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理论创新基础上的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树立了理论发展守正创新的典范。
一、习近平对法治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基础理论的创新
法治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有关法治的本质、法治的普遍规律、现代法治的一般原理及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内在要求价值功能、基本原则、发展方向、遵循道路等重大问题的理论。习近平创造性地发展了法治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深刻回答了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如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如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如何形成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局面等一系列战略性、基础性、普遍性、前沿性重大问题。
(一)关于厉行法治、依法治国的战略意义的理论
与战略家邓小平同志一样,习近平总是首先从战略层面思考和推进法治建设及法治改革,从以下三个方面为依法治国进行了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战略定位。
第三,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建设法治强国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核心战略要素。复兴梦就是强国梦而法治是国家强盛的重要标志,认定国家强盛的诸多标准中,法治要算重要一项,习近平多次引用“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的古典法家经典,用来教育党和人民走奉法强国之路。法治梦与强国梦是相通的。从成文法数量和法律体系规模看,我们已经成为一个法律大国,但还不是法治强国。在强盛的国家,法治成为国家与社会的核心价值,成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根本方式,成为支撑国家兴旺发达的强大力量全社会尊重法治、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宪法具有极大权威,法律具有普遍的实效,任何个人和组织都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公民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国家公权受到有效的约束和监督。同时,法治成为国家强大的软实力,在全球治理中,拥有与其悠久文明、经济实力、军事力量、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地位相当的话语权决策权和规则制定权。
(二)关于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
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全会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习近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论述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向全党全国人民释放出了明确的信号,指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对于进一步统一全党全国人民的认识和行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何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高屋建瓴,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凝练为“三个核心要义”,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做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为此,要“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3.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汇合点、凝聚点和根本制度安排。习近平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这是对“三统一”理论的又一重大发展。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权和执政权的制度载体。中国共产党既是执政党又是领导党,既拥有执政权,又拥有宪法规定的领导权,而且这种领导权是其执政权的政治基础。党的执政权和领导权从体制上来说首先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的。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党对国家政治和公共事务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所以,习近平指出:我们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习近平关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统一”的最新论述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发展,是对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理论体系的独创性贡献,续写了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新篇章。
4.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十八大召开不久,习近平围绕实现“两个一百年”的目标,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之后紧接着又提出要建设法治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确认了“法治中国”这一概念,并将法治建设的长远目标确定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向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发出“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的号召。“法治中国”是习近平在浙江工作时提出的“法治浙江”概念合乎逻辑的延伸和升华。
“法治中国”概念是我们党在法治理论上的重大创新,也是对当前和今后中国法治建设的科学定位,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丰富的实践经验基础和强大的导向定位功能,构成我国法治建设新时期、新阶段的时代主题。“法治中国”以其无可比拟的包容性、凝聚力、感召力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统领性概念。
“建设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的升级版,其要义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也就是说,不仅要建设法治国家,还要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军队、法治社会、法治经济,不仅要推进依法治国,还要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自治,不仅要搞好国家法治,还要搞好地方法治、部门法治、社会法治,促进国家法治、地方法沿、部门法治和社会法治的协调发展,不仅要推进法律制度硬实力建设,还要推进法治文化软实力建设;不仅要致力于国内法治建设还要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两个大局,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和全球治理民主化。
5.关于党法关系的理论。党和法的关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习近平指出,党与法、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是政治与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中国特色杜会主义法治之魂。坚持党的领导,关键是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治国全过程、各领域、各方面。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因此,要坚持依法执政,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实行党的领导。
在党与法的关系上,习近平旗帜鲜明地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同时习近平也指出:“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千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他还有的放矢地指出:“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用法律来约束权力的任性,依照宪法和法律正确行使权力。
