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评论》2024年第6期《法学评论》

作者:徐澜波,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在社会化语境下,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均是国家治理国民经济的手段。在经济法学范畴内,法律手段不具有直接与国民经济运行联结的点,其本体缺乏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行为方法及其工具,所以不是国家治理国民经济的手段。经济手段是自觉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方法及其工具,符合市场规律和规范要素的经济手段通过立法类型化形成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经济法调整方法决定、制约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家治理、调节国民经济运行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行政手段具有目的能动性,可直接介入并作用于国民经济运行,其强干预、直接制约具体的社会经济主体及其生产经营乃至全部再生产环节与活动等本质,符合行政法调整方法,国家运用规范的行政手段治理国民经济运行的活动及其产生的社会关系,属于行政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规制的内容。忽视以将经济手段为本体的经济法调整方法作为确定经济法体系的要素之一,是导致我国经济法律部门与其他法律部门混同,未能对国家运用经济手段治理国民经济行为进行全面、充分法律规制的主因。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法调整方法

培育一体化公共数据市场的

法律治理转型

作者:黄尹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论“一带一路”倡议下

能源过境运输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作者:杨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过境安全关乎能源是否能持续稳定供应。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构建能源过境运输争端解决机制是保障能源安全过境、防范化解冲突,建立可持续能源安全合作框架的必然要求。通过借鉴《能源宪章条约》对过境运输争端机制的规定,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在“一带一路”框架内厘清过境运输争端解决机制适用范围的基础上,提出争端解决机制适用的原则和在程序设计上应综合采取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在机构设置上,以“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为依托成立争端解决机构,组建调解小组、仲裁庭和监督机构,对争端解决程序进行执行与监督,最后提出了现实可行并卓有成效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一带一路;能源安全;过境运输争端;《能源宪章条约》;人类命运共同体

专论与争鸣

社会自我规制的

理论反思与范式重构

作者:胡梦瑶,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副教授。

摘要:在广义的规制概念体系中,社会自我规制是与行政规制相对应的规制概念。伴随着公共任务的不断增多,符合社会自我规制形态的治理举措也与日俱增,并以“合作治理”“参与治理”“社会自治”等形态存在于法治实践中。关于社会自我规制理论,无论是回应型法理论,或是反身法理论,还是后设规制理论,都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内在局限。基于托马斯·库恩的范式理论,可以对社会自我规制从核心观念、规则结构和运行操作等方面进行理论重构。具言之,应当以优先、依法和有效的社会自我规制重构其理念范式,以实定法和规制法两类社会自我规制依据重构其规则范式,以目标、依据、对象、程序和结果等社会自我规制要素重构其操作范式等。反思和重构社会自我规制理论,有助于鉴别既有观点并形成理论共识,为推进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的理论范式。

关键词:社会自我规制;行政规制;政府治理;范式理论;规制法

司法解释填补法律漏洞的

正当性及界限

作者:付荣,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摘要:司法解释,尤其是填补漏洞型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推动立法的修改和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等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然而“司法解释能否填补法律漏洞”却一直以来是萦绕在学术界的难题。“功能主义”的权力配置学说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一种理念,以其作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漏洞的理论基础,不仅能够很好地在理论上证成司法解释填补法律漏洞的正当性,而且必将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实践看,司法解释填补法律漏洞成为我国国家权力架构中,立法机关与最高审判机关之间互动的媒介,保障了我国国家权力运行机制的顺畅和高效,这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漏洞提供了实践正当性。为了保障这种正当性,我国司法解释填补法律漏洞应当遵循一定的界限。

