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护理园地

医疗卫生事业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切身利益。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是医疗卫生事业的主力军,其职业道德水准、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医疗卫生行业的形象。

护理工作是对患者更全面、更深入、更细致、更真切的照顾。护

士在平凡的岗位上,默默无闻地为社会和谐发展、人民幸福安康辛勤

2023年2月

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选)中华人民国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3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5

三、《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2008…………………………………16

四、《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发布2021年修订…………………………22

五、《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公布2016年………………25

第二部分规范性文件

一、《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37

二、《“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国务院发〔2016〕77号……………………………………47

三、《新入职护士培训大纲(试行)》国卫办医发〔2016〕2号………………………………72

四、《关于加强肿瘤规范化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6〕7号…………………96

五、《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国卫办医发〔2017〕5号…………………………………99

六、《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办医发〔2017〕8号……………………………126

七、《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国卫医发〔2018〕8号……………………………………131

八、《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11号……………………141

九、《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国卫办医发〔2020〕13号…………146

十、《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国卫医函〔2021〕238号……………………………………………149

十一、《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国卫医发〔2022〕15号…………………153

十二、护理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0年版)》……………………………………………16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选)中华人民国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第二章护士守则

一、护士应当奉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的专业职责。

二、护士应当对患者一视同仁,尊重患者,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

三、护士应当为患者提供医学照顾,协助完成诊疗计划,开展健康指导,提供心理支持。

四、护士应当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严谨、慎独,对个人护理判断及执业行为负责。

五、护士应当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六、护士发现患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积极采取救护措施。

七、护士应当积极参与公共卫生和健康促进活动,参与突发事件时的医疗救护。

八、护士应当加强学习,提高执业能力,适应医学科学和护理专业的发展。

九、护士应当积极加入护理专业团体,参与促进护理专业发展的活动。

十、护士应当与其他医务工作者建立良好关系,密切配合,团结协作。

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选)

第七编侵权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00二年四月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六条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七条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第三十条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第三十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四十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第四十三条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第四十四条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第五十七条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第五十九条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二条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三、《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2008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节执业注册

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节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四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五节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节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四、《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发布

2021年修订

(2008年5月6日卫生部令第59号发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1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五条国家建立护士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第十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注册,发给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印制的《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第十一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延续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八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护士承担经注册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的义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的医

疗卫生机构内执业,以及从事执业机构派出的上门护理服务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等手续。

第十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护士管理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二十二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三条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

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合同关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综合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五、《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公布2016年

(2016年9月25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以下称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机构医疗质量监测、预警、分析、考核、评估以及反馈工作,定期发布本机构质量管理信息;

(三)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落实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各业务科室应当成立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

(二)制订本科室年度质量控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科室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三)制订本科室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和具体落实措施;

(四)定期对科室医疗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医疗质量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人员的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专业人员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医疗质量保障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权利,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质,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备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使用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技科室的质量管理,建立覆盖检查、检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室内质量控制,配合做好室间质量评价工作,促进临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完善门急诊管理制

度,规范门急诊质量管理,加强门急诊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配备,优化门急诊服务流程,保证门急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把门急诊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科室和医务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执行消毒隔离、手卫生、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和医院感染监测等规定,建立医院感染的风险监测、预警以及多部门协同干预机制,开展医院感染防控知识的培训和教育,严格执行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质量管理,建立并实施病历质量管理制度,保障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原则,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和隐私权,并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医诊疗、技术、药事等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中医医疗质量管理。

第四章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全员参

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质控组织关于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工作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质控组织开展工作,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专科服务能力建设,重视专科协同发展,制订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行“以患者为中心、以疾病为链条”的多学科诊疗模式。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重视人才培养、临床技术创新性研究和成果转化,提高专科临床服务能力与水平。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建立本机构单病种管理的指标体系,制订单病种医疗质量参考标准,促进医疗质量精细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满意度监测指标并不断完善,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监测,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全过程成本精确管理,加强成本核算、过程控制、细节管理和量化分析,不断优化投入产出比,努力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各科室医疗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查,建立本机构医疗质量内部公示制度,对各科室医疗质量关键指标的完成情况予以内部公示。

医疗机构应当将科室医疗质量管理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以及聘任、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

医疗机构应当将科室和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情况作为医师定期考核、晋升以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强化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提高医院信息化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使信息化工作满足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建立完善医疗机构信息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要求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收集的医疗质量信息进行及时分析和反馈,对医疗质量问题和医疗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并评估干预效果,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五章医疗安全风险防范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定期在行业内发布评估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质控组织应当重点加强对县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激励机制,采取适当形式对医疗质量管理先进的医疗机构和管理人员予以表扬和鼓励,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约谈制度。对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依法处理,同时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和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的关键指标,并与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评价以及个人业绩考核相结合。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工作、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使用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

(四)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展医疗活动未遵守知情同意原则的;

(六)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医疗质量:指在现有医疗技术水平及能力、条件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临床诊断及治疗过程中,按照职业道德及诊疗规范要求,给予患者医疗照顾的程度。

(二)医疗质量管理:指按照医疗质量形成的规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医疗服务要素、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与控制,以实现医疗质量系统改进、持续改进的过程。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2002年我部印发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实施7年多来,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病历质量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我部对《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问题,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附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doc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三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第十四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第十五条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第三章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十六条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

第十七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第十八条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3.伴随症状:记录伴随症状,描述伴随症状与主要症状之间的相互关系。

4.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记录患者发病后到入院前,在院内、外接受检查与治疗的详细经过及效果。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加引号(“”)以示区别。

5.发病以来一般情况:简要记录患者发病后的精神状态、睡眠、食欲、大小便、体重等情况。

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四)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食物或药物过敏史等。

(五)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

1.个人史:记录出生地及长期居留地,生活习惯及有无烟、酒、药物等嗜好,职业与工作条件及有无工业毒物、粉尘、放射性物质接触史,有无冶游史。

3.家族史: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状况,有无与患者类似疾病,有无家族遗传倾向的疾病。

(六)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

(七)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九)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对待查病例应列出可能性较大的诊断。

(十)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签名。

第二十二条病程记录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

1.病例特点:应当在对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进行全面分析、归纳和整理后写出本病例特征,包括阳性发现和具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症状和体征等。

2.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根据病例特点,提出初步诊断和诊断依据;对诊断不明的写出鉴别诊断并进行分析;并对下一步诊治措施进行分析。

3.诊疗计划:提出具体的检查及治疗措施安排。

(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是指上级医师查房时对患者病情、诊断、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诊疗意见等的记录。

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

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查房的记录,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

(四)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等。

(五)交(接)班记录是指患者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际,交班医师和接班医师分别对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的记录。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交(接)班记录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交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六)转科记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转科时,经转入科室医师会诊并同意接收后,由转出科室和转入科室医师分别书写的记录。包括转出记录和转入记录。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转科记录内容包括入院日期、转出或转入日期,转出、转入科室,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转科目的及注意事项或转入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阶段小结。

(十二)术前讨论记录是指因患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手术前在上级医师主持下,对拟实施手术方式和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所作的讨论。讨论内容包括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参加讨论者的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讨论日期、记录者的签名等。

(十五)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手术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科别、病房、床位号、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名称、手术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术经过、术中出现的情况及处理等。

(十六)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是指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病人离室前,共同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及手术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容进行核对的记录,输血的病人还应对血型、用血量进行核对。应有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核对、确认并签字。

(十七)手术清点记录是指巡回护士对手术患者术中所用血液、器械、敷料等的记录,应当在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手术清点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手术名称、术中所用各种器械和敷料数量的清点核对、巡回护士和手术器械护士签名等。

(二十)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诊断、出院情况、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二十二)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记录者的签名等。

第二十七条病危(重)通知书是指因患者病情危、重时,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并由患方签名的医疗文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目前诊断及病情危重情况,患方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一式两份,一份交患方保存,另一份归病历中保存。

第二十八条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医嘱单分为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

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

第二十九条辅助检查报告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所做各项检验、检查结果的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报告日期、报告人员签名或者印章等。

第三十条体温单为表格式,以护士填写为主。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室、床号、入院日期、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日期、手术后天数、体温、脉博、呼吸、血压、大便次数、出入液量、体重、住院周数等。

第四章打印病历内容及要求

第三十一条打印病历是指应用字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打印病历应当统一纸张、字体、字号及排版格式。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四条住院病案首页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发〔2001〕286号)的规定书写。

第三十五条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我部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

二、《“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国务院发〔2016〕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6年12月27日

“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

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编制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十二五”时期取得的成就。

“十二五”时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卫生与健康事业获得长足发展,人民健康水平持续提高。2015年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6.34岁,比2010年提高1.51岁,婴儿死亡率由13.1‰下降到8.1‰,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由16.4‰下降到10.7‰,孕产妇死亡率由30/10万下降到20.1/10万,居民主要健康指标总体上优于中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人口年均自然增长率为4.97‰,“十二五”卫生与健康事业有关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取得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全民医保体系加快健全,基本医保参保率保持在95%以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全面推开。公立医院改革稳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实施,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持续拓展深化,以省为单位实施综合医改试点取得积极进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得到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持续深化。社会办医加快发展。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由35.29%下降到29.27%。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大幅提升。2015年,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增加到5.11张,执业(助理)医师数增加到2.22人,注册护士数增加到2.37人。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持续改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初步建立,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2015年,每万人口全科医生数达到1.38人。有序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广泛开展“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等活动,初步建立预防化解医疗纠纷的长效机制。全面加强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

生育政策逐步调整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统筹推进。平稳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截至2015年底,近200万对单独夫妇提出再生育申请。研究启动全面两孩政策。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机构改革有序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扎实推进。出生人口性别比连续7年下降。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扩大到全国所有县(市、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不断推进。流动人口免费计划生育服务覆盖率达到89.2%。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重大疾病防治成效显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补助标准提高到40元,服务内容增加到12类45项。艾滋病疫情控制在低流行水平,肺结核报告发病率下降到63.4/10万,所有血吸虫病流行县达到传播控制标准,基本消除或控制重点地方病危害。初步建立起慢性病防治体系,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网络不断完善。爱国卫生运动深入开展。居民健康素养水平稳步提升。推广血液筛查核酸检测,血液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成功防范和应对人感染禽流感等突发急性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扎实推进。

中医药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中医药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多层次、广覆盖的中医药服务网络基本建立。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全国超过95%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的乡镇卫生院、8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60%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推动中医药科技进步,不断拓展中医药健康服务新业态。中医药“走出去”迈出重要步伐。

城乡居民健康差异进一步缩小,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卫生与健康事业国际影响力凸显,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作出了重要贡献,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十三五”时期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提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将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摆在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位置。人民群众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美好生活的追求激发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为健康服务业创造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为提升卫生与健康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

同时,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也面临新的挑战。人口结构性问题日益突出,出生人口素质有待提高。全面两孩政策实施,老龄化进程加速,城镇化率不断提高,部分地区医疗卫生资源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经济社会转型中居民生活环境与生活方式快速变化,慢性病成为主要的健康问题。重大传染病和重点寄生虫病等疾病威胁持续存在。境内外交流的日趋频繁加大传染病疫情和病媒生物输入风险。大气等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影响人民健康。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快速发展,要求卫生与健康领域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创新服务模式和管理方式。

此外,制约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内部结构性问题依然存在。一是资源总量不足、布局结构不合理尚未根本改变,优质医疗资源尤其缺乏。二是基层服务能力仍是突出的薄弱环节,基层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亟待提高,服务设施和条件需要持续改善。三是深化改革需要进一步破解深层次的体制机制矛盾。四是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亟需转变。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实现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显著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奋力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人均预期寿命在2015年基础上提高1岁。

——制度体系更加成熟定型。卫生计生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取得积极进展。

——健康服务体系持续完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大幅提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多样化、多层次健康需求。

——疾病预防控制成效显著。预防为主,关口前移,普及健康生活方式,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有效控制健康危险因素,消除一批重大疾病。

——健康服务模式实现转变。机构间的分工协作更加紧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基本全覆盖,符合国情的分级诊疗制度基本建立。

——适度生育水平得到保持。全面两孩政策平稳实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较为完善。

主要发展指标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重大疾病防治。

推进防治结合。建立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位一体”的重大疾病防控机制,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推进慢性病和精神疾病防、治、管整体融合发展。落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补偿政策,完善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机制。(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负责)

实施慢性病综合防控。完善政府主导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协调机制,优化防控策略,建立以基层为重点的慢性病防控体系,加强国家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覆盖全国15%以上的县(市、区)。加强脑卒中等慢性病的筛查和早期发现,针对高发地区重点癌种开展早诊早治工作,早诊率达到55%,提高5年生存率。全面实施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逐步开展血压血糖升高、血脂异常、超重肥胖等慢性病高危人群的患病风险评估和干预指导,将口腔健康检查和肺功能检测纳入常规体检。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人数分别达到1亿人和3500万人。健全死因监测、肿瘤登记报告和慢性病与营养监测制度。加强伤害预防和干预。(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职业病危害普查和防控,加强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提高医用辐射防护监测与危害控制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能力。加强职业人群健康教育,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促进试点。(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加强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尤其是突发急性传染病综合监测、快速检测、风险评估和及时预警能力建设,提升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监测预警水平、应对能力和指挥效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响应率达到95%以上。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准备和处置能力,鼠疫、人禽流感等突发急性传染病现场规范处置率达95%以上。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医学救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军地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并完善国家生物安全协调机制,倡导卫生应急社会参与。(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二)推动爱国卫生运动与健康促进。

着力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深入推进卫生城镇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比例提高到40%,国家卫生县城(乡镇)比例提高到5%。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以城市环境卫生薄弱地段和农村垃圾污水处理、改厕为重点,完善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和长效管理机制,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以上,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推动城镇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覆盖90%以上的乡镇。科学防制病媒生物。推进多污染物综合防治和环境治理。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和风险评估。(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负责)

全面推进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建设。开展健康城市综合示范建设,形成可推广的健康城市建设模式。广泛开展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学校、健康家庭建设,创新社会动员和群众参与工作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健康自我管理小组、社区健康讲堂等活动。开展健康城市建设效果评价,实现科学、动态管理。推进健康村镇建设,提高农村居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工作体系基本健全,健康管理工作模式基本建立,建成一批健康城市建设示范市和健康村镇建设示范村镇。(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增强人民体质。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构建场地设施网络和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8平方米。推动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逐步对社会开放学校体育场馆等运动健身场所。广泛组织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大力发展群众健身休闲项目,鼓励实行工间健身制度,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加强全民健身组织建设和人才培养。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为群众提供个性化的科学健身指导服务,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达到4.35亿人。(体育总局、教育部负责)

(三)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和生育服务。

关爱青少年健康。以中小学为重点,加强学校卫生工作。开展学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加强学生近视、龋齿、肥胖等常见病防治工作。加大学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力度,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总结好国家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建立学生营养与健康监测评估制度,加大对学校集体供餐的食品安全和营养质量监管、指导力度。加强学校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和心理健康服务。关爱青少年生殖健康,减少非意愿妊娠。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指导实现全覆盖。(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四)发展老年健康服务。

