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高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紧紧围绕城市管理的中心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加强公民城市化意识教育,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法制化水平,保障和促进我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构建和谐*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总体目标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三)深入开展重点领域特定对象普法教育工作。在普法教育的过程中,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结合局“三进一发挥”活动,扎实开展法制教育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活动,使城市管理法制化理念不断深入社会各个层面。
三是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教育。外来用工人员的法制教育按照“谁主管、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新*人”普法机制。选择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地银杏社区开展外来务工群众城市化意识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实现从“外来人”到“新*人”的转变。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城市化教育包括法制教育的途径和方式,不断增强外来务工群众的公民道德意识、法律意识、文明意识。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1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概况
中小企业是我国企业的主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65%的发明专利,75%以上的技术创新,80%的新产品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低下的现状令人担忧。其中最直接、最重要的原因在于缺乏科学合理、体系完整、高效运行、能激励、促进、保护、支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制建设。
2制约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原因
一是我国关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门立法缺失。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法,未能使技术创新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这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是极不相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规定过于抽象,不便操作。《科技进步法》经过修改,有了一定完善,如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明确国家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等。但是依然不够具体,难以彻底贯彻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国家产业政策,难以明确各方主体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的权利、义务,无法充分激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
三是中小企业立法抽象,可操作性不强。我国科技立法过于原则化,显得模糊不清且过于笼统,因此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比如《中小企业促进法》在政策方面提出政府对中小企业附有一系列扶持义务,但如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违反规定,没有给予中小企业必要的支持,政府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该法律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因此,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就变得非常差。
3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对策
针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面临的问题,为了切实有效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需要进行以下方面进行法治创新举措,全面立法,加强执法,以激发中小企业进行自主创新活动的积极性,保障和推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3.1制定专门立法保障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3.3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律需明确具体,增强操作性和实用性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律需要改革立法技术,条文应明确具体,权责明晰。对于各方主体,应做到切实有法可依,可操作,可适用。制定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和执行办法,执行文件,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为了保障操作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律需要不断完善与修改。当今技术创新日新月异,新问题层出不穷。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立法一方面要有前瞻性和预警性的观念,另一方面要顺应科技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情况的不断变化和新问题的出现,适时适当地对原有法律进行修改和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我国还必须按照WTO的要求完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律体系。
比如修改后的《科技进步法》设立了创新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但创新基金如何发挥作用有关学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细化:一是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引导地方政府、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的投入,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发展的需求与创新基金总额不足的矛盾。二是国家创新基金与地方创新基金之间应建立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协同机制。三是创新基金应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和创新项目的不同特点进行支持,并引导社会资金广泛参与,构建一条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和成长的链条。
3.4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律的执行与监督落实
针对执法环节产生的问题,需对症下药,各个击破,来加以解决。首先应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执法人员应加强科技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其次,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下,工商、税务、城管等政府职能部门应改进执法方式,尤其应该转变执法理念,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执法部门应在加大执法深度,提高执法能力上下足功夫。再次,执法资源配置要合理,各部门管理领域明确,积极做好分工配合,对技术创新各环节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还有执法要公平,对中小企业和大企业实行无差别执法,提升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制度空间。
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律执行的监督落实方面,必须要加强对执法者执法的监督,应包括专门监督与公众监督等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需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与体系,保障和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律的合法执行并落实到位。比如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落实的报告与审计,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等等。
4结语
创新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的不竭动力,促进我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对我国能否顺利地转变为创新型国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着深远的意义。从法律层面分析,必须从健全法律制度、规范执法手段、完善法律监督等方面来凸显法律支持,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良好法治环境,构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律体系。面对21世纪的挑战,希望我国中小企业在未来能够真正挑起创新强国的重任。
参考文献
[1]晓亮.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现状,地位和对策.中小企业发展――挑战与对策[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2]黎懋明.构建支持中小企业创新链条[N].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2009-12-14.
