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学生体育协会自治规则:现状检视实践逻辑与规范建构2024年第02期

[关键词]大学生体育协会行业自治行政法法律规则

课题基金: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22Q013);西安市社科基金项目(22TY65);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校级科研项目(2022Z02);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改项目(111013);陕西省体育局一般项目(2022209)。

引言

大学生体育协会自治的行政法基础理论

1.大学生体育协会自治的性质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是一个社会团体。成立社团必须经过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据法律、法规登记。这表现在:第一,从性质方面来说,作为大学生体育协会行业成员代表组成的自我管理机构,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管理符合法律对于社团的一般性规定;第二,从工作定位方面来说,它除了负责全国性大学生的体育赛事之外,还负责对一些违规行为的处罚;第三,从制度方面来讲,本着公平竞争的宗旨,制度的设计和程序的有序性都是为了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第四,在资金收入方面,主要涉及注册费、会员费和出让转播权费等,这些收入的性质并不单纯是经营收入,也不是单纯依靠财政拨款,而是在资金收入上具有本身的特殊属性。

2.大学生体育协会自治权的范畴

(1)国家授予产生

这部分的权力是通过法律、法规授予的,大学生体育协会在法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例如在《体育法》中明确规定所有参加大学生体育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在比赛前做好完备的登记。其次,按照《体育法》的规定,管理权分为两部分,大学生体育协会管理权和行业自主权,前者权能范围属于全国性的大学生体育竞赛的管理职能,后者权能范围是负责全国性的大学生体育管理,例如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必须按照章程规定进行处罚,对违禁现象进行处罚的权力得到了明确。

(2)通过成员的一致同意形成的权力

我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存在的法律问题

1.大学生体育协会法律地位之行政监管缺陷的讨论

其二,如果将大学生体育协会定义为社会团体法人,在现行的体制下就会发生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大学生体育协会制定的《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规章》并不是法律,给予各参与单位的惩戒,如果当事人不服,寻求怎样的救济?假如我们坚持认为大学生体育协会为社会团体法人,那么我们就不可能期待大学生体育协会享有完全的惩戒权,不可能期待大学生体育协会实现“自治”。因为,对于大学生体育协会的惩戒,各会员单位无法提起行政诉讼,而这种惩戒显然又不是民事诉讼的范围。就只能坚持现在所谓的“两结合”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集中体现在对会员单位的惩戒权上,由大学生体育协会按照章程对会员单位给予非行政处罚的行业处分等。

2.我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自治权范围过窄的回顾讨论

解决我国大学生体育协会自治法律问题的思考

1.明确我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法律地位

第二,从社会学的角度观察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社会角色可得出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是一种社会中介组织的结论。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协调大学生体育行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尤其是对于国家与大学生体育行业成员管理关系的公益性加以协调。大学生体育行业涉及会员之间的关系、会员和群众的关系、会员和国家的关系、各种国际来往关系等多方面,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是一个中间人,处于这些关系的中间。此外,大学生体育协会同时也是民事主体。依照其法律身份,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有权进行应有的民事活动,比如资产转让、仲裁申请、接受捐赠物资、参加必要的民事诉讼、民事合同的签订。

第三,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是公共行政主体。依据这样的法律身份,即大学生体育行业的公共法人,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有权对行业进行管理,比如会员注册、资格注册、收费争议裁决、处罚、制定规定等,可以成为在行政诉讼时的被告及在国家赔偿时的责任主体和在行政复议时的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以及法律监督的理论等。因此,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具有多重性的法律性质,在处理整个案件的行为中,重点不是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规定内容是什么,重点在于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实施了什么行为,以及该行为符合哪个部门调整对象的特征。

2.合理界定我国大学生体育协会自治权与行政管理权的关系

我国大学生体育当前的法治建设及制度体系尚需完善,只有依据法律,才能在我国大学生体育运动法律保障之下不断发展。市场经济足够成熟是职业化大学生体育运动的必要因素,而法制足够完善则是经济足够成熟的市场要求,倘若法制不够完善,就无法出现成熟的市场经济。在当今社会,大力发展大学生体育运动的情况下,就其发展特质,首先,应努力使各种规章制度得到完善,健全法治建设及制度体系,进行微观放权,做到真正的宏观管理。其次,应实行民主的选举、管理、监督及决策大学生体育的发展方向及目标,此外,成立社情民意反映体系、健全专家咨询渠道、建立决策责任制和论证制也是顺应发展需求的。依靠法律观念来完善大学生体育运动体系。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首要责任就是确定中国大学生体育的进步方向,首要任务就是大力度进行赛事举办的法制体系建设、制订发展规划、探索训练规律、栽培后备力量、提倡大学生体育竞赛;在目标方面,实现产业化、社会化,加快大学生体育事业的发展步伐,同时对于需求市场消费前景来说,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体育消费,在经济增长的同时,促使俱乐部在新的体制下健康、快速发展。“十四五”体育规划将中国大学生体育作为我国体育的一项重点产业,通过统筹规划,使用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宏观调控手段运行政策,使中国大学生体育运动竞技水平大力提升,尽量缩短与世界大学生体育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

3.合理界定我国大学生体育协会自治权的范围

4.完善我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会员权利的救济途径

根据前文对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法律本身性质的深入分析,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在对大学生体育行业实施非自律性行业管理时,行使的并非私权力,而是一种公共权力。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在自律管理时拥有两种管理权。其区别在于:作为行业协会,大学生体育协会的自律管理权重点在于大学生体育竞技活动的管理,也就是说,其偏向于专业性的技术层面;大学生体育协会的管理是在规定范围之内严格依照法律,因此,这是公共权力或行政权力。两种管理权在纠纷处理方式上也是有差异的,公共权力依据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而行业协会内部自己对问题进行处理。体育协会有这些方面的体育管理职能,就应当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但现实中的困境是,会员协会的公共管理职能无法充分发挥。它的实际性质不能被清楚界定,在性质归属方面本应是地方教育厅所属的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国却依然受命于地方体育局;大学生体育协会承办了会员协会的大多数工作;会员协会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又无法从地方政府得到有力的财政支持和资金保障。因此,大学生体育协会改革从管理体制入手成为必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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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洋、应晨林: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闫振龙:西安交通大学体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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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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