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刘所长,能给我们具体解析一下这其中的法律知识吗?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夫妻住房通常由男方家庭购置。在离婚纠纷中,有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因住房困难或收入较低而不愿意解除婚姻关系,造成妇女陷入选择离婚便失去住所,维持婚姻却又饱受精神痛苦的两难境地。因此,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需要注重实现保护弱者利益的社会正义,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住房的处理、离婚时的经济帮助、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等方面对生活困难妇女给予适当倾斜照顾。本案中,女方作为残疾人很有可能会因离婚而无房屋居住,生活将陷入更加困顿的境地。在房产处理问题上适用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使女方对争议房屋享有居住权,双方各居一层。同时为方便女方生活,确定女方居住在较低楼层,保障残疾妇女在离婚后仍有稳定住处,以更好地维护妇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哦,听了刘所长的介绍,我觉得居住权的设定,兼具稳定性和灵活性,能更大限度的保障群众“居者有其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真正体现了法律的温度,使人们的安全感、幸福感更有保障。那本期节目就到这里,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听众朋友们,我们下期再会!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