一、常熟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现状
据调查,近10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大幅度增加。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人均生活垃圾年产生量为440kg,全国城市垃圾的年产生量达1.5亿t,且每年以8%~10%的速度增长,全国历年垃圾存量已超过60亿t,约有2/3的城市陷入垃圾围城的困境。
为有效解决垃圾回收问题,常熟市城管局环卫部门作为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垃圾分类收集率也相对有所提高。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三)从垃圾处理站层面:垃圾最终的筛选过于粗略,处理的基础设备及资金较为匮乏。我们走访发现垃圾最终只会进行粗略的筛选,只是从利益的角度出发,挑选出可直接利用或变卖的垃圾,其余垃圾会一齐焚烧供于发电,虽是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垃圾利用,但还是造成了大量可利用垃圾资源的浪费。
三、日韩垃圾分类回收对比及借鉴
相比较其他国家而言,日韩两国在垃圾分类回收方面有显著成效,他们都有着一套针对本国实际情况的分类回收方式,垃圾回收利用比率很高。对比探索韩日两个发达国家的垃圾分类回收方式,对我国垃圾分类回收问题有所借鉴。
(一)、韩国
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韩国就设立了关于垃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废弃物管理法》1995年,韩国开始在全国内实施“垃圾手续费从量制度”。2000年,韩国又推出了“垃圾违法投放举报奖励制度”,不断提高公民对于依法投放垃圾的意识。
在韩国垃圾分类管理有着非常细致的运作方式。首先是分类收集:将家庭垃圾分为食物垃圾,普通垃圾和再利用垃圾分别搜集。其次是分类运输,对于大型的废弃垃圾首先被运输到地方政府进行临时保管,再区分可利用与不可利用;可利用的再利用,不可利用的垃圾经过破碎装置破碎后焚烧或者填埋。在这样细致的处理方式下,垃圾中可以利用成分被很大程度的利用起来,不可利用成分也通过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日本
日本政府对于垃圾处理本着3R原则,先后制定了三层法律,一是2000年12月份公布的《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二是2001年4月开始实施的《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和《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三是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的具体的法律法规,即《家用电器回收法》、《食品回收法》等。通过这三层法律的规定,对公民平时生活中所产生的垃圾进行系统的管理。
日本的家庭垃圾是要在家中完成分类的。垃圾通常被分为四类:一般垃圾、可燃性资源垃圾、不燃性资源垃圾、可破碎处理的大件垃圾。日本很早就对中小学进行环境教育,把垃圾问题纳入到小学社会课课本。
对比韩、日两个国家,对于垃圾的分类回收处理,有着共性同时也存在着不同点。两个国家都是以法律制度作为有利保障。两国都在唤醒民众垃圾分类的意识上花了很大的努力,对于垃圾分类回收之后的处理方式都有详尽、科学的处理方案。
四、对于常熟市垃圾分类回收的建议措施
首先,政府应高度重视垃圾分类回收的问题,制定详细的垃圾处理政策,实行垃圾分类奖励制度。提供给居民足够的垃圾分类设施,增加垃圾回收站、垃圾运输车辆等。同时政府应转变思路,从只重视经济发展到重视居民的生活质量,更加人性化、效率化地为人民服务。
再次,重视非政府(NGO)力量。特别是关于环境保护的非政府组织,它们更具有专业性、组织性,能更加有效地引导人们采取更合理的措施。
最后,最重要的还是居民的力量。居民应主动去了解垃圾分类的好处及分类方式,培养个人素质,将垃圾分类回收形成一种行为习惯,并将这种优良的习惯一代一代地继承下去。
这是一场比较漫长的改革,但这场改革的胜利者无疑是整个地球。为了我们的环境与后代,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实在是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通常情况下,城建档案馆的专域性收藏积累功能、常态化保管保护功能和全方位社会服务功能合称为城建档案馆的基本功能,它受社会制度和一定历史阶段的影响较小,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城建档案馆基本功能只有量的不同,而无质的区别。
(二)拓展功能
城建档案馆的拓展功能是指其基本功能的延伸和在一定社会环境下的外在实现形式具有明显的时代特点,随着社会制度和发展阶段的不同而变化、发展和调整。现阶段城建档案馆作为政府所属的科学技术事业机构,不仅具备城建档案收集、管理、利用的基本功能,还具备了可以帮助资政襄政以及推进民主政治的行政管理功能;传承历史文化以及文化休闲的历史文化功能;繁荣科研和发展经济的学术研究功能;传播知识信息的信息传输功能这四项拓展功能。
二、实现城建档案馆功能的障碍表现
(一)城建档案馆档案实体管理的障碍
(二)城建档案馆制度管理的障碍
城建档案馆作为科学技术事业机构,其基础工作薄弱,业务水平不高。建设、施工单位对城建档案的意义和作用了解不够,导致建设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归档不及时、不准确,且损坏、丢失、归档内容不全、整理不规范等现象普遍。过去,城建档案接收进馆这一项工作主要靠经济手段。取消城建档案保证金后,只能依靠行政手段来接收城建档案。但是,从各个城建档案馆接收进馆的城建档案数量和质量看,它的力度显然是不够的。由于缺乏行政执法权力,从而造成组织体制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虽然国家颁布了《档案法》、《城市规划法》和《城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使城建档案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和保证,但是在现实中并不能满足城建档案工作需要,使得城建档案法制建设仍然落后于其他立法工作。