6.关于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的理论。世界上有各种类型的法治。我们党在反思和评估古今中外各种法治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统一的法治模式的精辟定型。习近平在不同语境下提出的两个论断科学地揭示了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内涵及其统一性。第一个论断:“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这一论断所指的是形式法治。第二个论断:“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这个论断所指的是实质法治,强调良法善治。习近平还引用宋代思想家、政治家王安石的名言来说明良法善治:“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所谓“良法”,可在四种意义上把握。一是法律应符合人性、人文、自然、经济、政治、社会等的规律,与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各种关系的存在与发展规律保持一致,而不能蔑视规律、抗拒规律。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二是法律制定得良好。这是形式法治的基本要求。法律规则确定的行为标准适度、可遵守、可执行、可适用,权利、义务、责任对等,公开透明,标准统一,普遍适用,连续稳定,非溯及既往,规则与规则、法律与法律、法律部门与法律部门、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协调一致。三是法律实施得良好,不仅全民自觉守法,而且国家机关尊重宪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四是法律体现社会良善价值。这是实质法治的基本要义。是不是良法善治,关键是看法律体系、法治体系以及国家治理制度体系贯通什么样的价值观和价值标准。习近平基于良法善治的崇高理念,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战略高度,重点强调了“人民主体”,“公平正义”这两个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
“以人民为主体”,即“以人民为中心”,亦即“法治为民”,这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核心的价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系的基石。
坚持法治的人民主体价值,就是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民的全面发展作为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法治的人民主体价值,就是要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以法治来激励和保护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社会发展活力,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坚持法治的人民主体价值,就是要在依法治国全过程各领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使每一项立法都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坚持执法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执法司法,通过公正执法司法维护人民权益。
坚持法治的人民主体价值,就要弘扬人民权益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靠人民维护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做到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意识。
以公平正义为法治的生命线。习近平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
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在立法层面主要体现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在法律实施层面集中体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除了人民主体和公平正义之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还融通了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与西方国家把自己的价值观和价值体系作为人类社会的“普世价值”强加于人不同,我们主张在文明互鉴基础上形成的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在联合国峰会上,习近平十分鲜明地提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以“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为核心的共同价值观的提出,使我们站在了国际社会价值和道德的制高点。
以“人民主体”为基石、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系的阐发与法治价值体系的建构,以“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为主要内容的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凝练与提出,增进了法治领域的价值共识,释放出推进法治进程的巨大动力源泉。
二、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理论创新
习近平不仅阐述了法治的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般理论,而且对全面依法治国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各个环节都进行了深刻的理论阐述。
(一)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观点。习近平关于完善法律体系的理论,阐明了在新形势下立什么样的法、怎样立法这一重大命题为立法工作和立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其主要观点包括: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必须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赋予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崭新的意蕴。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适应改革、发展、稳定、民生、国家安全等对法律法规的迫切需要。注重将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衔接,发挥立法对于改革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完善立法体制,优化立法职权配置,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明确立法权力边界,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四)关于司法和司法改革的观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突破口,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目标,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检验标准,深刻阐释司法体制重大理论问题,使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力度、广度和深度。
在全面依法治国和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的新形势下,习近平不断创新司法理论,对一些长期困扰法学界的司法理论问题给出了依据客现规律、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深刻阐述,为司法改革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科学理论。
基于对“司法”、“司法机关”的理解,习近平指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据此,他一方面给以司法权一个开放的结构,司法各个环节都行使着对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无论是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检察机关行使追诉权,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还是执行机构行使裁判执行权,都包含着对事实、法律的判断;另一方面,他又强调了在司法权力当中具有决定意义的审判权。审判权的核心是裁决权、裁判权,所谓裁决、裁判,就是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据法律的内在准则以及道德、情理、政策等外部性规范作出定分止争、惩恶扬善、修复正义的判决,而无论是侦查还是检察,说到底都围绕着定罪量刑展开,都是裁判的前期工作,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的则是人民法院的裁判。所以,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关于司法的价值和功能,习近平指出:“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围绕公平正义这一核心价值,我国司法担当着“权利救济”、“定分止争”、……
