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化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法治文化,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1法治文化在法治城市建设中的作用

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灵魂和源泉,体现着法治的理念、精神、原则、制度、现实运行等。正确认识并充分发挥法治文化在创建法治城市中的作用,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法治城市、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全面构建。

(2)法治文化是法治城市建设的思想基础。弘扬法治文化,传播法治理念,有助于培养法治精神、形成法治思维方式、提高法律素养,以奠定法治城市的思想基础和重要精神支柱,从而为法治城市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3)法治文化是法治城市建设的必要条件。法治城市建设中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制度的完善,都需要先进的法治文化作支撑,发挥法治文化的理论指导作用、舆论引导作用、示范引领作用。因此,法治文化是法治城市建设的重要保障、内在动力、必要条件。

2武汉市法治文化培育的现状

值得注意的是,武汉法治文化建设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还比较滞后,尚未形成基础理论体系;部分部门及领导干部对法治文化建设的认识深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法治文化培育的运行模式有待转型,目前主要由政府主导和推动,社会各界对法治文化建设的参与意愿和热情不足;法治文化宣传队伍的培育力度和专业化程度不够;虽然拓展了法治文化的载体,但总体上看,内容不够丰富、形式相对单一,传统文化融合不足;法治文化与城市法治实践的结合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典型成果的推广和转化还不够;对特殊群体的法治文化培育有待加强,如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涌入的农村居民;等等。

3加强武汉法治文化培育的建议

总之,培育成熟的法治文化对推进法治武汉建设的全面展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培育法治文化建设是个全面、渐进的工程,需要找准法治与文化的契合点,从文化建设的自身特点出发,确立明晰的目标,坚持正确的领导,发动社会广泛参与,创新法治文化的形式和内容,注重法治文化建设的成效,从而为法治武汉的建设注入强大活力,为武汉社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和支持。

参考文献

[1]董冰、董濮.城市法治文化建设路径探析[J].学习与探索,2015(11).

[2]李湘刚.论我国城市法治文化建设[J].江西社会科学,2012(1).

[3]汤达金、梁玮、朱振进.浙江法治文化及其建设路径[J].浙江社会科学,2006(2).

[4]刘斌.当代法治文化的理论构想[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1).

[5]谢晖.传统与制度:法治文化的两种面向[N].检察日报,2011-11-24.

[6]孙育玮.法治文化:都市法治化的深层底蕴[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

关键词:烟草文化;法治;建设

周所周知,烟草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它的特殊性在于:既要保持良好的经济运行状态,为国家财政收入多做贡献,又要严格控制卷烟生产规模,最大限度减少卷烟对人民身体健康的危害;既要坚持烟草专卖制度不动摇,又要进行市场化取向改革,着力破解“三大课题”(改革的红利在哪里,发展的潜力在哪里,追赶的目标在哪里);既要履行国际控烟组织框架协议,又要提升卷烟结构升级,推动“卷烟上水平”。实践证明,只有将行业的特殊性与法治化结合起来,才能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压力,有效化解现实矛盾,确保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多年来,虽然行业通过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有力地保证和推动了行业发展,实现了“三大x煌”,切实维护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但行业内部分单位和领导法律意识不强,执法监督不严,依法经营和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依然存在,甚至出现极个别领导干部知法犯法、违法乱纪的典型案例,严重损害了行业形象。因此,建设法治烟草意义重大,势在必行。因此,深入推进法治烟草建设,既要注重加强行业法律、法规、制度完善,更要重视与行业规范相适应的法治文化构建。

第二,完善考评机制,形成以法治为重要指标的评价体系。当前,烟草行业从业人员法治意识、法治文化淡薄,其重要原因是缺乏信仰、践行法治的动力。这要求各级烟草企业要相应地改变考核评价机制,将法治因素纳入人员综合评价体系之中,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指标。比如,实行行业学法制度,定期对行业内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注重在具体工作中考核人员遵法守法、依法行政、践行法治的实际情况。注重将法治意识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人员选拔到领导岗位、重要岗位上来。

第三,注重引领垂范,发挥行业干部在烟草法治文化建设中的模范表率作用。党的十报告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这是由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相对于烟草企业,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推进行业法治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和践行者,他们在工作中是否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解决问题,直接影响着其他工作人员对待法治的态度和信念,他们的一言一行对烟草法治文化的形成与巩固起着积极的示范和导向作用。

第四,加强统筹协调,发挥法制部门在烟草法治文化建设中的引领、组织和推动作用。法制部门是负责行业法制工作的专门机构,承担推进依法行政的规划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等重要职责。因此,法制部门要承担起作为烟草法治文化建设的倡导者、组织者和推动者的重任,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积极策划、组织和引领行业的法治文化建设,努力使烟草法治文化成为推进法治烟草建设的重要抓手和有力载体。

第五,健全法治体系,营造烟草企业良好的法制环境。一要建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结合业务职能和工作特点,从专卖执法、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入手,组织查找、收集法律风险源、风险点,研究制订符合自身经营管理需求的法律风险识别框架;二要建立普法宣传教育体系。以社会主义法治方略、思维和理念为指针,以法治烟草建设总体目标为引领,进一步明确“七五”普法宣传的方向和重点任务,强化措施,提高水平,注重实效,将烟草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引向深入;三要强化法律保障体系。加强法规机构建设和法规队伍建设力度,充分发挥部门和岗位职能作用,规范法律顾问管理。

面对近年来烟草行业在行政执法、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法律争议和诉讼呈现出数量增多、案值较大、关系复杂、应诉困难等明显特点,应对挑战、防控法律风险,最有效、最现实的选择就是全面深入推进法治烟草建设。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中的重要作用,做到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按制度办事、严格按程序办事,提高各项工作法治化水平,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行业和谐,不断激发改革红利和发展潜力,保持行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法治建设、传统法律文化、本土资源

世纪初的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深刻的法治现代化革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目标,在这场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是否必须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以及如何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究竟如何等等?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本文拟就以上诸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认识

2.传统法律文化内容丰富,其中包含着很多优秀的成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为政在人”的人治观、“亲民”的政治道德观、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素养、古代行政立法、监察制度及廉政建设及历史上“变法”的经验等等,(6)这些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

