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臂管辖:美国霸权主义的法律具象

2016年9月27日,针对美国司法部对中国公司提起诉讼一案,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回应称:“我们反对任何国家根据国内法对中方实体或个人实施‘长臂管辖’。”这是中国政府首次以“长臂管辖”一词概括美国单方面起诉、制裁中国公民或实体的行为。2018年9月,中国政府发布《关于中美经贸摩擦的事实与中方立场》白皮书,对“长臂管辖”进行了阐释:“‘长臂管辖’是指(美国)依托国内法规的触角延伸到境外,管辖境外实体的做法。近年来,美国不断扩充‘长臂管辖’的范围,涵盖了民事侵权、金融投资、反垄断、出口管制、网络安全等众多领域,并在国际事务中动辄要求其他国家的实体或个人必须服从美国国内法,否则随时可能遭到美国的民事、刑事、贸易等制裁。”此后,针对美国政府“长臂管辖”的霸凌行径,中国政府多次强烈谴责。“长臂管辖”一词由此进入了中国公众的视野。

美国“长臂管辖”的历史畸变

从根本上来说,“长臂管辖”是“管辖权”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美国在建国后,曾奉“属地原则”为圭臬,对跨州管辖权的限制较多。1877年,美国最高法院宣判“彭诺耶诉纳夫”案,明确限制了一州法院对他州居民的管辖权。然而,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跨州经济活动日益活跃,排他性管辖权原则越来越难以适应现实的发展。1945年,联邦最高法院改革了管辖权的理论基础,提出了新的“最低限度联系”原则。

“最低限度联系”原则表示,任何本州或非本州的居民或法人,即使没有在本州法院管辖地域内出现,只要他/她/它与当地存在某种联系,当地法院就倾向于可以对其行使管辖权。这一新的管辖权确立原则显著扩展了各州法院的管辖权力,它被形象地描述为各州法院可以伸长手臂至其他州进行管辖活动,因此得名“长臂管辖”。1955年,伊利诺伊州以“最低限度联系”为指导原则,制定了全美第一部《长臂管辖法》,此后各州亦纷纷效仿。

由此可见,“长臂管辖”原本只是美国国内法领域的概念,旨在解决美国国内跨州民事管辖问题,与国际法领域的“域外管辖权”概念有明显区别。域外管辖的行使,必然涉及超越国家领土主权的问题,因此国际社会对此持谨慎态度。在国际交往的实践中,大多数国家倾向于加强国际协调,并不随便使用域外管辖权,以此避免管辖权相互冲突的风险。

进入20世纪以来,美国国力日益增强,全球争霸的意愿变得更加强烈。在霸权主义与单边主义思想的影响下,美国逐步将国内跨州“长臂管辖”思想延伸到跨国领域,对域外管辖权进行随意的“长臂化改造”,单方面将本国法律的适用范围强行扩大到全球,将管辖权扩大到针对世界各国各地区的个人与机构。

霸权思维下的系统工程

从国家战略与国际关系角度来看,美国推动“长臂管辖”绝非司法部门的单一专利,它明显是美国整体霸权思维指导下的一项系统工程,美国学术界、立法部门、司法部门、行政部门皆积极参与其中。

第一,美国法学界积极扩展域外管辖权的内涵与外延。美国法学会于1952年创立《对外关系法重述》,并于1965年和1987年进行再次修订,将管辖权划分为执行管辖权、立法管辖权和司法管辖权,意在改变以往国际法中只讨论狭义司法管辖权的做法,拓展域外管辖权的适用范围。

第三,美国联邦法院积极炮制行使“长臂管辖”的依据。美国联邦法院先后提出了“效果标准”“行为标准”和“效果—行为复合标准”。这些几无边界与准绳的考察标准,实际上使得联邦法院的法官拥有无限理由去对世界上任何一个人或机构随意宣称管辖权。此外,最高法院与行政执法部门常常形成政治默契,放任“长臂管辖”无限伸张。

第四,美国行政执法部门随心所欲实施“长臂管辖”。借助国会与联邦法院的公开支持与默许,联邦行政执法部门热衷于打造“跨国执法联盟”,通过国际合作,将美国的“长臂管辖”发展为“超级长臂管辖”。美国司法部、联邦调查局、缉毒局等在全球拥有数百个所谓“驻外协作机构”,威逼利诱东道国政府配合自己的抓捕或拘禁行动。联邦各部委还利用国会授予的准立法权,创设各种粗暴违反国际法规定和国际惯例的行政管辖政策与法规,对外国公民和企业的“长臂管辖”达到了惊人的程度。

总之,拥有超强综合实力与无限霸权欲望的美国,充分利用自己在经济、金融、科技等领域的领先实力,在学术法理层面开展充分的铺垫,最终由立法、司法和执法三大部门依据各自权力特长,相互配合、彼此支援,将“长臂管辖”打造成一张可以随心所欲打击全世界任何个人与机构的法律密网。

美国“长臂管辖”严重威胁中国安全与利益

近年来,中美战略关系急转直下,“长臂管辖”几乎成为专门针对中国而动用的“超级武器”,具体措施层出不穷,而且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激烈程度。譬如,有研究指出,美国打着“反腐败、反逃税、反洗钱”的政治旗号,针对中资机构和海外华人的正常海外经营活动大肆开展“长臂管辖”执法,甚至强迫盟友直接制裁乃至关停中资机构,对中国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正常经营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在此过程中,一些原本中立的第三方也视美国对华“长臂管辖”为雷池,避免违拗美国意志并大量缩减涉华合作。此外,美国国务院、商务部、国防部等要害部门充分发挥“长臂管辖”的政策优势,不仅禁止美国企业和科研机构与中国同行开展合作,而且将管制禁令延伸至主要盟友,使得中国在产品进出口、科技交流、人才培养等多方面面临封禁困境。