……要义的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指引司法改革在司法本质和司法规律的轨道上全面有序推进。
(五)关于法治文化和法治社会建设的观点。“法治社会”是十八大后习近平正式提出的法治理论概念。“法治社会”概念进一步明确了法治建设的目标任务,表明我们不仅要建设法治国家,还要建设法治社会。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是互为依存、相辅相成的,法治国家引领法治社会,法治社会为法治国家构筑坚实的社会基础。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观念,厚植法治信仰,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依靠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法治社会建设,推进基层和社会组织依法参与社会治理,深化多层次多领域法治创建活动,引导和保证城乡基层群众依法自治,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自律。持之以恒地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居乐业的法治环境。
(六)关于法治经济建设的观点。习近平同志在地方工作期间,就高度重视法治经济建设,强调“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围绕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战略思想和重要理论观点,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为法治经济建设培植了更加深厚更加科学的理论基础,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厉行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等科学命题提供了学理支撑。根据“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科学定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进一步提出要“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
习近平法治经济思想十分丰富,核心内容包括:第一,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强调“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关系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确立的一项大政方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各种所有制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同时公有制主体地位不能动摇,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能动摇,这是保证我国各族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制度性保证,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保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第三,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经济法治环境。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关键是要进一步形成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要积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营造公平有序的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要深入推进法治建设,着力打造全面振兴好环境”,“在制度上、政策上营造宽松的市场经营和投资环境”,“营遣商品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市场环境,破除市场壁垒和地方保护,“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企业家在推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为企业家营造宽松环境,用透明的法治环境稳定预期,绐他们吃定心丸。”要坚持改革开放,着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第四,认识、适应、引领经济新常态,以法治化方式领导和管理经济。习近平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党领导经济工作的观念、体制、方式方法也要与时俱进。要加强党领导经济工作制度化建设,提高党领导经济工作法治化水平。”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还习惯于仅靠行政命令等方式来管理经济,习惯于用超越法律法规的手段和政策来抓企业、上项目推动发展,习惯于采取陈旧的计划手段、强制手段完成收入任务的弊端,强调“领导干部尤其要带头依法办事,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七)关于权力制约和监督的观点。习近平指出:“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因此,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构建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使之在法律和制度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让权力不再任性。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一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二是必须强化制约、强化监督、强化公开。强化制约,主要是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建立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强化监督,主要是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体系,整合监督力量,增强监督实效。强化公开,主要是大力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八)关于从严治党、依法反腐的理论。习近平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
“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是指只有党来管党,才能管好党;只有党来从严治党才能治好党;党要管党丝毫不能放松。“基础在全面”,“全面”是指管全党、治全党,覆盖党建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部门。“关键在严”,是指教育要严,管理要严,制度要严,执纪要严,惩治要严。“要害在治”,“治”就是从党中央到省市县党委,从中央部委党组(党委)到基层党支部,都要肩负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各级纪委要担负起监督责任,勇于执纪问责。
习近平强调:从严治党,必须“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思想教育要结合落实制度规定来进行,使加强制度治党的过程成为加强思想建党的过程,也要使加强思想建党的过程成为加强制度治党的过程”。必须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必须注重党内法规法纪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共同发挥在治党治国中的相辅相成作用。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强力推进反腐败斗争,并作出了一系列深刻论述,形成了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反腐的思想体系,丰富、创新和发展了党建理论和法治理论。习近平指出:“中外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坚持依法严厉惩治、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和威慑力,坚持完善法规制度、形成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和预防作用,坚持加强思想教育、形成不想腐的自律意识和思想道德防线,才能有效铲除腐败现象的生存空间和滋生土壤。”强调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上不封顶、下不设限,造成“利剑悬在头上的感觉”,进而形成不敢腐的高压态势。习近平还特别重视依法反腐,强调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反腐败斗争,把法律手段用足,把刑罚手段用到位,并加强反腐败国际法律合作,不能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
