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法治人治区别

法理二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在法治社会,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

即使领导人或统治者认为法律有所不妥,在法律未改变前,必须守法而不得违法。

在人治社会,治国的最高依据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治国依赖其智慧和能力,规则法律经常可以被权力拥有者一言以立、一言以废。

领导人或统治者地位高于法律。

2.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在法治社会,法律至高无上。

与任何组织与个人相比,法律高于个人意志。

与其他规则相比,法律具有至上性和首选性。

可以说,法律是国家治理社会的主要方式。

在人治社会,由于统治者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因此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3.法治强调“权自法出”,人治强调“法自权出”。

在法治社会,所有的公共性权力都应有合法性依据。

法律是公权力的产出之所。

没有法律依据的公权力都为非法。

在人治社会,“朕即国家,朕即法令”,领导人或统治者即能创造法律又能超越法律。

4.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并且往往与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相联系。

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并且一般并不奉行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理念。

法治往往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常常是少数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

6.生效依赖的基础不同。

法治强调法律,其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看人们的道德水准,更依赖于法律制度的优劣。

人治强调个人的威望、智慧、能力。

人治的成本高低、效果好坏除了依赖人们的道德水准,还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

7.治理过程中体现的特点不同。

人治多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法治具有比人治更大的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法治是事先之治,按事先建立的法律规则进行法律适用。

人治是事后之治,便宜行事。

往往先依照个人意志行事,之后再制定规则。

人治、法治、文治人治就是使用强人治理,人治依靠的主要是管理者的个人影响力,其人缘、风格等在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一旦管理者变更,换成其他人来管理公司,被管理者可能出现不服,公司就会陷入混乱。

同时人治模式前后标准难免不一致,管理上随意性很大,权力主要集中在上层,执行者没有规章可循,需要见机行事,遇事必须请示上级。

法治就是建立制度,淡化人治,通过制度化管理来提高效率。

对企业管理来讲,建立制度并不难,难点在于如何执行,谁去执行。

当企业再进一步发展壮大,部门和员工进一步增多,法治的弊端也就暴露出来。

此时就需要有一种意识、思维来引导员工的行为,这就是文治,以文化来管理企业。

对于企业来说,文治强调以人为管理的核心,建立学习型组织,领导靠教育培训来引导员工,对员工实行自我控制,自我管理。

我认为我自己、收银员、本部门都处在法治阶段,在执行制度时,遇到不熟悉的人,员工基本上能坚持按原则办事,但一遇到自己的上司、领导、知心朋友来办事,我们就很容易就走了捷径,人为改变了制度和流程的刚性,久而久之,制度和流程就成了虚设。

这也是日后我需要反思和改正的地方。

人治是依赖领导的影响力来管理员工,一旦领导不在或领导变换,管理的难度就加大,而且新领导很难复制这种管理方法,必须重塑影响力才能有效管理。

法治是依赖法律、制度的刚性来约束员工、堵塞漏洞,但法律和制度需要依赖强有力的队伍去执行才能见效,一旦遭遇法律、制度真空或执法缺位,管理就会出现漏洞。

文治就不同,它依赖的是强大的文化,文化的范畴非常广,它是无形的,不处不在,无孔不入,伴随人的一生,影响深远。

作为管理者,做到明察秋毫,适时推动,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才是明智之举。

有关法治、德治、法制、人治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遵循这种法治的主张,这里还须辨明,即便有时国政仍须依仗某些人的智虑,这总得限制这些人们只能在应用法律上运用其智虑,让这种法治的主张成为法律监护官的权力。

(法治与人治)【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若要求由法律来统治,即是说要求由神癨和理智来统治;若要求由一个个人来统治,便无异于引狼入室。

因为人类的情欲如同野兽,虽至圣大贤也会让强烈的情感引入歧途。

惟法律拥有理智而免除情欲。

(法制与人治)【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我们的政府是威力强大无所不在的教员。

教好教坏他都向人民现身说法。

犯罪是可以传染的,如果政府自己知法犯法,就会滋生对法律的轻蔑,引诱人民各行其是,把自己看作法的化身。

(法治政府)【美】(大法官)本杰明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法治与程序)【美】道格拉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程序与法治、人治关系)【美】道格拉斯法家学说对君主并无明君贤相之类的直接人格要求,但它无疑与儒家政治学说一样,同为治者之学,只不过马基雅维利式的君主论色彩更浓厚一些而已。