提高老年人健康素养。开展老年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推广以慢病管理、中医药和老年营养运动干预为主的适宜技术,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有效改善老年人群营养健康状况,降低失能风险。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和心理关怀服务。积极防治老年痴呆症。(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监会负责)

健全老年健康服务体系。重点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加强综合性医院老年病科建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安宁疗护病床。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发展和加强康复、老年病、长期护理、慢性病管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创新健康养老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鼓励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推动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与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支持养老机构按规定开办医疗机构,开展老年病、康复、护理、中医和安宁疗护等服务。推动中医药与养老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养生保健和疾病康复领域优势。(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牵头,国家中医药局参与)

(五)促进贫困人口等重点人群健康。

维护流动人口健康。按照常住人口(或服务人口)配置资源,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流动人口目标人群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覆盖率达到90%。完善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提高流动人口医疗保障水平。做好流动人口聚居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广泛开展流动人口健康促进行动,提高流动人口健康素养水平。深化流动人口全国“一盘棋”机制建设。关怀关爱留守人群特别是留守儿童,在40个县开展留守儿童健康教育项目,促进社会融合。(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负责)

(六)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并举转变,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家庭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社会和公民多元共治转变,更加注重宣传倡导、服务关怀、政策引导和依法行政。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建设,稳定基层工作网络和队伍。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全面推行网上办事和承诺制。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深化诚信计生和基层群众自治活动。(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扶助政策体系,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力度,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和关爱。继续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在生育水平较高、生态环境脆弱、扶贫任务艰巨的西部地区,着力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工作。坚持男女平等,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做好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女孩及女孩家庭扶助工作,提升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发展能力。(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负责)

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和领导小组制度,强化各地区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新时期形势任务相适应、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和运行机制,落实“一票否决”。(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七)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提高医疗质量安全水平。规范诊疗行为,全面实施临床路径,加强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管理,保障医疗安全。加强药师队伍建设,实施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以抗菌药物为重点推进合理用药,加强处方监管,提高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健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国家、省级、地市级医疗质量控制网络。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以及医疗质量控制动态监测和反馈机制,健全医疗安全保障体系,实现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水平持续提升。持续提高护理技术水平,充分发挥护理在提升医疗质量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医师执业管理,健全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完善医疗机构登记和医师注册制度,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实现医疗执业活动动态、全过程管理。建立以控制不合理费用为重点的内审制度,规范医务人员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改善医疗服务。优化诊区设施布局,营造温馨就诊环境。推进预约诊疗服务,有效分流就诊患者。合理调配诊疗资源,推行日间手术,加强急诊力量,畅通急诊绿色通道。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推行电子病历,提供诊疗信息、费用结算、信息查询等服务,完善入院、出院、转院服务流程,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全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大力推进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和同城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强化患者安全管理。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和建设群众满意乡镇卫生院活动。保持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健全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妥善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保监会负责)

完善血液供应保障机制。继续提高人口献血率,无偿献血人次数和献血量增长水平与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增长水平相适应。开展血液安全风险监测,巩固血液核酸检测全覆盖成果,健全血液质量控制和改进体系,推进临床合理用血。(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八)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加强中医药传承创新。加快发展中医医疗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加强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创新中医医院服务模式。充分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危急重症、疑难复杂疾病的中医诊疗服务能力和中医优势病种的中医门诊诊疗服务能力。大力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推广中医养生保健技术与方法,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规范发展。加强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科研机构建设,强化中医理论基础研究,推进中医药标准化、现代化。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编撰出版《中华医藏》,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加快推进各层次各类型中医药人才培养,健全国医大师评选表彰制度,完善中医药人才评价机制。推进中医药文化传承和发展,弘扬中医药文化精髓,实施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提升工程。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加强中药资源保护利用,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加强中药疗效与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健全中药材流通追溯机制,促进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积极发展民族医药事业。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技部、商务部、农业部负责)

(九)强化综合监督执法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十)加快健康产业发展。

大力发展社会办医。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健康服务业,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力量办医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推进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同等待遇。放宽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服务领域要求,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健康服务。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推动社会力量办医疗机构上水平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儿科、精神科、老年病、长期护理、口腔保健、康复、安宁疗护等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的服务。大力推动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大力发展第三方服务,引导发展专业的医学检验中心和影像中心等。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社会力量可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等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力量共同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满足群众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强化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

积极发展健康服务新业态。提高健康管理与促进服务水平。推动健康医疗旅游发展,开发有特色的中医药健康旅游产品,提升医疗服务的国际化水平。培育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新业态。加强健康体检的规范化管理。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打造一批知名品牌和良性循环的健康服务产业集群,并形成一定的国际竞争力。开拓发展国际旅行健康服务。(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创新发展药品、医疗器械等产业。鼓励创新药和临床急需品种上市。在加强行业规范的基础上,推动基因检测、细胞治疗等新技术的发展。引导企业提高创新质量,培育重大产品。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强强联合,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大力发展智能健康医疗装备。支持提升医疗设备的产业化能力和质量水平,推进发展应用。开发可穿戴生理信息监测设备、便携式诊断设备等移动医疗产品和可实现远程监护、诊断、治疗指导的远程医疗系统。(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一)加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建设。

优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区域卫生资源,按照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将军队医院纳入驻地有关规划,优化医疗卫生机构布局,推动京津冀医疗卫生协同发展,促进医疗资源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向基层和农村流动,缩小区域之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差距。强基层、补短板,提高妇幼健康、公共卫生、肿瘤、精神、产科、儿科、康复、护理等急需领域医疗服务能力。构建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避免重复建设。(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推动公立医院科学发展。对新建城区、郊区、卫星城区等薄弱区域,政府要有计划、有步骤建设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控制公立医院规模过快扩张。依托现有资源,合理规划与设置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省级区域医疗中心,继续加强县级公立医院建设,改善县级医院业务用房和装备条件,提高服务能力。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准入管理,严控公立医院超常装备,逐步建立大型设备共用、共享、共管机制。(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加强卫生应急体系建设。依托现有机构,布局建设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和区域紧急医学救援中心,构建陆海空立体化的紧急医学救援网络,完善核辐射和中毒紧急医学救援网络,切实提升重特大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水平。提高突发急性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加强县乡两级急救体系建设。(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以贫困地区为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每千常住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1.2张,重点加强护理、康复病床的设置。(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实现每个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有1个达到生物安全三级水平的实验室,有需要的地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有1个达到生物安全二级水平的实验室。建设完善检验检疫系统生物安全三级水平的实验室。提高精神专科服务能力。全面改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在孕产保健、出生缺陷防治、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方面的技术与服务能力。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能力和食品安全技术支持体系建设。加快改善血站业务用房条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负责)

(十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优化人才队伍的规模与结构。医护比达到1∶1.25,市办及以上医院床护比不低于1∶0.6,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达到0.83人,人才规模与我国人民群众健康服务需求相适应,城乡和区域医药卫生人才分布趋于合理,各类人才队伍统筹协调发展。(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医教协同,建立医学人才培养与卫生计生行业人才需求相适应的供需平衡机制,加强对医学院校设置、区域布局以及医学专业学科结构、学历层次、招生规模的宏观调控,增加人才短缺省份毕业生供给。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增设儿科学、精神医学本科专业,支持高校根据行业需求合理确定儿科学、精神医学本科专业招生规模。加大对中西部地区高等医学院校的支持,缩小区域、院校和学科专业之间培养水平的差距。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全面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扩大招收规模,重点向全科和儿科、精神科等急需紧缺专业倾斜,到2020年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临床医师均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逐步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强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巩固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建设一批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全面提升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人员的职业综合素质和专业服务能力。基本建成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三阶段有机衔接的标准化、规范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院校教育质量显著提高,毕业后教育得到普及,继续教育实现全覆盖。(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推进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制订优惠政策,为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启动实施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继续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优先安排特岗全科医生到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加强产科、儿科、精神、老年医学、药学、护理、急救、康复等各类紧缺人才以及生殖健康咨询师、护理员等技能型健康服务人才培养。加强高层次人才和公共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创新人才使用、管理和评价机制。健全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的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优化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环境。健全基层及紧缺人才激励与约束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分配要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缩小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实际收入的差距。落实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政策,建立符合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实际的人才评价机制。通过人才服务一体化、柔性引进等多种方式,建立完善城乡联动的人才管理和服务模式。创新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完善编制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开展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改革试点,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稳定和优化村医队伍。(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负责)

(十三)加强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

促进人口健康信息互通共享。依托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实现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的连续记录以及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实现数据融合、动态交互和共享,基本覆盖全国人口并实现信息动态更新。建成统一权威、互联互通的国家、省级、地市级、县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六大业务应用系统的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普及应用居民健康卡,积极推进居民健康卡与社会保障卡等公共服务卡的应用集成,实现居民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一卡通用。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和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各级平台和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建立完善人口健康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强化标准规范的建设和应用管理。面向在线医疗健康信息服务,实施网络安全战略,加强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建设。引导自主可控的标准化信息产品研制与应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积极推动健康医疗信息化新业态快速有序发展。全面实施“互联网+”健康医疗益民服务,发展面向中西部和基层的远程医疗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智慧医疗,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虚拟现实等信息技术与健康服务的深度融合,提升健康信息服务能力。鼓励建立区域远程医疗业务平台,推动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远程医疗服务覆盖50%以上的县(区、市)。全面深化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推进健康医疗行业治理、临床和科研、公共卫生大数据应用,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和患者隐私保护,积极应用物联网技术、可穿戴设备等,探索健康服务新模式,发展智慧健康医疗便民惠民服务,强化预防、治疗、康复的精细服务和居民连续的健康信息管理业务协同,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积极发展疾病管理、居民健康管理等网络业务应用,推进网上预约、线上支付、在线随访、健康咨询和检查检验结果在线查询等服务。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为基础,整合居民健康管理及医疗信息资源,开展居民医疗健康信息服务,提高居民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完善统计制度,加强统计数据分析能力。(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四)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围绕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等重大疾病及罕见病等健康问题和健康产业发展需求,加强医学科学前沿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医药产品开发和适宜技术推广。启动实施面向2030年的健康保障重大工程,继续组织实施“重大新药创制”和“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两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精准医学研究”等一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加快诊疗新技术、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发和产业化,显著提高重大疾病防治和健康产业发展的科技支撑能力。加强转化医学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协同研究网络建设,推动现有若干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科研基地的能力提升,调整和完善委级重点实验室,逐步构建规范、整合、高效的医学科技基地平台体系。加强医学科技创新政策环境建设,健全创新人才培养、新技术评估、医学研究标准与规范、医学伦理与科研诚信、知识产权等保障机制,大幅提升医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率。发挥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协同研究网络的作用,促进适宜技术、诊疗指南和技术规范的普及推广。(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保障措施

(二)建立公平有效可持续的筹资体系。进一步明确政府、社会与个人的卫生计生投入责任,完善合理分担机制,缓解个人就医经济负担。明确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加大政府卫生投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加大对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投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三)完善卫生计生法制体系。推动基本医疗卫生法立法工作。完善卫生计生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医疗、医药、医保、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重点领域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做好部门规章立改废释。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定期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和标准复审,维护医药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协调性、一致性。健全卫生标准体系,促进强制性卫生标准的实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新卫生计生行政管理方式,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严禁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和变相审批,加强承接机构能力建设,确保取消下放事项落实到位。推进政务公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五)做好国际交流合作。制订中国全球卫生战略,实施适应不同国家、地区和组织特点的多层次、多渠道合作策略,提升我国在全球卫生外交中的影响力和国际话语权。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卫生交流与合作。加强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全球卫生、医药卫生科研、人口与发展等领域的合作,引进卫生计生改革与发展所需的智力、技术等资源。创新工作模式,继续加强卫生援外工作。推进全球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深化与港澳台地区的医疗卫生合作交流。推进南南合作。推动医疗设备和药品“走出去”。大力发展国际医疗健康服务贸易,加强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三、《新入职护士培训大纲(试行)》国卫办医发〔20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各地规范开展新入职护士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护士队伍整体素质和临床护理服务能力,我委组织制定了《新入职护士培训大纲(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医政医管局栏目下载)。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新入职护士培训工作,建立新入职护士培训制度,参照《新入职护士培训大纲(试行)》,制定本单位新入职护士培训方案,认真组织好培训工作,保证培训效果。

二、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新入职护士培训工作的指导,及时发现典型经验,予以总结推广。《新入职护士培训大纲(试行)》执行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委医政医管局。

联系人:医政医管局医疗与护理处孟莉

附件:新入职护士培训大纲(试行).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6年1月22日

新入职护士培训大纲(试行)

一、适用范围

三级综合医院,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

二、培训目标

根据《护士条例》等,结合推进优质护理服务工作要求,开展新入职护士的规范化培训。通过培训,新入职护士能够掌握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沟通交流能力、应急处理能力和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所需的专业照顾、病情观察、协助治疗、心理护理、健康教育、康复指导等护理服务能力;增强人文关怀和责任意识,能够独立、规范地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

三、培训对象

院校毕业后新进入护理岗位工作的护士。

四、培训方式、方法

(一)培训方式。

培训采取理论知识培训和临床实践能力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二)培训方法。

可采用课堂讲授、小组讨论、临床查房、操作示教、情景模拟、个案护理等培训方法。

(一)基础培训。

(二)专业培训。

六、培训内容及要求

(一)基本理论知识培训。

2.规范标准:掌握《临床护理实践指南》、《静脉输液操作技术规范》、《护理分级》、《临床输血操作技术规范》等规范标准。

4.安全管理:掌握患者安全目标、患者风险(如压疮、跌倒/坠床、非计划拔管等)的评估观察要点及防范护理措施、特殊药物的管理与应用、各类应急风险预案、护患纠纷预防与处理、护理不良事件的预防与处理等。

5.护理文书:掌握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单、手术清点记录单等护理文书的书写规范。

6.健康教育:掌握患者健康教育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健康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出入院指导、常见疾病康复知识、常用药物作用与注意事项、常见检验检查的准备与配合要点等。

7.心理护理:掌握患者心理特点、常见心理问题如应激反应、焦虑、情感障碍等识别和干预措施,不同年龄阶段患者及特殊患者的心理护理。护士的角色心理和角色适应、护士的工作应激和心理保健等。

8.沟通技巧:掌握沟通的基本原则、方式和技巧,与患者、家属及其他医务人员之间的有效沟通。

9.职业素养:熟悉医学伦理、医学人文、医德医风、护理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和职业礼仪等。

(二)常见临床护理操作技术培训。

掌握并熟练运用常用临床护理操作技术(具体名称见附件2)。

(三)专业理论与实践能力培训。

掌握并熟练运用专业理论知识与技能(具体内容见附件3)。

七、考核方式和内容

考核分为培训过程考核与培训结业考核。

(一)培训过程考核。

对培训对象在接受规范化培训过程中各种表现的综合考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医德医风、职业素养、人文关怀、沟通技巧、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能力的日常表现,基础培训结束后和专业培训的各专科轮转结束后的考核等。