3.传统法律文化中缺乏现代化成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虽然曾有过辉煌的历史,其中也包含着很多优秀的内容,但由于传统法律文化毕竟是在古代农业社会中产生、发展的,与以商业文明为基础的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体上呈现出“公法文化”的特征。(7)受“公法文化”的影响,中国是个具有悠久人治传统的国家,历史上没有多少现成的符合现代法治的资源可供继承,本土资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传统法律文化反法治成分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都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各地商业习惯不一,未形成统一的商法规则,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另一方面,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封建极权统治下,人们恪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严格的等级观念,法律仅仅是统治者手中驭民的工具而已,难以形成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私权神圣、权力制衡等观念。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缺乏现代化成分,注定了在当前的这场以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为前提的法治现代化革命的进程中它无法扮演主要的角色。

二、中国法治建设必须充分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许多先进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的阻力,以礼明法,增强道德的约束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代西方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对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又如,“混合法”模式中的成文法、判例法共存集大陆法系成文法之严谨与英美法系判例法之灵活之长而避两者之短,而其中的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又可以弥补制定法之不足,在法律之外,通过其他社会规范来调节社会关系。“混合法”模式下的法律实践活动可以有效地弥补法律的漏洞,实现法律的妥当性价值,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传统法律文化中这样的内容还有很多,它们都是我们当前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现成的本土资源,西方学者庞德曾说过,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8)西方学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见,对于这些优秀的遗产,我们更没有理由不继承。

3.移植的法律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任何外来文化进入一个国家之后都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才能被消化、吸收,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印度佛教的改造,日本、韩国对从中国传入的儒家文化、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这种改造是对外来文化进行过滤、吸收和选择的过程,如果没有这个过程,一种文化是不可能轻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种文明里的。对于法律文化的移植来说,也同样如此。美国学者格伦顿等人认为,如果不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法律便不可能被移植,他们指出,“必须记住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和一般意识与观念的集中体现,任何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样,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12)

对于所谓的“本土化”,按照学者的解释,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质而发展”,(13)还指“与本国(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相结合。”(14)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才能使民众对移植的法律产生亲和力,便于民众接纳,减少推行的阻力。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一个只能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再公正,也肯定失败。”(15)

三、如何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本土资源

1.仔细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庞杂、良莠不齐,其中包含着许多优秀成分的同时还包含着更多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已被时代抛弃的糟粕,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时,必须仔细地鉴别。对于其中的专制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泛刑事主义等明显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应毫不犹豫地予以抛弃,对于其中含有的优秀成分,亦必须仔细鉴别,巧妙合理地予以运用。

2.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应注重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改造。如前所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毕竟是在古代农业社会中产生、发展的,它根植于古代农业社会,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相一致,其内容与现代法治精神有着天壤之别。故传统法律文化要实现现代化必须与时代的发展同步,不断注入新的内容,变革图新,否则就没有生命力,最终将面临枯竭的危险。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上,应主要利用其形式,用新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去替换传统法律文化中不符合时展的内容,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固有载体来表达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唯如此,才能从中找到现代法治精神的支撑点以便嫁接现代法治的内容,也唯有如此,才能使民众真正地接纳、吸收。

3.必须正确地看待法律移植与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由于传统法律文化中反法治成分是主要的,在大力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今天,在传统法律文化不能充分有效地提供本土资源的情况下,适时地移植西方法律文化比从有限的本土资源中寻找零星点滴的资料更能提高效益,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开支。因此,与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相比,法律移植在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是一条更重要的途径,这也是任何一个后进的国家和民族在现代进程中不可避免的学习的过程,诚如学者在论及中国法学如何走向世界时所指出的那样:“不能否认,现代中国法律基本上是继受法,严格说来,我们继受的主要是西方法,因此,我们逃不脱当学生的命运。”(18)

注释:

(1)保罗·肯尼迪:《大国的兴衰》,中国经济出版社,1989年,第7页

(2)[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第85-86页

(3)[美]D·布迪、C·莫里斯著:《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页

(4)《马恩全集》第4卷,第121页

(5)[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泽文出版社,1984年,第2页

(6)参见,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遗产》,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年第3期;张晋藩:《中国古代行政管理制度的历史评价与借鉴》,载张国华主编:《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鹭江出版社,1986年

(7)、(16)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78-117页、第36-77页

(8)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94页

(9)陈晓枫:《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9页

(10)、(1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55页、第10页

(11)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55页

(12)格林顿等:《比较法律传统》,高鸿钧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6-7页

(13)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群众出版社1995年,第26页

(14)何勤华:《法的国际化和本土化》,载《长白论丛》1996年,第5期

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我国的法治文化是一种以“正义”为价值取向,以西方法治文化为范式、以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为根基的基础上生成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党领导下的以人民民主为内涵的法治文化,在价值观念上,体现主体平等观、诚实信用观和法律至上观;在意识观念上,体现自由、平等和人权,概括地说,也就是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众的普遍信仰。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现代与传统相互制约,相互交融、相互补充、与时俱进的法治文化,与它相适应的社会是法理社会。它在显型结构层面上表现为:良好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组织和法律设施、严格的执法和司法程序;在隐型结构层面上主要表现为与显型法治文化相适应的社会成员的知法、守法、信法、护法、用法心理,较强的民主意识、正义观念和权利义务观念,法律的权威至上观念,依法办事的精神和法治的思想等,是一种内容有机构成、结构和谐统一的法治文化,概括地说,就是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众的普遍信仰。

由于我国的法治文化是在传统文化中生成的,在现阶段,不可避免地带有礼俗文化的印迹,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还大量存在着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知法犯法的现象,法律的权威受到很大的挑战;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国法律还不完善,以及人们的法律素养的不足等主观因素的制约,导致法律的权威性受到挑战,客观法律还没有被普遍信仰。表现在生活中,人们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往往想不到通过法律途径去予以解决,或者是诉讼过程中,更多关心的是律师与法官的关系,而不是证据。这些情况,不同程度地影响人们行为方式的选择,与法理社会不相适应,法律的权威得不到体现,法治的价值得不到实现,与建设法治社会还有很长的距离。

卢梭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因此,要实现依法治理,关键要培养公民的法治理念,法治心理和法治习惯,要崇尚法律、信仰法律,树立法律的权威,在全社会形成法治风尚,法律才能找到自己的根。现结合玉环实际,就玉环的法治文化建设作一点粗浅思考:

其一,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应是规范司法、执法人员的依法执行公务

我国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公平、正义和对人类的关爱精神,必须通过有效的实施予以实现。司法、执法人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不仅应当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更重要的要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办案、公正执法,严格按法律程序办案,不办人情案、关系案,才能真正实现“正义”。要通过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过错办案责任追究制、落实各项监督机制等途径,规范司法、执法人员按法律、按程序合法合理执行公务。

第二,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关键环节应是培养领导干部、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

国家权力的根源在于公民的权力,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公务员受人民的委托,享有为人民服务的职权,在性质上是一种责任,其履行行政职权必须以职责为本位,规范与约束权力、保障和发展权利,力戒隐性的法外特权,在法治建设中率先垂范,严格按规章办事,按制度办事,依法履职、依法管理,只有如此,才能得到群众的信服。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不仅要带头学法、带头守法,还要依法决策、依法管理,通过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制度、法律顾问制度、决策听证制度等等,养成从法律角度思考问题,依靠法律解决问题,按照法律处理问题的习惯。

其三,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必要环节应是引导公民积极参加法治实践

人民群众参与民主活动,是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也是老百姓直接感受民利、实现自身政治需求的有效途径。必须建立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现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制度,建立听证、协商、沟通等保证公民平等参与行政行为的各项制度,从而保障制度建设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提高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当前,在全县推出的“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活动,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程序,使村(居)民通过基层民主实践,实现管理的目的。今后,应多引导公民参与到以这种载体实现民主的实践中来,感受民主政法和社会法治,真正体现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其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应是开展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

法制宣传教育是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从“一五”普法到“四五”普法,我国二十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先后经历了普及常识、重点教育、观念教育和素质教育的过程,一定程度上唤起了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法治建设必须观念先行,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应创新角度,以科学发展观作指导,运用现代科技的作用,创新载体、创新方法,通过寓教于乐、潜移默化的教育方式,群众喜闻乐见的方法,比如法制网络、法制刊物、法制影视等,针对不同对象分类施教,通过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学校,在全县营造崇尚法治的风气,法律进企业、法律进村居(社区)等,大力倡导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认识。近年来,我县提出“弘扬法治文化,打造法治玉环”的普法目标,就是一种法治文化的宣传、法治文化氛围的培育。

关键词:传统法治文化;作用分析;法治建设

本世纪初的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深刻的法治现代化革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目标。

1传统法律文化包含很多优秀成分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为政在人”的人治观;“亲民”的政治道德观;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素养;古代行政立法、监察制度及廉政建设及历史上“变法”的经验等等,这些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

2中国法治建设离不开传统法律文化

2.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许多先进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实现法律的妥当性价值,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传统法律文化中这样的内容还有很多,它们都是我们当前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现成的本土资源,西方学者庞德曾说过,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西方学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见,对于这些优秀的遗产,我们更没有理由不继承。

2.2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不能割裂历史传统。文化建设不是一项空中楼阁的事业,文化自身有历史延续性的特点,任何一国文化的发展都是在既有的历史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的,今天的一切与历史传统都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化的发展决不能割裂历史,不能完全摆脱传统。

2.3移植的法律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任何外来文化进入一个国家之后都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才能被消化、吸收,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印度佛教的改造,日本、韩国对从中国传入的儒家文化、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这种改造是对外来文化进行过滤、吸收和选择的过程,如果没有这个过程,一种文化是不可能轻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种文明里的。

对于所谓的“本土化”,按照学者的解释,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质而发展”,还指“与本国(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相结合。”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才能使民众对移植的法律产生亲和力,便于民众接纳,减少推行的阻力。

3法治建设中要利用好传统法律文化

[关键词]城市法治文化;城市;法治文化;文化建设

李湘刚(1967―),男,湖南城市学院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和理论。(湖南益阳413000)

本文系湖南省高校教学改革课题(项目编号:2008180)、湖南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项目编号:11C23)和“湖南城市学院理论研究基地”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化和市场化的日益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得以不断推进。根据国家统计局的《从十六大到十七大经济社会发展回顾系列报告之七: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的数据,全国城市总数达661个,城镇人口数为5.77亿,占全国总人口的43.9%。[1]城市化与市场化的高度融合和发展,要求城市化以市场化为导向。城市化主要不是由政府安排的,而是在市场作用下农民自由流动并最终选择定居于城市的结果。与此相适应,我国必须大力加强城市法治建设,而大力发展我国城市法治文化,是建设现代化先进城市的必然选择。总的来说,城市法治文化是相对于城市人治文化而言的一种先进文化形态,是法律制度、法治精神在我国城市社会实践的累积和全体市民对法律信仰水平的体现。当前,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我们应当把当代中国城市法治文化建设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我国城市法治文化的内涵

众所周知,文化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外延非常宽广的多维概念。在一般意义上,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在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的文化,是指有关人类社会生活的思想理论、道德风尚、文学艺术、教育和科学等精神方面的内容。先进文化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方向、体现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反映时代进步潮流的文化。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依法治国、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司法以及所有社会成员依法行为的社会方式。法治文化在整个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战略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文化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必然离不开法治文化。因此,当代中国城市必须高度重视城市法治文化培育,必须把城市法治文化作为城市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笔者认为,“法治文化”不同于“法律文化”。从总体上来说,法律文化是人类从事法律实践活动所创造出来的智慧结晶和精神财富,是法律现象社会存在与发展的文化基础。[2]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法律本身就是一种文化。而“法治文化”所要探讨的是我国法律文化的整个走向问题。由此可见,“城市法治文化”涉及当代中国城市“法治”与“文化”作为一个整体的融合。一方面,“城市法治”对于“城市文化”具有重要的塑造作用;另一方面,“城市文化”对于“城市法治”又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法治最基本的精髓就是尊重法律,而法律其实就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在当代中国城市社会,只有内化为全体市民的生活方式,不再仅仅作为外在的强制,而是成为一种普遍的文化自觉,法律才能得以严格遵守。西方学者伯尔曼有一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一句话主要强调了法律对于社会生活秩序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关切。[2]因此,在当代中国城市社会生活中,只有把法治建设与文化建设内在地契合在一起,城市法治才能真正得以推行。可见,把“城市法治”与“城市文化”作为一个整体来思考,这就是我们当前力图要建设的与城市法治相称的当代中国城市法治文化。

