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ODR机制的主要理论—接近正义与意思自治
主题报告之一
ODR机制与意思自治
人大法学院2019级法学硕士江婷婷
本部分的展示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我们将对意思自治理论的内涵及其发展进行概括性的介绍;第二部分,我们将对意思自治理论在ODR机制中的体现进行展示,这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另一方面是在线争议解决机制中技术这一要素对于意思自治运用的限制。
一、意思自治的内涵及其发展
意思自治源于启蒙思想,17、18世纪的欧洲启蒙思想家对“天赋人权”、自由、理性等做了诸多讨论,认为个人自由与个人权利是法律的基础。
卡尔·拉伦茨认为个人可以“在自己的切身事务方面自由地作出决定,并以自己的责任处理这些事情”。如果个人在自身事务上不能依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选择,则是对个人自由和法律基础的否认和颠覆。王利明指出,意思自治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但是任何意思自治都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侯佳儒指出,意思自治指的是个人生活自主、自治而不受非法干涉,是个人充分发展人格、维护尊严的基本保障。吕岩峰指出,意思自治的内涵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个人自治的权利,如果对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没有损害,则不得介入和干涉个人的行为;另一方面,当事人选择自由不是绝对的,其意思自治权利受到某种限制。个人自治权利的行使要尊重他人与社会的权利与利益。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意思自治与意思自治的限制是同时存在的。
作为民法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对西方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在合同制度中获得最充分的表现。一般认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关系法律适用问题上,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由当事人协议选择准据法的做法。
在现代国际私法立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再限于合同领域,其适用范围从合同扩展到侵权、婚姻、继承等实体法领域,又向司法管辖等程序法领域渗透,在程序法律关系中也得到承认和适用。吕岩峰老师在《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之扩张》一文中指出,意思自治的这种扩张有深刻原因,具体是以下四点:其一,这种扩张有助于实现国家保护弱者和受害者;其二,这种扩种有利于受害者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法律或程序,是对当事人利益的尊重。其三,同时也有助于实现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确定性和一致性等价值目标。其四,有利于当事人预知行为后果,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这是因为由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就意味着当事人对其拥有的权利以及其将承担的义务、责任是有预先的认知,且当事人对自主选择法律的了解不因受案法院或行为发生地不同而受到影响。
在信息时代,意思自治借助信息技术在在线争议解决机制中有了新的体现。当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在争议解决的程序选择领域时,在发生纠纷后,个人可以依据自己的理性判断,选择最合适、利益最大化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对于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自治在程序选择上的适用体现了对个人意志的尊重,当事人的争议解决方式自主选择对保护当事人利益、满足当事人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二、ODR中意思自治的体现
意思自治在在线争议解决中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的选择权,二是在线争议解决机制中技术所带来的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一)当事人自由选择
在在线争议解决的过程中,当事人自主选择通过在线争议解决平台或在线法庭解决纠纷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具体表现为对争议解决机制的自由选择。
我们将其分为以下三点:
总的来说,在线争议解决机制提供了不同于传统争议解决机制的多种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机制的自由选择是意思自治的体现,意思自治也是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
(二)ODR技术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是存在限制的。耿林指出,意思自治的限制的必要性与正当性体现为保障每个人均能享受自治,以及他人自治是自己自治的限制条件。意思自治在私法领域限制的目的类型根据保护对象不同包括以下几种:
对受限制人自身利益的保护、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对法律交往的保护、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以及对复合利益的保护。而从经济学理论的思路出发,当事人意思自治能够培育出法律选择权利市场的“市场机制”,但外部性、“垄断”、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都会导致“市场机制”失灵。意思自治的限制即是个人选择失灵的应对。
主题报告之二
ODR机制与接近正义
人大法学院2019级法学硕士陈家媛
这一部分的主要参考文献是高陈所著的《接近正义-美国纽约州法院司法改革项目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本书对美国纽约州法院近来来部分司法改革项目进行了研究,是国内为数不多的详细研究域外发达国家司法改革项目的著作。该书完整的表现了接近正义理论影响下美国纽约州司法改革的各重要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纽约州法院ADR机制、接近正义运动、镇村法庭等。这些改革项目的理念和机制具有较强的理论实践价值。
一、“接近正义”理论的基本意涵与背景
(一)“接近正义”理论的产生及初期发展
接近正义的概念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以法律援助、诉诸诉讼程序的权利和获得适当法律补救的权利的形式得到承认。然而,如果深入研究其理论发展的历史会发现,接近正义是一个比这些宪法规定的更广、更复杂的概念。
在20世纪初期,有学者在实证研究中探讨“接近正义”的问题。这一阶段研究的主要贡献一方面在于将“接近”(Access)一词抽象和概念化,将其与社会地位较低的人群(例如低收入人群)所面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联系起来;另一方面在于思考如何将“正义”这一抽象的问题简化为法律问题。以上述框架为指导,传统的“接近正义”实证研究侧重于观察法律“实然”与“应然”之间的差距,从提供普惠的律师服务、建设更加开放的法庭、提高陪审团的参与度以及构建新型的权利体系等方面探索消除“不公正、不正义”的具体路径。
到了20世纪中期,接近正义的观念对法律改革产生了强烈的影响,一部分国家通过资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向穷人提供免费的法律代表和咨询意见,使他们能够参与司法程序”。当时的情况是,穷人没有经济上的诉讼手段,也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因此,他们在参与司法程序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按照现代法律理念,即每个人都被视为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和保护,国家被视为有义务向那些无法在司法程序中提供适当法律代表的人口成员提供必要的援助。这种国家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福利国家概念的影响,在福利国家中,政府应为其公民提供社会服务。许多其他的公共活动和国家措施在世界各地被复制,以落实接近正义的概念。
(二)“接近正义”理论在21世纪的细化
21世纪以来的研究以复杂的社会发展实践为基础,将“接近正义”的研究进一步深化。这一时期,“接近正义”理论的发展呈现出以下特点:
1.“接近正义”为一种最低标准的人权保障
2.“接近正义”首要目标人群为贫穷和边缘化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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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学者
定义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itedNationsDevelopmentProgramme(UNPD)
接近正义是指“在符合人权标准的情况下,人们有能力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司法途径寻求和获得救济”。
世界银行WorldBank
“穷人的正义(JusticeforthePoor)是世界银行试图解决在非洲和东亚一些国家促进司法部门改革的一些理论和实践挑战。面向穷人的正义反映了对以需求为导向、社区驱动的正义和治理改革方法的必要性的理解,这种方法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寻求救济之人的观点,尤其是穷人和处于边缘地位的妇女、青年和少数民族民众的观点”。
StephenGolub(基于亚洲开发银行和福特基金会的经验)
致力于“与贫困作斗争,通过向穷人提供法律和体制工具,并使他们能够从更大的安全中受益并在法治内创造财富”。“贫穷的人普遍缺乏对其经济资产和交易的有效法律保护和认可。”
从一些机构和学者提出的定义即可见一斑。
相较于20世纪“接近正义”理论主要针对低收入人群,在21世纪部分国家的理论。另外,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贫穷和边缘化群体”的范围也略有不同。
3.“接近正义”理论更加强调ADR建设
这一时期,“接近正义”理论更加强调通过非正式争议解决手段,即法院外渠道来解决争议。这一时期,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采用了替代性纠纷解决办法(ADR),作为解决国家法院系统薄弱环节的灵丹妙药。
二、“接近正义”理论在信息技术时代的再发展
(一)将“接近正义”的价值意义从纠纷解决扩展到包含纠纷控制、纠纷预防在内的社会纠纷治理全阶段
1.纠纷解决
