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助力乡村绿色发展的意义法治时评

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条款被称为“绿色原则”。何为“绿色原则”及绿色条款体系该原则及其体系对我国农村绿色发展又有何意义

一、《民法典》中的绿色规范

《民法典》的绿色规范从总则提出原则,到分则形成体系,为乡村绿色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一)“绿色原则”的内涵

绿色原则包含“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中,节约的不仅包括自然资源,还包括节约社会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中,保护的是人类和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一切外界条件的总和。

(二)绿色条款体系的内涵

《民法典》在绿色原则的基础上,在分则不同的领域里作出相应规范。一方面,意思自治领域中的绿色底线。《民法典》在合同编第509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另一方面,新农村建设中的绿色底线。在物权编的第346条,要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时,要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法律及行政法规规范的土地用途为准则,不得违规改变土地用途。

二、农村生态文明法律规范发展的现状

(一)农村建设用地法律制度的不足

农村建设用地的法律规范均为全国统一适用的法律,如《宪法》《土地法》《物权法》《城乡规划法》《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却缺少适应发展水平不一致的农村发展需求地域性规范。

(二)农村生活环境法律规范发展迟滞

(三)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层级不足

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规范最直接的依据是《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但该《意见》仅是政策性文件,甚至不是部门规章,适用于实践时,其可实施性也严重不足。

(一)村民自治的现实困境

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层级不足的原因,是保护农村环境的实践的积极性不足。首先,民主性发挥得不足。虽然名为自治性组织,但自主性发挥得不够,更多是在履行基层政权制定的政策。其次,自治氛围不浓。村里的留守老人,一方面参与村务议事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也没有太多的精力参与。因此,农村自治氛围不浓厚。

(二)产权主体不明晰

“集体”一词在涉及农村产权时,是一个高频词汇。但是它的产生却是以生产主体出现的,而不是市场主体。“农业集体”是指农民、农民集体还是指村委会或是其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显然“农业集体”在当时的法律条件下,无法给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主体概念,也无法通过法律推理加以论证。权利主体不明晰,无法确认其经济利益权利归属,自然也无法确定其保护环境的主体责任和义务。

(三)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被忽视

农村建设用地法律制度不足的原因,是因为农村的土地资源没有得到完善的规范。相对而言,农村土地、河流及森林资源的利用率低,则相应的监管规范就不完备。而农村资源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规范相对完备一些,而土地所有权、土地经营权则相对处于被忽视的境地。

四、《民法典》为乡村发展提供的法治路径

绿色原则被写入《民法典》总则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都是努力在混沌的社会情景中尝试摸索出产权制度解决农村绿色发展的可能路径。

(一)《民法典》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权

《民法典》的规定铺就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法律道路,使其先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再由其带领农民提高收入,提升农业发展水平,美化农村就有了制度基础。

(二)《民法典》增加了土地经营权

在《民法典》物权编第11章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的第334条及339条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即依法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这可以有效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率。在市场经济无形的大手下,更大地发挥农村土地的价值。

(三)《民法典》的绿色条款解决农村污染问题

《民法典》的绿色原则,说明农村发展要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民法典》对已经产生的农村污染有了明确的惩罚性规范,并有相应的责任确定体系,明确了保障农村环境的态度。

总之,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离不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对农村资源的利用,因此要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中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更要在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实现乡村振兴。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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