(法治与德治)【日】大木雅夫《法治与德治立宪主义的基础》德治不是万能的,法治也不是万能的。

两者相得益彰,刚柔相济。

(法治与德治)郝铁川《法治的源头是德治》法治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的产物,法治是奢侈品。

要想实现法治,一定要让法治的成本低于人治!(法治成本与人治成本)【当代中国】郝铁川《法治成本与人治成本》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法治)【当代中国】陈弘毅从现实出发,对每一个谋求法治的国家或民族来说,都是具体的。

它要求我们立足自己本国的政治、法制、历史、传统、观念等客观现实,而不是好高骛远,不切实际。

这种从现实出发的法治建设,不是指的要抱残守缺,而是指的要革故鼎新;不是指的要讳疾忌医,而是指的要对症下药。

人治与法治辨析人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政治文明类型,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从历史发展和现实实践看,二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从二者的含义来看,人治与法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前者指以人治人,后者指以法治人;从二者的基本特征来看,人治与法治都是对政治权力的制约,都强调权力的独断性和权威性,但人治强调权力的独断性和权威性,法治强调权力的合法性和统一性。

本文将从人治与法治的概念、区别、意义、中国传统历史文化中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以及法治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几方面进行分析。

人治与法治的概念人治与法治的概念源自于西方,二者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然而在当代中国语境中,二者经常被混为一谈。

实际上,法治与人治是一对既相区别又相互联系的范畴。

从历史和现实角度看,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丰富的人治思想,它不仅为法治的确立提供了文化渊源和思想基础,而且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法治是一种从历史和现实来看都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治国方式。

但是,必须坚持人治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

坚持人治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就是既要反对人治,又要反对法治。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人治与法治是人治与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法治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人治与法治都要求民主、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理念;人治与法治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多样性。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它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以法律来治理国家,从而保障人权和限制权力。

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角度看,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基本方式和最高阶段。

从历史上看,人治与法治是不同性质、不同形态的概念。

中国古代的人治与中国现代法治都是一个历史过程。

从世界范围来看,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治与法治都不可能在完全意义上等同。

实现中国现代法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是一个既有理论层面也有实践层面的问题,它在我国既不可能简单地从正面回答也不可能从反面回答,只能采取辩证分析的态度。

【[原创]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法制和法治区别【[原创]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法制和法治区别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一、建立的主体意志不同。

法制,是统治者为巩固自身统治地位,为达到协助与帮助人治目的,而制定的为统治者服务的制度方式,其意志出发点,就是更好地统治人民,为人治服务。

法治之法,是被公民一人一票操控了意识形态为民服务方向性了的政治精英们,根据或参考民意而制定的以监督或制约权力为方向性,并服务于公民的,用来实施的办法或制度方式。

二、它们的逻辑域不同。

法制是文字上的制度方式,它是成文的制度,但是,能不能运用还不一定的,有可能只是文字上的制度摆设。

秦始皇时代就有法制,但是,真正的运用还是皇帝的嘴巴与意图,法制是人治社会的一种辅助形式。

法治的逻辑域更宽广,它不但是文字上的成文制度方式,还包含着运用这一法,去实施法的行为过程。

它是民主社会下的主要的社会治理工具。

两者的逻辑方向性就相反。

三、专制下的法,是法制。

民主下的法的运用,是法治。

四、法制,辅助统治者的人治服务工具。

法治是用来限制权力,服务于公民的工具。

法制,服务于统治者,意在更好地统治被统治者。

法治,服务于公民,服务于主人,意在制约统治者,制约权力。

分清“法治”与“法制”两个概念法制与法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而法治可以与法制共生,但并非拥有法制的国家就一定会实行法治。

尽管二者有一定的区别,但核心均是法律。

只有有法律存在的前提下,法制与法治才会出现。

法治,是指一个法律信念,在某一社会中,法律具有凌驾一切的地位。

所谓“凌驾一切”,指的是不单只任何人都必需遵守、甚至是管治机构的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亦需要,而法律本身亦被赋与一个非常崇高的地位,不能被轻慢。

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

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法律。

法治与法制的概念、联系和区别法制,又称为以法而治,即法律是政府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工具。

法制和法治不是同一个概念。

与法治相比,法制侧重在法律的使用上,是法律工具主义。

但如果仅就法律的目的而言,法治的目的是为人们提供一个寻求公正的平台和框架,但法制的实质仍然不能摆脱政权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信念。

