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本案中,购买手机的消费者只有10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其花费1800元购买手机的行为,既不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也与其年龄段不相适应。此外,消费者的监护人对其购买手机的行为也未予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本案的消费者购买手机的行为是无效的,商家应予退货退款。
二、培训机构未按约定履行协议案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本案中,该培训机构与田某之间签订了培训考试协议,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田某考试未通过,根据协议条款规定,该培训机构应按时退款,本案中培训机构拖延退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面履行义务,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收取的培训费退还田某。
三、消费者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义务案
【案情简介】2021年8月2日,一名重庆消费者向黔南州独山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在黔南州独山县百泉镇旗山村朴语野奢酒店预订2个房间,总预订价7760元。由于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到酒店住宿,联系酒店想要取消原定的2间房,但酒店不同意退还全款,每间房间需收取1000元的损失费。经独山县消费者协会调查核实,消费者投诉属实。独山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向经营者宣讲有关法律法规。经消费者同意,酒店将消费者订购的房间延期至2022年12月,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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