纠纷解决是正式和非正式法律制度的一项中心任务,也是法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式和非正式法律系统以“接近正义”为理论基础,必定要立足于提供某种形式的权威性争议解决方案,这是维护人民合法权利的基础。
2.纠纷控制
一旦有发生争议的迹象,我们应该希望能够将它们扼杀在萌芽状态。如果无法达到这样的,应该确保司法系统对任何争端的回应都是相称的,并且符合诉讼当事人的最大利益。然而事实上,深深植根于法律界和法院的制度性激励措施往往会助长问题升级,而不是遏制争端。因为律师收取工作费用和考虑服务的主要方式仍然是按小时计费,所以继续而不是解决纠纷更加符合律师的商业利益。同时,一旦进入法院系统,法官通常通过正式的对抗式程序,依法按照繁琐的程序办理案件,而不是鼓励非正式和务实地解决。换言之正式的法律制度体系常常会加剧争端,而不是使争端的范围和规模与所涉分歧的性质和价值相称,也因此纠纷的发展走向将难以预料,它将消耗更高的成本,进一步抬高当事人“接近正义”的门槛并消磨当事人通过法律制度解决现实问题的信心。因此,学者们认为,此种不相称的纠纷控制模式与“接近正义”理论所倡导的发展模式背道而驰。因此,“接近正义”不仅仅对纠纷解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同时也要求法律制度能够实现“纠纷控制”。
3.纠纷预防
有学者将通过法律解决社会问题与通过医学解决健康问题进行类比。在医学界人们普遍认为预防胜于治疗,因此日常生活中人类不断的研究免疫方式和接种疫苗,从而从根源上避免各种疾病的出现。法律制度亦应该借鉴此种思路,来医疗“社会的病痛”。
如果法律人由于他们的专业学识和经验而能够识别并避免一些纠纷的发生,那么,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假设法律知识和见解是分布均匀的资源)应该让非法律人也有类似的能力。正如接种疫苗的能力不仅面向医师及其家人,还应当面向广大社会公众。换言之,“接近正义”不仅仅指向每个人都拥有寻求法律援助的机会,并且对每个人拥有平等的此类机会提出了要求。
但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只有不断引入新的可行的方法,才能使法律知识触及所有公民。这种更廉价、更便宜、更广泛的法律指导渠道应能导致更公平的公正社会,就像免疫可以使人类社会在生理上变得更加健康一样。另外,对法律的更广泛理解和更多地使用法律补救措施,可能会促使不道德的人更加顺从和诚实地行事,或者至少阻止他们从事不法行为或剥削他人。(因为在过去,无论法律如何规定,这部分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因为他们知道,由于法律和法院的成本太高,太复杂或禁止这样做而使遭受痛苦的人没有采取法律行动的积极性。)
(二)科学技术的发展逐渐打破“接近正义”的物理障碍
其二,规避人性局限,创造更多阳光化的纠纷解决情境。19世纪法国工程师米歇尔·舍瓦利耶认为,统计数据在本质上不带任何偏见,因此可以利用统计数据来构建完美的社会。而“在当今社会,算法处理问题的速度非常快,我们认为算法客观可靠,不会受人类主观性的影响”。这无疑是一种技术客观性的理想追求。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在线非讼纠纷解决等都是大量借助信息数字和智能技术,来程式化、代码化地处理案件,意在创造技术规制条件下更具客观性、更多阳光化的纠纷解决情境,从而规避人性局限和排除人为因素的影响,努力做到标准一致、客观公正和“同案同判”,推进了智慧司法和法律服务的普惠效能。
三、“接近正义”理论对ODR的指导
(一)英国“在线调解”机制建设
英国在线法院建设的初期目的是为利用互联网自治性的特点,设计一系列自动执行的、用户友好型规则,从而辅助无代理律师的当事人利用司法程序主张权利;其定位在于利用技术手段逐步实现“接近正义”的司法价值。尽管目前在线法院的受案范围仅为标的额在25000磅以下的金钱纠纷,其最终目标将是实现覆盖所有法院受理的民商事争议。目前英国在线法院处于建设中期,预计于2020年4月正式将在线法院投入运行。
英国法院在线调解机制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一方面,司法部门事先充分的实践调研和理论分析为英国法院在线调解机制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英国民事司法委员会于2014年4月25日成立了专门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咨询小组(以下简称ODR咨询小组),意图探索如何完善ODR机制建设以更好的服务于未来民商事争议的有效解决。ODR咨询小组在对目前全球ODR建设成果作出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深刻剖析ODR制度在纠纷解决应用中的优势与劣势、ODR制度与程序公平、ODR制度与接近正义等理论问题,并提出了未来ODR机制的发展作出了展望并提出了建议。对上述理论问题的探讨,使得司法机关对于法院在线调解建设的认识较为全面、对于建设在线调解机制也秉持更为谨慎的态度。因此,该报告为后续分步、有序地发挥在线调解在司法过程中的价值和作用奠定了基础。
另一方面,英国专设民事纠纷审裁处(BritishColumbia’sCivilResolutionTribunal,以下简称CRT)的成功应用为英国在线法院建设提供了实践经验。CRT是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下专设的独立法庭,其特色将纠纷解决分为递进的诊断(Problem-DiagnosisandSelf-Help)、谈判(Negotiation)、推进(Facilitation)和裁决(Adjudication)四个阶段,目的在于使争端方在诉讼前充分参与到争议解决工作之中。其中,“推进”阶段是典型的调解过程,是纠纷解决的关键环节。该阶段中,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将利用各种网络信息技术支持下的沟通渠道和工具,以远程和异步的方式帮助双方达成协议;如果达成和解,调解员将协助当事人起草协议,并将其交给法庭成员,使其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庭命令。CRT的成功大大鼓舞了英国司法向着“在线法院”在线调解建设进行探索。