关键词:司法解释;漏洞填补;司法造法批判论

宪法性法律的界定与功能

——一个实质宪法视角下的比较考察

作者:熊林曼,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政治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摘要:仅从形式宪法视角观察宪法性法律,无法充分认识其在规范体系中的重要性,也难以对宪制秩序形成融贯全面的理解。实质宪法观的引入旨在拾遗补阙,发掘《宪法》之外的其他宪法性规范。此种进路之下,宪法性法律的界定可以适用“规范上的重要性”标准。在宪制实践中,宪法性法律呈现出保障与变革的双重功能。这分别对应着“宪法性法律—普通法律”和“宪法性法律—宪法典”两组关系,前者主要表现为“一致性解释规则”;后者主要表现为宪法性法律对宪法文本的明晰、补充或替代。我国宪法学研究非但不能弃置宪法性法律的概念,反而应当以此为基点强化关于宪法秩序的整体性理解,推动宪法部门的建构,实现宪法教义的体系化。

关键词:宪法性法律;实质宪法;保障功能;变革功能

再论集合法益的判断标准

作者:李冠煜,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我国刑法学界对如何确定集合法益的保护限度,进而将其与其他法益、非法益客体进行区分,存在很大分歧。集合法益理论是法教义学和法逻辑学(特别是集合概念)、政治哲学(关键是社群主义)、法社会学(尤其是社会系统论)共同形塑的产物。因此,有必要从跨部门法的视域中,提炼出集合法益的判断标准。首先,以集合概念中超个人的主体形象为切入点,将法益主体是否为集合体,作为集合法益的形式判断标准。其次,借鉴社群主义的价值构想并加以修正,将能否促进整体自由发展,作为集合法益的实质判断标准之一。最后,在社会系统论通过自我指涉与结构耦合实现互动的启发下,将是否配置必要且适当的犯罪结构类型,作为集合法益的实质判断标准之二。

关键词:集合法益;二元化判断标准;法益主体;保护目的;保护手段

刑法中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及走向

作者:黄硕,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调研员,法学博士。

摘要:刑法解释立场的选择关系到刑法功能的实现。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是刑法解释立场中对立的解释立场。实践中选择形式解释还是实质解释,需从充分了解两者的基本词义入手,在认识其产生背景和形成过程、明晰两者的概念及其解释特征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对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对罪刑法定的遵从情况、对法益的保护状况、与生活事实契合的情况及在构成要件上的解释状况等优势进行比较后,方能作出正确的选择。实质解释的立场更能适应现代法治发展的需求,更能充分发挥刑法功能,更有益于实现刑法正义。

关键词:立场;形式解释;实质解释;处罚必要性;刑法正义

利益平衡视阈下公司清算义务人制度的

失衡矫正及其法律实现

作者:苏志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重庆市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基地研究人员。

关键词:公司法;利益平衡;清算义务人;失衡矫正;法律实现。

热点透视

数字资产交易的规范路径及其展开

作者:段丙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法律意义上的数字资产几乎涵盖所有数字化表达的价值形式,以数字资产交易为视角,可以系统性展开数字资产的法律规范设计。为化解当前数字资产发展面临的创新与监管矛盾,需要从交易法及监管法两个路径展开数字资产交易的规范制定。交易法建立数字资产的交易保护框架,实现数字资产交易中的使用功能以促进价值保护;监管法实现数字资产交易中的资金融通功能以促进价值流转,推动数字资产在交易中的价值增长进而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维护市场稳定与安全。具体而言,交易法规范路径应当围绕数字资产交易中的利益设定与权益救济而展开;监管法规范路径则需以风险防控为核心,围绕监管权力配置、行为监管框架以及制度性保障工具展开。

关键词:市场型数字货币;加密交易;数字资产;风险监管;交易规范

个人数据法治体系的“中国式”构建

——一种国际比较的视角

作者:何苗,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个人数据;法治

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

生态环境法典责任编的预防功能及其规范表达

作者:吴贤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责任编;预防功能;法律责任表达

法律实务

论违约金调整权的程序实现

作者:王杏飞,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的违约金调整权为形成诉权,通常由当事人以给付之诉方式行使,特殊情形可以提起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调整违约金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对当事人主张不明确的,需要在一审程序予以释明;释明后当事人不主张调整违约金则产生失权效果。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与避免裁判突袭,二审释明后当事人申请调整违约金的,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则发回重审。违约金调整中的证明责任不可转移,由违约方证明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属于法官评价事项,与证明责任无关。违约方恶意、特别类型案件应成为限制或排除约定违约金调整的例外事由。