法治的实施必须建立在法制上。

法制是指当权者按照法律治理国家,但這些法律不一定是由普通公民組成的立法部門制訂的。

法治下,行政部門的职责只是执行该等法律,並且受该等法律拘束。

因此法治和法制最大的區別,並不在于法律是否拘束人民,而是在于行政、立法、司法這些政府权力是否也和人民一樣,受到法律的拘束和控制。

法治的內涵,与其说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毋寧更側重于法律对政府权权的控制和拘束,否則法治即与法制难以區分。

对于社会上常見的违法或脫序现象,尤其是以激烈、遊走於法律邊緣的手段向政府争取权利的行为,某些政府官员常常会呼吁和要求人民“守法”以尊重“法治”,这其实是将法治的意义误解和窄化为法制。

只有法制而没有法治的结果可能会出现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压制民众。

法治与法制有联系也有区别联系在于,实行法治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

区别在于:(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律制度是相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军事等制度来说的,法制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

“法制”跟“法治”在用法上有什么区别问:请问“法制”跟“法治”在用法上有什么区别?答:“法制”表“法律制度”,而“法治”表“根据法律来治理”。

“法制社会”是说“有法律制度的社会”。

“法治社会”则是说不是“人治”的社会,而是“依法来进行治理的社会”。

“法制观念”是指遵守法律的意识。

“法治观念”则是指不是依据长官意志、而是依据法律来进行治理的观念。

问:请问“法制”跟“法治”在用法上有什么区别?答:“法制”表“法律制度”,而“法治”表“根据法律来治理”。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从古到今,人治与法治都是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而且我相信以后还会继续被人们探讨下去,那什么是人治?什么是法治?我们的社会是采取人治好还是采取法治好呢?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又是什么呢?不同的人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在这里我将发表一下我粗浅的认识。

所谓法治,就是国家以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法制变成法治,就要以人们的权利平等、权力制衡、司法、立法和执法相互独立作为前提。

不然法治就难以产生社会秩序。

法治的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依赖于法律制度与法治的本身的成本与优劣之外,主要就是要看人们的道德水准。

不管多么完善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对野兽是没有效果的,除非将其杀死。

道德水准极低的人们,其行为,其性质接近野兽,其法治成本其高无比。

而人治则是,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道德制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

人治成本的高低以及效果的好坏除了依赖于人们的道德水准外,主要要看国家治理者的道德水准。

从上面可以大致看出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人治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人,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主要在于统治者对国家管理采取什么样的手段,统治者是暴力还是仁爱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管理效果,同样的把国家小化成一个企业或者组织,管理者对于下属是采取人性化的管理还是制度化的强硬管理。

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时期,用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一切的好坏基本上都是君主的一句话,所以只有贤德完善的人作国君,才有上梁正而下梁不歪的效果。

社会秩序才会产生。

若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道德水准极低,形同野兽,弱肉强食,其人治成本就会极高,其人治也就无效。

一个没有贤君的国家,人治是无效的。

如果一个国家采取法治的方式管理国家,就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所以法律制度要涵盖社会的各个方面,从社会生活到社会经济,从教育文化到社会生产等等,如果法律制度不完善,一些人就会钻了法律的空子而从事不好的行为,却不会得到处罚,这样就会危害到社会甚至危害到他人安全。

法治和人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人治与法治的区别是:1、两者基础不同。

2、两者特点不同。

3、两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国家治理模式,是根本区别和对立的,反映的是两种截然相反的主权性质和权力关系。

人治,是按照并非人民主权的执政者的意志来管理国家。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具体如下:1、两者基础不同。

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

法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强调依法治理。

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弘扬民主,保障共和国体制。

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主张因人而异。

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强调对事不对人,提供一般性原则法治与人治相比较,法治的优越性十分明显。

一般归纳为以下几点:1、法治优于人治,法律决策优于一人决策,法律不受人的感情因素的影响而能做出公正的裁决。

2、法治有监督体系,能有力防止个人专断和腐败。

3、法治能客观反映和作用于市场经济。

4、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没有民主的制度化、法治化,民主就没有保障,也不能发展。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问题】请老师总结法治与法制的简单区别:【回复】法制的一般含义是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而法治则强调依法治理。

在国家治理方式上,法治与法制的根本区别就是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是否法律至上。

法治意味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而法制仅仅要求制定完备的法律制度。

法治要求法律全面地、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

法治与法制的意思解释一、法制强调的是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强调的是法律运行的良好状态。