由前所述,以充分的调研报告为依托、以以往实践经验为基础,英国在线法院建设计划已初具模型。英国在线法院创造性地建设以“在线调解”为中心视角的“三阶段”体系,其特点就在于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针对受案纠纷提供分步的解决思路,实现对当事人解决纠纷意愿、争议复杂程度不同的纠纷进行分流化解,实现争议解决效率的提高。
第三个阶段为后调解阶段,在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在线或者线下的方式进入法院的庭审程序。
英国在线法院建设“三阶段”调解体系具有科技应用赋能、程序明晰高效的先进之处。一方面,传统争议解决过程中,证据等信息的采集、分析的周期长、成本高以及当事人双方掌握信息量不对称等问题往往是程序拖延、争议解决结果不公正的重要原因;此外,由于互联网具有虚拟性等特点,传统司法程序在搜集网络信息证据的过程中也难以做到精准全面。因此,英国在线法院充分利用在线调解程序能够利用技术快速采集、处理和分析上的独特优势,针对性地缓解司法过程中信息收集分析和程序推进的矛盾。另一方面,“三阶段”调解体系的明确提出,实质上是为特定类型的纠纷解决提供了统一确定的救济程序指引。从程序内容的角度来看,各步骤所涉及的环节、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晰,这位后续在线调解机制的有效运营提供了基本的保障;从制度推广的角度看,明确的程序设计能够初步实现各地区法院在线调解程序的统一化,为全国各地同类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了基本相同的救济权利、规范了明确同意的程序义务,充分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基本原理。
(二)新加坡“未来法院”建设
“接近正义”理论指导下,新加坡“未来法院工作小组”(CourtsoftheFutureTaskforce)制定了“五年法院规划科技蓝图”。这一蓝图包括诉前阶段、审理阶段和庭后阶段共15项法院信息化建设项目;而在线调解制度建设是“科技蓝图”中的重要部分。目前,社区司法与仲裁系统(CommunityJusticeandTribunalsSystem,)以及家事法庭(FamilyJusticeCourts)中在线调解制度建设已有序开展并初具成果。
1.社区司法与仲裁系统在线调解服务建设
社区司法与仲裁系统于2017年7月启动第一阶段的建设,主要应用于审前案件在线评估、当事人诉讼文件的线上提交、存储和管理等。同时,该系统还提供在线协商平台,主要为小额争议诉前解决提供可能。在受理“小额索偿庭案件”(SmallClaimsTribunals)的基础上,新加坡地方法院于2018年2月5日启动第二阶段的社区司法与仲裁系统建设,一方面将受理的案件范围扩展到邻里纠纷仲裁庭(CommunityDisputesResolutionTribunals)审理的“邻里纠纷”。同时这一阶段最重要的特点是增加了两个新功能,一是为当事人提供了案例检索系统(CaseSearch),二是提供了在线调解(e-Mediation)服务。
2.家事法庭在线调解服务建设
四、小结
意思自治在在线争议解决中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的选择权,当事人可以在传统争议解决机制与在线争议解决机制中进行自由选择,可以在在线协商、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和在线诉讼几种争议解决的具体方式中进行自由选择,在不同在线争议解决平台还有具体争议解决机构的多种选择。在线争议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自由选择的空间。
同时应注意到在线争议解决机制中技术所带来的对意思自治的限制。技术作为无自主意识的程序推进者,在在线争议解决机制中可能难以识别当事人关于争议解决的合意是否真实。对于此种限制,可以通过程序或具体规则的设计预防前述合意倾斜的风险,确保所有操作是当事人的自主意思,也可以应用算法和人工智能,降低技术在在线争议解决机制中可能产生的对人类行为的误判,更好地遵循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主题报告涉及的其他参考文献:
2.[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尹田:《论意思自治原则》,《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3期。
5.吕岩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内涵探析──再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1期。
7.耿林:《论私人自治的限制理论》,《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
8.朱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适用限制研究——以市场与规制为分析视角》,《当代法学》2009年第2期。
9.史长青:《通过当事人自治发展调解优势》,《法学论坛》2011年第2期。
10.Poljanee,Kristijan."PartyAutonomyandtheEUOnlineConsumerDisputeResolution."InterEULawEast:JournalforInternationalandEuropeanLaw,EconomicsandMarketIntegrations,vol.3,no.1,June2016,p.50.
