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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制改革是中国深化改革的客观要求,是改革最终胜利的保障。纵观中外历史与现状,任何国家出社会变革总是伴随着法制改革的。中国的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戊戌变法不都是适应当时政治、经济变革需要之产物吗30年代的美国罗斯福新政,战后日本的政治经济民主化,当今苏联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也都是伴随着与之相适应的法制改革吗20世纪80年代正在中国大地展开的举世瞩目并取得了伟大成就的改革,与古今中外任何改革一样,必须有与之相应的法制改革相伴随。因为:

第一,只有进行相应的法制改革,废除或修改不适应改革的旧法律,才能为中国当代所进行的全面改革开路。须知,建国以来,曾经起过某些积极作用,而现在弊端丛生的各种体制,早已为与之相适应的旧法律所固定,成了中国改革的障碍。因此不废除、不修改固定、保护旧体制的法律制度,改革不仅寸步准行,而且随时可以被判为“非法”。今日作为功臣的改革家,明天就可能“合法”地被判为这种或那种“罪犯”。

第二,只有进行法制改革,制定适应改革需要的新的法律制度,建立为改革所要求的新的法律秩序,才能推动当代中国全面改革的顺利前进。由于改革关系国家前途,牵动万户千家的切身利益,必须慎之又慎,严格依法进行,而绝不能凭心血来潮,以过去大跃进时代搞运动的遗风,草率行事。中国的全面改革必须彻底抛弃人治陈腐观念的影响,真正牢靠地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这就必须在通过深入调查研究、科学民主论证而形成的总体规划基础之上,以改革精神制定与改革相适应的一整套新的法律制度,为全面改革健康而有序地进行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具体说来,中国的全面改革需要有法制改革来保障,主要表现为如下四个方面:(—)要通过法制改革为中国的全面改革制定统一章法。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大国。改革应该按照总体设计,在总结试点和借鉴外国成功经验基础上,把改革的具体要求和步骤用法律形式明确加以规定,然后依法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离开法律,或者没有法律规定而摸索前进,势必引起不必要的混乱,造成本来可以避免或减少的困难和损失;(二)要通过法制改革为巩固和保障全面改革的成果提供有效手段。这就是说,要及时地把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解除一些人怕变的思想顾虑,并为坚持改革、反对倒退提供法律依据;(三)要通过法制改革为中国的全面改革继续前进创制推进器。社会在前进,经济在发展,我们一方面要使业已实行的改革保持相对稳定,另一方面又要根据形势的要求不断完善新的法律制度,推动和促进我国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四)要通过法制改革为保障中国的全面改革顺利进行提供锐利的法律武器。改革是一场革命,它不可能不遭到来自左的或右的干扰与破坏。因此,必须运用新制定的法律,同改革中可能产生的一切消极现象作斗争,制裁违法,打击犯罪,切实维护改革的顺利进行,坚决保障改革的胜利成果。

二、法制改革的目标是实现高度民主的法治国

本文提出的法制改革,是为了使我国的法律更具有科学性、稳定性、连续性和至高无上的权威,并以其明确的规范严格保障民主政治的实现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在中国实现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法治国。

这一目标可具体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立法律至上的原则

所谓法律至上,就是指以法律形式体现的人民意志至上,这种意志在国家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切党派、机关和个人都必须受法律约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能超越其外,更不能凌驾其上。对于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无论是个人或党派,无论是普通公民或国家领导人,无论其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必须受法律追究。作为一种指导思想和原则,法律至上是资产阶级在否定封建君主至上的基础上提出的,但由于它本身的科学性、合理性,使它超越了阶级局限,成为人类共同文化发展的结晶。正因为如此,它不仅是现代—些民主国家正在实行或力争实现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我们实现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法治国的标志。历史证明,治理国家不坚持法律至上,就必然是这样那样的君主至上或者领袖至上。国家的命运、事业的兴衰必然以当权者个人的品德、才能和经验为转移。这是极其危险的。法律则不同,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反映全体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确立法律至上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严格依法办事,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就能得到切实保障,生产就能更好的发展,国家也就长治久安。

(二)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实现法治国的基本条件。所谓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指国家除有一部完善的宪法之外,必须要制定一系列为实现宪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法律。其中包括: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各种法律,维护社会主义国家、集体、个人、私人所有制关系的各种法律;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各种法律;发展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体育和卫生事业的各种法律;保护土地、草原、山林、海洋、河流、地下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各种法律;维护国内各民族团结和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各种法律;确认国家与公民、国家与政党、军队和群众正确关系的各种法律;国家机关组织原则、相互关系和职权行使的各种法律;维护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的各种法律;制裁违法、惩治犯罪的各种法律;维护国家独立和主权完整的法律等等。为使法律有效实施,依据宪法和法律,还应颁行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和实施细则等。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立法工作有很大进展,但至今仍有许多重要法律尚待制定。有47万公司存在,但没有公司法。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基础和八亿农民切身利益的农业,仍然按文件办事,主要靠政策调整。现行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些内容已显得陈旧,急需修改和完善。这些都证明,我国法律覆盖面存在很大缺陷,立法滞后。显然,这种现状离法治国所要求的法律完备还有很大差距。此外,在世界范围内,成文法制度与判例制度正在取长补短,彼此接近,相互融合。在我国以制定法为主体,辅之以判例法,及时将司法实践经验集中起来使较为原则的法律条文更具有可操作性,将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完备。