面对这些新情况,我们必须认清美国对华“长臂管辖”的遏制本质,持续坚定不移地反对美国滥用“长臂管辖”的霸权主义行径,维护和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团结国际社会的大多数,特别是同样饱受美国“长臂管辖”霸凌之苦的国家,共同反对美国的不义行径。

THE END
1.法则纷呈剖析法律法规的奥秘一、法则之源:法律法规的定义与分类 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权利和义务得到平等保护,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们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事 法以及国际私法等几个主要类别。 二、宪政之基:宪法的重要性与作用 宪法是国家https://www.zhanseog.com/ke-yan-jin-zhan/439609.html
2.法律法规的全景规范社会治理的多元体系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义务,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重要工具。它们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类法律,以及对外交关系、中外合作项目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定规定。这些法律法规都有其独特的功能,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庞大的规范https://www.erdqcvtxm.cn/jun-lei-zi-xun/402462.html
3.反思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实践冲突与国际法约束(下)因此,基于发展的视角对现行国际法规范全面、系统、合理地解释以明确国际法约束范围,是调和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冲突的重要前提。管辖权原则是国际法约束的重要依据。由于域外管辖涉及他国的主权与利益范围,不能简单利用“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为国家行为提供合法性,而要具体考察行使域外管辖的行为是否符合各类管辖权https://guoyanwang.clcn.net.cn/DRCNet.Mirror.Documents.Web/DocSummary.aspx?DocID=7680066&leafID=16341
4.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从原则到实践的探究一、法律法规的定义与作用 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们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确保各方权利和义务得到保障。 二、不同类型的法律法规 基本 法律: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基本系统,包括宪法、国籍法等。 https://www.cjan6a6c.cn/ke-yan-xiang-mu/4549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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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纲绘卷法律法规的抽象谱系三、国际层面的条约与协定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上的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对于促进国际关系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在这种背景下,一系列关于贸易、人权、气候变化等方面的条约和协定得到了推广执行,这些都是跨国界范围内共同遵守并执行的“软性” 法律。 四、本地自治区及地区性的政策文件 https://www.oqjabrjjyc.cn/jun-lei-cai-pu/366015.html
7.法律的双面刃2021年规则与自由之战在2021年的风起云涌中,法律成了社会进步与维稳之间最为重要的纽带。它不仅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更是民众权益保护的坚实依托。然而,在这场关于规则与自由、秩序与解放的大戏中,法律往往表现出其双重性——既能给予人们安全感,也可能成为束缚和压迫。 法律的力量 https://www.1lhyh3ij.cn/ke-yan-cheng-guo/459826.html
8.民商法中“公法管制与私法自治”的价值辨析——以《民法典》和公司法新的结构性修订,已经成为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要立法工作之一。结合民法典以及公司法的司法实践,本文重点讨论下,我国民商法中公法管制和私法自治的冲突与平衡。 从公司法的立法体系角度看,规范我国公司企业制度的法律是否是以现行的《公司法》为唯一核心?这是一个需要值得回顾反思的问题。根据我国http://www.cicjc.com.cn/info/1041/13970.htm
9.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从功能法的角度看民事规范的类型与立法释法表现在法律上,自治规范和管制规范,一为裁判法、技术法,一为行为法、政策法,即有其本质的不同。裁判法的主要规范对象是法官,因此求其精准,技术性可以很高,人民只要依其个人利益判断决定其行为即可,国家制定的自治规范不仅不须「使知之」,甚至不必「使由之」。反之,管制法既是基于一定政策目的而设,主要规范的对象https://china.findlaw.cn/zhishi/a359146.html
10.中外法学过刊例如,有些单行立法虽然包含重要的民事内容,但已形成较稳定的规范群,并包含相关的公法和程序法规范,如《招标投标法》、《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等,仍宜维持现状。{23}又如,《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几乎是自治法与管制法内容并重,显然不宜强行分拆。还有一些法律虽然具有鲜明的http://journal.pkulaw.cn/OldIssue/Detail/159474
11.民大行管考研张成福《公共管理》考研笔记(背诵版?精简版?政府具有促进和实现公共利益的义务和责任。私人组织和部门往往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并非完全对立关系,有时二者可以相得益彰,互蒙其利,但当二者对立时,公共管理部分需要代表国家对私人利益做出合法的限制。 (四)法的支配与意思自治 https://www.douban.com/note/363856921/
12.论私法自治与我国民法典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存在的客观性,使得对市场经济实行必要管制的政府也不可避免地存在非理性管制问题,而且政府的非理性管制和决策比市场调节本身失灵造成的损害后果更为严重。为此,作为与私法自治相对应的管制主体-政府,最好被定位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产权的界定者和纠纷解决的裁判者。对于主要由私人财产关系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37194.html
13.《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刷刷题APP(shuashuati.com)是专业的大学生刷题搜题拍题答疑工具,刷刷题提供《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后生效。A.批准B.备案C.审核D.核实的答案解析,刷刷题为用户提供专业的考试题库练习https://www.shuashuati.com/ti/7e3abf44eee14b84ab6ae5e8b90d1a00.html?fm=bdbdsb944695854ad75bdb78b1f3939679d36
14.宪法学导论【探讨】地方自治——联邦制与单一制的对比………(261) (四)单一制下的多元化——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263) 【探讨】基本法与宪法………(263) 【案例】香港的“马伯里”走得太远了?“吴嘉玲等诉入境事务处案”………(267) 【思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及其限制——对吴嘉玲案的反思http://www.law-lib.com/shopping/shopview_p.asp?id=13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