11.Larson,DavidAllen."DesigningandImplementingaStateCourtODRSystem:FromDisappointmenttoCelebration."JournalofDisputeResolution,vol.2019,no.2,2019,p.87.
13.Smith,R.H..Justiceandthepoor(CarnegieFoundationfortheAdvancementofTeachingBulletinNo.13.2nded.).Boston:TheMerrymountPress,1919.
14.SutatipYuthayotin,AccesstoJusticeinTransnationalB2CE-Commerce,SpringerInternationalPublishingSwitzerland2015.
提问与讨论
提问
参与读书会的同学围绕“ODR机制在互联网时代的新发展”这一主题,提出了如下问题:
问题一:在讨论ODR的时候,为什么要谈论“接近正义”呢?我的理解是通过“接近正义”的理论为ODR的发展提供正当性的理论支持,同时为其发展提供指导方向。报告人已经谈到了“接近正义”对ODR的指导作用,那么发展ODR对于发展接近正义有什么促进作用吗,或者说ODR中的哪些核心优势是与“接近正义”的理念相契合的?
问题二:接近正义主要适用于所谓的“弱势群体”,“弱势群体”也包含不能熟练技术的人,依赖技术的ODR对于这些群体真的是正义的吗
问题四:我觉得可能报告人对于意思自治的理解是有偏差的。接近正义和意思自治原本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理论的发展成果,而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也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发展的,我们对于两个理论的理解应该是一致的。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看来,接近正义跟意思自治是在设计或者价值追求上截然不同的。接近正义的假设是纠纷只有在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解决,才能取得一个正义的成果,所以接近正义强调的是通过设计较低成本的类司法的救济来获得接近正义的效果,比如模拟司法审判来解决纠纷,这其实跟报告理解的接近正义是比较一致的。但是意思自治要和接近正义做相反价值追求来理解。意思自治强调的是一种自治,最主要就是避免国家司法强制的干预,强调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程序的控制,从而更加快捷的来满足自己对纠纷解决的处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中立第三人的对他们双方当事人纠纷解决的干预。我所理解的意思自治不是说能够给当事人提供多元的这些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这个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固有的一个特点。
报告人回应
报告人江婷婷对第三个问题进行了回应。她认为:意思自治确实是作为整个民法体系的基础理论,在ODR机制中的运用是自然而然的。我们读书会的目的就是在目前ODR仍处于一个新生的发展阶段的背景下,对ODR的理论基础进行一个论述。在这个过程中,意思自治确实是非常自然而然地就成为支撑ODR的基础理论之一,如果缺乏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运用,ODR的具体程序甚至是不能运行的。虽然意思自治本身并不是ODR所特有的理论,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随着ODR的发展,意思自治也有其新的发展,这个是我们想要介绍的。
嘉宾点评
针对报告人的报告内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和进行的讨论,读书会的与会嘉宾进行了精彩点评。
金印人大法学院助理教授
首先,我理解的意识自治,其实是ODR的正当性,就是为什么可以有ODR这样的纠纷解决的方式。因为我们一般所讲的诉讼是强制性的,我只要是国家的公民,法院对我有管辖权,我是没办法拒绝的。而仲裁包括调解,还有我们今天讲的ADR和ODR,包括中国的互联网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其实都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进行的,就是说当事人选择了一个新的方式而已。我个人感觉意思自治可能只在这个角度上是有意义的。这个过程中其他的包括刚才大家说的人工智能学习等这种技术我是不能理解的,这个和意思自治可能没有什么关系。意思自治就是说我选择了这样的一个程序,在这种程序当中,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余地可能相当于诉讼来讲更大,比如说证据的提交的形式,因为民事诉讼证据的提交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ODR不一样,可能很多都是书面的证据,是这样的一种自治。ODR并不是机器人的裁决,实际上裁决还是由背后的法官和机构做出的。所以说我认为意识自治在ODR上可能没有什么特殊之处。
张文亮人大法学院副教授