二、我国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意义

(一)我国城市法治文化建设是当代中国城市法治的客观需要

任何社会建设都是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进行的,那么,城市法治也必然离不开城市法治文化建设,我国城市法治文化建设就是当代中国城市法治的基石之一。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城市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我国在城市化进程中也面临城市社会发展方面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如城乡分割,结构雷同,城市体系不健全,强调行政作用,重外延拓展而轻内在功能完善,交通拥挤,食品安全堪忧,治安恶化,环保脆弱等“城市病”困扰城市后续发展。[1]因此,我国城市必须紧紧把握社会转型时期的新形势、新要求,从建设法治城市的根本要求出发,不断转变观念,整合城市法治资源,宣扬城市法治文化,引导广大市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可见,离开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战略将会是残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也是要大打折扣的。

(二)我国城市法治文化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城市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

我国城市承担着改革试验田和排头兵的历史使命,必须在法治文化建设方面走在前列,必须具有当代中国的特色和亮点。由此可见,城市法治文化应该成为“文化立市”战略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只要以发展城市法治文化为重要抓手,我国城市就一定能够承担起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历史重任。

三、我国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具体实践

(一)建立有利于我国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机制

我国许多城市高度重视普法工作,突出宪法精神和法律信仰的培养,强调法律传播与文化艺术紧密结合,将法制宣传教育渗透到文学、戏剧、绘画、音乐、雕塑等艺术作品中,以市民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宣传城市法治文化,倡导城市法治文化,使广大市民逐渐形成对法律的信仰。有的省级城市对市、区普法治理机构进行整合,形成城市法治合力,将普法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城市法治文化工作的深入开展;有的城市依托各专业文艺团体和社区文化站,加强城市法治文化队伍建设;有的城市成立了多支法治文艺队伍,深入城市各街道、社区巡回演出。

(二)打造全体市民共享的我国城市法治文化传播平台

有的城市组织“124”法制宣传活动、“公民法律大讲堂”、“校园法律文化节”;有的城市把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等媒体作为城市法治文化传播的主阵地;有的城市开辟《法官说法》、《法制新观察》、《明白说法》、《法律服务》等专栏,向全体市民普及法律知识。

(三)促进我国城市法治文化元素充分涌流

(四)加强我国城市法治文化示范点创建工作

例如,深圳市为了切实推进城市法治文化建设,及时制定了《法治文化示范点创建工作指导标准(试行)》,由此确定了南山法院法律文明博物馆、蛇口街道法制公园等一批法治文化示范点。

四、进一步推进我国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对策建议

我国在城市法治文化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有些城市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对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认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应有的公正、高效、权威,还没有在我国城市社会生活中全面形成;城市法治文化与城市法治实践的结合,在我国城市建设中还不够紧密;城市法治文化在宣传上,内容单一,未形成系统性。因此,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笔者针对这些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特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加快实现“两个转变”,占领我国城市法治文化建设高地

一是从法制宣传转变为城市法治文化系统建设。我国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离不开法制宣传,但法制宣传只是城市法治文化最基本的内容之一,城市法治文化除了法制宣传以外,还应该包括立法文化、司法文化、保障人权、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文化交流与合作等。二是从城市法治物质文化向城市法治精神文化转变。城市文化的结构大致可以区分为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三个层次。物质文化是低端的,也是比较容易做到的,我国城市要想在法治文化建设方面有所突破,必须着重抓好城市法治精神文化层面的建设。

(二)全面强化“三个着力”,高起点推进我国城市法治文化建设

1.着力构建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城市法治文化价值观。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城市法治文化价值观,不仅要以法律制度的存在为前提,尤其要使法律通过公平正义的执法和司法过程,在我国城市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促使全体市民信任法律,最后达至信仰法律。2.着力培养我国城市全体市民信仰法律的文化自觉。要引导我国城市社会全体成员,特别是所有城市领导干部和城市执法人员,必须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理国家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将正义、公平、民主、自由、秩序、和谐、安全等诸多价值要素和蕴含的人文精神,输入到所有市民的脑中。以法律规范作为个人社会行为的准则,以法治精神作为个人社会活动的底线,逐步把法治作为一种精神崇尚、思维意识、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

3.着力维护司法权威。概括地说,司法权威就是司法机关享有威信,即司法内在权威性和外在权威性。由于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在领导体制、财政体制、机构设置和工作程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司法机关与同级党委、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完全理顺,司法行政化、地方化等问题突出,因而司法权威问题还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因此,高起点推进我国城市法治文化建设,必须着力维护司法权威。

(三)提高城市领导干部的城市法治意识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就是一个以城市法治文化代替城市人治文化的过程。对于城市领导干部来说,城市法治文化素质已经成为越来越不可缺少的素质。提高城市领导干部的法治文化素质,必须以培养其城市法治精神为重点,使所有城市领导干部能够自觉地把宪法和法律,作为最基本和最权威的行为规范,着力培养其崇尚民主法治,追求公平正义、以人为本、以法为尊的价值观;必须坚持学用结合,在当代中国城市法治建设实践中,着力锻炼所有城市领导干部,提高其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必须将所有城市领导干部城市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作为其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健全城市领导干部法治考核档案,并作为其选拔、奖惩、晋升的重要依据。

(四)创新我国城市法治文化的宣传教育机制

深入开展我国城市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弘扬城市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城市法治氛围。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拓展思路,创新机制和手段,灵活运用多种形式和方法,让我国城市法治文化更加深入人心;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发挥社会主义城市先进文化的功能去引领人、凝聚人、激励人和塑造人;必须认真总结我国城市多年来普法工作的基本经验,全面推进我国城市法治文化建设;推进我国城市法治文化与企业文化的有机融合,构建诚信守法经营的企业法治文化[3];推进我国城市法治文化与校园文化的有机融合,构建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法治文化环境;推进我国城市法治文化与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的有机融合,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事业建设和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文化建设,最终协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五)营造崇尚城市法治的氛围

依法行使国家公权力,必须充分体现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要通过严格执法,确保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提高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法律只有在我国城市社会的实施过程中,满足了全体市民的安全、秩序、公平和正义的需要,使公民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所受到的损害得到了司法救济,利益分配的扭曲得到了有效矫正,法律权威性、公正性和神圣性才能得以树立和彰显,我国城市法治才能顺利进行。我们必须加强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重视制度的建设和落实,用制度来管权、管事、管人,用制度来规范、约束和引导执法者的行为,用制度来提高行政和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使行政权、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要严格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六)繁荣我国城市法治文学、艺术、影视创作

建设我国城市法治文化,必须繁荣城市法治文学、艺术、影视创作。要根据时代要求,鼓励、引导和支持广大城市法治文学、艺术、影视创作者,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努力创造出更多的反映我国城市法治实践活动和全体市民法治生活的优秀作品。要拓宽创作渠道,扩大创作队伍,重视发挥城市执法机关和城市专业文化影视团体、业余文艺团体、各级文化馆站的作用,积极开展我国城市法治题材的文学、艺术、影视作品的创作,以丰富生动的、市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去吸引人、感染人和教育人,将那些鲜活的我国城市法治事例,生动地展现在广大市民面前,并以此加强我国城市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原则的宣传,大力提升我国广大市民的城市法治文化素养。

[参考文献]

[1]李湘刚.城市化进程中的中国农民工受社会歧视问题[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4).