(二)培训结业考核。

对培训对象在培训结束后实施的专业考核,包括理论知识考核、临床实践能力考核。

1.理论知识考核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护理文书、健康教育、心理护理、沟通技巧、医学人文、职业素养等基本理论知识和内、外、妇、儿、急诊、重症、手术等专业理论知识。

2.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内容:以标准化病人或个案护理的形式,抽取临床常见病种的3份病例(内科系统、外科系统及其他科室各1例)。根据患者的病情及一般情况,要求护士对患者进行专业评估,提出主要的护理问题,从病情观察、协助治疗、心理护理、人文沟通及教育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护理措施,并评估护理措施的有效性,考核其中2项常见临床护理操作技术以及现场提问。

附件1

附件2

常见临床护理操作技术名称

一、洗手法

二、无菌技术

三、生命体征测量技术

四、标本采集法

五、穿脱隔离衣技术

六、物理降温法

七、血糖监测

八、口腔护理技术

九、经鼻/口腔吸痰法

十、雾化吸入技术

十一、氧气吸入技术

十二、导尿技术

十三、心肺复苏术(CPR)

十四、心电监测技术

十五、除颤技术

十六、口服给药法

十七、胃肠减压技术

十八、密闭式静脉输液技术

十九、密闭式静脉输血技术

二十、静脉采血技术

二十一、静脉注射法

二十二、肌内注射技术

二十三、皮内注射技术

二十四、皮下注射技术

二十五、患者约束法

二十六、轴线翻身法

二十七、患者搬运法

附件3

专业理论与实践能力培训内容及要求

一、内科培训内容

(一)培训内容。

1.心血管内科

(2)专业知识

1)掌握心血管系统常见疾病(如高血压病、冠心病、心力衰竭、心律失常、心肌病等)的病因、临床症状、体征、处理原则。

2)掌握心血管系统常见疾病的护理评估、病情观察、治疗要点、护理措施。

3)掌握心血管内科心导管检查术、心血管介入治疗、心脏起搏治疗术、射频消融术等术前(后)的护理要点。

4)熟悉典型心律失常的心电图特点。

6)熟悉心血管内科常用化验检查(如血常规、血生化、凝血四项、血电解质、心肌坏死标记物等)结果的临床意义。

7)熟悉心血管内科常见急危重症患者的急救配合要点。

8)了解心脏起搏器的工作原理及应用;了解心血管内科常用检查(如动态心电图、影像学检查)的临床意义。

(3)专业技术

1)掌握心血管内科常用护理操作技术,如心电监护技术、除颤技术、CPR等。

2)了解心血管内科常用仪器使用方法,如心电图机等。

3)了解起搏器的工作原理及应用。

(4)健康指导:掌握高血压病、冠心病、心力衰竭、急性心肌梗死、心律失常、心血管介入术等患者的健康教育。

2)掌握呼吸系统常见疾病的护理评估、病情观察、治疗要点、护理措施。

3)掌握气管切开的护理要点。

4)熟悉胸腔穿刺的配合要点、呼吸机(有创/无创)辅助治疗。

8)了解肺功能检查、支气管镜检查的目的和方法。

1)掌握缩唇呼吸、腹式呼吸等呼吸功能锻炼的方法。

2)掌握吸痰、胸部物理治疗等有效排痰的方法。

(4)健康指导

2)掌握常用吸入剂的使用及健康教育。

3)熟悉纤维支气管镜检查技术和胸腔穿刺技术的配合及健康教育。

1)掌握消化系统常见疾病(如慢性胃炎、消化性溃疡、肝硬化、上消化道出血、急性胰腺炎等)的病因、症状、体征、处理原则。

2)掌握消化系统常见疾病的护理评估、病情观察、治疗要点、护理措施。

3)掌握胃肠内窥镜诊查和治疗术护理要点。

4)掌握消化道出血量的估计方法。

掌握胃肠减压、三腔二囊管、灌肠、腹围测量方法、营养泵的使用方法等。

1)掌握慢性胃炎、消化性溃疡、上消化道出血、急性胰腺炎、肝硬化等患者的健康教育。

2)掌握胃肠内窥镜检查技术的患者配合要点和健康教育。

3)掌握留置胃肠减压、鼻肠营养管的护理要点和健康教育。

2)掌握血液系统常见疾病的护理评估、病情观察、治疗要点、护理措施。

3)掌握贫血分级、骨髓抑制分级、静脉炎分级及护理要点。

4)掌握骨髓穿刺术术前、术后的护理要点。

5)掌握成分输血的护理要点。

6)掌握经外周静脉置入中心静脉导管(PICC)的目的和护理要点。

7)掌握化疗药物外渗的预防与护理。

1)掌握化疗药物配置及输注注意事项。

2)掌握化疗引起口腔黏膜炎、肛周感染等的健康教育。

3)掌握血液肿瘤患者及家属的心理护理要点。

5.肾脏内科

1)掌握肾脏系统常见疾病(如肾病综合征、急/慢性肾衰竭、原发性肾小球肾炎、继发性肾小球疾病、尿路感染等)的病因、症状、体征、处理原则。

2)掌握肾脏系统常见疾病的护理评估、病情观察、治疗要点、护理措施。

3)掌握肾穿刺活检术、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护理要点。

5)熟悉肾脏内科常用化验检查(如血常规、血生化、肾功能、尿常规、尿培养、24小时尿蛋白定量等)结果的临床意义。

6)熟悉肾脏内科常见急危重症患者的急救配合要点。

1)熟悉动静脉内瘘及血液透析导管的护理要点。

2)了解腹膜透析的操作技术。

3)了解腹膜平衡试验的操作技术。

4)了解血液透析的操作技术。

1)掌握肾病综合征、急/慢性肾衰竭、尿路感染、血液透析等患者的健康教育。

2)熟悉肾穿刺活检术、动静脉内瘘成形术、深静脉置管术和腹膜透析置管术的患者配合要点及健康教育。

6.内分泌科

1)掌握内分泌系统常见疾病(如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等)的病因、症状、体征、处理原则。

2)掌握内分泌系统常见疾病的护理评估、病情观察、治疗要点、护理措施。

3)掌握内分泌功能试验的观察及护理要点。

4)掌握内分泌科常见急危重症(低血糖、高渗性昏迷、酮症酸中毒等)的处理原则与抢救配合。

6)熟悉内分泌科常用化验检查(如血常规、血生化、血糖、尿糖、尿酮体、糖化血红蛋白、12小时尿微量白蛋白等)结果的临床意义。

7)熟悉内分泌科常见急危重症患者的急救配合要点。

1)掌握内分泌科常用护理操作技术,如胰岛素注射技术、动态血糖监测技术等。

2)掌握糖尿病足的护理要点。

3)掌握微量泵、胰岛素泵的使用与观察。

(4)健康指导:掌握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等患者的健康教育。

7.风湿免疫科

1)掌握风湿免疫系统常见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骨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等)的病因、症状、体征、处理原则。

2)掌握风湿免疫系统常见疾病的护理评估、病情观察、治疗要点、护理措施。

4)熟悉风湿免疫科常用化验检查(如血常规、血生化、血沉、C反应蛋白、凝血四项等)结果的临床意义。

5)熟悉关节腔穿刺术的护理配合。

6)熟悉风湿免疫科常见急危重症患者的急救配合要点。

掌握风湿免疫科常用护理操作技术。

1)掌握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等患者的健康指导。

2)掌握免疫抑制剂应用的健康教育。

8.感染科

1)掌握感染科常见疾病(如病毒性肝炎、细菌性痢疾、发热待查、流感、败血症、感染性休克、伤寒、疟疾等)的病因、症状、体征、处理原则。

2)掌握感染科常见疾病的护理评估、病情观察、治疗要点、护理措施。

4)熟悉感染科常用化验检查(如血常规、血生化、大便常规、乙肝及丙肝病毒检测等)结果的临床意义。

6)熟悉感染科常见急危重症患者的急救配合要点。

掌握标准预防措施的应用、各种隔离及防护技术。

(4)健康指导:

1)掌握病毒性肝炎、发热、腹泻、伤寒、疟疾等患者的健康指导。

2)掌握感染性疾病的预防宣教。

9.神经内科

1)掌握神经内科常见疾病(如脑膜炎、缺血性/出血性脑血管病、癫痫、重症肌无力等)的病因、症状、体征、处理原则。

2)掌握神经内科常见疾病的护理评估、病情观察、治疗要点、护理措施。

4)熟悉腰椎穿刺术的配合及护理要点。

7)熟悉神经内科常用化验检查(如血常规、血生化、脑脊液常规、脑脊液生化、凝血常规等)结果的临床意义。

8)熟悉神经内科常见急危重症患者的急救配合要点。

1)掌握神经内科常用护理操作技术,如吸痰技术、瞳孔观察、气道护理、约束法、心电监护技术、微量泵使用等。

2)掌握偏瘫患者良肢位的摆放方法及意义。

3)了解颅内压监测、肌力测量、吞咽功能评定、认知筛查等技术。

1)掌握脑出血、脑梗死、癫痫、脑膜炎、重症肌无力等患者的健康教育。

2)掌握吞咽、认知康复、肢体康复护理的健康教育。

(二)培训要求。

每个科室轮转期间,在上级护士的指导下,新护士全程管理(从患者入院到出院)本专科常见疾病一级护理和二级护理的患者至少各5名。护士能够掌握所管患者的病情,并能给予正确评估、及时观察、协助治疗、心理护理、健康教育等,能够为患者提供专业规范的护理服务。

二、外科培训内容

1.普外科

2)掌握普外科常见疾病患者的护理评估、病情观察、治疗要点、围手术期护理措施、手术后并发症观察与处理、出院指导。

3)掌握各种引流管及引流装置的护理要点。

4)掌握肠内、外营养护理要点。

6)熟悉普外科常用化验检查(如血常规、血生化、血培养、尿便常规、潜血、尿淀粉酶、肿瘤标记物等)结果的临床意义。

7)熟悉普外科常见急危重症患者的急救配合要点。

2)掌握肠内、外营养支持技术。

3)熟悉肠内营养泵的使用。

(4)健康指导:掌握普外科常见疾病的健康教育。

2.骨科

1)掌握骨科常见疾病(如骨折、关节脱位、骨肿瘤、腰椎间盘突出症、颈椎病等)的病因、症状、体征、处理原则。

2)掌握骨科常见疾病的护理评估、病情观察、治疗要点、围手术期护理措施、手术后并发症观察与处理、出院指导。

3)掌握骨科常用治疗技术(如牵引、石膏外固定等)的配合与护理要点。

4)掌握肌力的评定。

5)掌握下肢深静脉血栓的预防及护理。

7)熟悉骨科常用化验检查(如血常规、血生化、尿便常规、肿瘤标记物等)结果的临床意义。

8)熟悉骨科常见急危重症患者的急救配合要点。

1)掌握骨折患者体位的安置。

2)掌握骨科常用护理操作技术,如移动和搬运、轴线翻身、助行器的使用、冷敷、压疮预防与护理、伤口护理、引流护理等。

3)掌握骨牵引、皮牵引技术的护理要点。

4)熟悉间歇充气压力装置的使用方法。

1)掌握骨科常见疾病患者的功能锻炼、康复促进及健康教育。

3)掌握留置导尿、膀胱冲洗及尿路造口的护理。

7)熟悉膀胱镜检查及体外震波碎石术的护理。

3)掌握胸腔闭式引流术的配合与护理要点。

4)掌握肠内营养管的护理。

5.心外科

1)掌握心外科常见疾病(如先天性心脏病、心脏瓣膜病、冠心病、胸主动脉瘤等)的病因、症状、体征、处理原则。

2)掌握心外科常见疾病的护理评估、病情观察、治疗要点、围手术期护理措施、手术后并发症观察与处理、出院指导。

3)掌握心包引流、纵隔引流、胸腔闭式引流术的配合与护理要点。

5)熟悉心外科常用化验检查(如血常规、血生化、凝血功能、血气分析等)结果的临床意义。

6)熟悉心外科常见急危重症患者的急救配合要点。

1)掌握心外科常用护理操作技术,如胸腔闭式引流、更换引流袋、动脉血标本采集技术、呼吸功能锻炼等。

2)掌握血管活性药物的特殊配置方法及应用,掌握补钾原则及方法。

(4)健康指导:掌握心外科常见疾病患者的健康教育。

6.血管外科

1)掌握血管外科常见疾病(如急性动脉栓塞、下肢动脉硬化闭塞、下肢静脉曲张、下肢深静脉血栓等)的病因、症状、体征、处理原则。

2)掌握血管外科常见疾病的护理评估、病情观察、治疗要点、围手术期护理措施、手术后并发症观察与处理、出院指导。

4)熟悉血管外科常用化验检查(如血常规、血生化、凝血功能、血糖、血液粘稠度等)结果的临床意义。

5)熟悉血管外科常见急危重症患者的急救配合要点。

1)掌握医用弹力袜的使用方法。

2)了解间歇充气压力装置的使用方法。

3)了解足底静脉泵的使用方法。

(4)健康指导:掌握血管外科常见疾病的健康教育。

3)掌握脑血管介入治疗的护理要点。

4)掌握腰椎穿刺的配合与护理要点。

5)掌握脑室引流的护理要点、瞳孔检查方法、GCS评分方法。

9)熟悉颅内压监测的护理要点。

2)了解颅内压监护仪的使用方法、肌力的评估等。

每个科室轮转期间,在上级护士的指导下,新护士全程管理(从患者入院到出院)本专科常见疾病一级护理和二级护理的患者至少各5名。护士能够掌握所管患者的病情,并能给予正确评估、及时观察、协助治疗、心理护理、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能够为患者提供专业规范的护理服务。

三、急诊科培训内容

1)掌握急诊科常见疾病的病因、症状、体征、处理原则。

2)掌握急诊科常见疾病的护理评估、病情观察、治疗要点、护理措施。

3)掌握检验危急值、危重患者转运流程和观察要点。

5)熟悉急诊科常用化验检查(如血常规、血生化、血气分析、凝血功能等)结果的临床意义。

6)熟悉急诊科常见急危重症患者的急救流程和配合要点。

7)了解常见急症的分诊和分诊技巧,根据患者主诉、主要症状和体征,分清疾病的轻重缓急及隶属专科,进行初步诊断,安排救治程序及分配专科就诊。

1)掌握急诊科常用仪器(如心电监护仪、简易呼吸器、洗胃机)等的使用。

2)掌握急诊科常用护理操作技术,如除颤技术、心肺复苏技术、洗胃技术、氧疗工具使用、气管插管配合技术等。

1)掌握常见急症患者的健康教育。

2)掌握急诊患者心理特点和沟通技巧。

3)了解突发事件和群伤的急诊急救配合、协调和管理。

轮转期间,在上级护士指导下,参与并完成急诊患者的急救配合及护理至少10例,为患者提供专业规范的护理服务。

四、重症医学科培训内容

1)熟悉重症医学科常见疾病的病因、症状、体征、治疗处理原则、抢救配合要点。

2)掌握重症医学科常见疾病的护理评估、病情观察、治疗要点、护理措施。

3)掌握中心静脉管路、氧疗及各种引流管的护理要点。

4)掌握危重患者转运流程和处理要点。

6)熟悉重症医学科常用化验检查(如血常规、血生化、血气分析、凝血功能等)结果的临床意义。

7)熟悉重症医学科常见急危重症患者的急救配合要点。

8)熟悉气管插管、气管切开、心肺脑复苏等护理配合和护理要点。

1)掌握重症医学科常用护理操作技术,如生命体征监测技术、氧疗、吸痰、气道护理、雾化吸入、动脉血标本采集技术、输液泵、微量泵、营养泵的使用、管路护理、基本生命支持技术(BLS)、除颤、简易呼吸器的使用等。