(三)城建档案馆设施建设的障碍
当前部分城市的城建档案馆硬件设施建设水平落后,库房紧张、设备短缺以及人手不足是常态问题。同时城建档案馆的信息化建设缓慢,信息公开与档案保密之间存在矛盾。城建档案馆保存的是国家在城市建设以及规划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资料。这些文件资料是国家的财富。而与之矛盾的是城建档案馆需要分批分期地向社会工作开放档案,这样才能使得城建档案的价值发挥出来。
三、实现城建档案馆功能的基本措施
针对实现城建档案馆功能构成中客观存在的障碍表现,应当从观念、制度、设施以及人才等三个方面的建设入手。
(一)加强观念建设
(二)加强制度建设
1961年1月国务院批准《关于加强管理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的意见》,1980年12月国务院批准《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以及最近几年又连续了一系列的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文件,这些都是建立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依据。但是有了基本法规,不少实际工作还是很难具体落实的。各个城市依据各个城市的城建档案馆工作现状,必须制订一系列的实施细则。同时,对于社会中存在的违反城建档案法律法规的现象,要依照法律给予相应的处罚,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强化档案管理机构的权威性,让人们从观念上真正重视城建档案执法,加强执法过程中工作职责的履行力度,避免执法不力的现象发生。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前言
在当今发展的新形势下,城市规划作为一个城市发展的前提,必须不断发展,才能加快城市发展,更好更快适应新环境下的挑战。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关系着城市规划能否全面协调正常地运行,关系着城市建设能否有序推进,关系着城市各项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因此,我们应该提高现代城市规划的管理,让我们的城市能够发展的更好。
1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意义
城市规划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和综合性工作。城市规划管理通过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合理配置空间资源,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从而营造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城市环境。城市规划管理涉及的内容非常多,主要包括规划制定、修改、许可、实施、监管、验收、投诉处理等一系列过程,涉及到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加强管理。一个完美的规划蓝图的实现,必须要求每一环节都是尽善尽美的。
城市规划管理通过制定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选择合理建设地址,提供规划设计的条件,审核建筑的设计方案等途径来规范城市建设行为。在建筑设计过程中,设计者往往是受开发商的影响,为满足开发单位的经济利益追求,轻视公共利益,甚至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资源等。因此,我们必须要完善城市规划管理,来限制不良的开发建设行为以及设计活动等,切实发挥城市的公共政策性。
2城市规划管理中常见的问题分析
2.1城市规划设计存在的缺陷
2.2过度开发和重复建设的问题
近几年,房地产业过热,开发无序,在某些城市,存量房产越来越多,可能给城市带来严重的后果。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现象比较严重,“拉链式”马路现象还较为常见,房屋不到50年就拆除的现象也较为普遍,这不仅仅造成了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浪费,给居民的正常生活带来了影响,对环境也造成了很大的污染。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缺少前瞻性和系统性。城市道路、电网、给水排水网、电讯网等的建设各自为政,缺乏总体的预测、总体规划、总体协调,多种管道的铺设带来重复开挖路面的现象较为严重。
2.3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力度不够
城市规划监督机制还不完善,规划部门和城管部门以及国土执法部门的合作方面还不够到位,出现管理的漏洞和盲区,或者职责不清,甚至出现互相扯皮,导致规划管理体制不顺,干扰了正常的规划管理体制,使城市建设丧失了原有的整体性和统一性。监督不力,使得规划实施走样,规划效果大打折扣。
2.4规划缺乏公众参与
长期以来,规划工作一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脱节的现象,尤其面对快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规划管理上面临的问题更为突出。市民常常抱怨对城市规划的不清楚或认为规划内容的不切实际、好看不好用,而规划人员则认为社会公众们只顾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发展。实际上,无论是建设单位,设计师还是规划管理部门都是缺乏规划方案的公示公开,缺少征求群众意见的过程,应进一步推广阳光规划。
3新形势下解决城市规划管理问题的方法