(九)关于依法治军和建设法治军队的观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作为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和军委主席提出了强军目标、强军之要、强军之基,强调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是建军治军的基本方略,并就军事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新的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建设法治军队的战略地位、根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科学回答了中国特色军事法治建设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丰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军事理论。
(十)关于法治队伍建设的观点。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在一系列讲话和重要批示中,习近平深刻阐述了法治队伍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十分明确地把法治队伍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问题,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习近平强调,全面依法治国亟需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必须将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与实施宪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党的领导同步部署;突出法治人才素质标准,既坚持德才兼备,又凸显职业特点,建设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高素质法治队伍,面向法治实施第一线,坚持从严治警,完善职业保障制度,营造良好生态,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要深化法学教育改革,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培养一大批高素质的涉外法律人才。
(十二)关于全球治理体制和治理规则变革的观点。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变革,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提出的具有深远意义和世界影响的重大战略思想。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政治智慧和重要原则。在法治领域,同样要坚持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两个大局,正确处理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关系,更好地运用国内规则和国际规则两个规则体系维护我国的合法利益,为中国的繁荣富强、持续稳定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是推进全球治理格局、治理体制、治理规则变革的重要抓手和实践路径。世界的命运必须由各国人民共同掌握,世界上的事情应该由各国政府和人民共同商量来办,全球事务应该由各国共同治理;在国际关系中普遍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各国共同书写且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体现各方关切和诉求,适应国际力量对比的新变化,更好维护新型市场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中国应更加主动、更有作为地参与或主导国际规则的制定、实施和适用,提高中国话语权。
三、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和政法工作的辩证思维
习近平强调,要学习掌握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方法,不断增强辩证思维能力,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复杂问题的本领。我们的事业越是向纵深发展,就越要不断增强辩证思维能力。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和政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生动地体现出精准练达的辩证思维。本文仅举若干实例。
法治与改革。法治与改革有着内在的、相辅相成的必然联系。习近平围绕法治与改革关系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深刻揭示出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形势下改革与法治的内在关系,为保证改革的合法性与法治的现代性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撑。习近平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集中体现为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一方面,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做到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以法治引领改革方向、以法治规范改革进程、以法治化解改革风险,以法治巩固改革成果。另一方面,要把法治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的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修改和废止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同步推进立法体制、执法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关键环节,要坚持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统一,实现立法和改革相衔接。
维稳与维权。习近平指出:从人民内部和社会一般意义上讲,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就是维权。对涉及维权的维稳问题,首先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有的重视和妥善处理,维稳问题就不可能得到有效解决。习近平关于维权与维稳的辩证关系的理论创新,揭示了社会矛盾的复杂性,明确了法律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中的权威地位,突出了法治在处理维权与维稳关系中的价值导向和基本功能,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驾驭复杂局面、实现维稳维权辩证统一,提供了理论武器。
法律与政策。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是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的基本问题。然而,在这个问题上却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认识误区以至思想混乱。针对这种情况,习近平强调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指出:“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应当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当政策和法律出现矛盾时,要及时调整政策或修改法律,使之协调一致,同时要努力做到统一正确实施。
在树立法治精神、培养职业良知的同时,要大力加强能力建设。习近平指出,同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相比,法治队伍能力水平还很不适应,“追不上、打不赢、说不过、判不明’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面临着“本领恐慌”问题,必须大力提高业务能力。“有才无德会败坏党和人民的事业,但有德无才也同样会贻误党和人民的事业。我们常讲要亮剑,这不仅需要有亮剑的勇气,更需要有亮剑的本事和克敌制胜的能力。各级政法机美要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确保更好履行政法工作各项任务。”
习近平关于治治建设的其他许多论述也都体现了精准练达的辩证法思维。例如,法治建设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法治建设要坚持立明互鉴、对外开放但不能机械临摹、全面移植、全盘西化。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加强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我们既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动摇,又要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但要处理好监督与干预的关系,防止形成“舆论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