论文关键词企业法治文化依法治企经营管理

历经33年的改革开放,中国企业一方面经过市场经济的洗礼,愈加成熟,但另一方面,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企业面临的内外部经营环境更加复杂。从外部看,自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全面对接世界市场,企业既要与外国同行开展竞争,又要肩负起“走出去”的艰巨使命。从内部看,我国企业亦面临的挑战同样突出。近年来,随着企业精细化管理的逐步深入,企业在管理方面面临的挑战有所加大,而一些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既不能依法合规经营,又不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如何应对经营管理中的各种法律风险,构建完善的企业法治文化,使“依法治企”的观念内化了企业全体人员的群体思想和自觉行动在当今企业管理的全过程中已愈发凸显其重要性。

一、企业法治文化的内涵

企业法治文化是指渗透着法治精神和法治理想的制度、规范、意识、价值观、心理等文明形态的总和。企业法治文化以依法治理企业理念为精神内核,以国家法律规范和企业规章制度为载体,以民主立法、依法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和自觉守法为建设过程。

对于企业而言,企业的法治文化建设应当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围绕企业的发展目标、生产经营任务和不同阶段的中心工作,依法治理企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以国家法律规范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为载体,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等各项任务,服务于企业改革发展。企业还应当注意与本身具体情况相结合,遵循法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创新发展模式,从而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健康进行。

二、“依法治企”理念的含义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

正如上文所述,依法治企理念是企业法治文化的精神内核,也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基本需要。因此,本文有必要在此详细探讨依法治企理念的含义。依法治企理念的基本含义是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来治理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使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度。

当前企业在贯彻依法治企理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未能真正贯彻依法治企理念,重形式,轻实效

一些企业不能真正重视“依法治企”理念,开展普法工作只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非真正追求通过员工中普及法律知识,从而构建并提升全体员工的法治理念,培育本企业法律文化这一目标。这种现象的产生根源在于企业管理者以及员工对依法治企理念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意识到企业法治文化建设对于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性。企业面临着特殊而复杂的工作环境,各个工作环节都有可能产生各类法律风险,对于企业来说,要贯彻依法治企原则,必须充分认识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性,真正做到贯彻依法治企的理念、提升企业法治化建设水平。

(二)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团队建设薄弱

在企业建立初期,生存压力是首要问题,“人治”大于“法治”这一情况比较多见,企业在经营管理中不大重视法律事务管理,更不用说设置专职的法律事务管理团队。但是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及规模后,企业管理就必须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型,从依靠个人的决断转而依靠制度建设、合规经营来谋求企业的永续发展。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要想切实落实“依法治企”,就必须要依靠法律事务管理团队的力量。就此而言,一支高效专业、有执行力和管控力的法律事务管理团队便成为企业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横向来看,我国企业目前的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力量仍相对薄弱。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司律师制度是一项发展非常成熟的律师执业制度,私人律师、公司律师、政府律师在执业律师中的比例为7:1.5:1.5。

对于企业而言,实现“依法治企”,法律事务管理团队就必须要在企业经营管理各个环节中发挥切实有效的作用。为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之中涉及法律的事务由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者企业法律顾问处理或参与处理就必须解决以下好三方面的问题:首先,要明确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团队在企业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其次,要明确企业律事务管理团队在企业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另外,还要明确企业律事务管理团队处理或参与企业中涉及法律事务的运作机制及流程。

只有建立成熟、专业的企业律事务管理团队,才能从制度上避免企业因没有遵循依法合规经营而导致的决策失误及经济损失。企业法律部门以及企业法律顾问不仅可实现企业风险的事后控制,也是风险前端控制的组织及人力保障,堪称为企业内“看门人”。因此从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建立一支优秀高效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团队是企业适应日益复杂的经营环境,管控各类法律风险的必然要求。

三、“依法治企”理念实现的路径选择

(一)树立法治意识,坚持依法治企原则

随着依法治企原则日益受到我国企业重视,我国很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坚持贯彻法治经营以及依法治企原则,要求企业的一切活动必须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并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得了成功。

华为是全球领先的信息与通信解决方案供应商,其在贯彻依法治企原则方面取得的成果极有借鉴意义。华为成立于1988年,成立之初的注册资金为2万元,然而自1992年至2001年,这十年之间,华为年销售额从1亿多元增长至255亿元,在华为公司迅速扩张过程中,企业规模的膨胀也对企业宏观战略的调整施加了压力。1996年,华为公司制定了《华为基本法》作为企业管理大纲,它摒弃了以企业领导者的人为意志覆盖企业管理的过去模式,改从企业的实际状况出发,根据企业自身的业务特点制订和执行科学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从而将企业组织和人的行为规范化,形成了一套决策科学化、流程标准化、考核系统化的管理模式,即“依法治企”模式。

此外,作为国有大型企业代表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其也十分重视依法治企理念的构建及法治文化的建设。2012年,中国石化专门制定了法治文化建设纲要和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纲要,按照纲要的要求,中国石化要将企业法治文化有机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和企业发展战略,使企业法治文化发展成为中国石化的重要竞争力。当前,全球经济在欧债危机的阴影下岌岌可危,但中国石化依然保持较好的发展势头,在2012年中国500强企业中蝉联榜首。

从上述企业成功的例子可以看出,只有树立了依法治企原则作为企业运营中的指导原则,才能促使企业规章制度的形成与完善。只有实现企业管理的标准化和制度化,才能做到企业依照制度决策,遵循程序运营,最终达到法律与企业管理的高度融合,保证企业的顺利发展。

(二)建立行之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

企业要实现依法治企,最重要的保障和基础就是建立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由此可见,只有首先建立健全依法治企的管理制度,才能将依法治企真正落到实处。

