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村规民约”等村民自治案件的司法救济途径尹利兵律师律师文集

擅长:房产纠纷,行政纠纷,征地拆迁,综合

笔者:尹利兵律师

一、关于“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的有关概念。

村民自治决议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是通过村民会议的方式作出决定、制定的村规民约、自治章程,可以统称为自治决议。村规民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多数人意志的体现而并非每个单个成员的意志实现。所谓涉及村民自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村民不服村民自治决议决定事项,以自治决议侵害村民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撤销自治决议或主张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的案件。

根据涉及村民自治案件司法实践情况来看,主要分以下几个类型:

1、从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分类来看,目前主要有两类:一个是“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一个是“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2、从原告特定身份分类:空挂户、入学、入伍户、服刑户等户籍差异纠纷;外嫁女、离异女、双女户等妇女权益类纠纷;外孙子女户、外来户、超计划生育户、收养子女户等特殊群体纠纷等。

3、从起诉事实依据分类:土地有关权益分配问题(如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问题(如村民资格认定纠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村集体资产承包经营处置等纠纷等等。

二、涉及村民自治案件中的主要矛盾

1、村民自治决议与村民个人权益的冲突。农村的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而多数地区人多地少的矛盾非常突出,土地相对有限人口不断增加更加剧了这一矛盾。因此,村民自治案件中土地权益争议是主要的矛盾重灾区。

2、村民自治决议体现的多数村民与特定少数村民之间歧视及反向歧视的冲突。在我国农村地区现在仍然存在歧视外来人、歧视女性、男尊女卑的观念。在集体利益分配的时候,这些腐朽的观念正好用来作为掩盖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借口,从而引发纠纷。

3、村民自治决议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之间的冲突。虽然村民自治决议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但由于长期以来在我国农村地区法律意识淡薄,封建传统思想还有较强的根基,因此难免还会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冲突而引发的纠纷。

三、对村民自治案件在司法救济途径选择

(一)可选择民事诉讼途径的村民自治案件。

针对土地征收中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引发的纠纷,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和《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这两个答复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农民因征收土地补偿分配问题与村委会发生的纠纷属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案件性质属于民事案件。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除此之外,其他类型属于村民自治权利的纠纷,不能作为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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