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虐待儿童”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虐待儿童”的概念不仅包括身体暴力和性暴力,还包括对人的尊严的侮辱、精神暴力、忽视、疏忽、剥削、处罚等。也就是说,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虐待”的定义包括许多纯粹的心理表现,特别是家长、监护人、照护者实施管教不当行为时,虐待与管教之间存在灰色地带冲突,管教或者虐待情况经常被忽视。
对大多数普通人来说,“虐待”等同于对儿童使用身体暴力。根据法律定义,1989年11月20日《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规定,虐待儿童是指父母、法定监护人或监护人实施的一切形式的身体或心理暴力、侮辱或虐待、忽视或疏忽对待、虐待或剥削,包括性虐待,包含其他照顾孩子的人。1948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宣称“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1959年11月20日《儿童权利宣言》第九项原则规定,必须保护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忽视、虐待与剥削”。
在台湾地区,根据“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或对儿童有虐待或不正当之行为,将依其情节轻重处6万至60万元罚款,并公布其姓名。
通常立法将虐待儿童视为侵犯父母权利的形式之一。父母或者监护人行为威胁到儿童的身心健康或其生命,就意味着家庭生活受到外部干扰。然而,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监护与托管机构、内政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仍可以查明儿童可能遭受暴力与虐待情况。有关家庭中虐待儿童的事实,也可以由儿童的亲属、邻居与其他掌握有关特定家庭所出现的困难情况的可靠信息的人向上述机构提供。
至于儿童身心健康,受虐儿童即便得到救脱,如果没有得到妥适的心理治疗,在青春期,可能出现严重脱序行为,因此如何解决心理问题对社会来说至关重要。除此之外,还要强化法律意识,法律意识与对虐童的态度有着连动性的关系。一个人的法律意识越高,对任何“虐待儿童”行为的态度就越不宽容,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