我国规范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庞杂而繁琐,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情况制定切换实际的规章制度,并将其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基础上,企业还应将制度规定的各项责任予以落实,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责任到位,各司其职,有规必依,违规必究。

从主体看,“依法治企”的落实,不仅仅是企业领导的责任,更需要全体企业员工的共同努力,只有保证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员工都严格依照法律和企业章程及其配套制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才能真正保证企业规章制度行之有效。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就是适用系统化的企业规章制度规范经营管理行为的一个典型案例。作为在美国纽约上市的世界500强公司,中国石化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要求,遵循中国石化的法律、组织和管理形态,将传统的管理模式与现代国际惯例、法规相结合,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经营机制的转换,加强企业管理,使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成为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包容性很强的内部管理制度。中国石化的内控制度,不仅体现合规性原则,使得依法治企理念贯穿企业整个经营活动的始终,同时又使每一个员工既是内部控制的主体,又是内部各项制度实施与执行的被监督者,通过一系列的监管与控制,既确保企业“有法可依”,又使得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真正落到实处。

综上所述,依法治企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若要实现依法治企,企业首先要树立法治意识,坚持依法治企原则,然后建立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并辅之以责任追究与监管控制措施,从企业的决策者、管理者到普通职工都应当重视依法合规处理企业在改革、改制等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涉法事务。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走依法治企之路是时展的必然要求,要想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就必须在树立法治意识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

推进企业法治文化建设是实现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推进企业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坚持依法治企原则,通过建立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强化员工对法治的内心信仰与敬畏,激发员工崇尚法律的热情,使“依法、合规、公平、诚信”得到全体员工的普遍认同和奉守,为实现企业的发展战略目标提供强大的法治文化支撑。

[关键词]诚信,法治,文化

探讨诚信与法治,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概念问题-无论是诚信,还是法治,都不存在一个公认的概念。况且,“在思想和价值观同商品和消费一样日益多样化的世界上,企盼定义的统一,几近于痴人说梦。”[1]因此,本文放弃了埋头厘清诚信与法治概念的努力,而是把的兴趣限定在文化的框架之内,试图在这种独特的视角之中能够对诚信与法治问题作一有意义的探索。

尽管本文舍弃了对诚信与法治概念进行厘清的努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它们在本文中的含义作一解释是无意义的。正如郑也夫所指出的,在从事一项具体的研究前,最好能够先给个定义,因为虽然“人们并不要求你的定义与他们相同,却希望能从你的定义中明白你讨论的是哪一桩事物,从而免除误读与误会。这是定义的价值之一。”[2]鉴于此,笔者将首先对本文中所使用的诚信与法治二词作一简单的界定。

在本文中,诚信一词首先是一种伦理的范畴,它意味着人们在人际关系中应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在西方,诚信还曾经作为资本主义的理性伦理的一项重要原则,对资本主义的发展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3]在法律(尤其是民法)采用诚信作为自己的一项原则之后,[4]诚信还兼具有法律上的含义。诚信原则,就其宗旨而言,是为了维持某种秩序,这种秩序或体现为一定的利益平衡,或体现为一定道德基础的可供依赖;就内涵而言,是以模糊的公平要求为内容;就外延而言,具有不确定性,可补救具体规定的不敷使用;就其与司法活动的关系而言,意味着承认法官创造性司法活动,允许法官在法无明文时依据公平的要求进行裁判。[5]因此,法律意义上的诚信,既是当事人进行各种活动的行为准则,又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由此,接下来的问题便是,这种理性之治是如何形成的呢?在法治的形成过程中,诚信又具有什么样的作用呢?换言之,在发生学的意义上,诚信与法治具有什么样的关系呢?按照韦伯的分析,诚信曾经是“资本主义伦理中的最重要的原则,也就是通常被表述为‘诚实就是上策’的原则”。[13]这种原则一方面得益于西方基督教的改革-通过基督教改革所产生的各种宗教派别,包括加尔文宗、虔信派、循道宗、浸礼宗诸派等,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新的新教伦理,即一种以职业概念[14]为基础的新的禁欲主义。另一方面诚信原则又对新教伦理的禁欲主义产生了重大。正像韦伯所指出的:“浸礼宗尤其是贵格会所持的世俗禁欲主义的具体形式,就是这一准则(即诚信原则)的实际运用。”[15]因此,诚信作为资本主义的一种伦理对近代资本主义文化的理性化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它要求人们在经济中应当通过“以严格的核算为基础而理性化的,以富有远见和小心谨慎来追求它所欲达到的经济成功,而这与农民追求勉强糊口的生存是截然相反的,与行会师傅以及冒险家式的资本主义的那种享受特权的传统主义也是截然相反的,因为这种传统主义趋向于利用各种政治机会和非理性的投机活动来追求经济成功。”[16]

由此可见,近代法治的产生与诚信具有非常紧密的关系。首先,尽管法治的产生并不仅仅是一种因素要求的结果,但是诚信的伦理以及由此所要求的经济上的理性化却对法治的产生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毕竟,如果没有一种形式上具有合理性的法律制度,“可以有冒险性的和投机性的资本主义以及各种受政治制约的资本主义,但是,决不可能有个人创办的、具有固定资本和确定核算的理性。”[17]其次,法治的确立也受到了诚信伦理及其所要求的理性化精神的推动。法治其实就是韦伯所言的“法理型统治”,[18]这种统治,按照韦伯的解释,具有如下特征:(1)一种官职事务的持续、受规则约束的运作;(2)这种运作是在一种权限(管辖范围)之内;(3)职务等级制原则;(4)技术性规则和准则要求必须有专业训练;(5)官职与生产或管理工具的所有权相分离;(6)职务的占有要服务于保障职务上纯粹事务的、只受准则约束的工作;(7)行政管理档案制度原则。[19]由此可见,法治的确立其实就是在法律领域内确立一种理性化的精神,而这在一开始是与西方文化的理性主义分不开的。