解决城市规划管理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3.1完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体系,真正做到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完善我国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要以《城乡规划法》为核心,做到基本法与单项法相配套,国家法与地方法相配套、行政管理法规文件与技术管理法规文件相配套。通过法律手段,保证城市规划的合理制定和科学实施,充分运用法制管理手段,不断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协调职能。日常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办事,逐渐实现城市规划审批法制化、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化,形成一套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性管理体系,逐渐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3.2提高规划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就目前城市规划队伍的实际情况看,岗位培训工作任务还比较艰巨、紧迫。相对于快速发展的城市建设现状,城市规划专业人才缺乏,有着专业背景的城市规划管理人员还很缺乏,尤其在县级和乡镇级更是人才匮乏,跟不上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政府应该高度重视和支撑城市建设规划队伍的整体素质,要提高管理人员理论与实践水平。要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定期举办“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交流”、“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村镇规划”等专业培训班,不断改善在岗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结构,同时鼓励更多的员工通过第二学历培养、高等院校进修,设计院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3.3坚持科学有序发展
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从本城市的实际出发,探索适合本城市发展的管理模式。现有的规划管理中,存在较为严重的浪费行为,资源消耗大,环境污染重。因此,我们在今后的建设中,应该树立良好的节约意识,形成合理的空间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同时,还要量力而行,减少浪费,节约成本,全面实现城市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与可持续发展。
3.4加强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其本质是要通过公众对规划制定和实施全过程的主动参与,更好地保证规划行为的公平、公正与公开性,使规划能切实体现广大公众的利益要求,并确保规划工作的成功实施。城市的规划管理涉及多重主体,除政府外,还有开发商,投资者,公民等有密切关系的群体。城市规划要符合大众的利益,做到以人为本,把人民的利益放到首位。城市规划要着重对资源合理分配,特别是稀缺资源。居民是城市的主体,他们最有发言权,对于城市的文化很多东西还是很有见解的。因此,在城市规划中,要充分利用公众的参与权、监督权,积极吸纳公众的合理的建议,使规划更有代表性,更符合实际,更合理和可实施。
在城市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中,为了让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能够更好地实施,工作人员就必须不断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明确规划的目标任务与要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城市规划的管理具有前瞻的指导作用。在具体的规划管理中,要不断完善规划管理制度,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充分调动能够使用的资源,并且广征建议,使我们的城市规划更具科学性、合理性,从而建设一个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城市。
[1]梁兆佳.城市规划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及对策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2(16)
[2]梁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思考[J].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0
【关键词】城管;暴力;柔性
【Abstract】Thecitytubelaw-enforcingdepartmentsareshoulderingthecitymanagementimportantresponsibility,butinthecitytubelawenforcementtheviolencelawenforcement,theviolenceanti-methodeventsometimesoccur.Thecitytubelawenforcementofficialswanttoexploretheflexiblepositivelylawenforcementway,theacademicsocietyandusetherigidmethodandtheflexiblemethodunion,toavoidthecitytubeandtherelativeperson’spositiveintenseconflict,thuspromotesthecityharmoniousdevelopmentandthesciencedevelopment.