也就是说法制侧重的是有法可依,而法治侧重的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二、法制中的法律是工具,法治中的法律是依赖、依靠、信仰;法制允许一部分群体一定程度上不受法律约束。

法治要求所有政党、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均无一例外的遵循法律、受法律约束、在法律规则范围内活动、违法都将无一例外的得到追究。

三、法制不排斥人治并可与之并存,法治排斥人治且终极目标是脱离人治。

四、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法制的目标和追求。

五、从国际视角来看,法治只有发达与不发达的区别;从历史维度来看,法制存在于漫长的历朝历代;以非形式主义标准来看,法治绝不是西方国家的产物,也不是舶来品,国内在不同历史时期都均存在若干法治要素。

六、法治至少包含以下要素:民主、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权利保障、独立司法、法律至上、有限政府、立法机关至尊、人权保护、法制完备。

法制与法治法制侧重于方式意义上的法令准则及其施行。

法治不只包含方式意义上的法令准则及其施行,更侧重实质意义上的法令至上、权利保证的内在。

法治考究良法之治,法令公平、安稳、遍及、揭露、对等,而法制不具这些内在,只要求严厉依法办事。

法治与人治截然敌对,其根底是民主政治,是民主和宪政的表现,而法制和人治并不敌对。

二者具有本质的差异。

法制指一个国家的法及其法令准则,而法治却侧重一个国家处于依法治理的一种状况。

法制的内在比法治要小的多。

一般讲,法治所表现的一种依法办事的杰出社会状况至少应包含这样一些内容:一是这个国家要具备完善而杰出的法;二是这种法要得以遍及而自觉的恪守;三是已建立健全齐备的使这种法得以正确适用与恪守的国家权利机构系统,并且这种权利系统是以权利的互相限制、监督为条件条件的。

法治就是在法及其司法系统健全的情况下,在彻底地服从于和表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与集体毅力的条件条件下,能最大极限而充分地发挥个人的毅力与行为的自在的一种社会状况。

二者有许多差异。

比如法制所讲的法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矩及其系统,而法治所讲的法除静态的法的规矩及其系统之外,还包含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遵法等活动;法制所讲的法令准则既可所以好的、民主的法令准则,也可所以欠好的、独裁的法令准则,而法治所讲的法令准则单指杰出的、民主的、能使法得以正确适用和一般恪守的法令准则;法制社会中的法与民主的联系既可所以与民众的毅力相统一、表现了民众毅力的法,也可所以与民众相敌对、是控制者控制民众的工具的法,而在法治社会中法彻底表现的是主权在民、政治民主;法制社会中法对权利的标准和束缚既可所以一切的人和全部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在法的束缚和标准之外仍然存在着一个登峰造极的权利独裁者或权利机关,也就是说法制并不必定地排拆人治。

而法治社会中法对权利的束缚和标准却是彻底的、肯定的,包含全部的权利机关和一切的个人,法治必定地排拆人治,法在法治社会中登峰造极,除此之外不存在肯定的个人或权利机关的至上威望,并且一切的国家权利都予合理装备和区分,并相互限制。

浅析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法制”与“法治”,虽一字之差,却有很大差别。

实践中,人们对这两个概念的認识和使用常常显得有些混淆。

因此,对二者进行比较,理清它们之间的差别,从中总结经验教训,这对于促进中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1.含义不同1.1法制是指一个国家中,以一系列法条或判例的集合作为裁决社会中各类纠纷的标准。

法制是指一种社会环境,是由专门的法官按既定的法律文本解决人们之间的纠纷,并保证强制性的执行。

1.2法治,又称为以法而治(英语:rulebylaw),即某个人或团体发布一系列法条,作为一个统治全体公民的工具。

同时设立各层次的机构,组织内部的专业人员,以保证这些法条的执行。

这些有层次的机构通常做四类工作,:(1)对法条的宣传;(2)对违法行为的监控;(3)发现并揭露违法者及违法行为,同时接受纠纷的诉讼,接受对违法行为的举报;(4)按法条对违法行为和违法者判决并执行惩罚。

从“治”的文字发展来看,在甲骨文上,它表示“由一个智者为二个正在闹纠纷的人裁定一个解决方案”;而到战国之后,这个字型发生了变化,变成了“建造河堤防治洪水”的形象,这也是今天的“治”的原型--”在河流边建造土台以防河水泛滥”。

