革。党的二十大报告在第七大部分专门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法治中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一体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共同建设,全面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关切在于建设结构合理、构造精良、价值先进、文明理性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现代化的法治国家,在法治强国建设中促进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指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下,坚持人民主体和共同富裕基本原则,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为目标模式,在实现从法治大国到法治强国的根本转型过程中所形成的法治文明新形态。
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目标预设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被置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语境下进行诠释和解读,契合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与运行模式。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这正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应当从以下两大层面来理解和阐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目标模式:
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核心要义
要回答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核心内容与构成要素,必须回到党的二十大报告所揭示的中国式现代化基本原理之上。《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十九届中央委员会报告的决议》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循此基本原理,可以从以下五大层面揭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意义和内在构成:
三是在文明形式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二元互动是在认识和改造世界中推进现代化的基本前提。“我们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创造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法治是人类文明的标尺和标志。董必武认为:“人类从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虽不是唯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在文明发展过程中,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是一对基础性范畴。而无论哪一种文明形式,都离不开法治的规范、确认与保障。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步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进程的价值功能可以归结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既蕴含着法治经济、科技法治之类的物质文明新意涵,又凝练出法治信仰、法治文化、法治意识的精神文明新思维。“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治体系,彰显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发展对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双重导引作用。
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要求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决定于和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属性。“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这九大方面的本质属性不仅与法治现代化具有法社会学上的外部关联性,而且具有法价值论上的融通性和法方法论上的同一性,从而融会贯通成为一个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文明形态。其内在关联性可以归结为:
五、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文明样态
文明多样性是文明存在的基本方式,世界上没有定于一尊的文明形式,而在古代文明、近现代西方文明之后,中国式现代化“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作为人类法治文明进程中独具特色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本质上超越了古代法治、古典法治和现代西式法治以及后发国家法治,在文明的代际升级中创造出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其基本标志体现为:
一是在主体上,实现了从人民主权到人民主体的升级,从根本上解决了“谁来治”的问题。从卢梭式的人民主权论到当下中国法治现代化所依托的人民主体论,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本质上完全不同。前者旨在瓦解封建人治专权的理论根基,却无法构建真实的民主实践样态,所以它不过是解构性、批判式的,而后者则是建设性、建构式的,创生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制度和治理形态,彰显出特有的制度效能和显著优势。而且随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不断推进,这一优势效能日益被强化和外化为全体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二是在客体上,实现了从法的统治到良法善治的升级,从根本上回答了“治理谁”的问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解决了政治权力与公民权利的二元互动这一西式法治现代化所无法解决的难题。同时,通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深度融入法治体系,使法治成为国家层面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公民层面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承载者、调节器和护身符。
三是在内容上,实现了从依法治理到法治中国的升级,从根本上揭示了“如何治”的问题。法治是治理的根本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体现了中国式治理的法治新样式,就理论脉络而言,体现为从静态的法律制度到动态的依法治国、从法制到法治、从管理到治理、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从法治国家到法治中国,不再是就某一领域、某一地方、某一环节、某一方面而论法治,而是在“中国”视野上进行顶层设计、全面谋划和系统构建。
四是在路径上,从西式道路向中国式现代化法治道路的升级,从根本上阐释了“怎么走”的问题。克服了竞争政治、轮流坐庄、精英政治、金钱政治、或者民粹主义、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的种种固有缺陷,也就是消除了要么讲所谓自由而无秩序、要么讲所谓民主而无效率、抑或牺牲平等而放任不公的痼疾,而是实现了秩序和谐、协调高效、社会公平、人民权利的价值整合。所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同于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单向度路径,彻底消解了对西式法治现代化的路径依赖,型构出一种特有的法治现代化路径,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集中归纳为:在属性上的先进性,即坚持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和法治理论的完美融合;在方向上的联动性,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并以此为基础实现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联动式现代化路径;在规范上的多元性,即实现自律与他律以及自治、法治与德治三者的有机融合;在体制上的整合性,即实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共参与的综合治理路径。
归结起来,本文认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所创造的法治文明是一种立足于中国文化传统国情和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这一法治现实而衍生出的文明新形态,可以被称为是一种基于“发展”的法治文明新形态。从改革开放之初提出发展是硬道理、到后来提出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再到新时代强调发展是中国的第一要务,发展始终是中国的核心关切和根本目标。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始终围绕发展尤其是高质量发展这一中心线索,克服了其他法治的种种顽症,确保中国的发展不会掉入种种现代化“陷阱”,开创出后发国家的法治向现代化跨越式发展的新理念新制度新模式新文明形态。在理论上厘清发展与法治的基本关系,建构中国自主的发展法学知识体系,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基础性意义。应当进一步大胆探索中国式的发展法学理论体系,以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法学体系为高质量发展奠定理论基础,以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法律体系为高质量发展提供规范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法治体系为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