【Keywords】UrbanManagement;Violence;Flexible
城市和谐发展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城管执法部门肩负着城市管理的重要职责,面临着严峻挑战。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管理滞后于城市建设发展、城管执法与城市管理和人民群众的需求不相适应等问题日益显现,暴力执法、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带来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城管柔性执法就是一个解决这种困境的有价值的探索。
1柔性执法的内涵
2针对城管执法的现状提出柔性执法的必要性
2.1城管执法对象具有复杂和广泛的特征:
城管涉及的领域广泛,主要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全部处罚权,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城市河湖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城市停车管理、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对流动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权;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违法建设的有关处罚权;旅游管理方面对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行为的处罚权。
对象涉及乱丢垃圾的居民、施工工人、街头的小商贩、无照经营的车、无照的导游等。对象的层次一般处于社会下层,经济收入比较低,文明素养偏低。传统单一的强制手段进行管理不能适应城管管理对象的复杂广泛性的特征,要求执法方式多样化、人性化,柔性执法的方式。
2.2城管存在暴力执法的现状
(1)对执法对象暴力侵害:
暴有着几种意思:强大而突然来的,又猛又急的;过分急躁的;凶恶残酷的;横蹋,损害;鼓起来,突出;徒手搏击。当城管的执法与暴力相连时,那么与相对人的激烈冲突就难免会发生。现实中城管执法中会出现轻则对执法对象态度蛮横、进行人身攻击和辱骂,重则对执法对象拳脚相加,没收执法对象所有的合法生产资料,更有甚者将执法对象暴力致死。执法对象的人权和财产权经常遭受城管的侵害,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成为城管违法行政的显著特征。
(2)执法手段的非人性化:
从人性学的角度,人的自然属性的三个定律:①人的生理层面的自然属性是人类总是要求拥有快乐而不是痛苦。②人的心理层面的自然属性是人类总是要求得到尊重而不是贬抑。③人的心灵层面的自然属性是人类总是希望有长久的目标而不是虚度一生。人的社会属性的三个定律:①对行为后果的考虑。②对自己长远目标的考虑。③对人生价值的考虑。城管在执法时采用的手段主要是剥夺执法对象生产资料的方式,采用强制手段迫使其停止经营,以达到执法目的。某些地方的城管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单纯收缴罚款,执法对象在被罚款后依旧可以从事其违规的商业活动。城管执法手段单一、粗暴,不考虑执法对象的生活境况、合法权利,市民的购买需求、生活需求和执法的成效,完全违背了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从而城管执法手段的非人性化是城管违法行政的又一显著特征。[2]
2.3柔性执法可改善城管执法的方式:随着世界范围内出现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的民主化发展趋势,传统的管理行政、秩序行政逐步转向给付行政、服务行政为主的现代行政,行政管理方法的创新发展成为巨大的社会需求和发展动力。我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9条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这是行政方法创新发展的重要内容,是风险小、成本低、操作简便、效果明显的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可靠路径。
柔性执法主要是指以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柔性的方式执法,具有参与性、互动性、协商性和可选择性,追求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改善官民关系,实现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总体平衡,是适应这种民主化发展趋势的新的行政管理方式。
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城管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积极探索新型适用且符合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的城管执法方式,除继续依法采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传统的强制性管理方式以外,还应积极探索、灵活采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资助、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的柔性管理方式,学会将刚性手段与柔性手段结合并用。这符合当代行政管理民主化、人性化、法治化的世界潮流,有利于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3城管柔性执法中应树立的理念
3.1以人为本理念。以人为本,作为一种社会思潮和价值观念,古已有之。我国古代思想家早就提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天地之间,莫贵于人”,强调要利民、裕民、养民、惠民。近代西方人本主义反对迷信、崇尚科学,反对专制、崇尚自由,反对神性、张扬人性。在科学阐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同时,也指明了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规律,强调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人民群众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创造了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在当代中国,我们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充分发挥全体人民的积极性来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始终是最紧要的。坚持以人为本,就要牢记党的根本宗旨,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最高标准。
