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司法的光辉典范

马锡五审判方式诞生于抗日战争时期,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创造。作为一种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审判模式,其特点突出,效果显著。马锡五审判方式创立以后,为化解边区战时的各种社会矛盾、稳定边区的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以后,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建国初期,尤其是对改革开放以后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以及司法体制改革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成为人民共和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渊源之一。

党的根本宗旨在司法中的自觉践行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逻辑起点与价值追求。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是“司法为民”“司法公正”。这是党的根本宗旨对人民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的积极回应与自觉践行。“司法为民”就是司法方式最大限度地适应社会、适应群众、适应现实,为人民群众诉讼提供便利。当时,马锡五所在的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经济发展落后,人民群众文化水平低,司法资源极其稀缺,加之社会处在转型期,新旧矛盾纠纷交织,如土地纠纷、婚姻纠纷、债务纠纷等案件频繁发生。陇东分区位于三省交界之处,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给人民群众的诉讼带来很大困难。

马锡五和同事们本着“司法为民”的精神,常常带着行李和办公用品,采用巡回审判、田间审判的方式,把法庭开在乡间场地上,开在当事人的窑洞里,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并深入调查研究,了解诉讼纠纷产生的其他原因,当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做到案结事了,案结民乐。

群众路线在司法中的具体体现

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在司法工作中,如何贯彻执行群众路线,维护边区的革命秩序与安定团结?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的雷经天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一,判决案件应站在群众的立场上,为群众谋利益;第二,判决案件应便于大多数的群众,便于劳苦的人民;第三,判决案件要保证群众的利益;第四,判决案件要做到倾听群众的意见。

马锡五在司法实践中把党的群众路线具体化为办案的思路与工作方法,即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依靠群众、实事求是、巡回审判、不拘形式、公平公正地解决各种纠纷,并形成了“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的基本理念与核心价值,从而生动地诠释了党的根本宗旨与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成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司法典范,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1945年12月,在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会议的总结报告中,将贯彻群众路线、在司法实践中取得突出社会效果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概括为三项原则: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就地审判,不拘形式等办案思路与工作方法;经过群众解决问题。

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宝贵资源

马锡五审判方式创立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了党和边区政府的重视并予以推广。

1944年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中提出: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同年3月5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的讲话中赞扬:马(锡五)专员会审官司。同年6月7日,边区政府发布的关于普及调解、总结判例、清理监所的指示信中指出,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是与调解结合的。这是一个大原则,为群众又依靠群众的大原则。

马锡五审判方式创立和推广后,在其他抗日民主根据地也引起了很大反响。晋察冀边区、淮南抗日根据地、山东抗日根据地等地司法机关也采用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拘形式,公正办案,受到了当事人及人民群众的欢迎。新中国成立以后,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得到了继承和发扬,并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司法原则,影响着新中国的司法建设事业。

实践证明,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优良的人民司法传统,其蕴含的“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的理念和价值有其旺盛的生命力。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中所倡导的“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及一系列具体的改革措施,彰显了这一审判方式在当代的价值及创造性转化。马锡五审判方式之所以能够历久弥新,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其蕴含着“一切为了人民”的价值观。在新时代传承和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就要继承其依靠群众、为了群众、实事求是的精神,而不是对其形式的简单模仿,为此在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要加快完善员额管理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构建权责统一、规范有序的司法运行体系;多种措施并举,着力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规范内设机构设置等,以最大限度提高司法效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朱喆琳,系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西北政法大学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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