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发布客户端讯今年5月是我国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近日,记者从我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数起我市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典型案例。
●饲养动物侵权饲养人担责
基本案情
李某、王某系邻居关系。李某饲养一条宠物犬。2022年的一天,因小狗一直吠叫,李某将小狗赶到门外。邻居王某夜里被狗叫声吵醒后开门查看。王某拿出家中棍棒欲驱赶吠叫的小狗,小狗扑向王某导致王某后退过程中倒地受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六千余元。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和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的规定,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12000元。
●李某与叶某、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叶某与李某系亲戚关系,李某以组织人员帮助他人搬运卸货为业,叶某在有空时也参与搬运卸货工作。张某系冷鲜城从事经营的商户。2022年6月张某找到李某要求为其卸货,李某安排包括叶某等前往卸货。叶某等人在卸货过程中将包装箱堆放过高,有倒塌的危险,张某发现后指令叶某等人将包装箱扶正、将高处的包装箱调低,在此过程中张某一直在旁边指挥,但没有安排有效的措施。叶某在摆放过程中包装箱发生倒塌,导致其从高处摔落在地、并受伤。后叶某将李某、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和张某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35924.70元。
本案中,李某在承揽卸货业务后,召集叶某等人进行具体作业,并向叶某等人支付劳务报酬,故李某与叶某等人之间符合雇员提供劳务、雇主给付报酬的雇佣关系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李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叶某等人作业过程中疏于管理,未尽到监管责任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为雇主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虽然在现场、并有提示,但没有采取有效的方式避免危险的发生,在指令叶某整理货物时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根据各方的过错大小,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对于叶某的损失,酌情确定由李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叶某自行承担30%的损失。
●文某诉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文某、王某于2011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8月生育一女小夏(化名)。2015年8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同时约定小夏的抚养权归父亲文某所有。小夏自上幼儿园后,实际一直跟随母亲王某生活,上学期间早晚由王某接送,中午由文某的父母接送。2022年12月,王某以小夏跟随其生活更有利于学习成长且符合小夏本人意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夏由其抚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规定,已年满十周岁的小夏明确表示一直以来都由母亲王某实际照顾,以后也想跟随母亲一起生活,故在充分尊重小夏本人意愿的基础上,同时考虑到王某作为小学教师具有较好抚养能力的实际情况,对王某要求变更婚生女小夏由其抚养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甲诉乙、丙名誉权纠纷案
●甲公司诉丙债务加入纠纷案
●甲诉乙公司隐私权纠纷案
●“好意同乘”发生事故如何担责
——秦某与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某与秦某系同乡加好友,2021年1月17日,杨某驾车从宁海回老家郑州过年,秦某搭乘杨某的顺风车一同回家。车辆沿宁洛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界阜蚌段上行线232公里+500米处时,车辆前部撞到黄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半挂车尾部,造成杨某及秦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秦某被送医治疗。至二审终结,秦某尚未完全治疗完毕,其仅就医疗费诉至怀远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和黄某按照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杨某对自己的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黄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搭乘杨某驾驶的机动车应当认定为好意同乘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的规定,应当减轻杨某的赔偿责任。遂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减轻杨某10%的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秦某医药费132186.81元;杨某赔偿原告秦某医药费237173.62元;驳回原告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阎然编辑徐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