3.2和谐理念:西方的“和谐”理念有:①毕达哥拉斯认为,“整个天就是一个和谐”。②赫拉克利特认为,和谐产生于对立的东西。③文艺复兴后许多思想家都把“和谐”视为重要的哲学范畴。④马克思真正把握了“和谐”理念,提倡社会和谐。中国古代的“和谐”理念:①“和而不同”、事物的对立统一,即具有差异性的不同事物的结合、统一、共存。②政治和谐,一种社会政治安定状态。③遵循事物发展客观规律,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总之,和谐是指对自然和人类社会变化、发展规律的认识,是人们所追求的美好事物和处事的价值观、方法论。
和谐作为一种基本价值观或价值理念,体现人与人、人与自然的一种合理关系。城管执法的最佳状态是和谐,即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和谐,执法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的和谐,合法与合理的和谐,实体与程序的和谐,管理与服务的和谐。[7]其中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和谐尤为重要,具体体现为执法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融洽、共赢的关系。而暴力执法、野蛮执法、无理执法等现象都是与和谐理念相悖的,为此,和谐执法要求执法者态度上要与民为善,目的上要促进和谐,而不是持敌视态度视执法对象为敌人,视执法权为特权、强权。其实,只要执法机关树立和谐执法理念,以一种恰当的方式进行执法,完全可以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效果。和谐理念,从营造和谐社会,促进执法主体与被管理主体之间关系的和谐的角度。柔性执法以此为理念可以避免执法主体与被管理主体之间的直接冲突,从而促进其关系的和谐。
4城管可采用的柔性执法方式
城管采用的柔性执法方式主要有: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主要是从调动被管理者的能动性的角度,使被管理者能够积极配合城管执法。
4.1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在其职权范围内,以非公权力任意手段,主动采取的事实行为,取得相对人同意或协助,要求相对人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作用。主要体现在:(1)劝告、说服。劝告即城管主动和善意地劝说行政相对人不要进行某种活动,以避免不必要的错误和损失。说服即通过语重心长、耐心细致地讲解道理,使相对人心悦诚服地配合执法机关去实现行政目标。(2)指点、提醒。即城管针对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和出错之处,以平等身份从旁提醒,促使其加以注意和警惕,避免不必要的错误和损失。如城管对于初次违法的相对人给予提醒,而不是立即给予处罚,这样有助于缓解执法中与相对人的冲突。(3)协商、沟通。即城管与行政相对人共同商量讨论、交换意见,以就某个事项取得一致意见,使行政相对人对执法机关某些活动的理解和主动配合,促使某些较大、较复杂的问题获得较好解决。[4]
4.2行政合同:指行政机关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方就有关事项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所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上较为新型且重要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它引进了公民参与国家行政的新途径。城管可以与特定的商户签订行政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商户可以以积极的权利方式而不仅仅是负担义务直接参与实施行政职能特别是经济职能;行政合同以协商的方式提出要求和义务,便于公民理解,容易造成接受和赞同,从而减少因双方利益和目的的差异而带来的对立性,有利于化解矛盾,创造和谐社会。
4.3行政奖励:指行政机关依法对模范守法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精神鼓励的执法手段,它以正面、积极的方式引导、鼓励相对人参与执法事务,具有强大的教育和导向作用,有利于形成一种良好的守法的氛围具体的执法形式。城管在具体的执法中对表现良好的执法对象给予精神奖励,如颁发守法商户等证书,这样可以增加商户的信誉度,促进其积极守法、配合执法。
5实现城管柔性执法的措施
5.1主观上运用迂回思维法和系统思维法来实现。
世界万物是彼此联系的,运用迂回思维法从别的领域寻求启发、方法,可以突破本领域常有的“思维定势”,打破“专业障碍”,从而解决问题,或者对问题作出新颖的解释。它是沿着正向思维旁侧开拓出新思路的一种创造性思维。如果能用直线思维求解,那是再好不过的了,因为直接求解的思路最短。但是许多问题的求解靠直线思维是难以如愿的,这时采用迂回型思维去观察思考,或许能使问题迎刃而解。城管在进行管理中是对于目标的实现可采用多步到位法,改变传统的一步到位法,即发现问题就出发。如城管处罚按情节和步骤进行,而不是对违法行为立刻处罚,给相对人一个缓冲期;这样对于缓解城管与相对人之间的对抗冲突是有利的。因为城管的管理对象普遍处于社会下层,城管的管理往往触及他们的谋生手段,所以可以尽可能的给予相对人以充分的思想准备再进行处罚。当然这种缓冲并不是不处罚,对于屡教不改的相对人仍应制裁,这样才能达到管理的目的。
5.2客观上采取被动变主动的执法方式,惩罚变帮助的执法方式。
5.3借鉴企业的柔性管理理念和方式。
直接定制是企业柔性管理的重要的营销模式。直接定制是根据个人的特定需求来进行市场营销组合,以满足每位顾客特定需求的一种营销方式,其最突出的特点是根据顾客的特殊要求来进行产品生产。城管管理的对象广泛,不同领域对象有不同的特点。对于不同领域的对象要注意结合他们各自的特点采取柔性的执法方式,这样比强制的执法方式更灵活,但对于有些被管理者虽多次劝说仍屡教不改的应该实施制裁。
6结论
城管职能部门对城市管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对于城管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用柔性执法的方式去解决,这就需要围绕以人为本、和谐理念,探索城管柔性执法的具体方式的应用,从而促进城市的科学发展。
[1]罗豪才,崔卓兰.论行政权、行政相对方权利及相互关系[J].中国法学,1993年第3期:7~8
一、社区消防的特点和意义
(一)新形势下社区消防工作的特点