(三)法律必须能够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法律作为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强大的反作用。所以,立法不仅要求数量,还要求其内容必须适应社会经济基础发展的需要。在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就是要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开辟广阔的余地。这就要求法律的内容必须反映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是科学的,而不是相反。我们的法律必须有利于建立一个公平基础上的竞争机制,使全体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创造性、主动性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事实证明,认识、掌握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并将其制定为法律,不是靠少数领袖人物的臆想专断,而是要靠集中全体人民的智慧,客观的、不怀偏见的对人类优秀法律文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加以科学总结。所以,要坚决实现立法民主。为此,必须极大地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使广大人民群众有条件参与法律的制定和监督。

资本主义法律是人民反封建斗争的成果,也是人类历史文化发展的结晶,有其进步性和科学性。我们不能因两种社会制度不同而拒绝接受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中的有益经验。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吸取苏联的立法经验。苏联与我国社会制度相同,也在开始进行改革,他们的经验某种意义上对我国有直接意义。此外,我们还应吸取台湾和香港的立法经验,那里居住着炎黄子孙,以较快速度实现了现代化,他们的经验更易吸收。我们不仅要吸取民、商和经济法方面的经验,也要研究和吸取实行民主政治中的立法经验。集一切有益的经验为我所用,才能提高我国法律的科学性,以使之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开辟广阔的余地。

(四)法律必须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五)建立对权力的制衡机制,保证司法独立

权力不加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专断,民主和法治就无从谈起。建立权力制衡机制的关键是将人民代表大会建成名符其实的国家权力中心。由人民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构,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国家大事,是一种民主的制度。但是,要使人民代表大会担当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决策、立法和监督等重任,必须进一步完善这种制度。首先不能把人民代表大会当成安排离退休干部、英雄模范和其他知名人士的荣誉机构;而应通过竞选,将素质好、议政、参政能力强的人选进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还要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对重大事件的调查制度、听证制度和质询制度,以对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实行有效监督;此外,人民代表本身也应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他们应定期同选民会面。对于不称职的代表,人民得依法行使罢免权。

建立权力制衡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国务院和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行政机构的设置、相互关系、人员编制、任免、职权和奖惩等,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凡超越法律规定的,都属行政违法行为,要承担责任,接受处分。由于行政方面的立法和司法滞后,上述关系的许多方面目前仍然主要靠内部文件和首长指示办事,致使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官僚主义严重。某些单位和干部甚至滥用职权、违法乱纪、贪污腐败,严重影响了人民政府的声誉。为了尽快扭转这种局面,一是要加快行政立法,使行政有法可依;二是要加快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素质,严格执法制度;三是国家行政机关真正而不是形式上接受国家权力机关、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政党与社会团体以及广大公民的监督。

建立权力制衡机制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确保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我国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其主要内容就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这是任何法治国家具有的特征。司法是捍卫人民权利和治理国家的一道重要防护线,只有确保其独立,才能充分发挥防护作用。目前,这一宪法原则还得不到认真贯彻的重要原因,一是某些党委和领导干部对司法进行干涉。他们有的是权欲趋使,有的是利欲驱使,纠缠于种种关系,受人之托,回人之情,收人之礼,通过种种渠道对案件的处理施加影响;二是某些司法干部缺少应有的素质。他们无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敢秉公执法,独立行使权力,而是按领导人的意见办事,按人情办事。事实证明,一些侦查不下去的案件和不应出现的某些冤假错案,往往是司法机关受到干涉所致。为了确保司法独立,要本着党政分开的原则尽快撤销高踞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上的各级党的政法委员会;改革法院和检察院的干部任用制度,使其独立行使权力得到组织保证,还要制定惩治干涉司法和对冤假错案的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法律。

(六)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以上是我们对法制改革目标的基本思考。显然,我国法律制度的现状,距离建成这样一个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有很长一段路程。但是,只要我们的目标明确,保持法制改革的正确方向,并把实现这一目标作为我们改革的动力,坚持积极地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改革,我们就能逐步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顺利地到达我们的目的地。

三、法制改革要求更新传统的法律观念

在任何国家里,法律制度与法律观念都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过去,我们在法律制度方面存在各种弊端,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得不到严格的实施,是同我们的法律观念落后分不开的。这种落后状况也是影响中国走向法治的最大障碍。今后,我们要顺利地开展法制改革并不断巩固与发展其成果,就必须对传统的法的理论观念进行全面更新。

法制改革从本质上讲是一场深刻的制度方面和思想方面的变革,势必触及某些人的既得利益,并同某些人的传统观念相冲突。因此它必然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在改革过程中将充满各种斗争。但是实现法治是现今世界不可逆转的潮流,是我国十亿人民的强烈愿望。我们坚信,不管改革的道路多么崎岖不平,只要法制改革有正确理论作指导,从实际出发,依靠广大人民的智慧,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密切结合,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那么,建立一个具有高度民主的法治国的伟大目标,就一定能够达到。

(本文系与刘海年、李步云同志合作,原载《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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