2)熟悉重症医学科常用仪器的使用方法,如监护仪、呼吸机的使用、心电图机、排痰仪等。

3)熟悉血流动力学中心静脉压、动脉血压的监测方法。

4)熟悉肺部物理疗法:拍背咳痰、缩唇腹式呼吸、体位引流的方法。

5)了解纤维支气管镜吸痰的护理要点。

(4)健康指导:做好重症医学科患者及家属的健康教育。

轮转期间,在上级护士指导下,参与并管理本科室患者至少5例,能够为患者提供专业规范的护理服务。

五、妇产科培训内容

1.妇科

2)掌握妇科常见疾病的护理评估、病情观察、治疗要点、护理措施。

3)掌握妇科腹腔镜手术、宫腔镜手术、开腹手术、阴式手术等围手术期护理要点。

4)掌握腹腔引流护理要点。

6)熟悉妇科常用化验检查(如血常规、血生化、尿常规、妇科肿瘤标志物等)结果的临床意义。

7)熟悉妇科常见急危重症患者的急救配合要点。

掌握妇科常用护理操作技术,如阴道灌洗技术、会阴擦洗、坐浴等。

1)掌握经腹及经阴道子宫切除术、腹腔镜手术、宫腔镜手术等患者的健康教育。

2)掌握盆底肌肉功能锻炼的方法。

2.产科

1)掌握正常分娩的观察和护理,产科常见疾病(如胎膜早破、胎盘早剥、前置胎盘、胎儿窘迫、先兆早产、多胎妊娠、妊娠高血压、妊娠合并糖尿病、瘢痕子宫妊娠、产后出血等)的病因、症状、体征、处理原则。

2)掌握产科常见疾病的护理评估、病情观察、治疗要点、围手术期、产褥期的护理措施。

3)掌握新生儿护理及观察要点。

6)熟悉产科常用化验检查(如血常规、尿常规、血糖、凝血功能、24小时尿蛋白定量等)结果的临床意义。

7)熟悉产科常见急危重症患者的急救配合要点。

8)了解妊娠合并其他内科疾病(贫血、心脏病等)的治疗及护理。

掌握产科常用护理操作技术,如四步触诊、阴道检查、按摩子宫、听诊胎心、胎心监测技术、胎动计数、宫缩观察、会阴擦洗、新生儿断脐、母婴皮肤接触、母乳喂养技巧、新生儿沐浴、脐部护理、臀部护理、抚触技术等。

1)掌握孕期营养、饮食、运动指导。

2)掌握产科常见疾病(妊娠合并糖尿病、妊娠合并高血压)的健康教育。

3)掌握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的健康教育。

轮转期间,在上级护士的指导下,新护士全程管理(从患者入院到出院)本专科常见疾病一级护理和二级护理的患者至少各5名。护士能够掌握所管患者的病情,并能给予正确评估、及时观察、协助治疗、心理护理、健康教育等,能够为患者提供专业规范的护理服务。

六、儿科培训内容

1)掌握儿童生长发育及儿童保健方面的知识。

2)掌握早产儿、正常新生儿的护理。

3)掌握新生儿常见疾病,如早产、新生儿黄疸、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新生儿肺炎、脐炎等的病因、症状、体征、处理原则。

4)掌握儿科常见疾病(儿科呼吸系统、消化系统、血液系统、免疫系统等疾病,如小儿支气管肺炎、小儿支气管哮喘、小儿高热惊厥、小儿脑炎、儿童心脏病、小儿心力衰竭、川崎病、小儿腹泻、小儿贫血、小儿肾病、肠套叠、先天性巨结肠、小儿麻疹、水痘、猩红热等)的病因、症状、体征、处理原则。

5)掌握儿科常见疾病的护理评估、病情观察、治疗要点、护理措施。

7)熟悉儿科常用化验检查(如血常规、尿便常规、血生化、血培养、血胆红素等)结果的临床意义。

8)熟悉儿科常见急危重症患儿的急救配合要点。

1)掌握小儿静脉输液、静脉采血、雾化吸入、氧疗、吸痰、灌肠、新生儿及小儿心肺复苏等操作。

2)掌握更换尿布法、人工喂养法、新生儿沐浴法、新生儿气道护理、脐部护理、臀部护理等。

3)掌握暖箱、辐射抢救台、蓝光治疗仪、经皮黄疸仪的使用及消毒方法。

1)掌握与患儿及家属的沟通技巧。

2)掌握早产儿、支气管肺炎、腹泻、意外伤害等患儿的健康教育。

轮转新生儿病房和儿童病房期间,在上级护士的指导下,能够参与并负责护理新生儿和儿童疾病患者,规范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心理护理和健康指导等。

七、手术室培训内容

1)掌握手术室布局与流程,各洁净级别手术间适用手术范围及管理要求。

2)掌握常见手术患者的术前准备、手术方式、切口位置、麻醉方式及器械配备。

3)掌握各种常见手术体位的安置原则、常见并发症及注意事项。

5)掌握无菌概念及各种灭菌方法。

6)掌握特殊感染手术的处理流程。

7)掌握手术室接送患者流程、急诊手术接待与抢救流程。

8)掌握中、小手术的器械护士工作,熟悉基础外科手术开腹手术配合。

9)熟悉各类一次性用物,掌握术后敷料器械的回收、清洗、处理流程。

1)掌握手术室基础无菌技术操作,包括外科手消毒、取用无菌物品、穿无菌手术衣、戴无菌手套、协助医生穿手术衣及戴无菌手套、开无菌包、器械台的一次整理与清点、各专科器械台的二次摆台等。

2)掌握手术皮肤消毒方法和铺巾方法、穿针、带线、敷料打包方法等。

3)熟悉手术室基础仪器设备(如电刀、无影灯、吸引器、手术床、手术对接床等)的安全操作与维护保养。

掌握手术前、手术后访视技巧,与手术患者的沟通技巧。

八、肿瘤科培训内容

2)掌握肿瘤科常见疾病的护理评估、病情观察、治疗要点、护理措施。

3)掌握肿瘤科常见疾病化疗方案的临床应用及护理要点。

4)掌握常用化疗药物的配置方法,化疗药物不良反应观察及注意事项。

5)掌握经外周静脉置入中心静脉导管(PICC)的目的和护理要点。

6)掌握化疗药物外渗的预防及护理。

7)掌握放疗病人放射野皮肤的护理。

8)熟悉化疗泵、镇痛泵的护理要点及注意事项。

9)熟悉化疗、放疗常见并发症及护理要点。

11)熟悉肿瘤科常用化验检查(如血常规、血生化、骨髓穿刺检验等)结果的临床意义。

12)熟悉肿瘤科常见急危重症患者的急救配合要点。

2)掌握肿瘤科常用护理操作技术,如输血技术、经外周静脉置入中心静脉导管(PICC)维护技术等。

3)熟悉化疗泵的操作技术及使用方法。

4)了解植入式静脉输液港的维护及护理要点。

1)掌握肿瘤科常见疾病患者的健康教育与康复指导。

2)掌握放化疗后引起放射性皮炎、口腔黏膜炎、肛周感染等的健康教育。

3)掌握肿瘤患者及家属的心理护理要点。

四、《关于加强肿瘤规范化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6部门联合印发的《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进一步提高肿瘤诊疗规范化水平,保障肿瘤诊疗质量与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就加强肿瘤规范化诊疗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肿瘤诊疗能力

(四)鼓励开展肿瘤防治科学研究。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肿瘤防治科学研究,应用并推广使用安全有效的防治技术。国家将进一步加大对重要肿瘤防治技术和药物研发的支持,规划建设重要肿瘤防治科研基地。

二、规范肿瘤诊疗行为

(六)控制抗肿瘤药物和辅助用药品种品规数量。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肿瘤药物和辅助用药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药物品种,其品规数量要作出限定。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新农合药品目录收录及国家谈判的药品。要明确抗肿瘤药物和辅助用药的分类使用原则、使用比例,不断降低辅助用药的使用比例。

(七)定期开展用药监测与评价。医疗机构要定期收集、整理本机构及临床各科室抗肿瘤药物和辅助用药使用情况,评估药物使用合理性。二级以上医院要组织制订抗肿瘤药物和辅助用药临床应用专项评价方案,明确评价指标。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评价。大力倡导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抗肿瘤药物和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监测与评价。

(八)落实处方点评及公示制度。二级以上医院要组织医学、药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对抗肿瘤药物和辅助用药处方(医嘱)实施抽查点评。对用药适应证、用法、用量、疗程、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等情况进行点评和公示。对点评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跟踪管理和干预,将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处方权授予及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优化肿瘤诊疗模式

(十)丰富肿瘤诊疗服务内涵。要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着力做好患者的康复指导、疼痛管理、长期护理和营养、心理支持。继续推进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建设,提高肿瘤患者生存质量。重视对肿瘤晚期患者的管理,开展姑息治疗和临终关怀。加强肿瘤患者的健康教育和适时随访,结合随访结果,及时改进服务。

四、建立科学管理方式

(十二)推进肿瘤全过程管理。各地要加强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与上级医院对接,建立长期对口合作关系,实现双向转诊、急慢分治。鼓励上级医院出具诊疗方案,在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实施治疗。逐步构建从诊疗到康复、从医院到社区,对肿瘤的全过程管理模式。

(十三)加强肿瘤登记报告和监测。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健全肿瘤登记报告制度,逐步掌握辖区内恶性肿瘤发病和死亡情况。医疗机构要建立肿瘤病例信息监测体系,收集肿瘤临床诊治及预后信息,科学指导规范化诊疗。对个案肿瘤病例信息采取管理和技术上的安全措施,保护患者隐私和信息安全。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3月1日

五、《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国卫办医发〔2017〕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进一步推进安宁疗护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我委组织制定了《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1月25日

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

安宁疗护实践以临终患者和家属为中心,以多学科协作模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疼痛及其他症状控制,舒适照护,心理、精神及社会支持等。

一、症状控制

(一)疼痛。

1.评估和观察

2.治疗原则

(1)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癌痛三阶梯止痛治疗指南,药物止痛治疗五项基本原则如下。1)口服给药。2)按阶梯用药。3)按时用药。4)个体化给药。5)注意具体细节。

(2)阿片类药物是急性重度癌痛及需要长期治疗的中、重度癌痛治疗的首选药物。长期使用时,首选口服给药,有明确指征时可选用透皮吸收途径给药,也可临时皮下注射给药,必要时患者自控镇痛泵给药。

(3)镇痛药物使用后,要注意预防药物的不良反应,及时调整药物剂量。结合病情给予必要的其他药物和或非药物治疗,确保临床安全及镇痛效果。同时要避免突然中断阿片类药物引发戒断综合征。

3.护理要点

(1)根据疼痛的部位协助患者采取舒适的体位。

(2)给予患者安静、舒适环境。

(3)遵医嘱给予止痛药,缓解疼痛症状时应当注意观察药物疗效和不良反应。

(4)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疼痛教育,鼓励患者主动讲述疼痛,教会患者疼痛自评方法,告知患者及家属疼痛的原因或诱因及减轻和避免疼痛的其他方法,包括音乐疗法、注意力分散法、自我暗示法等放松技巧。

4.注意事项

止痛治疗是安宁疗护治疗的重要部分,患者应在医务人员指导下进行止痛治疗,规律用药,不宜自行调整剂量和方案。

(二)呼吸困难。

(2)评估患者神志、面容与表情、口唇、指(趾)端皮肤颜色,呼吸的频率、节律、深浅度,体位、外周血氧饱和度、血压、心率、心律等。

(1)寻找诱因的同时应努力控制症状,无明显低氧血症的终末期患者给氧也会有助于减轻呼吸困难。

(2)呼吸困难最佳的治疗措施为治疗原发疾病,保持气道通畅,保证机体氧气供应。

(3)但在不可能做到的情况下,阿片类药物是使用最为广泛的具有中枢活性的治疗此类呼吸困难的药物,应明确告知呼吸抑制、镇静的作用机制。

(1)提供安静、舒适、洁净、温湿度适宜的环境。

(2)每日摄入适度的热量,根据营养支持方式做好口腔和穿刺部位护理。

(3)保持呼吸道通畅,痰液不易咳出者采用辅助排痰法,协助患者有效排痰。

(4)根据病情取坐位或半卧位,改善通气,以患者自觉舒适为原则。

(5)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及患者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氧疗。

(6)指导患者进行正确、有效的呼吸肌功能训练。

(7)指导患者有计划地进行休息和活动。

(1)呼吸困难通常会引发患者及照护者的烦躁、焦虑、紧张,要注意安抚和鼓励。

(2)呼吸困难时口服给药方式可能会加重患者的症状或呛咳,可考虑其他途径的给药方式。

(三)咳嗽、咳痰。

(2)评估咳痰的难易程度,观察痰液的颜色、性质、量、气味和有无肉眼可见的异常物质等。

(3)必要时评估生命体征、意识状态、心理状态等,评估有无发绀。

(2)在原发病不能控制的情况下,阿片类药物治疗有效,需告知呼吸抑制、恶心、呕吐、便秘等副作用。

(3)对于局部刺激或肿瘤所致咳嗽患者,可予以雾化麻醉剂治疗。

(4)给予高热量、高蛋白营养支持方式,嘱患者多次少量饮水。

(1)提供整洁、舒适、温湿度适宜的环境,减少不良刺激。

(2)保持舒适体位,避免诱因,注意保暖。

(3)对于慢性咳嗽者,给予高蛋白、高维生素、足够热量的饮食,多次少量饮水。

(4)促进有效排痰,包括深呼吸和有效咳嗽、湿化和雾化疗法,如无禁忌,可予以胸部叩击与胸壁震荡、体位引流以及机械吸痰等。

(5)记录痰液的颜色、性质、量,正确留取痰标本并送检。

(6)指导患者掌握正确的咳嗽方法,正确配合雾化吸入。

(1)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祛痰还是适度镇咳为主,避免因为剧咳引起体力过度消耗影响休息或气胸、咯血等并发症。