“治”这个字是表示“人通过建土台防洪水”,主词是人,宾词是水,方式是建造土台堤坝,将“土台堤坝”隐喻为“法”,就成了“法治”的今天的意思。

主词“人”和宾词“水”,用以比喻统治者和民众,这明示两者的区别就象人跟水的区别。

2.术语和概念不同2.1法制一词古已有之。

一直以来都很困惑,我们的国家到底一个什么样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一个法治社会还是一个人治社会呢?首先来看看人治,人治比较好理解。

我从网络上搜了一些人治的解释,跟大家一起来看看。

人治的解释:人治就是个人或少数人因缘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1.中国儒家的政治思想。

主张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

儒家重视人治,主张为政在人;法固然不可缺,但执政者“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行不正,虽令不从”。

主张君主以身作则,施德行仁,并尚贤使能,任用得力官吏推行礼治,以达“文武之治,布衣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境界。

主张把人治与礼治、德政结合起来。

2.与“法治”相对。

主张“人治”者认为国之治乱,不在法而在统治者的贤能与否。

所以从儒家的思想来说,他们推崇人治为主,法治辅助。

这就是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的社会主流思想。

社会发展到今天,儒家的思想在继续发扬它的作用,但从主观上来说,我们已经摈弃了人治的内容,加强了法治的部分,因此我相信没有一个执法者承认现在是一个人治社会。

再看看我搜到的对法治的解释。

法治是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需遵守法律,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

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需是法律或法规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或法规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

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组织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理性原则,表现为良好的法律秩序,并包含着内在价值规定的法律精神的一种治国方略。

要真真彻底实施法治,很难,所有的法律都是人来制定和执行,只要有人参与就会有感情和思维在里面,就不会像机器一样毫无思维的执行。

最后来看看法制,法制泛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

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

其基本含义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有法制。

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

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

从字面上就可以知道,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

我们在看看它们的区别: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法制是人治和法治的基础,法制不健全时就会出现人治,而只有在建立了完整的法制的基础上才会出现法治。

社会的安定和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都需要法治,要实施法治就得健全法制建设,法制和法治,人治都是相辅相成的,法制不健全就会出现人治,这也是必然结果,不管是在封建社会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都是一样的结果,所以要实施法治就的建立健全的法制体系,而什么是一个健全的法制体系,这是没有量化的标准,这需要漫长的探索和研究,这也是一个考验人类智慧的难题。

而我们国家离法治社会可能还要走很长一段路,目前能做好法制建设就足够了,这样起码会少一些人治的色彩。

“法制”、“法治”、“人治”的词义分析(1)一、“法制”的三种含义“法制”一词在我国古代就已出现。

“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

”(2)但在解放前,法制一词较少使用。

解放后、“文革”前,一般称“革命法制”或“人民民主法制”。

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通称“社会主义法制”。

近年来,“法制”一词,大体指以下三种含义。

第一,法律和制度,也有的仅指法律制度。

这里应注意的是,在现代社会中,与中世纪不同,重要的制度通常都有相应法律规定或都在相应法律范围内发生作用,就这一意义上讲,“法律和制度”和“法律制度”这两个词组可以说基本上是同义的。

但另一方面,“制度化、法律化”二词有时是有区别的,法律化固然是一种制度化,反过来,并不是所有制度化都是法律化。

例如体现党内民主或社会组织、企事业民主管理的制度,并不属于或不一定属于法律范畴。

再有,这里讲的法律和制度一般是指静态意义上的,主要指有关法律和制度的条文规定,少数是习惯法或其他惯例。

第二,动态意义上的法律,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的一个系统。

类似西方社会学法学家所讲的法律概念。

例如美国社会学法学家庞德(R.Pound)就将法律称为“社会工程”(3),并对法律的概念作了很广泛的解释。

近年来,我国有些中青年法学工作者将系统论引入法学,往往将法制称为“法制系统”或“法制系统工程”等。

第三,指“依法办事”的原则,也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所讲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一意义上的“法制”,就词义而言,相当于17、18世纪以来西方国家所讲的“法治”、“法治国”等原则。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以上三种含义有时单独使用,有时结合使用,依不同情况而定。