2、政府指导性。作为政府机构的公安消防机构,随着社区消防工作的迅速发展,引起公安消防机构在社区消防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发生了相应地变化,公安消防机构不再扮演包办、管理的领导角色,而是处于指导、协助、服务社区消防建设的地位。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社区消防建设中既要看到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发展方向是消防工作自治,在具体工作中充分尊重和考虑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避免短期行为,又要防止片面强调社区自治,单纯认为社区消防工作是社区的事情,社区居民愿意怎么搞就怎么搞,不积极履行推动和参与社区消防建设的职能。
3、工作群众性。社区建设作为我国推进城市基层社会民主化进程的重要途径,其发展目标就是要充分调动社区居民、单位的积极性,依靠自身力量,对社区公共事务实施自我管理。而这一目标也正是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内涵所在,即组织和动员社区单位、群众广泛参与,挖掘社区资源,整合社区力量,自己管理自己的消防事务,维护消防安全,实现社区消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达到有效预防和控制火灾的目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本质特征仍然是群防群治。
(二)推进社区消防的重要意义
1、建立社区消防安全体系是配合现代城市的发展和管理方式的变革的需要。城市化是一个国家进入工业化、现代化社会的基本特征和标志,它反映出国民总人口中城市人口的变化规律。据国家城市建设统计公报,我国城市发展进程迅速,2001年底全国有城市688个,城市人口39590万人,城市面积832817.
6平方公里,城市化水平为32.9%(上述数字不包括建制镇和集镇)。根据中国科学院与民政部"中国城市预测与规划"课题研究组研究预测,2010年中国城市化水平将为42%左右,今后10年我国每年城市化水平将提高0.8-1个百分点,每年新增城镇人口1000万以上,我国城市化将进入一个高速发展时期,其中沿海多数地方的城市化水平高达50%-60%,而西部大多数省区城市化水平将保持在30%-40%之间。我国城市的建设和改革适应了社会市场化改革的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城市社区服务体系。城市住宅小区的兴起,极大地推动了社区的发展。由不同文化、不同职业、不同单位而组成的、居住在同一社区的社会群体,特别是城市居民对社区服务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依托社区开展消防工作,积极适应中国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特点,建立全新的、真正大众化的,富有时代特色的人性化的大消防的格局,是各级消防部门必须重视的问题。
2、立足社区开展消防工作,是适应当今世界消防社会化发展趋势的需要。适应国际社会关系可持续发展的潮流,努力改善人类生存环境,为我们探索和拓展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新领域提供了契机。开展社区消防工作,建立完善的社区消防安全体系是当今西方发达国家的一贯做法,也是其社区工作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他们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对我国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将产生重大影响,也是我国社区消防应该学习和借鉴的。如在日本,社区建立了完善的防灾体系,不仅有完备的防灾、救灾基础设施和器材,而且社区消防文化氛围十分浓厚,他们在社区和市民中倡导"自己居住的地方应由自己来保护"的理念,以及社区消防宣传、防灾、救灾体验和演习、消防纪念和表彰大会、消防志愿者活动等,吸引了广大市民积极参与防灾、救灾事业,营造了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这些做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符合社会发展的主题,代表着当今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和发展的潮流。因此,重视社区消防工作,营造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社区消防管理经验,是适应当今世界消防社会化发展趋势的需要,符合我国加入WTO后社区建设与国际接轨的潮流。
二、社区消防管理的模式以及存在不足
(一)社区消防的管理模式
根据社区管理活动中主体角色不同,可以将社区消防管理分成企业主导型管理模式、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市场主导型管理模式、社会主导型管理模式四种类型。
1、企业主导型消防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企业对社区内各种基础性设施享有所有权,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参与下,企业直接或间接行使社区消防管理职能的管理模式,企业主导型社区消防管理模式是典型的企业办社会的模式,在企业的基础上建立社区消防。然后,企业对社区消防进行管理。企业主导型管理模式是企业对社区消防实行直线管理,融社区消防设施建设管理、消防宣传教育服务于一体,由企业房产、保卫、宣传等有关部门实施统一管理,对社区内消防设施器材安装、配备、维修、管理、使用,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社区内的各项消防事务实施一条龙服务,政府、社会、市场在单位社区内消防管理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所有社区消防的各项活动基本上由企业包办。
2、政府主导型消防管理模式。这种社区消防管理模式是以政府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在现阶段主要是以市辖区人民政府下派的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在居委会、中介组织、社会团体等各种社区消防主体的共同参与配合下对社区的消防设施器材安装、配备、维修、管理、使用,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各项消防事务进行管理。上海市人大1997年1月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规定了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①建立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开展社区服务,提高居民生活质量;②举办文化、教育、体育和娱乐活动,普及科学法律知识,提高居民的文明素质;③开展绿化的保护和建设工作,维护社区整洁,优化生活环境;④健全治安防范网络,创建安定社会秩序;⑤其他社区建设工作。因社区消防是社区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从法律上确立了以街道办事处为核心的政府主导型社区消防管理模式的地位。