虽然以诚信为主要特征的近代资本主义理性文化对法治的确立产生了重大的推动作用,然而,法治与诚信的关系在后来却并不总是非常的和谐。一方面,法治秩序的建立和运行当然非常需要人们能够继续以诚信的伦理来处理人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例如,在合同领域,法律便要求人们能够诚实信用地订立与履行。正因为如此,合同甚至被人们认为是一种可信赖的利益。事实上,为了使自己能够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法律往往需要站在中立者的立场上,公正地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往往把体现人们之间诚实信用的规范用法律确定下来。可以说,法律就是对人们之间的诚信行为作出的规定。不仅如此,法治作为一种理性之治,其实质就是要使法律的创设与适用摆脱意识形态(道德、宗教、权力政治等)的影响,实现法律的独立性与自主性。[20]因此,法治的实现过程其实也是一种实现法律的信用的过程。由此可见,法治天然地与诚信是不可分的。

然而,另一方面,法治在确立之初,却奉行一种绝对的严格规则主义。所谓绝对的严格规则主义是一种力图从司法过程中完全排除法官的自由裁量因素的立法方式。[21]19世纪的欧洲大陆,在法治逐步确立的同时,却也逐步走向一种绝对的严格规则主义。这特别明显地表现在当时相继制定的一批法典[22]中都旗帜鲜明地反对法官的自由裁量。对此,梅里曼指出,罗马日耳曼法系各国法“试图对各种特殊而细微的实情开列出各种具体的、实际的解决办法,它的最终目的,是想有效地为法官提供一个完整的办案依据,以便使法官在审理任何案件时都能得心应手地引律据典,同时又禁止法官对法律作任何解释。”[23]在这种情况下,各国的法典都以制定无所不包的、祥备的、严密的、完整的规则体系为己任。在他们看来,法中所蕴涵的诚信原则已经包含在法典中,法官在适用法律时无需再考虑诚信因素,只要充当宣布法律的“喉舌”就可以了。因此,这个阶段的法治是不可能也未能在法典中把诚信作为一个基本原则进行规定的。正因为如此,本文才把这一阶段的法治称之为形式法治。

由此可见,形式法治内在的逻辑就在于追求一种以法的独立性与自主性为核心的形式合理性。正是对形式合理性的追求造就了形式法治的独特品格,从而使法律的创设与适用摆脱了依附于某种意识形态(道德、宗教、权力等)的尴尬局面,并拥有了自己的正统性[30]基础。然而应当指出的是,如果说这种追求形式合理性的形式法治在理性主义文化占统治地位的里还能够获得它的正统性基础的话,那么,当理性主义的神话动摇之后,人们还能否对形式法治情有独衷却是非常值得疑问的。

这种文化背景反映到法律和法学上面,就使原先由概念法学一统天下的局面被打破,出现了与之相对立的各种反对绝对严格规则主义的流派,如目的法学、法学、自由法学、利益法学、新康德主义法学、价值法学、现实主义法学等等。这些法学的一个共同特点在于明确地指出了立法不是万能的,法律在运行过程中必然会存在各种局限性,如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等,[32]因此,幻想实行一种单纯追求形式合理性的法治即使能够实现法律的一般正义,也是大量建立在对个别正义的舍弃的基础上,是不可取的。因此,“法律条文不可以太机械,我们制定法律时,要想到将来实施时一定有许多意想不到的情形,这种意想不到的情形我们要预先注意,使得实施的时候,达到公平不发生困难。”[33]要实现这一点,就应当抛弃绝对的严格规则主义,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并对法官实施自由裁量权予以限制。在这种背景下,诚信原则被法治进一步接受,甚至被直接规定在法律中就不足为奇了。因为根据施塔姆勒的解释,在具体法律规则的适用过程中,需要一种指针来指引,而“以爱人如己的社会理想为的诚信原则就是这样的指针”。[34]

从上面的中我们可以知道,法治本身存在着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其实就是如何对待诚信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从拒绝承认诚信在法典中的地位到明确把诚信作为一种原则规定在法典之中,这体现除了法治从形式法治发展到了实质法治,体现了法治不仅要实现一种形式的合理性,也非常强调一种实质的合理性,并努力实现二者的统一。

就而言,的法治建设处在一个非常独特的时期。一方面,不仅我们历来缺乏一种像西方在近代所出现的以诚信为主要特征的资本主义伦理,而且在我们的文化中也非常缺乏像西方那样的理性主义传统,因此,我们今天如果想要建设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实任重道远。我们不仅要补法律这一课,而且要补诚信这一课。然而,在另一方面,我们的法治建设又处在西方从形式法治发展到实质法治的阶段,这对我们的法治建设又提供了非常难得的示范作用。尽管我们今天不必重复走西方走过的老路,我们也可以明确地反对“西方中心论”,但西治的发展历程确实可以给我们很多启发,使我们避免走很多弯路。这其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启发就是,在法治建设的一开始,我们就可以直接把诚信原则制定在我们的法律之中,从而在一开始就努力实现一种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有机统一。当然,要实现这一点,我们还应该作出很多努力,但无论如何,实现这样的一个目标并不是一个难以企及的。

[1]郑也夫:《信任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8月版,第7页。

[2]同上,第7页。

[3]参见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三联书店1987年12月版,第二章。

[4]1907年瑞士民法典首次把诚信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这标志着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确立。其第2条规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义务。”

[5]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的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2月版,第78页。

[6]法的形式合理性与法的实质合理性是韦伯剖析世界法律体系中存在的各种法律思想时所依赖的一种理想类型分析框架。其中,法的实质合理性指的是法的创设与适用遵循的是意识形态体系的原则(道德、宗教、权力政治等),而不是法律本身;法的形式合理性又包括外在的和逻辑的两种。参见[德]马克斯。韦伯:《论与社会中的法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998年9月版,第24—25页。

[9]同上。

[10]参见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三联书店1987年12月版,第11—19页。

[11]同上,第14页。

[13]同11,第117页。

[14]根据韦伯的分析,职业思想是“所有新教教派的核心教理:上帝应许的唯一生存方式,不是要人们以苦修的禁欲主义超越世俗道德,而是要人完成个人在现世里所处地位赋予他的责任和义务。这是他的天职。”换言之,新教伦理的职业思想在客观上导致了资本家“把赚钱看作是人人都必须追求的自身目的,看作是一项职业”,因此,它要求人们在赚钱的时候应该通过理性的方式进行,尤其是应该注意诚实与信用。参见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路德的‘职业’概念”一章。

[15]同11,第117页。

[16]同11,第56页。

[17]同11,第14页。

[18]韦伯在《三种纯粹的合法性统治类型》(DiedreireinenTypenderlegitimenerrschaft[1922])一文中使用的德文leagaleHerrschaft一词,在汉语中通译为“法理型统治”。其实,legaleHerrschaft与ruleoflaw是可以对译的,在汉语上直接译作“法治”也无不妥。