(2)教育患者及照护者呼吸运动训练、拍背及深咳。咯血、气胸、心脏病风险较高的患者应谨慎拍背、吸痰。

(四)咯血。

(1)评估患者咯血的颜色、性状及量,伴随症状,治疗情况,心理反应,既往史及个人史。

(2)评估患者生命体征、意识状态、面容与表情等。

(1)安宁疗护原则以积极控制少量咯血,预防再次咯血。

(2)尽力缓解大咯血引发的呼吸困难和窒息症状,避免刻意延长生命的抢救措施,如输血、气管插管,介入、手术等治疗措施。

(1)大咯血患者绝对卧床,取患侧卧位,出血部位不明患者取平卧位,头偏向一侧。

(2)及时清理患者口鼻腔血液,安慰患者。

(3)吸氧。

(4)观察、记录咯血量和性状。

(5)床旁备好吸引器等。

(6)保持排便通畅,避免用力。

(1)避免用力拍背、频繁吸痰,注意言语及动作安抚,必要时使用镇静类药物。

(2)对有咯血风险的患者应加强预防性宣教及沟通,使其有一定的思想准备。

(3)咯血期间避免口服药物,可予以其他用药方式。

(五)恶心、呕吐。

(2)评估患者生命体征、神志、营养状况,有无脱水表现,腹部体征。

(3)了解患者呕吐物或细菌培养等检查结果。

(4)注意有无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

寻找引发症状的诱因及病因,如消化、代谢、中枢神经系统疾病、药物不良反应等,有针对性的治疗。

(1)出现前驱症状时协助患者取坐位或侧卧位,预防误吸、呕血。

(2)清理呕吐物,更换清洁床单。

(3)必要时监测生命体征。

(4)记录每日出入量、尿比重、体重及电解质平衡情况等。

(5)剧烈呕吐时暂禁饮食,遵医嘱补充水分和电解质。

适度的言语或非言语安抚,协助清理呕吐物及患者肢体活动,尽早纠正诱因及使用对症处理药物,预防误吸、消化道出血、心脏事件等。

(六)呕血、便血。

(1)评估患者呕血、便血的原因、诱因、出血的颜色、量、性状及伴随症状,治疗情况,心理反应,既往史及个人史。

(2)评估患者生命体征、精神和意识状态、周围循环状况、腹部体征等。

(3)了解患者血常规、凝血功能、便潜血等检查结果。

(1)寻找可能的诱因或病因,酌情停止可疑药物、肠内营养,避免误吸、窒息。

(2)避免大量出血时输血及有创抢救措施。

(3)可予以适度镇静处理。

(1)卧床,呕血患者床头抬高10°~15°或头偏向一侧。

(2)及时清理呕吐物,做好口腔护理。

(3)监测患者神志及生命体征变化,记录出入量。

(4)判断有无再次出血的症状与体征,注意安抚。

(1)呕血、便血期间绝对禁止饮食,注意向患者及家属解释及安抚,使其有一定的思想准备和心理预期。

(2)避免胃镜、血管造影等有创性检查。

(七)腹胀。

(1)寻找可能的诱因及可实施的干预措施如调整肠内营养种类、温度、可疑药物。

(2)必要时调整营养支持方式,予以胃肠减压、通便及灌肠处理。

(1)根据病情协助患者采取舒适体位或行腹部按摩、肛管排气、补充电解质等方法减轻腹胀。

(2)遵医嘱给予相应治疗措施,观察疗效和副作用。

(3)合理饮食,适当活动。

非药物治疗如热敷、针灸、适度按摩,指导患者、家属及照护者观察反馈。

(八)水肿。

(2)观察生命体征、体重、颈静脉充盈程度,有无胸水征、腹水征,患者的营养状况、皮肤血供、张力变化等。

(1)针对诱因及病因,调整药物及液体入量。

(1)轻度水肿患者限制活动,严重水肿患者取适宜体位卧床休息。

(2)监测体重和病情变化,必要时记录每日液体出入量。

(3)限制钠盐和水分的摄入,根据病情摄入适当蛋白质。

(4)遵医嘱使用利尿药或其他药物,观察药物疗效及副作用。

(5)预防水肿部位出现压疮,保持皮肤完整性。

(1)对患者、照护者进行饮食、活动指导。

(2)准确记录入量、尿量。

(3)注意皮肤护理。

(九)发热。

(2)评估患者意识状态、生命体征的变化。

控制原发疾病,以物理降温为主,谨慎使用退热药物,注意补充水分、热量及保持电解质平衡。

(1)监测体温变化,观察热型。

(2)卧床休息。

(3)高热患者给予物理降温或遵医嘱药物降温。

(4)降温过程中出汗时及时擦干皮肤,随时更换衣物,保持皮肤和床单清洁、干燥;注意降温后的反应,避免虚脱。

(5)降温处理30分钟后复测体温。

(6)做好口腔、皮肤护理。

(1)低热情况以擦浴等物理降温方式为主,中高热情况下适度使用退热药物,注意皮肤失水及电解质紊乱的纠正。

(2)高热或超高热可考虑冰帽、冰毯和/或冬眠疗法。

(十)厌食/恶病质。

(1)评估患者进食、牙齿、口腔黏膜情况。

(2)评估患者有无贫血、低蛋白血症、消化、内分泌系统等疾病表现。

(3)评估患者皮肤完整性。

(4)评估有无影响患者进食的药物及环境因素。

(1)根据具体病情及患者、家属意见选择喂养或营养支持方式,如经口、鼻饲、胃空肠造瘘管饲或静脉营养。

(2)可给予改善食欲的药物治疗。

(3)患口腔疾病且可干预的患者可考虑治疗口腔疾病。

3.操作要点

(1)每天或每餐提供不同的食物,增加食欲,在进餐时减少任何可能导致情绪紧张的因素。

(2)少量多餐,在患者需要时提供食物,将食物放在患者易拿到的位置。

(3)提供患者喜爱的食物,提供一些不需太过咀嚼的食物。

(4)遵医嘱予以营养支持。

(1)注意照顾患者的情绪,循序渐进。

(2)充分与照护者及家属沟通,取得信任和配合。

(3)必要时考虑肠外营养逐步向肠内营养,经口进食过渡。注意食物的搭配与口感。

(十一)口干。

(1)评估患者口腔黏膜完整性及润滑情况,有无口腔烧灼感。

(2)评估患者有无咀嚼、吞咽困难或疼痛以及有无味觉改变。

(3)评估有无引起患者口干的药物及治疗因素。

(1)调整居住环境。

(2)口腔局部治疗。

(3)药物改善症状。

(1)饮食方面鼓励患者少量多次饮水。

(2)增加病房中空气的湿度。

(3)口腔护理。

(4)必要时常规使用漱口剂。

避免粗暴的口腔护理操作,强行剥脱血痂、表面覆膜、警惕润滑液误吸情况。

(十二)睡眠/觉醒障碍(失眠)。

(1)评估患者性别、年龄、既往失眠史。

(2)评估患者失眠发生的药物及环境因素。

(3)评估患者有无不良的睡眠卫生习惯及生活方式。

(4)有无谵妄、抑郁或焦虑状态等精神障碍。

了解患者睡眠节律,可能的诱因和病因,必要时行睡眠监测,行为心理治疗,避免使用非处方催眠药物。

(1)改善睡眠环境,减少夜间强光及噪声刺激。

(2)对于躯体症状如疼痛、呼吸困难等引发的失眠应积极控制症状。

(3)采取促进患者睡眠的措施,如:增加日间活动、听音乐、按摩双手或足部。

(4)定期进行失眠症防治的健康教育。

(2)警惕意识障碍发生,及早发现。

(3)在使用处方类镇静催眠药物时应告知并注意预防跌倒、低血压等副作用。

(十三)谵妄。

(1)评估患者意识水平、注意力、思维、认知、记忆、精神行为、情感和觉醒规律的改变。

(2)评估患者谵妄发生的药物及环境因素。

(1)寻找病因并改变可能的危险因素至关重要,如感觉损害、药物等,监测并处理尿潴留、便秘、跌倒外伤等并发症。

(2)使用合适的约束,充分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

(3)必要时小剂量使用苯二氮卓类或氟哌啶醇类镇静药物。

(1)保持环境安静,避免刺激。尽可能提供单独的房间,降低说话的声音,降低照明,应用夜视灯,使用日历和熟悉的物品,较少的改变房间摆设,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注意力转移。

(2)安抚患者,对患者的诉说作出反应,帮助患者适应环境,减少恐惧。

(1)在诱因病因无法去除的情况下,应与家属及照护者沟通谵妄发作的反复性和持续性,争取理解、配合,保护患者避免外伤。

(2)约束保护的基础上可予以药物干预。

二、舒适照护

(一)病室环境管理。

(1)评估病室环境的空间、光线、温度、湿度、卫生。

(2)评估病室的安全保障设施。

2.操作要点

(1)室内温度、湿度适宜。

(2)保持空气清新、光线适宜。

(3)病室物体表面清洁,地面不湿滑,安全标识醒目。

(4)保持病室安静。

3.指导要点

(1)告知患者及家属遵守病室管理制度。

(2)指导患者了解防跌倒、防坠床、防烫伤等安全措施。

(1)病室布局合理,温馨。

(2)通风时注意保暖。

(3)工作人员应做到说话语气温和、走路轻、操作轻、关门轻。

(二)床单位管理。

(1)评估患者病情、意识状态、合作程度、自理程度、皮肤情况等。

(2)评估床单位安全、方便、整洁程度。

2.卧床患者更换被单操作要点

(1)与患者沟通,取得配合。

(2)移开床旁桌、椅。

(3)将枕头及患者移向对侧,使患者侧卧。

(4)松开近侧各层床单,将其上卷于中线处塞于患者身下,清扫整理近侧床褥;依次铺近侧各层床单。

(5)将患者及枕头移至近侧,患者侧卧。

(6)松开对侧各层床单,将其内卷后取出,同法清扫和铺单。

(7)患者平卧,更换清洁被套及枕套。

(8)移回床旁桌、椅。

(9)根据病情协助患者取舒适体位。

(10)处理用物。

(1)告知患者床单位管理的目的及配合方法。

(2)指导患者及家属正确使用床单位辅助设施。

(1)评估操作难易程度,运用人体力学原理,防止职业损伤。

(2)操作过程中观察患者生命体征、病情变化、皮肤情况,注意保暖,保护患者隐私。

(3)操作中合理使用床档保护患者,避免坠床。

(4)使用橡胶单或防水布时,避免其直接接触患者皮肤。

(三)口腔护理。

(1)评估患者的病情、意识、配合程度。

(2)观察口唇、口腔黏膜、牙龈、舌苔有无异常;口腔有无异味;牙齿有无松动,有无活动性义齿。

(1)核对患者,向患者解释口腔护理的目的、配合要点及注意事项,准备用物。

(2)选择口腔护理液,必要时遵医嘱选择药物。

(3)协助患者取舒适恰当的体位。

(4)颌下垫治疗巾,放置弯盘。

(5)擦洗牙齿表面、颊部、舌面、舌下及硬腭部,遵医嘱处理口腔黏膜异常。

(6)操作前后认真清点棉球,温水漱口。

(7)协助患者取舒适体位,处理用物。

(1)告知患者口腔护理的目的和配合方法。

(2)指导患者正确的漱口方法。

(1)操作时避免弯钳触及牙龈或口腔黏膜。

(2)昏迷或意识模糊的患者棉球不能过湿,操作中注意夹紧棉球,防止遗留在口腔内,禁止漱口。

(3)有活动性义齿的患者协助清洗义齿。

(4)使用开口器时从磨牙处放入。

(四)肠内营养的护理。

(1)评估患者病情、意识状态、营养状况、合作程度。

(2)评估管饲通路情况、输注方式,有无误吸风险。

(1)核对患者,准备营养液,温度以接近正常体温为宜。

(2)病情允许,协助患者取半卧位,避免搬动患者或可能引起误吸的操作。

(3)输注前,检查并确认喂养管位置,抽吸并估计胃内残留量,如有异常及时报告。

(4)输注前、后用约30毫升温水冲洗喂养管。

(5)输注速度均匀,根据医嘱调整速度。

(6)输注完毕包裹、固定喂养管。

(7)观察并记录输注量以及输注中、输注后的反应。

(1)携带喂养管出院的患者,告知患者及家属妥善固定喂养管,输注营养液或特殊用药前后,应用温开水冲洗喂养管。

(2)告知患者喂养管应定期更换。

(1)营养液现配现用,粉剂应搅拌均匀,配制后的营养液密闭放置在冰箱冷藏,24小时内用完,避免反复加热。

(2)长期留置鼻胃管或鼻肠管者,每天用油膏涂拭鼻腔黏膜,轻轻转动鼻胃管或鼻肠管,每日进行口腔护理,定期(或按照说明书)更换喂养管,对胃造口、空肠造口者,保持造口周围皮肤干燥、清洁,定期更换。

(3)特殊用药前后用约30毫升温水冲洗喂养管,药片或药丸经研碎、溶解后注入喂养管。

(4)避免空气输注入胃,引起胀气。

(5)注意放置恰当的管路标识。

(五)肠外营养的护理。

1.评估和观察要点

(1)评估患者病情、意识、合作程度、营养状况。

(2)评估输液通路情况、穿刺点及其周围皮肤状况。

(1)核对患者,准备营养液。

(3)固定管道,避免过度牵拉。

(4)巡视、观察患者输注过程中的反应。

(1)告知患者及照护者输注过程中如有不适及时通知护士。

(2)告知患者翻身、活动时保护管路及穿刺点局部清洁干燥的方法。

(2)等渗或稍高渗溶液可经周围静脉输入,高渗溶液应从中心静脉输入,明确标识。

(3)如果选择中心静脉导管输注,参照静脉导管的维护(PICC/CVC)。

(4)不宜从营养液输入的静脉管路输血、采血。

(六)静脉导管的维护(PICC/CVC)。

(1)评估患者静脉导管的固定情况,导管是否通畅。

(3)PICC维护时应每日测量记录双侧上臂臂围并与置管前对照。

(1)暴露穿刺部位,由导管远心端向近心端除去无菌透明敷料。

(2)打开换药包,戴无菌手套,消毒穿刺点及周围皮肤,消毒时应以穿刺点为中心擦拭至少2遍,消毒面积应大于敷料面积。

(4)冲、封管遵循A-C-L原则:A导管功能评估;C冲管;L封管。每次输液前抽回血,确定导管在静脉内,给药前后生理盐水脉冲式冲管,保持导管的通畅。输液完毕使用生理盐水或肝素盐水正压封管,封管液量应2倍于导管+附加装置容积。

