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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6浙江
公正司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引领作用。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
在法治的各环节中,司法决定具有终局性的作用,权利的最终救济、纠纷的最终解决是在司法环节。一旦这道防线被冲破,出现司法不公现象,就会对社会公平正义带来致命破坏。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么司法就丧失了应有的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再相信司法。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不仅仅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法律的尊严、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将受到严重破坏,进而影响我们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和制度根基。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非常深刻的,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和国家稳定。
公平正义由谁说了算?感受公平正义的主体不是专家学者、官员干部,也不是法官自己,而是广大人民群众。以什么为标准、由谁来衡量公平正义,实质上是一个对谁负责、让谁满意的问题。人民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公平正义是否得以实现,人民是最高裁决者和最终评判者。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对人民负责、由人民评判。
怎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张军院长指出,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程序合乎规范,同时能实质解决问题,案结事了,才是诉讼的目的、才能体现诉讼的价值。就是说,人民法院在重视程序正义的同时,更要以矛盾纠纷的化解为终极目标,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标准。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用人民群众听得懂的语言、看得见的方式、理解得了的法理、接受得了的道理适法办案,融通情、理、法,厘清善、恶、丑,明断是与非。法定自由裁量范围内,要在法律空间中寻求最佳处理效果。
司法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是实现法治和谐社会的前提,只有秉持公开透明的司法原则,让每起案件都暴露在阳光之下,经受得住人民的检验和历史的考验,才是无愧的司法为公,司法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审判公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就公开的内容而言,审判公开包括审理过程的公开和审判结果的公开,也可以说审理公开和判决公开。审理过程公开就是要公开开庭,当庭调查事实和证据,当庭进行辩论;审判结果公开就是要公开宣告判决,包括公开判决的内容、判决的理由和依据。就公开的对象而言,审判公开包括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开。向当事人公开要求法庭开庭审理,而不得进行书面审理,案件事实与证据的调查应当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进行。
“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公开审判应该理解为整个诉讼程序的公开,包括一个案件从始至终的全部过程的公开,即从一个案件的开始立案,到开庭审理,到裁判的宣告,再到生效(包括上诉审程序、再审程序等),甚至扩大的说,再到执行程序,直至执行终结(如果把执行程序也看作是审判程序的延续的话)。这样一个案件的运行全部过程,都应当是公开的、透明的、阳光的。这其中还包括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的异议审查、鉴定评估等事项的协商、法官回避的听证审查、审委会委员名单的告知及回避、裁判结果中多数意见与少数意见的告知以及执行中的诸如被执行财产的异议审查等,简单的说,只要是能够公开的,不伤害国家的秘密、他人的商业秘密或隐私的,不伤害未成年人受保护的特殊范畴的,均可以公开。这在中国宪法及其他诸多法律中多有规定。
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
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除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依法公开审理,同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均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是相对于秘密审判而言的。公开审判取代秘密审判是诉讼制度文明进步的表现,逐渐成为现代各国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公开审判制度有三种例外情形: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做到当庭举证、质证、辩论、认证、调解、裁判六个公开。
1、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除依照法律的规定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2、公开审判制度的保障
(2)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3)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
3、公开审判制度的限制
(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2)质证的限制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3)判决内容的限制简易程序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判决的事实和理由可以简化。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
1、公开审判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中的体现。公开审判使广大人民群众有机会了解案件的审理活动,并且对案件的审理活动进行监督,使案件的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体现社会主义民主。
2、公开审判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使法院的审判活动被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监督的“阳光”之下,增强了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从而有助于审判人员增强责任感,正确行使审判权,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司法专横,杜绝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
3、公开审判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诉讼效率是现代民事诉讼所追求的价值之一。无论作出什么裁判,总会有一方当事人不满,而程序的正义就在于吸收这种实体上的不满,让公正以当事人看得见的方式展示出来,使当事人接受这种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判决结果并心悦诚服,公开审判制度所要求的程序设计,也就是要营造一种公正的气氛,有助于当事人双方接受判决。
4、公开审判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结果。公开审判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司法专横,杜绝司法腐败,实现诉讼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开审判的初衷是为当事人的利益着想,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结果。
5、公开审判有利于在社会上普及法律知识。通过具体案件的公开审理,能够使旁听群众生动、形象地接受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广大群众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尤其是对一些影响大的案件进行现场电视转播,社会效果更为明显。
公开审判制度的设立,是审判民主化的一项基本表现,是服务于民事审判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这一民事诉讼目的的。审判公开,为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司法程序创造了一个客观性的氛围。公开审判将当事人双方的争议、主张、支持主张的证据以及法院是如何地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判的情况展现在社会大众面前,民事审判的公正性从而得到体现。现代诉讼机制下,公开审判已经被视为一种当然的并在各类诉讼中通用的基本审判制度。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活动依法向社会公开进行的基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13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可见,我国对于公开审判原则通过国家根本大法以及基本法予以了规定,体现了我国对于诉讼民主性、公开性以及对人权的保护。公开审判与司法裁判活动公开性、透明性的内在属性是相一致的,将案件的审判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助于实现对审判权的制约,同时也将有助于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质量,从而实现审判的公正。
民事诉讼庭审录音录像公开化,能够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调取、复制,是司法公平公正的体现——
司法公开体现公平公正。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每个环节都要公开,而不仅仅限于判决书、裁定书、庭审笔录。庭审录音录像具有全面、真实反应庭审的整个过程,如果庭审录音录像不具备,或是具备了不让调取,主审法官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不让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调取、复制庭审录音录像的,就谈不上公开,那么司法公正就得不到保障,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形也不能得到有效遏制。
与庭审笔录相比,庭审录音录像具有更全面、更真实、更客观的反应出整个庭审过程的状况,证人是否经过质证?当事人是否作前后陈述不一致的虚假陈述?是否违反法庭纪律?法官是否依法履行职能?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限制当事人辩论?审理案件的法官与判决书署名的法官是否同一个人?是否故意违背事实作出错误判决,等等,更加直接的反应出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庭安装使用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
第三条规定,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
(一)休庭;
(二)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
(三)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
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导致录音录像不真实、不完整的,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核签字后附卷。
第七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可以播放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诉讼服务平台以及其他便民诉讼服务平台,为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
对提供查阅的录音录像,人民法院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
第十三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或者有关法律规定,危害法庭安全、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其作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证据。
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诉讼参与人认为庭审活动不规范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
我们申请再审,或是抗诉监督,申请复查,收到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书或是抗诉监督不予受理书、予以维持决定书,都有这么一句:“经调阅卷宗,本院认为……(并无过错)维持原判或予以维持……”。他们所调阅的,所看到的庭审笔录、判决书、裁定书等副卷,都是经过“加工”、“润色”、断章取义,缩减记录,伪造的、不真实的、没有漏洞的材料,想在上面寻找破绽,意图再审纠正冤假错案,可谓难上加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