[19]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12月版,第242—245页。

[20]对法治的独立性与自主性的分析,可参见塞尔兹尼克、诺内特:《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中的“自治型法”一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1]同6,第152页。

[22]此一时期,欧洲大陆法系各国相继制定了一批法典,形成了一场史家所称的法典编纂运动。著名的法典有:普鲁士国家法(1704年,19000多条)、俄国法律汇编(1832年,42000多条)、法国民法典(1804年,2281条)、德国民法典(1897年,2385条)。

[23]梅里曼:《大陆法系》,西南政法学院印行,1983年,第42页。

[24]同6,第168页。

[25]参见张汝伦《意义的探究-当代西方释义学》,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页。

[26]同6,第170页。

[27]参见陈宣良:《理性主义》,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2页。

[28]上海社会院法学所编:《法学流派和法学家》,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360—361页。

[29]博登海默:《法: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67页。

[30]正统性一词译自德文Legitimitat(英文Legitimacy),指人们通过信仰体系服从某种统治的状态。该词与形式意义上的“合法性”(德文Legalitat,英文Legality)有别。关于两概念的关系,可参阅舒国滢:《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载《比较法研究》1995年第4期。

[31]郑杭生主编:《现代西方主要哲学流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6页。

[32]对法律局限性的分析,参见徐国栋的分析。同6,第137—143页。

[33]施塔姆勒语,参见杨幼炯:《当代政法思潮与》,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69页。

本文从完善立法体系,培养公民法律意识,发挥网络运营商的监管作用,拓宽公民的监督权、表达权形式途径这四个方面提出了“网络暴力”的解决途径。以期营造良好的网络传播环境,充分发挥良性的“人肉搜索”应有的信息交流功能与社会监督作用。

关键词:

网络暴力;法治文化建设

一、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

二、网络暴力的消解与法治文化建设

网络暴力不仅造成了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侵害,还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的公序良俗与禁止权利滥用这两项基本原则。网络暴力行为的本质在于没有把握好自由行使权利与不妨害他人合法权利之间的限度,并由于这种失衡导致了对整个互联网以及现实社会的不良影响。长此以往这种状态必然会对社会法律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任其自由发展下去的后果将不堪设想。目前国际上处理网络暴力的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另一种则是以欧盟国家主导的立法规制模式。这两种模式都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应对网络暴力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应结合我国国情入手,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改治:

(一)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二)培养公民尊重隐私的法律意识。

(三)发挥网络运营商监督管理作用。

(四)开拓监督权、表达权行使途径。

目前我国公民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途径少、渠道狭窄,表达程序较为复杂,民意的反馈程度不高。这些现状都打击着公民通过现实渠道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进而只能在网上对自己认为司法处理不公的人物或事件进行口诛笔伐。所以司法、行政机关都应与公民建立畅通良好的沟通机制,做到审判行政的公开透明化,充分提高公民对案件审判、政策执行的参与程度,形成公民与司法行政机关相互沟通、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和谐局面。在保障公民的监督权与表达权的同时,构建良好的互联网环境与社会秩序。

作者:刘怡春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法治文化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表现

(一)在秩序的规范基础方面,礼法结合,德主刑辅。

(二)在法律的适用方面,恭行天理,执法原情。

(三)在秩序的价值追求方面,追求“无讼”,注重和谐。

最早提出“无讼”理念的时孔子,他在《论语颜渊》中提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深受儒家影响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追求秩序和谐为其理想目标,即“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强调人与自然之间、国家民族之间、社会家庭之间的和谐,社会交往讲究和解精神与协调一致。这要求国法必须考虑“天理人情”因素。在中国法律传统中,“法”只是较低层次的规范,“法”上有礼、德,最高有“道”,“道”出于人们共识的理则和共有的情感,人们可以很自然地了解并接受,因而可以适用于人们的一切行为,人们也心悦诚服,所以被称为“天道”或“大道”。公正的法律应符合“天理人情”。这对国家权力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二、传统法律文化对我国法治文化建设实践路径的启示

(一)消极方面的启示。

首先,法治文化应坚决摒弃“人治”观念。在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大都宣扬“君权神授”,鼓吹“朕即法律”,忽视法律在治国安民中的作用,主张“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政息”,强调人在治国安邦中的主导作用,并且将儒家的“礼”当作调节社会生活的主要工具,国家长治久安的灵丹妙药,认为“事无礼不成,国无礼不宁”,使道德礼仪成为人民行为的最高准则,法律则是道德的附庸。司法实践中,以道德判断代替法律判断乃至以上级意志决定判决结果的现象并不鲜见,这种轻视法律的现象是对应于法治文化的建设有着极其深刻的反面教训。这就使权力制约与监督成为奢望,法治文化首先要树立“法律至上”理念,宣扬对权力的监督。

其次,法治文化应明确反对“等级特权”。古代法律文化注重长幼有序、等级有别的等级制度,封建统治阶级往往享有区别与百姓的优待轻罚特权,例如“上请”、“官当”、“八议”制度等,现代“平等”、“公平”、“权利本位”根本无从谈起。现代法治不仅要求人们普遍守法,而且要求人们服从的法律必须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良法应该体现人民原则,能够保障公民的民主、政治、权利、人身权利与自由,做到权利与义务平等,体现权利本位。法治文化建设也应宣传“权利平等”理念,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等级特权”。

(二)积极方面的启示。

首先,法治文化建设可以借鉴传统法律文化“亲亲得相首匿”的刑事司法观念。“亲亲得相首匿”源自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它体现了儒家从人性与家庭伦理的视角对司法人性化的解读,外国司法实践中也有证人拒绝作证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司法实践中更不乏父子之间、夫妻之间、兄弟之间相互指证犯罪的情形,这在保证刑事案件目的达成的同时,更多地是造成了家庭、伦理乃至整个社会正常伦理观念的沦丧与重利主义的猖獗,当前我国社会道德水平不升反降,人与人之间相互猜忌、防范,在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也应注意对传统的家庭伦理、社会伦理的修复与保护,在法律中以条文形式保证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被指控犯罪时享有作证的自由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可喜的是,2012年3月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明确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入法律,我们有理由期待,不久的将来,“亲亲得相首匿”的刑事司法观念也能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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