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纪宏: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为科学指引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也是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围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人才培养、涉外法治建设等提出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标志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重要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客观规律。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对于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道理、学理、哲理、法理,在我国宪法制度建设和宪法实施中彰显强大实践伟力。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对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作出明确的制度安排,强调坚持和加强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对坚持依宪立法,把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贯彻到立法中,以及推进宪法监督的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等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具体程序、制度机制都提出明确要求,为宪法学研究紧密结合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推进学术创新、形成新的知识增长点开辟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以宪法学总论、宪法学分论为知识框架

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和宪法实践。这为宪法学总论研究走向成熟、宪法学总论和宪法学分论研究逐渐分开、推动宪法学知识框架日趋完善注入强大动力。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应当坚持从原著原文出发,系统阐释其中蕴含的宪法理论,提炼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性质、特征、优势、重要作用等理论问题以及宪法学研究方法论的学术观点,这类研究成果已经具有宪法学总论的性质。宪法学总论使得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之一的“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在法理上实现学术化表达,并能够进一步在宪法学理论研究、宪法学教材体系和课程体系上得到体现。按照宪法学总论的理论框架,宪法学要深入研究宪法制度的特征和运行机制,形成宪法学分论。

宪法学总论、宪法学分论研究各自走向深化,形成“总分统合”的知识框架,这使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具体路径更加清晰,在宏观层面可以沿着两个方向展开。一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中的标志性概念、原创性观点为基础,比如“宪法全面实施”“依宪立法”等,形成关于宪法学总论的宪法学知识体系,更好彰显中国宪法学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二是在宪法学分论研究中,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中的概念、范畴和命题作为遵循,把诸如“全过程人民民主”“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执政权”“监察权”“法律监督权”等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学话语有效纳入宪法学分论知识体系中,从而不断丰富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内涵和外延。

以更具中国特色的学科体系支撑知识创新

在传统的宪法学知识体系中,某些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宪法学概念有时是被混淆着加以研究的,宪法学的知识没有在领域上细化,宪法学的知识功能也没有得到有效区分,一些重要的宪法学概念、范畴和命题也因此未能得到清晰界定和进一步深入探讨。这阻碍了宪法学知识创新,成为制约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又一因素。

比如,对宪法的“规范性”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不同意义和层次上的宪法“规范性”也被混淆在一起,没有区分探讨。过去有一些研究简单把法律的规范性概念套用到宪法学中,把宪法当作普通法律来研究其规范性,这既没有深刻认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特殊性质,又狭隘地理解了“规范性”的内涵,没有看到宪法既有法律的规范性又具最高的法律规范性,并且还具有不同于法律规范性的政治规范性,忽视了宪法对于政治之整体而不仅仅是个别具体行为的规范功能及其在表现上的具体差异。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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