关键词:约定违约金;形成诉权;释明;证明

过度诉讼及其司法规制

作者:何源,清华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摘要:在过去几年中,面对部分公民反复大量提起行政诉讼,一些法院采取规制措施,不再受理此类诉讼并从严审查当事人今后的起诉。法院规制过度诉讼的正当性引发了争议。利用法院全量数据对行政诉讼状况进行实证分析发现,过度诉讼集中于部分中心城市法院和特定行政管理领域,却不成比例地挤占了公共资源。此类案件衍生但脱离于基础纠纷,虽然形式上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却无助于实现权益、监督行政与化解争议。法院对此予以适度规制,具有依据、目的和手段的正当性。为保障规制的合理有效,还应规范过度诉讼司法规制的认定标准、规制方式和制裁效力。法院实质性化解争议应以受理实质的纠纷为前提,行政诉讼的价值应在处理真实的矛盾中体现。

关键词:行政诉讼;过度诉讼;滥用诉权;实质性解决争议;司法大数据

法史园地

教化、国家强制与惩罚:

论传统中国法的规则要素与结构原理

作者:王小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关于传统中国法秩序的结构,法史学界缺乏规则要素角度的系统性分析。引入现代规范法学的视角,可发现传统国家法有三个规则要素:教化(x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国家强制(y)与惩罚制裁(z)。惩罚制裁出现在整体法秩序中具有必然性,但在具体规则中则具有或然性。由此,汉代以来传统国家法呈现为教化式强制(礼)与惩罚式强制(刑)分化、并立的辩证统一结构,其法秩序正当性原理为:圣人则天施仁德而制礼、刑。其精义在于:法秩序唯有先教后杀、先礼后刑,由仁德先后依次创设礼教(x)、政令(x+y)、刑律(x+y+z)之规范,方为合理正当;在裁判实践中,若真正的教化实现了,则惩罚不必出场。教化法与惩罚法分立,而又共同致力于教化,此乃传统法的核心精神。重拾传统法的教化精神,乃是今人复兴中华法系的重要路径。

