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刑法司法解释准确性建设是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应用理论中的重要课题,也是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需要全面正确认识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准确性,并从丰富的刑事司法解释实践中不断总结、提炼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准确性建设的具体路径。笔者就此略陈管见。
一、全面正确认识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准确性
所谓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准确性,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对刑事司法工作中刑法具体适用问题所作的阐释、说明具有应有的正确性和确定性。其中正确性包括内容具有合法合理性、科学性和妥当性。
二、从一些具体路径上把握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准确性建设
对刑法司法解释准确性建设的感受因人因时因材而异,应不断总结实践中探索出的刑法司法解释准确性建设可复制、可推广的规律性认识,不断完善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准确性建设理论内涵,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一些具体路径上把握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准确性建设。
(一)对文义的准确把握。如果刑法规定本身文义很清晰,直接采用,不用再作解释;如果文义直观上不清晰,则用狭义解释方法中的各种文义解释方法进行界定,包括按照目的性解释原则或体系性解释原则或历史性解释原则或合宪性解释原则,进行严格解释或扩张解释或限缩解释,或者直接进行当然解释或反对解释,得出具体的解释结论。
(二)对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相互验证。对于采用文义解释方法得出的解释结论,再运用文理解释方法中的目的性解释方法或体系性解释方法或历史性解释方法或合宪性解释方法进行套解(即“套入解释”),如果得出的解释结论是一致的或相吻合或至少不矛盾,则可断定解释结论基本准确;对于一般概念、一般性条款的具体化解释,对创设刑法规则的解释或通过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基于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制度而进行的刑法规定漏洞填补的解释结论,也应通过运用各种文理解释方法进行鉴别,若套入解释得出的解释结论是一致的或吻合或不矛盾,则也可认定解释结论基本准确。
(三)解释对象与解释目标的区别。对有的刑法适用问题的解释,很多实务工作者在探求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职业意识的操纵下,容易把问题复杂化,总是在解释对象与解释目标上兜圈子,实际上,解释的目标就是探求刑法规定在当下社会条件下的意旨,而不是追求立法者立法当时的立法原意,立法原意是刑法规定本身的代名词,是解释的对象,而不是解释目标。
(五)总结解释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刑法司法解释是刑法适用问题,首先,应坚持刑法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大基本原则。其次,刑法司法解释有其特殊的方法性原则需要遵守,包括目的性解释原则、体系性解释原则、历史性解释原则和合宪性解释原则。这两类解释原则的关系是,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司法解释应遵循的大前提,是上位性基本原则,而刑法司法解释方法性原则是适用于刑法司法解释工作特有的基本原则,是下位性的具体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一般直接用方法性原则进行解释,然后检验解释结论是否符合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如无不妥,则视解释结论为准确性解释。至于方法性解释原则的适用顺序,先是适用目的性解释原则,若得不出妥当的解释结论,则依次适用体系性解释原则、历史性解释原则直至适用合宪性解释原则得出妥当解释结论为止。
(七)协调法的安定性与妥当性。在适用文理解释方法进行解释,对一般性概念、一般性条款进行具体化,运用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解释或者基于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制度进行法律漏洞填补过程中,要认定解释结论是否准确,关键还应看解释结论是否能够协调法的安定性和妥当性。在刑法司法解释活动中,法的安定性(即指法律具有稳定的预期)和妥当性(即指法律符合社会实际需要)两种价值经常会发生冲突,这就要求解释实务工作者综合运用各种解释方法,使这两种价值得到兼顾,使得解释结论既符合人们对法律的稳定预期,又体现社会的实际需要。
三、加强组织建设,保证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准确性建设得以顺利实现
(一)在刑法司法解释基本程序中突出全面调查和深度研究两大抓手,做实准确性建设基础,做强准确性建设核心。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基本程序包括选题论证,立项调研与论证,研究提出征求意见稿,专家咨询,公开征求意见,讨论,通过与公布,实施中的跟踪调查、评估、总结与修改完善八个具体工作环节,全面调查和深度研究贯穿这八大具体工作环节。加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准确性,首先,应针对类罪、个罪犯罪形势,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表现,需要类型化、具体化的一般性概念、一般性条款对应的社会存在,需要填补的法律漏洞问题是否存在广泛的社会认同感等问题,广泛开展调查,摸清底数,为刑法司法准确性解释奠定扎实的基础;其次,应对这些问题进行刑法司法对策思考,深入研究解释方案,逐条逐款逐项地加强论证,分析解释意见的准确性。
(二)树立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的观念,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准确性建设营造良好的制度生态。我国检察司法解释权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依法独立行使,刑法司法解释人员应牢固树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司法解释权的观念,在进行刑法司法解释工作中,自觉抵制外部干扰,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同时加强专家咨询、公开征求意见环节的工作,让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准确性建设在客观公正、科学民主的制度生态中健康运行,从制度上有力保证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准确性建设。
(三)加强专业素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的培养,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准确性建设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撑。新时代有新特征,也提出了新任务,传统犯罪形态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新问题,社会的发展又涌现出一些新型犯罪,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准确性建设面临新的形势、新的问题、新的挑战和新的要求,这对我国刑法司法解释人才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有必要下大气力,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人才专业素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的锻造和培养,不仅要加强刑法司法解释基础理论武装,更要注重刑法司法解释应用理论修炼,从而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准确性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