例如当我们讲应有“完备的法制”,通常指第一种意义上的法制,即应制定齐全的法律、法规。

当我们讲“法制建设”时,主要是第二种意义上的法制—法制系统工程,即对从立法到监督法律实施各个环节都要建设。

当我们讲应“遵循法制”主要指第三种意义上的法制,即根据“依法办事”的原则。

有时也可以兼指以上三种含义,例如当我们在讲“加强法制”、“健全法制”等用语时,就可以将法制的三种含义都包括在内。

这里还应注意,以上第三种含义,即“依法办事”原则这一意义上的“法制”,在不同民族语言中有不同表达法。

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在不同场合下分别使用过“法治”、“法治国”、“法制”三词。

在列宁的著作中,无论是对苏维埃政权还是对资产阶级国家,都用法制一词。

苏联法学著作一般也是这样用法。

我国解放初期,“法制”和“法治”二词在报刊上都曾使用过。

但直到粉碎“四人帮”止这一长时期内,一般仅用“法制”而不用“法治”。

这一现象看来也是受苏联法学影响所致。

二、历史上对“法治”和“人治”词义的不同理解历史上关于法治和人治的争论,主要指以下三次。

第一次是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儒法两家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

儒家主张人治(或德治、礼治);法家主张法治。

第二次指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这一问题上的不同观点。

前者主张人治,后者主张法治。

第三次指17、18世纪资产阶级先进思想家为反对封建专制提出的有关法治的观点。

在这三次争论中,法治论者和人治论者对法治和人治二词的词义是怎样理解的?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我们就需要了解双方的分歧究竟是什么。

就了解法治和人治的词义而论,这些分歧大体上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第一个主要分歧是;国家治理主要依靠什么?是法律还是道德?人治论者认为国家主要应由具有高尚道德的圣君、贤人通过道德感化来进行治理。

法治论者则认为主要应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通过强制性的法律(实际上指刑法)来治理。

中国古代儒法双方的不同观点就体现了上述分歧。

例如儒家认为,“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4)“政者,正也。

子帅以正,孰敢不正?(5)反过来,法家则认为,“圣人之治国,不能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

”因而,就“不务德而务法”(6)。

在古希腊思想家关于人治和法治之争中也体现了上述分歧。

柏拉图在其代表作《理想国》中力主“贤人政治”,并主张除非由哲学家成为国王,人类将永无宁日(7)。

他极为蔑视法律的作用,认为不应将许多法律条文强加于“优秀的人”,如果需要什么规则,他们自己会发现的(8)。

只是在他的“贤人政治”的理想国方案失败之后,他才在自己晚期著作中将法律称为“第二位最好的”(secondbest),即退而求其次的选择。

与柏拉图相反,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9)在西方历史上,这是法治论的第一个经典性论述。

这里还应注意,亚里士多德对这一问题的提法是:“由最好的一人或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10)他主张法治优于人治的一个主要论据是:法治等于神和理智的统治,而人治则使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

因为一般人总不能消除兽欲,虽最好的贤人也难免有热忱。

这就往往在执政时引起偏见。

“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和理智的体现。

”(11)同时他还主张,即使是一个才德最高的人作为统治者的国家中,“一切政务还得以整部法律为依归,只在法律所不能包括而失其权威的问题上才可让个人运用其才智。

”(12)再次,他为法治作辩护的论据中还涉及到本文下面将讨论的其他两个主要分歧。

第二个主要分歧是:对人的行为的指引,主要依靠一般性的法律规则,还是依靠针对具体情况的具体指引?人治论强调具体指引,法治论强调一般性规则。

这一分歧在中国古代儒法两家关于人治、法治之争中有所体现,特别是一些法家强调法律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尺寸、绳墨、规矩等,即能作为对人的行为进行一般性指引的准则。

但总的来说,儒法双方并未就一般性指引和具体指引的分歧展开明显争论。

与此不同,在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之间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相当突出。

柏拉图反对法治的一个重要论据是:法律就像一个愚蠢的医生,不顾病人的病情而机械地开药方。

然而,人类个性不同,人的行为纷繁复杂,人事变化无常,法律不可能规定出适合每一特殊情况的规则。

所以“对一切人最好的事情不是法律的全权而是了解君主之术和有智慧的人的全权。

”(13)亚里士多德在反驳上述观点时指出,“法律确实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定一切细节,这些原可留待人们去审议。

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虑。

他们就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一人,毋宁交给众人。

”(14)他在《尼可玛可伦理学》一书中也进一步探讨了一般性规则和具体情况之间的关系,“法律总是一般规定,但实际情况中又有一般规定中不可能包括的事。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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