3、市场主导型消防管理模式。这一模式又可称“物业管理模式”。它是在城市综合开发的基础上,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起来的一种经营性的社区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包括以下内容:⑴由物业管理部门依照法规、合同对统一规划开发的新建设住宅小区的各类消防设施器材,以经营的方式进行集中管理,向居住人提供多方面的消防服务。⑵小区消防管理通常采用签订消防承包责任书和承诺的方式将具体任务落实到岗位管理人员身上。⑶对住宅小区中消防方面的社会管理、行政管理职能由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消防等有关方面配合进行。
4、社会主导型消防管理模式。这一管理模式可称自治模式,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核心,联合社区内其他各种主体(非政府组织、新经济组织、企业、个人)一起,共同参与社区消防事务的管理,实行真正的民主自治的消防管理模式。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内的基层民主形式.在社区中以居委会为核心,挖掘社区中各项潜在的消防资源,共同建设社区消防,为社区的消防建设服务。社区内的各项社区消防事务由社区居委会及其他成员按社区的各项规则办理,社区消防的管理经费由社区成员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国家对社区消防事务的管理,以社区内各种组织、团体等为载体,运用法律、经济的手段,从宏观上对社区消防的工作进行指导,引导社区消防建设和发展。
(二)社区消防存在的不足
纵观各类不同的社区管理模式,其共同存在的不足有:
三、做好社区消防工作的对策与措施
(一)以广泛深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居民和物业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
(二)加快保障社区消防安全及消防事业发展的法规建设。
在单独制定《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困难的情况下,也可将消防安全纳入社区其他管理规定中。社区自身也要建立、健全具体的社区消防工作制度、消防联席会议制度、消防宣传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等。建立社区消防档案,对社区单位、住宅小区、重点辖区分别登记、造册建档,实现社区消防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另外,在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还可以编写《社区消防工作指南》、《社区消防工作手册》等,用于指导社区的消防实践工作。
(三)要从源头上建章立制,进一步细化规范社区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消防工作制度落实到位,主要是加强社区消防的制度建设,明确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办公室、警务室等机构及社区消防安全责任人、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和落实社区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例会、宣传教育、防火巡查检查与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管理、火灾扑救等制度,规范社区消防管理。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召集不少于一次的年度社区消防工作会议;社区每年与驻区单位、物业公司和居民住户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推动社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通过制度建设,形成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导,以居委会为依托,社区单位、行业部门、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社区消防工作运作机制。主要是建立如下机制:
1、互动机制。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与社区之间要形成一种双向互动的工作关系。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履行其管理职能时,与被管理者一般都是单向互动,即定期向被管理者下发文件、传达指示,公布信息,这种单向的互动能使被管理者及时了解政府的政策倾向和政策动态。但社区消防建设是一个开放的、动态的过程,如果只有单向的信息传递,而没有良好的信息反馈,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就可能会出现偏差,同时单向的信息流通也不利于社区消防建设的协调发展。因此,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制定定期走访制度,或者定期、不定期地与社区进行交流、沟通,加强彼此之间的联系,形成良性的互动机制,共同推进社区消防建设工作。
3、监督机制。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充分履行监督职责,是社区消防建设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监督可分为法律监督和过程监督。一是法律监督,即社区消防建设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要监督社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二是过程监督,即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参与社区消防建设的重大活动,定期到社区进行走访调查,听取社区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和情况反映,了解社区消防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督促落实政府有关消防安全的各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