(5)输液接头至少每7天更换1次,如接头内有血液残留、完整性受损或取下后,应立即更换。

(1)告知患者及照护者保持穿刺部位的清洁干燥,如敷料有卷曲、松动或敷料下有汗液、渗血及时通知护士。

(2)告知患者妥善保护体外导管部分。

(1)静脉导管的维护应由经过培训的医护人员进行。

(2)出现液体流速不畅,使用10毫升及以上注射器抽吸回血,不可强行推注液体。

(3)无菌透明敷料应至少每7天更换1次,如穿刺部位出现渗血、渗液等导致的敷料潮湿、卷曲、松脱或破损时应立即更换。

(4)经输液接头进行输液或给药前,应使用消毒剂用力擦拭接头至少15秒。

(5)注意观察中心静脉导管体外长度的变化,防止导管脱出。

(七)留置导尿管的护理。

(1)评估患者年龄、意识状态、心理状况、自理能力、合作程度及耐受力。

(2)评估尿道口及会阴部皮肤黏膜状况。

(1)固定引流管及尿袋,尿袋的位置低于膀胱,尿管应有标识并注明置管日期。

(2)保持引流通畅,避免导管受压、扭曲、牵拉、堵塞等。

(3)保持尿道口清洁,女性患者每日消毒擦拭外阴及尿道口,男性患者消毒擦拭尿道口、龟头及包皮,每天1—2次。排便后及时清洗肛门及会阴部皮肤。

(4)及时倾倒尿液,观察尿液的颜色、性状、量等并记录,遵医嘱送检。

(5)定期更换引流装置、更换尿管。

(6)拔管前采用间歇式夹闭引流管方式。

(7)拔管后注意观察小便自解情况。

(1)告知患者及家属留置导尿管的目的、护理方法及配合注意事项。

(2)告知患者防止尿管受压、脱出的注意事项。

(3)告知患者离床活动时的注意事项。

(1)注意患者的主诉并观察尿液情况,发现尿液混浊、沉淀、有结晶时,应及时处理。

(2)避免频繁更换集尿袋,以免破坏其密闭性。

(八)会阴护理。

(1)了解患者的病情、意识、配合程度,有无失禁及留置导尿管。

(2)评估病室温度及遮蔽程度。

(3)评估患者会阴清洁程度,会阴皮肤黏膜情况,会阴部有无伤口,阴道流血、流液情况。

(1)向患者解释会阴护理的目的和配合要点,准备用物。

(2)协助患者取仰卧位,屈膝,两腿略外展。

(3)臀下垫防水单。

(4)用棉球由内向外、自上而下外擦洗会阴,先清洁尿道口周围,后清洁肛门。

(5)留置尿管者,由尿道口处向远端依次用消毒棉球擦洗。

(6)擦洗完后擦干皮肤,皮肤黏膜有红肿、破溃或分泌物异常时需及时给予特殊处理。

(7)协助患者恢复舒适体位并穿好衣裤,整理床单位,处理用物。

(1)告知患者会阴护理的目的及配合方法。

(2)告知女性患者观察阴道分泌物的性状和有无异味等。

(1)水温适宜。

(2)女性患者月经期宜采用会阴冲洗。

(3)为患者保暖,保护隐私。

(4)避免牵拉引流管、尿管。

(九)协助沐浴和床上擦浴。

(1)评估患者的病情、自理能力、沐浴习惯及合作程度。

(2)评估病室或浴室环境。

(3)评估患者皮肤状况。

(1)协助沐浴。

1)向患者解释沐浴的目的及注意事项,取得配合。

2)调节室温和水温。

3)必要时护理人员护送进入浴室,协助穿脱衣裤。

(2)床上擦浴。

1)向患者解释床上擦浴的目的及配合要点。

3)保护患者隐私,给予遮蔽。

4)由上至下,由前到后顺序擦洗。

5)协助患者更换清洁衣服。

6)整理床单位,整理用物。

(1)协助沐浴时,指导患者及照护者使用浴室的呼叫器。

(2)告知患者及照护者沐浴时不应用湿手接触电源开关,不要反锁浴室门。

(3)告知患者及照护者沐浴时预防意外跌倒和晕厥的方法。

(1)浴室内应配备防跌倒设施(防滑垫、浴凳、扶手等)。

(2)床上擦浴时随时观察病情,注意与患者沟通。

(3)床上擦浴时注意保暖,保护隐私。

(4)保护伤口和管路,避免浸湿、污染及伤口受压、管路打折扭曲。

(十)床上洗头。

(1)评估患者病情、配合程度、头发卫生情况及头皮状况。

(2)评估操作环境。

(3)观察患者在操作中、操作后有无病情变化。

(1)调节适宜的室温、水温。

(2)协助患者取舒适、方便的体位。

(3)患者颈下垫毛巾,放置马蹄形防水布垫或洗头设施,开始清洗。

(4)洗发后用温水冲洗。

(5)擦干面部及头发。

(6)协助患者取舒适卧位,整理床单位,处理用物。

(1)告知患者床上洗头目的和配合要点。

(2)告知患者操作中如有不适及时通知护士。

(1)为患者保暖,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2)操作中保持患者体位舒适,保护伤口及各种管路,防止水流入耳、眼。

(3)应用洗头车时,按使用说明书或指导手册操作。

(十一)协助进食和饮水。

(1)评估患者病情、意识状态、自理能力、合作程度。

(2)评估患者饮食类型、吞咽功能、咀嚼能力、口腔疾患、营养状况、进食情况。

(3)了解有无餐前、餐中用药,有无特殊治疗或检查。

(1)协助患者洗手,对视力障碍、行动不便的患者,协助将食物、餐具等置于容易取放的位置,必要时协助进餐。

(2)注意食物温度、软硬度。

(3)进餐完毕,协助患者漱口,整理用物及床单位。

(4)观察进食中和进食后的反应,做好记录。

根据患者的疾病特点,对患者或照护者进行饮食指导。

(1)特殊饮食的患者,应制定相应的食谱。

(2)与患者及照护者沟通,给予饮食指导。

(3)患者进食和饮水延迟时,做好交接班。

(十二)排尿异常的护理。

(1)评估患者病情、意识、自理能力、合作程度,了解患者治疗及用药情况。

(2)了解患者饮水习惯、饮水量,评估排尿次数、量、伴随症状,观察尿液的性状、颜色、透明度等。

(3)评估膀胱充盈度、有无腹痛、腹胀及会阴部皮肤情况;了解患者有无尿管、尿路造口等。

(4)了解尿常规、血电解质检验结果等。

(1)尿量异常的护理。

1)记录24小时出入液量和尿比重,监测酸碱平衡和电解质变化,监测体重变化。

(2)尿失禁的护理。

1)保持床单清洁、平整、干燥。

2)及时清洁会阴部皮肤,保持清洁干爽,必要时涂皮肤保护膜。

3)根据病情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可采用纸尿裤、尿套、尿垫、集尿器或留置尿管。

(3)尿潴留的护理。

1)诱导排尿,如调整体位、听流水声、温水冲洗会阴部、按摩或热敷耻骨上区等,保护隐私。

2)留置导尿管定时开放,定期更换。

(1)告知患者尿管夹闭训练及盆底肌训练的意义和方法。

(2)指导患者养成定时排尿的习惯。

(1)留置尿管期间,注意尿道口清洁。

(2)尿失禁时注意局部皮肤的护理。

(十三)排便异常的护理。

(1)评估患者心脑血管、消化系统病情。

(2)了解患者排便习惯、次数、量,粪便的颜色、性状,有无排便费力、便意不尽等。

(3)了解患者饮食习惯、治疗和检查、用药情况。

(1)便秘的护理。

1)指导患者增加纤维食物摄入,适当增加饮水量。

2)指导患者按摩腹部,鼓励适当运动。

3)指导患者每天训练定时排便。

4)指导照护者正确使用通便药物,必要时灌肠处理。

(2)腹泻的护理。

1)观察记录生命体征、出入量等。

2)保持会阴部及肛周皮肤清洁干燥,评估肛周皮肤有无破溃、湿疹等,必要时涂皮肤保护剂。

3)合理饮食,协助患者餐前、便前、便后洗手。

4)记录排便的次数和粪便性状,必要时留取标本送检。

(3)大便失禁的护理。

1)评估大便失禁的原因,观察并记录粪便的性状、排便次数。

2)必要时观察记录生命体征、出入量等。

3)做好会阴及肛周皮肤护理,评估肛周皮肤有无破溃、湿疹等,必要时涂皮肤保护剂。

4)遵医嘱指导患者及照护者合理膳食。

5)指导患者根据病情和以往排便习惯,定时排便,进行肛门括约肌及盆底肌肉收缩训练。

(1)指导患者合理膳食。

(2)指导患者养成定时排便的习惯,适当运动。

(1)大便失禁、腹泻患者,应注意观察并护理肛周皮肤情况。

(2)腹泻者注意观察有无脱水、电解质紊乱的表现。

(十四)卧位护理。

(2)了解诊断、治疗和护理要求,选择体位。

(3)评估自主活动能力、卧位习惯。

(1)平卧位。

1)垫薄枕,头偏向一侧。

2)昏迷患者注意观察神志变化,谵妄患者应预防发生坠床,必要时使用约束带。

3)做好呕吐患者的护理,防止窒息,保持舒适。

4)注意观察皮肤、压疮。

(2)半坐卧位。

1)仰卧,床头支架或靠背架抬高30°~60°,下肢屈曲。

2)放平时,先放平下肢,后放床头。注意观察皮肤、压疮。

(3)端坐卧位。

1)坐起,床上放一跨床小桌,桌上放软枕,患者伏桌休息;必要时可使用软枕、靠背架等支持物辅助坐姿。

2)防止坠床,必要时加床档,做好背部保暖。注意观察皮肤、压疮。

(1)协助并指导患者按要求采用不同体位,掌握更换体位时保护各种管路的方法。

(2)告知患者调整体位的意义和方法,注意适时调整和更换体位,如局部感觉不适,应及时通知医务人员。

(1)注意各种体位承重处的皮肤情况,预防压疮。

(2)注意各种体位的舒适度,及时调整。

(3)注意各种体位的安全,必要时使用床档或约束带。

(十五)体位转换。

(1)评估病情、意识状态、皮肤情况,活动耐力及配合程度。

(2)评估患者体位是否舒适。

(3)翻身或体位改变后,检查各导管是否扭曲、受压、牵拉。

(1)协助患者翻身。

1)检查并确认病床处于固定状态。

2)妥善安置各种管路,翻身后检查管路是否通畅。

3)轴线翻身时,保持整个脊椎平直,翻身角度不可超过60°,有颈椎损伤时,勿扭曲或旋转患者的头部、保护颈部。

(2)协助患者体位转换。

2)协助患者从床尾移向床头时,根据患者病情放平床头,将枕头横立于床头,向床头移动患者。

(1)告知患者及照护者体位转换的目的、过程及配合方法。

(2)告知患者及照护者体位转换时和转换后的注意事项。

(1)注意各种体位转换间的患者安全,保护管路。

(3)协助患者体位转换时,不可拖拉。

(4)注意各种体位受压处的皮肤情况,做好预防压疮的护理。

(十六)轮椅与平车使用。

(1)评估患者生命体征、病情变化、意识状态、活动耐力及合作程度。

(2)评估自理能力、治疗以及各种管路情况等。

(1)轮椅。

1)患者与轮椅间的移动:①使用前,检查轮椅性能,从床上向轮椅移动时,在床尾处备轮椅,轮椅应放在患者健侧,固定轮椅。护士协助患者下床、转身,坐入轮椅后,放好足踏板;②从轮椅向床上移动时,推轮椅至床尾,轮椅朝向床头,并固定轮椅。护士协助患者站起、转身、坐至床边,选择正确卧位;③从轮椅向座便器移动时,轮椅斜放,使患者的健侧靠近座便器,固定轮椅。协助患者足部离开足踏板,健侧手按到轮椅的扶手,护士协助其站立、转身,坐在座便器上;④从座便器上转移到轮椅上时,按从轮椅向座便器移动的程序反向进行。

2)轮椅的使用:①患者坐不稳或轮椅下斜坡时,用束腰带保护患者;②下坡时,倒转轮椅,使轮椅缓慢下行,患者头及背部应向后靠;③如有下肢水肿、溃疡或关节疼痛,可将足踏板抬起,并垫软枕。

(2)平车。

1)患者与平车间的移动:①能在床上配合移动者采用挪动法;儿童或体重较轻者可采用1人搬运法;不能自行活动或体重较重者采用2~3人搬运法;病情危重或颈、胸、腰椎骨折患者采用4人以上搬运法;②使用前,检查平车性能,清洁平车;③借助搬运器具进行搬运;④挪动时,将平车推至与床平行,并紧靠床边,固定平车,将盖被平铺于平车上,协助患者移动到平车上,注意安全和保暖;⑤搬运时,应先将平车推至床尾,使平车头端与床尾成钝角,固定平车,1人或以上人员将患者搬运至平车上,注意安全和保暖;⑥拉起护栏。

2)平车的使用:①头部置于平车的大轮端;②推车时小轮在前,车速适宜,拉起护栏,护士站于患者头侧,上下坡时应使患者头部在高处一端;③在运送过程中保证输液和引流的通畅,特殊引流管可先行夹闭,防止牵拉脱出。

(1)告知患者在使用轮椅或平车时的安全要点以及配合方法。

(2)告知患者感觉不适时,及时通知医务人员。

(1)使用前应先检查轮椅和平车,保证完好无损方可使用;轮椅、平车放置位置合理,移动前应先固定。

(2)轮椅、平车使用中注意观察病情变化,确保安全。

(3)保护患者安全、舒适,注意保暖。

(4)遵循节力原则,速度适宜。

(5)搬运过程中,妥善安置各种管路和监护设备,避免牵拉。

三、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

心理支持的目的是恰当应用沟通技巧与患者建立信任关系,引导患者面对和接受疾病状况,帮助患者应对情绪反应,鼓励患者和家属参与,尊重患者的意愿做出决策,让其保持乐观顺应的态度度过生命终期,从而舒适、安详、有尊严离世。

(一)心理社会评估。

评估患者的病情、意识情况,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

(1)收集患者的一般资料。包括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信仰、婚姻状况、职业环境、生活习惯、嗜好等。