关键词:法秩序原理;教化;惩罚制裁;国家强制;礼法;中华法系

THE END
1.法则纷呈剖析法律法规的奥秘一、法则之源:法律法规的定义与分类 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权利和义务得到平等保护,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们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事 法以及国际私法等几个主要类别。 二、宪政之基:宪法的重要性与作用 宪法是国家https://www.zhanseog.com/ke-yan-jin-zhan/439609.html
2.法律法规的全景规范社会治理的多元体系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义务,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重要工具。它们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类法律,以及对外交关系、中外合作项目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定规定。这些法律法规都有其独特的功能,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庞大的规范https://www.erdqcvtxm.cn/jun-lei-zi-xun/402462.html
3.反思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实践冲突与国际法约束(下)因此,基于发展的视角对现行国际法规范全面、系统、合理地解释以明确国际法约束范围,是调和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冲突的重要前提。管辖权原则是国际法约束的重要依据。由于域外管辖涉及他国的主权与利益范围,不能简单利用“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为国家行为提供合法性,而要具体考察行使域外管辖的行为是否符合各类管辖权https://guoyanwang.clcn.net.cn/DRCNet.Mirror.Documents.Web/DocSummary.aspx?DocID=7680066&leafID=16341
4.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从原则到实践的探究一、法律法规的定义与作用 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们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确保各方权利和义务得到保障。 二、不同类型的法律法规 基本 法律: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基本系统,包括宪法、国籍法等。 https://www.cjan6a6c.cn/ke-yan-xiang-mu/454920.html
5.法律法规全解析从宪法到细则揭秘国家治理的各项规范法律法规全解析:从宪法到细则,揭秘国家治理的各项规范 法律体系之根基:宪法与基本法 国家的最高法律是宪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关系。同时,一些特定地区或民族可能有自己的基本法,明确其自治权和区域管理权限。 行政管理与立法: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 政府通https://www.6vjxuc8a1.cn/jun-lei-cai-pu/459605.html
6.法纲绘卷法律法规的抽象谱系三、国际层面的条约与协定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上的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对于促进国际关系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在这种背景下,一系列关于贸易、人权、气候变化等方面的条约和协定得到了推广执行,这些都是跨国界范围内共同遵守并执行的“软性” 法律。 四、本地自治区及地区性的政策文件 https://www.oqjabrjjyc.cn/jun-lei-cai-pu/366015.html
7.法律的双面刃2021年规则与自由之战在2021年的风起云涌中,法律成了社会进步与维稳之间最为重要的纽带。它不仅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更是民众权益保护的坚实依托。然而,在这场关于规则与自由、秩序与解放的大戏中,法律往往表现出其双重性——既能给予人们安全感,也可能成为束缚和压迫。 法律的力量 https://www.1lhyh3ij.cn/ke-yan-cheng-guo/459826.html
8.民商法中“公法管制与私法自治”的价值辨析——以《民法典》和公司法新的结构性修订,已经成为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要立法工作之一。结合民法典以及公司法的司法实践,本文重点讨论下,我国民商法中公法管制和私法自治的冲突与平衡。 从公司法的立法体系角度看,规范我国公司企业制度的法律是否是以现行的《公司法》为唯一核心?这是一个需要值得回顾反思的问题。根据我国http://www.cicjc.com.cn/info/1041/13970.htm
9.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从功能法的角度看民事规范的类型与立法释法表现在法律上,自治规范和管制规范,一为裁判法、技术法,一为行为法、政策法,即有其本质的不同。裁判法的主要规范对象是法官,因此求其精准,技术性可以很高,人民只要依其个人利益判断决定其行为即可,国家制定的自治规范不仅不须「使知之」,甚至不必「使由之」。反之,管制法既是基于一定政策目的而设,主要规范的对象https://china.findlaw.cn/zhishi/a359146.html
10.中外法学过刊例如,有些单行立法虽然包含重要的民事内容,但已形成较稳定的规范群,并包含相关的公法和程序法规范,如《招标投标法》、《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等,仍宜维持现状。{23}又如,《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几乎是自治法与管制法内容并重,显然不宜强行分拆。还有一些法律虽然具有鲜明的http://journal.pkulaw.cn/OldIssue/Detail/159474
11.民大行管考研张成福《公共管理》考研笔记(背诵版?精简版?政府具有促进和实现公共利益的义务和责任。私人组织和部门往往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并非完全对立关系,有时二者可以相得益彰,互蒙其利,但当二者对立时,公共管理部分需要代表国家对私人利益做出合法的限制。 (四)法的支配与意思自治 https://www.douban.com/note/363856921/
12.论私法自治与我国民法典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存在的客观性,使得对市场经济实行必要管制的政府也不可避免地存在非理性管制问题,而且政府的非理性管制和决策比市场调节本身失灵造成的损害后果更为严重。为此,作为与私法自治相对应的管制主体-政府,最好被定位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产权的界定者和纠纷解决的裁判者。对于主要由私人财产关系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37194.html
13.《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刷刷题APP(shuashuati.com)是专业的大学生刷题搜题拍题答疑工具,刷刷题提供《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后生效。A.批准B.备案C.审核D.核实的答案解析,刷刷题为用户提供专业的考试题库练习https://www.shuashuati.com/ti/7e3abf44eee14b84ab6ae5e8b90d1a00.html?fm=bdbdsb944695854ad75bdb78b1f3939679d36
14.宪法学导论【探讨】地方自治——联邦制与单一制的对比………(261) (四)单一制下的多元化——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263) 【探讨】基本法与宪法………(263) 【案例】香港的“马伯里”走得太远了?“吴嘉玲等诉入境事务处案”………(267) 【思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及其限制——对吴嘉玲案的反思http://www.law-lib.com/shopping/shopview_p.asp?id=13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