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红色资源;红色旅游;立法
一、基本内涵
第一,红色主题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学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人民的口头创作,它在广大人民群众当中流传,主要反映人民大众的思想感情,表现他们的审美观念和艺术情趣,独具艺术特色②。与其他门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相比,其具有传承方式单一、展演过程生活化的特征③。进而言之,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际上就是活在民众生活中的口头传统和语言艺术④。《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第(一)项就明确将“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列出来⑤,而这也是民间文学的基本内涵。此后,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至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民间文学类共162项,主要有“传说”“故事”“神话”“史诗”“笑话”“童谣”“谚语”“情歌”等。地方公布的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则更丰富多样,且数量庞大。
红色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改革和建设为内容,以传说、故事等民间文学为表现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间文学”这一表现形式、“红色”这一突出的内容特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属性的有机结合。从新民主主义革命至今,我国已经拥有非常丰富的红色主题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湖南省为例,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有“郴州彭公的故事”“临武龙归坪传说”“湘西龙廷久起义的传说”等;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有“毛泽东游学到伏口的故事(湘安古道上的红色故事)”“湘中一支队在凤凰仑剿灭尹立言匪部的故事”“卢天放的革命故事”“世界锑都锡矿山的红色故事”“崀山故事传说”等;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有“茶陵红色故事”“韶山红色故事”“上堡故事”“蔡和森一家的革命故事”“红军长征在新化系列红色故事”“车胤囊萤照读的故事”,等等。
第二,红色主题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音乐之所以能够成为具有典型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因为它具有非物质性、民族性、精神传递性等诸多鲜明文化特征⑥。传统音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门类之一⑦。《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第(二)项将传统音乐列举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别⑧,这无疑正式确立传统音乐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中的地位。以此为基准,无论是国家级还是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评审、认定等都将传统音乐纳入其中。当前,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至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传统音乐类占190项,主要以“民歌”“山歌”“号子”“唢呐艺术”“铜锣”“打乐”“吹乐”“器乐”“鼓乐”“锣鼓”“丝竹”“笙管乐”“佛乐”等为表现形式。地方公布的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更是数不胜数,不仅表现形式更为多样,表现内容也丰富多彩。
红色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指以歌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改革和建设为主题,以民歌、山歌等为载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湖南省为例,“苏区歌谣”“韶山山歌”“桂东红色歌谣”和“湘西老区民歌”等较为典型的红色传统音乐类非遗项目已列入四级名录。其中,涉及红色内容的传统音乐类非遗项目包括“长沙民歌”“浏阳民歌”“岳北山歌”“衡东山歌”“客家山歌”“平江民歌”“鼓盆歌”“桑植民歌”“新化山歌”和“土家族民歌”等。
第三,红色主题传统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上产生,并以活态形式传承到现在的代言体表演艺术,其表现形式包括由民间艺术家直接创作和表演并在民间社会广泛流行的民间小戏,以及由此发展而成的大型戏剧形式,其构成要素包括“演员”“故事(情境)”“舞台(表演场地)”和“观众”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第(二)项将传统戏剧列举为非物质文化遗产⑩。同时,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至第五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共将204项传统戏剧收录其中,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包括“戏”“曲”“剧”“腔”“调”“梆子”“丝弦”“乱弹”“花鼓”“四股弦”等。
红色传统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运用多种艺术表现形式,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改革和建设为主题内容,以“戏”“曲”“剧”“腔”“调”等为载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红色文化和传统戏剧的有机融合。以湖南省为例,含有红色文化内容的传统戏剧类项目主要包括:(一)国家级,如“衡阳花鼓戏(衡州花鼓戏)”“木偶戏(邵阳布袋戏)”“常德丝弦”“常德花鼓戏”“土家族打溜子”;(二)省级,如“祁剧(祁东祁剧)”“平江皮影戏”中的剧目《黄金十六两》、“九澧渔鼓”“临武特色祁剧”“临武花灯小调”“三棒鼓”;(三)市级,如“常宁马灯戏”“衡州花鼓戏(衡南衡州花鼓戏、衡阳县花鼓戏)”“韶山皮影戏”“张家界阳戏”“会同阳戏”“永顺渔鼓”;(四)县级,如“常宁湘剧”“常宁皮影戏”“常宁渔鼓”“常宁汉剧”“常宁京剧”“茶陵渔鼓”“桃源渔鼓”“陈二花鼓戏”。
第四,其他类别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除前述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外,还有诸多非遗类别可能涉及红色文化,譬如曲艺、传统舞蹈等。其中,“曲艺”作为一门说唱艺术,其表现形式包括“评弹”“评话”“大鼓”“鼓词”“说书”“琴书”“说唱”“小曲”等。“民间舞蹈”则是一个民族或地区劳动人民自创自演的群众性舞蹈活动,是地域文化传统、生活习俗以及人们精神风貌的重要体现和智慧结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共同呵护、关爱、保护和传承的精神财富,其表现形式包括“舞”“秧歌”“太平鼓”“灯”等。
红色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红色文化与传统曲艺表现形式的有机结合,反映了20世纪以来中国社会剧变的革命化叙事内容,集中体现了中国人民在实现民族独立自由和建设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的伟大斗争,是中国人民在20世纪的集体记忆结晶。红色传统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建设、改革为主要内容,植根于民间土壤而创作的,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农红军第七军、云南地下党组织、红色革命根据地军民创作的《快点放下你的枪》《生产舞》等红色舞蹈。以湖南省为例,涉及曲艺类的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益阳弹词”“土家族打溜子”“桃源渔鼓”“九澧渔鼓”等。涉及传统舞蹈类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攸县打钱花”“洞口棕包脑”“太平鼓”“尧天坪龙灯”,等等。
二、立法现状
三、法律对策
作者简介:周刚志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文化和旅游研究院执行院长,主要研究方向为文化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王星星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湖南红色文化创作与传播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文化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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