(2)收集患者的主观资料。包括患者的认知能力、情绪状况及行为能力,社会支持系统及其利用;对疾病的主观理解和态度以及应对能力。

(3)收集患者的客观资料。通过体检评估患者生理状况,患者的睡眠、饮食方面有无改变等。

(4)记录有关资料。

3.注意事项

(1)与患者交谈时确立明确的目标,获取有效信息。

(2)沟通时多采用开放式提问,鼓励患者主动叙述,交谈后简单小结,核对或再确认交谈的主要信息。

(3)交谈时与患者保持适度的目光接触,注意倾听。

(4)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与知情权。

(二)医患沟通。

(1)患者的意识状态和沟通能力。

(2)患者和家属对沟通的心理需求程度。

(1)倾听并注视对方眼睛,身体微微前倾,适当给予语言回应,必要时可重复患者语言。

(2)适时使用共情技术,尽量理解患者情绪和感受,并用语言和行为表达对患者情感的理解和愿意帮助患者。

(3)陪伴时,对患者运用耐心、鼓励性和指导性的话语,适时使用治疗性抚触。

(1)言语沟通时,语速缓慢清晰,用词简单易理解,信息告知清晰简短,注意交流时机得当。

(2)非言语沟通时,表情亲切、态度诚恳。

(三)帮助患者应对情绪反应。

(1)评估患者的心理状况和情绪反应。

(2)应用恰当的评估工具筛查和评估患者的焦虑、抑郁程度及有无自杀倾向。

(1)鼓励患者充分表达感受。

(2)恰当应用沟通技巧表达对患者的理解和关怀(如:倾听、沉默、触摸等)。

(3)鼓励家属陪伴,促进家属和患者的有效沟通。

(4)指导患者使用放松技术减轻焦虑,如深呼吸、放松训练、听音乐等。

(5)帮助患者寻找团体和社会的支持。

(6)指导患者制定现实可及的目标和实现目标的计划。

(7)如患者出现愤怒情绪,帮助查找引起愤怒的原因,给予有针对性的个体化辅导。

(8)如患者有明显抑郁状态,请心理咨询或治疗师进行专业干预。

(9)如患者出现自杀倾向,应及早发现,做好防范,预防意外发生。

(1)提供安宁、隐私的环境,减少外界对情绪的影响。

(2)尊重患者的权利,维护其尊严。

(3)正确识别患者的焦虑、抑郁、恐惧和愤怒的情绪,帮助其有效应对。

(四)尊重患者权利。

(1)评估患者是否由于种族、文化和信仰的差异而存在特殊的习俗。

(2)评估患者知情权和隐私权是否得到尊重。

(1)对入院患者进行入院须知的宣教。

(2)为患者提供医疗护理信息,包括治疗护理计划,允许患者及其家属参与医疗护理决策、医疗护理过程。

(3)尊重患者的价值观与信仰。

(4)诊疗过程中保护患者隐私。

(1)尊重患者的权利和意愿。

(2)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能平等地对待患者。

(五)社会支持系统。

(1)观察患者在医院的适应情况。

(2)评估患者的人际关系状况,家属的支持情况。

(1)对患者家属进行教育,让家属了解治疗过程,参与其中部分心理护理。

(2)鼓励患者亲朋好友多陪在患者身边,予以鼓励。

(1)根据患者疾病的不同阶段选择不同的社会支持方式。

(2)指导患者要积极地寻求社会支持,充分发挥社会支持的作用。

(六)死亡教育。

(1)评估患者对死亡的态度

(2)评估患者的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疾病状况、应对能力、家庭关系等影响死亡态度的个体和社会因素。

(1)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利,引导患者面对和接受当前疾病状况。

(3)评估患者对死亡的顾虑和担忧,给予针对性的解答和辅导。

(4)引导患者回顾人生,肯定生命的意义。

(5)鼓励患者制定现实可及的目标,并协助其完成心愿。

(6)鼓励家属陪伴和坦诚沟通,适时表达关怀和爱。

(7)允许家属陪伴,与亲人告别。

(1)建立相互信任的治疗性关系是进行死亡教育的前提。

(2)坦诚沟通关于死亡的话题,不敷衍不回避。

(3)患者对死亡的态度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应尊重。

(七)哀伤辅导。

(1)观察家属的悲伤情绪反应及表现。

(2)评估患者家属心理状态及意识情况,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和支持系统。

(1)提供安静、隐私的环境。

(2)在尸体料理过程中,尊重逝者和家属的习俗,允许家属参与,满足家属的需求。

(3)陪伴、倾听,鼓励家属充分表达悲伤情绪。

(4)采用适合的悼念仪式让家属接受现实,与逝者真正告别。

(5)鼓励家属参与社会活动,顺利度过悲伤期,开始新的生活。

(7)充分发挥志愿者或社会支持系统在居丧期随访和支持中的作用。

(1)悲伤具有个体化的特征,其表现因人而异,医护人员应能够识别正常的悲伤反应。

(2)重视对特殊人群如丧亲父母和儿童居丧者的支持。

六、《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办医发〔2017〕8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规范电子病历临床使用与管理,促进电子病历有效共享,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

2017年2月15日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

(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九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十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身份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电子病历的书写与存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使用电子病历系统进行病历书写,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病历记录、化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单、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报告、病理报告单等。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电子病历赋予唯一患者身份标识,以确保患者基本信息及其医疗记录的真实性、一致性、连续性、完整性。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因存档等需要可以将电子病历打印后与非电子化的资料合并形成病案保存。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对知情同意书、植入材料条形码等非电子化的资料进行数字化采集后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原件另行妥善保存。

第四章电子病历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电子病历的复制服务。医疗机构可以提供电子版或打印版病历。复制的电子病历文档应当可供独立读取,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应当加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为患者提供医学影像检查图像、手术录像、介入操作录像等电子资料复制服务。

第五章电子病历的封存

第二十三条依法需要封存电子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电子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并进行复制后封存。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可以是电子版;也可以对打印的纸质版进行复印,并加盖病案管理章后进行封存。

第二十四条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应当满足以下技术条件及要求:

(一)储存于独立可靠的存储介质,并由医患双方或双方代理人共同签封;

(二)可在原系统内读取,但不可修改;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及要求。

第二十五条封存后电子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使用。电子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时,可以对已完成的电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签名,是指《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的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有关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所称电子病历操作人员包括使用电子病历系统的医务人员,维护、管理电子病历信息系统的技术人员和实施电子病历质量监管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所称电子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使用电子病历系统,对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的有关资料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010〕24号)、《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国中医药发〔2010〕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七、《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国卫医发〔2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建设,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我委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本辖区的具体细则和实施工作要求,加强解读和宣贯培训,夯实基础医疗质量,筑牢医疗安全底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要点完善本机构核心制度、配套文件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4月1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对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的一系列制度。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共18项。本要点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首诊负责制度

(一)定义

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

(二)基本要求

1.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

2.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

3.首诊医师应当作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4.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二、三级查房制度

指患者住院期间,由不同级别的医师以查房的形式实施患者评估、制定与调整诊疗方案、观察诊疗效果等医疗活动的制度。

1.医疗机构实行科主任领导下的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查房制度。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

2.遵循下级医师服从上级医师,所有医师服从科主任的工作原则。

3.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各级医师的医疗决策和实施权限。

4.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明确查房周期。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2次,非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1次,三级医师中最高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2次,中间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3次。术者必须亲自在术前和术后24小时内查房。

5.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医师查房行为规范,尊重患者、注意仪表、保护隐私、加强沟通、规范流程。

6.开展护理、药师查房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会诊制度

会诊是指出于诊疗需要,由本科室以外或本机构以外的医务人员协助提出诊疗意见或提供诊疗服务的活动。规范会诊行为的制度称为会诊制度。

1.按会诊范围,会诊分为机构内会诊和机构外会诊。机构内多学科会诊应当由医疗管理部门组织。

2.按病情紧急程度,会诊分为急会诊和普通会诊。机构内急会诊应当在会诊请求发出后10分钟内到位,普通会诊应当在会诊发出后24小时内完成。

3.医疗机构应当统一会诊单格式及填写规范,明确各类会诊的具体流程。

4.原则上,会诊请求人员应当陪同完成会诊,会诊情况应当在会诊单中记录。会诊意见的处置情况应当在病程中记录。

5.前往或邀请机构外会诊,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分级护理制度

指医护人员根据住院患者病情和(或)自理能力对患者进行分级别护理的制度。

2.原则上,护理级别分为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4个级别。

3.医护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和(或)自理能力变化动态调整护理级别。

4.患者护理级别应当明确标识。

五、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值班和交接班机制保障患者诊疗过程连续性的制度。

2.医疗机构实行医院总值班制度,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在医院总值班外,单独设置医疗总值班和护理总值班。总值班人员需接受相应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4.当值医务人员中必须有本机构执业的医务人员,非本机构执业医务人员不得单独值班。当值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休息时应当在指定的地点休息。

5.各级值班人员应当确保通讯畅通。

6.四级手术患者手术当日和急危重患者必须床旁交班。

7.值班期间所有的诊疗活动必须及时记入病历。

8.交接班内容应当专册记录,并由交班人员和接班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六、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指为尽早明确诊断或完善诊疗方案,对诊断或治疗存在疑难问题的病例进行讨论的制度。

1.医疗机构及临床科室应当明确疑难病例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没有明确诊断或诊疗方案难以确定、疾病在应有明确疗效的周期内未能达到预期疗效、非计划再次住院和非计划再次手术、出现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器官功能严重损害的并发症等。

3.医疗机构应统一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的格式和模板。讨论内容应专册记录,主持人需审核并签字。讨论的结论应当记入病历。

4.参加疑难病例讨论成员中应当至少有2人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指为控制病情、挽救生命,对急危重患者进行抢救并对抢救流程进行规范的制度。

1.医疗机构及临床科室应当明确急危重患者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病情危重,不立即处置可能存在危及生命或出现重要脏器功能严重损害;生命体征不稳定并有恶化倾向等。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抢救资源配置与紧急调配的机制,确保各单元抢救设备和药品可用。建立绿色通道机制,确保急危重患者优先救治。医疗机构应当为非本机构诊疗范围内的急危重患者的转诊提供必要的帮助。

3.临床科室急危重患者的抢救,由现场级别和年资最高的医师主持。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参与或主持急危重患者的抢救,不受其执业范围限制。

八、术前讨论制度

指以降低手术风险、保障手术安全为目的,在患者手术实施前,医师必须对拟实施手术的手术指征、手术方式、预期效果、手术风险和处置预案等进行讨论的制度。

1.除以紧急抢救生命为目的的急诊手术外,所有住院患者手术必须实施术前讨论,术者必须参加。

3.术前讨论完成后,方可开具手术医嘱,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4.术前讨论的结论应当记入病历。

九、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指为全面梳理诊疗过程、总结和积累诊疗经验、不断提升诊疗服务水平,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病例的死亡原因、死亡诊断、诊疗过程等进行讨论的制度。

1.死亡病例讨论原则上应当在患者死亡1周内完成。尸检病例在尸检报告出具后1周内必须再次讨论。

3.死亡病例讨论情况应当按照本机构统一制定的模板进行专册记录,由主持人审核并签字。死亡病例讨论结果应当记入病历。

4.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对全部死亡病例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持续改进意见。

十、查对制度

指为防止医疗差错,保障医疗安全,医务人员对医疗行为和医疗器械、设施、药品等进行复核查对的制度。

2.每项医疗行为都必须查对患者身份。应当至少使用两种身份查对方式,严禁将床号作为身份查对的标识。为无名患者进行诊疗活动时,须双人核对。用电子设备辨别患者身份时,仍需口语化查对。

3.医疗器械、设施、药品、标本等查对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十一、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指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患者离开手术室前对患者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等进行多方参与的核查,以保障患者安全的制度。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和标准化流程。

2.手术安全核查过程和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手术安全核查表应当纳入病历。

十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指为保障患者安全,按照手术风险程度、复杂程度、难易程度和资源消耗不同,对手术进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1.按照手术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工作制度和手术分级管理目录。

4.医疗机构应当对手术医师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手术权限进行动态调整。

十三、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

指为保障患者安全,对于本医疗机构首次开展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或诊疗方法实施论证、审核、质控、评估全流程规范管理的制度。

1.医疗机构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应当为安全、有效、经济、适宜、能够进行临床应用的技术和项目。

2.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本机构医疗技术和诊疗项目临床应用清单并定期更新。

4.新技术和新项目临床应用前,要充分论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技术风险,并制定相应预案。

5.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开展新技术和新项目临床应用的专业人员范围,并加强新技术和新项目质量控制工作。

6.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新技术和新项目临床应用动态评估制度,对新技术和新项目实施全程追踪管理和动态评估。

7.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研究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危急值报告制度

指对提示患者处于生命危急状态的检查、检验结果建立复核、报告、记录等管理机制,以保障患者安全的制度。

1.医疗机构应当分别建立住院和门急诊患者危急值报告具体管理流程和记录规范,确保危急值信息准确,传递及时,信息传递各环节无缝衔接且可追溯。

2.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可能危及患者生命的各项检查、检验结果危急值清单并定期调整。

3.出现危急值时,出具检查、检验结果报告的部门报出前,应当双人核对并签字确认,夜间或紧急情况下可单人双次核对。对于需要立即重复检查、检验的项目,应当及时复检并核对。

十五、病历管理制度

指为准确反映医疗活动全过程,实现医疗服务行为可追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对医疗文书的书写、质控、保存、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的制度。

2.医疗机构病历书写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并明确病历书写的格式、内容和时限。

3.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存储、传输、质控、安全等级保护等管理制度。

4.医疗机构应当保障病历资料安全,病历内容记录与修改信息可追溯。

5.鼓励推行病历无纸化。

十六、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指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1.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三级。

2.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和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并定期调整。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全院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专家库,按照规定规范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流程。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建立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

十七、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1.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有关规定,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工作组,制定本机构血液预订、接收、入库、储存、出库、库存预警、临床合理用血等管理制度,完善临床用血申请、审核、监测、分析、评估、改进等管理制度、机制和具体流程。

2.临床用血审核包括但不限于用血申请、输血治疗知情同意、适应证判断、配血、取血发血、临床输血、输血中观察和输血后管理等环节,并全程记录,保障信息可追溯,健全临床合理用血评估与结果应用制度、输血不良反应监测和处置流程。

3.医疗机构应当完善急救用血管理制度和流程,保障急救治疗需要。

十八、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建立覆盖患者诊疗信息管理全流程的制度和技术保障体系,完善组织架构,明确管理部门,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有关要求。

2.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机构患者诊疗信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诊疗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4.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实现本机构患者诊疗信息管理全流程的安全性、真实性、连续性、完整性、稳定性、时效性、溯源性。

5.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诊疗信息保护制度,使用患者诊疗信息应当遵循合法、依规、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出售或擅自向他人或其他机构提供患者诊疗信息。

7.医疗机构应当不断提升患者诊疗信息安全防护水平,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定期开展患者诊疗信息安全自查工作,建立患者诊疗信息系统安全事故责任管理、追溯机制。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患者诊疗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直接服务于患者,关系到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就医感受。为夯实临床护理质量,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是推动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增进全民健康福祉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夯实基础护理,提高护理质量,加强科学管理,促进医疗机构护理工作贴近患者、贴近临床、贴近社会。

二、完善医疗机构护理管理体系

(一)加强对护理工作的领导。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护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将护理工作发展纳入本单位医疗卫生工作整体发展规划,定期组织研究并解决护理工作发展中的困难问题。要建立人事、财务、医务、护理、后勤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切实保障护士福利待遇、改善护士工作条件,健全后勤支持系统,加大支持保障力度,减少护士从事非护理工作,让护士回归临床。

三、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护理管理制度

(四)建立护士岗位培训制度。医疗机构要建立以岗位需求为导向、以岗位胜任力为核心的护士培训制度。要加强临床护士“三基三严”培训,提高基础护理和责任制整体护理能力。在此基础上,可结合护理学科发展和患者护理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护士专科护理培训。注重护理管理岗位人员培训,提升护理科学管理水平。要科学合理安排护士培训考核,减少重复性、负担性安排,缓解护士工学矛盾。

(五)建立护理岗位管理制度。医疗机构要逐步建立护理岗位管理制度,按照“因需设岗、以岗择人、按岗聘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实施护理岗位管理,实现护士从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科学设置护理岗位,实施基于护理岗位的护士人力配置、培训、考核等。凡不具备护理工作特点和任务、不含护理职责的岗位,如党政工团、财务、医保、后勤等部门的工作岗位均不属于护理岗位。