听了两位同学的报告,有一些想法心得。这三个术语,ODR、接近正义和意思自治是纠结在一起,有点头疼。为什么这么说呢?主要是我们把这几个概念做一些非常细致的阐释的话,我们会发现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
比如说ODR到底是什么?刚才金印老师说了ADR,其实我认为ODR和ADR存在非常大的不同。ADR是有着实体性的东西在里面,不管是调解、仲裁还是和解。而ODR可能只是一个技术上的支撑,仲裁可以在ODR的方式下进行,调解和和解也可以。从这个角度来讲的话,ODR可能还不及ADR领域的广泛,价值的维度可能也比ADR更窄。那么依据我目前的这样的一个初步的理解,我觉得ODR更多的体现的是一种技术层面上支撑性的形式价值。
第二个概念就是接近正义,其实接近正义这个说法是非常不严谨的。一般来说,accesstojustice应该是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资格或者可能性。接近正义这个概念比较文艺,也比较符合中国人表达的方式。这种用法比较多,但这个概念翻译成接近正义是非常具有误导性的。当然这个概念的内涵非常广泛,互联网语境提供了进入这个概念的一种维度。但在其他不同的法律语境中,我们也会谈到接近正义的问题,实体法和程序法、国内法和国际法中都会提到这个概念,现在许多国际公约中都要涉及到accesstojustice这个概念。我们可以发现,这个概念目前处于一个非常捉摸不定的状态,是一个非常一般化的概念,我们很难给它一个准确的界定。所以说我们在理解接近正义的时候,用一个标准来说其体现了ODR机制的理论是非常不严谨的。但是我认为,如果想将接近正义理论与ODR相衔接的话,是存在一些共通的地方的。比如说将ODR的这种技术理解为一种可能性、一种权利行使的空间的话,这完全可以是一个增进司法救济实现的一种方式或者可能性。
丁晓东人大法学院副教授
郑维炜人大法学院副教授
一开始接近正义是以法院为主导的,其逐渐发展出更为广泛的接近正义的方式和方法,这其实是基于传统的以法院为中心的这种理论的更深层次的拓展。这种更深层次的拓展也意味着人类社会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就是ADR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这种机制之下,法院不再被视为当事人可以获得正义的唯一途径或者场所。这其实是对于接近正义理论的一个更深层次的一个诠释,当然这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的结果。那么ODR机制也是一样的,我觉得它是在ADR机制的影响下,再基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的互联网信息时代的发展,包括民事纠纷解决的需求而出现的,所以其对于接近正义的理论,较ADR机制而言,可能有了更深层次的诠释。刚才家媛在报告当中也举了几个例子,包括纽约州的法院、英国的在线法院、新加坡的未来法院。
第二个是我们对于意思自治的理解。我们其实可以在消费者ODR条例和消费者ADR指令中找到相应的回应。比如消费者ODR条例,它其实并没有对争议的执行程序来做出详细的规定。换句话来说,消费者ODR条例仅仅是对于ADR机构的争议解决做出了形式的要求,比如说完成争议解决程序的期限。那么关于我们所说的当事人在欧盟的消费者ODR平台上去选择的欧盟成员国具体的线下的ADR机构来做出争议解决的结果,至少在效力认定上面,其本身是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的。所以相比较于诉讼而言,诉讼是一种强制性的,当事人是要受判决结果拘束的。但是在ODR机制中,至少针对B2C的这种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在线商品买卖合同纠纷或在线服务合同的纠纷而言,我们会发现在消费者ODR条例中,裁判结果并不被规定为具有约束效力。所以在这个程序的进行过程中,也不能够限制以诉讼的方式去解决争议的诉讼时效以及判决结果的承认和执行。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的结果明确表示接受,此时ADR机构作出的结果就具有约束力了。但是如果当事人不同意或者任意一方有异议,那么这个结果就明显不具有约束力。这是因为在欧盟的消费者ODR条例中对于争议解决的最终结果执行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的规定。
还有一点是,比如就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而言,如果是通过法院的诉讼或仲裁方式进行争议解决,法院的判决可能会因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政治背景甚至宗教信仰等因素被影响。但是如果是通过ODR机制进行争议解决,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讲,其是通过ODR平台去建立联系的,那么不能说是能够达到绝对正义,但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其能够保持中立的态度。那么从这个角度而言,它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正当程序的实现。从目前来讲,ODR机制对于接近正义也产生了比较深的影响。就像我刚才所谈到的,网络的这种便捷高效和不受地域限制的这种优势可能不是ODR所特有的,但我们在ODR机制项下可以赋予其新的解释。这种新的解释就是相比较于ADR而言的。我们以电子商务为例,事实上我们还是能够从ODR机制的研究中得到很多新的回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