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贸易措施是影响贸易自由化的重要壁垒手段之一,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主要包括由《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以下简称为“TBT协定”)规制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TBT措施和由《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以下简称为“SPS协定”)所规制的动植物卫生及食品安全措施——SPS措施。一些发达国家利用其自身的技术优势对来自其它国家产品的认证要求,极大地阻碍了欠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制成品的出口,特别像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中国出口产业。近五年来,各国所实施的TBT措施和SPS措施,在质与量上都有不断攀升之势。据WTO统计,2005-2009年,各成员通报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依次为1624项、2198项、2223项、2517项和2504项。情况表明,现代技术贸易性措施的特征走向是:内容更加广泛,结构更加系统性,方式更加隐蔽和灵活,实施更具不公平性。综合性替代分散性、制度性替代临时性、综合性替代单一性,而且,措施功能也将从对单一产品的技术要求转而向对整体产业体系的要求,其中绿色/环保措施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综合江苏受影响出口企业及其损失的各方面情况,对江苏企业产生最严重影响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主要类型是工业品认证要求、技术标准要求、环保要求和食品中农兽药残留要求等。从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所致直接损失数额来看,机电仪器、纺织鞋帽和矿化金属行业的受影响程度最大。据统计,江苏企业因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而致出口受阻数量总体处于全国前五位,部分产品的情况更加严重一些。江苏出口受阻产品包括药品、食品、饲料(包括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玩具及其他产品。受阻原因皆为不符合进口国技术法规和标准。
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江苏出口企业产生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在当今国际政治经济格局下,这种措施不仅不会减少,而且会不断地得以增强。必须承认,整体经济技术水平不高、标准化制度建设不力既导致我省企业及其产品质次档次、极易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也严重制约我国对国外进口产品构筑技术性贸易壁垒。所以,通过内部治理来有效克服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所致负面影响是政府和企业应当着力的主要方向。
第一,完善出口技术服务体系,急须加强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我省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咨询、评议、预警综合系统虽然已初步成型,但对敏感和重要工农业产品生产及进出口数据的通报交流制度以及实现信息共享与互动方面仍有很大欠缺,对于涉及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数据采集和分析工作亟待加强。对国际市场技术准入条件和出口商品技术竞争力的监测较为迟缓,有关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系统尚不完善,还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
第二,加强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培训,帮助其提高应对能力。针对国外技术贸易措施,大型企业普遍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进行应对。通常受冲击最大的中小型企业,由于缺乏经济实力,在技术研发、产品检测、管理控制及情报信息方面,以及应对措施的软、硬件体系方面均明显准备不足。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各类技术贸易措施认识不足,仍然在观望,存在侥幸心理。他们一方面是观望各类措施是否严格执行,另一方面则是被动地减少对实施技术贸易措施国家的出口。
第五,进一步加强标准体系和认证认可体系建设,推进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我国在标准化方面和发达国家尚有较大差距。以日本为例,其农产品的生产全过程具有一系列的标准和规范。农作物从新品种选育的区域试验和特性试验方法,到品种育成后新品种的栽培技术规程,以及农产品的收获加工贮藏方法等都非常具体。标准对企业乃至国家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战略意义:标准的制定在整个产业链中占龙头地位,可以带动整个产业链的发展;标准的运用能为国家、地区尤其是组织的经济发展带来现实的、直接的经济利益。尽管中国承担ISO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数量逐年增加,但在ISO/IEC现行近18000项标准和正在制定的近4000项标准中,由我国起草的数量很少,尚不足总数的1%。改变现状的途径只有一条,那就是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
第六,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鼓励和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我省企业对于特定市场依赖性较强,在该特定市场突然采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情况下如应变不及就极易遭受重大损失。应鼓励和帮助企业全方位开拓国际市场,尽可能多地拓展进入多个国家的市场。□(作者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