(七)建立科学绩效考核制度。医疗机构要落实《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8〕20号)要求,建立健全护士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突出岗位职责履行、临床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医疗质量安全、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指标,将考核结果与护士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挂钩,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八)健全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疗机构要健全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护理不良事件报告管理规章、原则、流程、方式、内容等,包括事件的报告、分析、整改、追踪、持续改进等。护理不良事件的报告包括跌倒、坠床、压力性损伤、非计划性拔管、给药错误、药物外渗等。医疗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护士按照“自愿性、保密性、非处罚性”的原则,主动并逐级报告护理不良事件。鼓励医疗机构对主动及时报告、有效避免或减少不良事件可能引起危害后果的护士给予适当奖励。属于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等进行报告处理。

四、持续提高医疗机构护理服务质量

(十)夯实基础护理质量。医疗机构要健全临床护理服务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制定并落实临床护理质量特别是基础护理质量标准。护士要严格落实分级护理、查对、交接班等护理核心制度,切实履行护理职责。护士要根据患者病情和自理能力情况,扎实做好饮食护理、皮肤护理、管道护理等,夯实基础护理质量。要按照护理实践指南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各类临床护理技术操作,规范护理服务行为,确保护理质量和患者安全。

(十一)提高专科护理能力。医疗机构要根据功能定位和任务要求,结合医学技术发展和患者护理需求,加强护士专科护理能力建设。在夯实临床护理质量的基础上,要注重临床护士的重症监护、急救护理、血液净化、传染病护理、肿瘤护理等专科护理能力的提升。

(十三)积极发展“互联网+护理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为出院患者或行动不便、高龄体弱、失能失智、生命终末期患者提供便捷、专业的医疗护理服务。鼓励大型医疗机构发挥优质护理资源作用,通过医联体、对口支援、进修学习、远程培训等方式,帮扶带动基层医疗机构提高护理服务能力,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互联网+护理服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保障措施

(十四)充分调动护士积极性。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护士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保障护士获得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卫生防护等合法权益,确保护士待遇保障政策措施落地,保障护士执业安全。要按照有关要求在护士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护士统筹考虑。要逐步完善护士队伍激励机制,在绩效分配、职称晋升、教育培训等方面,向临床一线护士倾斜,稳定临床护士队伍。

(十五)科学开展护士评聘考核。医疗机构要按照分级诊疗要求,根据功能定位不同,结合护理工作特点,分层分类科学制定护士评聘考核标准,强化临床导向,注重护士的临床工作经历、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弱化科研、论文、英语等评聘考核指标。引导广大护士立足临床实际,努力钻研业务,深耕临床护理实践,提高临床业务能力。

(十六)推进护理信息化发展。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推进信息化建设和创新发展智慧医院,大力推进护理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技术与护理工作深度融合。借助信息化手段积极优化护理服务流程和服务模式,提高护理工作效率,减轻护士工作负荷,保障护理质量安全。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逐步建立具备护理业务运行、护士人力调配、岗位培训、绩效考核、质量改进等功能的护理管理平台,为实现医疗机构护理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十八)规范管理辅助服务人员。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用配备一定数量、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并按照要求加强规范管理。要建立医疗护理员管理制度,明确其工作职责和职业守则,定期进行培训和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规范服务行为。医疗护理员应当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对患者提供生活照护、辅助活动等。严禁医疗护理员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工作,保证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六、组织实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将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实施健康中国建设、持续深化医改和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重点突出、同步推动。制定推进医疗机构护理工作发展的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指导医疗机构不断加强护理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完善支持政策,帮助医疗机构解决护理工作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二十一)加强督促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公立医疗机构的业务考核、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依法监管以及对各类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中。要建立健全满意度管理制度,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建立的医院满意度监测平台,监测患者满意度和护士满意度情况,并将满意度情况作为评价医疗机构工作的重要标准。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加强护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明确本单位护理工作发展的重点任务并有效落实。

(二十二)创造有利条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形成政策合力。落实合理调整护理服务价格的有关政策要求,科学核算护理服务成本,合理制定和调整护理服务价格,逐步理顺护理服务比价关系,体现护士技术劳动价值。依法依规加快推动医务人员薪酬制度改革,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提高护士薪酬水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8月21日

九、《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国卫办医发〔2020〕13号

为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流入非法渠道,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麻精药品管理工作

麻精药品是我国依法依规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麻精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痛镇静等作用,是临床诊疗必不可少的药品;另一方面不规范地连续使用易产生依赖性、成瘾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甚至违法犯罪。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认真梳理当前可能存在的隐患漏洞,制订完善进一步加强麻精药品管理的具体措施,在满足临床需求的同时,防止麻精药品从医疗机构流入非法渠道。

二、完善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三、强化麻精药品全流程各环节管理

四、规范麻精药品处方权限及使用操作管理

医师、药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医疗机构组织的麻精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麻精药品处方权或麻精药品调配资格。医疗机构要针对麻精药品使用的全过程,进一步细化、完善具体操作流程和规范要求。特别是针对重点部门,要严格执行全程双人操作制度,改变由麻醉医师单人操作麻精药品的现状,麻精药品的处方开具、使用和管理不得由同一人实施。麻醉医师原则上不参与麻精药品管理工作。鼓励将药师逐步纳入病房、手术室等重点部门的麻精药品管理团队中,开展麻精药品处方医嘱审核、处方点评,参与麻精药品管理、使用环节的核对和双人双签工作。参与双人双签的人员应当避免长期由固定人员担任。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双人双签人员轮换管理办法,明确轮换周期。对于未使用完的注射液和镇痛泵中的剩余药液,由医师、药师或护士在视频监控下双人进行倾泻入下水道等处置,并逐条记录。

五、满足临床合理的麻精药品需求

六、提高麻精药品信息化管理水平

七、加强监督指导和责任追究

2020年9月11日

十、《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国卫医函〔2021〕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促进医疗废物科学分类、科学处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生态环境部组织修订了2003年《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形成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

2021年11月25日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2021年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目录。本目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应当根据其特性和处置方式进行,并与当地医疗废物处置的方式相衔接。在保证医疗安全的情况下,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减少使用含汞血压计和体温计,鼓励使用可复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用品替代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和用品,以实现源头减量。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见附表1。

四、患者截肢的肢体以及引产的死亡胎儿,纳入殡葬管理。

五、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可分别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3类和HW49类进行处置。

六、列入本目录附表2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医疗废物,在满足相应的条件时,可以在其所列的环节按照豁免内容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七、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可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方案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等。

八、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0月10日原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同时废止。

附表1

说明:因以下废弃物不属于医疗废物,故未列入此表中。如:非传染病区使用或者未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盛装消毒剂、透析液的空容器,一次性医用外包装物,废弃的中草药与中草药煎制后的残渣,盛装药物的药杯,尿杯,纸巾、湿巾、尿不湿、卫生巾、护理垫等一次性卫生用品,医用织物以及使用后的大、小便器等。居民日常生活中废弃的一次性口罩不属于医疗废物。

附表2

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十一、《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

国卫医发〔2022〕15号

为推进“十四五”时期我国护理事业高质量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要求,我委制定了《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4月29日

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

护理工作是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具有重要意义。为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护理事业发展的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十三五”时期护理事业进展情况。

(二)“十四五”时期护理事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

“十四五”时期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对护理事业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部署,要求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护理事业需要紧紧围绕人民健康需求,构建全面全程、优质高效的护理服务体系,不断满足群众差异化的护理服务需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对护理事业发展提出了新任务。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对护理服务特别是老年护理服务提出迫切需求,需要有效增加老年护理服务供给。推动高质量发展为护理事业发展带来了新机遇。护理领域主要矛盾表现为人民群众的护理服务需求与供给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需要进一步从护理体系、服务、技术、管理、人才等多维度统筹推动护理高质量发展,提高护理同质化水平。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护理事业创造了新条件。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第五代移动通信(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卫生健康服务深度融合,卫生健康领域新模式、新产业、新业态的不断涌现,为推动护理服务模式创新,提高护理服务效率,引领我国护理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十四五”时期护理事业发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进一步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丰富护理服务内涵与外延,提升护理管理水平,推动护理高质量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享有全方位全周期的护理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坚持护理工作服务于人民健康,把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护理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逐步建立完善覆盖生命全周期、健康全过程的优质高效护理服务体系。

2.坚持高质量发展。把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和水平作为核心任务,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利于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提高护理服务资源配置效率的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护理服务模式创新,实现护理高质量发展。

3.坚持补短板强弱项。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护理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加快补齐护理领域短板弱项,增加妇儿、老年、康复、中医等领域护理服务供给,发展社区和居家护理、安宁疗护等服务,进一步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提高护理服务的可及性。

4.坚持改革创新发展。顺应护理事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聚焦护理领域人民群众新期待,把握护理工作特点,创新护理服务模式,着力推动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加大护理领域改革创新力度,破除制约护理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持续增强护理发展动力。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我国护理事业发展达到以下目标:

全国护士总数达到550万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达到3.8人,护士队伍数量持续增加,结构进一步优化,素质和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需要。责任制整体护理有效落实,护理服务更加贴近群众和社会需求。护理内涵外延进一步丰富和拓展,老年、中医、社区和居家护理服务供给显著增加。护理科学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护理服务质量持续改进,调动护士队伍积极性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

四、主要任务

(一)完善护理服务体系。

1.优化护理资源布局。结合人口结构变化、疾病谱特点及群众医疗护理服务需求,健全覆盖急性期诊疗、慢性期康复、稳定期照护、终末期关怀的护理服务体系。切实发挥大型医院优质护理资源的引领带动作用,依托当地综合实力强、护理学科水平高的三级医院,通过组建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专科联盟等形式,健全完善不同医疗机构之间定位明确、分工协作的护理服务体系。不同医疗机构结合功能定位按需分类提供专业、规范的护理服务。三级医院主要提供疑难、急危重症患者护理,加强护理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二级医院主要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护理;护理院、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基层医疗机构等主要提供老年护理、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服务。

2.增加护理服务供给。推动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盘活资源,将部分一级、二级医院转型为护理院、护理中心等。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护理院(站)、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增加基层医疗机构提供护理、安宁疗护等服务的床位数量,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结合实际开展家庭病床、居家护理服务,有效扩大老年护理、康复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供给。

(二)加强护士队伍建设。

3.持续增加护士数量。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护士队伍数量,特别是从事老年护理、儿科护理、中医护理、社区护理、传染病护理和安宁疗护工作的护士以及在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的护士数量。医疗机构要根据功能定位、服务半径、床位规模、临床护理工作量和技术要素等科学合理配备护士人力,满足临床护理服务需求。

4.加强护士培养培训。建立以岗位需求为导向、以岗位胜任力为核心的护士培训制度。加强临床护士“三基三严”培训,坚持立足岗位、分类施策,切实提升护士临床护理服务能力。结合群众护理需求和护理学科发展,有针对性地开展老年、儿科、传染病等紧缺护理专业护士的培训。加强新入职护士和护理管理人员培训。科学合理安排护士培训,减少重复性、负担性安排,缓解护士工学矛盾。

5.保障护士合法权益。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关心关爱医护人员的要求,在护士执业环境、薪酬待遇、培养培训、专业发展等方面创造好的条件。医疗机构为护士提供必要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护士在职业环境中可能受到的危害,切实维护和保障护士合法权益。

6.调动护士积极性。推动医疗机构建立完善护理岗位管理制度,按照要求在护士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护士统筹考虑,实现护士从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健全完善护士队伍激励机制,实施科学的护士评聘考核和绩效考核,强化临床导向,引导护士立足护理岗位,深耕临床护理实践,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绩效考核结果与护士岗位聘用、绩效分配、奖励评优等挂钩,向临床一线护士和基层护士倾斜,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充分调动护士积极性。

(三)推动护理高质量发展。

7.持续深化优质护理。持续扩大优质护理服务覆盖面,实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优质护理服务全覆盖,其他医疗机构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比例显著提高。落实护理核心制度,做实责任制整体护理,夯实基础护理质量,强化护理人文关怀,优化护理服务流程,实现优质护理服务扩面提质,有效提升患者获得感。

8.创新护理服务模式。结合分级诊疗要求和群众实际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创新发展多元化的护理服务。扩大“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覆盖面,支持医疗机构积极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延续护理、上门护理等,将机构内护理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居家,为出院患者、生命终末期患者或行动不便、高龄体弱、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便捷、专业的医疗护理服务。

9.加强护理学科建设。以满足重大疾病、重点人群的临床护理需求为导向,加强护理学科建设,以学科建设带动护理人才培养和护理服务能力提升。持续改进护理质量,着力构建基于循证基础和临床需求的护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体系,切实提高地区间、机构间护理同质化水平。

(四)补齐护理短板弱项。

10.加快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推动各地结合实际加快落实国家关于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根据辖区内老年人群的规模数量、疾病特点、医疗护理需求等情况,因地制宜合理增加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机构和床位数量。增加从事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护士的数量,强化人员培养培训。探索建立和发展医疗护理员职业队伍,扩大老年医疗护理人力资源,更好地适应老龄社会需求。对接失能老年人迫切需求,加快发展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和长期照护,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为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护理、日间护理服务等。

11.提升基层护理服务能力。支持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护理专科联盟、专家联合团队等,切实发挥优质护理资源的帮扶带动作用,通过下沉或输出管理、培训、技术等方式,帮助提高基层护理服务能力。加快基层护士队伍建设,增加基层护士人力配置。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等方式加大基层护士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其常见病、多发病护理,老年护理、康复护理等专业服务能力。

(五)加强护理信息化建设。

充分借助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和移动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结合发展智慧医院和“互联网+医疗健康”等要求,着力加强护理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护理服务模式,为患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护理服务。优化护理服务流程,提高临床护理工作效率,降低护士不必要的工作负荷。建立基于问题和需求为导向,具备护士人力调配、岗位培训、绩效考核、质量改进、学科建设等功能的护理管理系统,逐步实现护理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精细化。

(六)推动中医护理发展。

健全完善中医护理常规、方案和技术操作标准。积极开展辨证施护和中医特色专科护理,持续提升中医护理服务质量,创新中医护理服务模式,发挥中医护理在疾病预防、治疗、康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中医护理进一步向基层和家庭拓展,向老年护理、慢病护理领域延伸。强化中医护理人才培养,切实提高中医护理服务能力。

(七)加强护理交流与合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要充分认识“十四五”时期推进护理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将护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持续深化医改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部署,同步推动实施。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十四五”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细化实化落实举措,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实施。

(二)加强监测评估。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制定完善本地区“十四五”时期护理事业发展监测评估方案,做好规划实施情况动态监测和中期评估工作。定期监测评估工作进展,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2023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对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贯彻落实规划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25年组织开展终期评估,适时对各地推动实施情况予以通报。

(三)及时总结推广。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本规划要求,因地制宜贯彻落实重点任务,深入调查研究,勇于先行先试。在推动实施过程中,注重总结经验,分步推广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对地方创新典型经验予以交流推广,以点带面,推动护理事业发展取得新成效。

(四)注重宣传引导。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形式,做好“十四五”护理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充分尊重地方首创精神,注重宣传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护理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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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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