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法治理念教育要注重把握三项原则——中新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植根于发展阶段和国情现实,体现了司法规律和时代精神,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指导思想,也是社会主义司法实践的行动指南。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说是一项只有开始、没有结束的重要任务。教育活动能够持续开展,真正发挥作用,应当把握三个原则。

化繁为简,形神兼备

任何一项活动的开展都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选择适当的载体,形成强大的声势来表明其存在。但是形式必须服从于内容、服务于精神。那种心猿意马学文件、不痛不痒谈体会、避重就轻写心得、名贬实捧搞批评的“教育活动”,不仅是无益的,甚至是有害的。形神兼备,名符其实,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项宏大的思想理论体系,它与群众观点大讨论、创先争优等一系列活动一脉相承并集其大成。如何能够在众多的教育活动和宏大的理论体系中举重若轻、取其神韵,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化繁为简。万变不离其宗,我认为这些活动和思想理论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三点:如何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如何做到司法为民、如何确保司法公正。把握好这三个方面的内容,也就找准了教育活动的目标和方向。

由于党的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才能更好地维护人民利益;维护好人民利益,就是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公正审理好每一件案件,严格坚守法律底线,就是对党的执政地位和人民利益最有力的维护,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最好践行。

同时也要看到,依法并不是被动的无所作为。在我国,司法政策一直是司法服务和保障中心工作的重要载体和基本形式,是我们工作的经验总结和优良传统。近年来,重庆高院围绕国际金融危机应对、“打黑除恶”、农村“三权”抵押融资、“旧城拆危”,以及开放高地尤其是“两江新区”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先后出台了《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十二条措施》等一系列司法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实践证明,弘扬能动司法理念,依托司法政策,运用司法智慧,积极作为,敢于担当,才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积极阐释。

公正也不表示审判要脱离社会意识形态和普遍价值观念。恰恰相反,司法审判只有符合具体的发展阶段和制度环境,符合主流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才能为社会接受,也才有公信力和生命力。特别是在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的特定发展阶段,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各种观念思潮交织酝酿,准确判断矛盾纠纷蕴含的深层社会因素和公众情绪,准确把握法律原意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防止落入“严得过头、宽得过分”的窠臼。

知行合一,持之以恒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知识体系,也是价值追求。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既是理论学习的过程,又是司法实践的过程。学习文件、宣讲报告、畅谈体会、交流思想固然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活动的重要内容和必要形式,但是不能满足于这样一般性的号召和要求。把倾听上访群众诉求、认真撰写裁判文书、把握好庭审每个细节、妥善处理敏感案件等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的重要内容,知行合一、学以致用,才能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知行合一重在言而有信。司法诚信既是社会诚信的示范者、引导者,也是社会信任、公共秩序的维持者和裁判者。特别是在传统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时期,以国家权威为支撑的司法裁判和司法诚信正日益成为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柱和保障。现代社会,如果法院、法律都言而无信,必然乱象丛生、秩序无存。对法院和法官而言,不贪赃、不枉法是天职、是底线,做到与否,自有法律和制度去评判、去处理,不存在言而无信的问题。但在倡导司法为民的过程中,法院通常会制定一些保障民生、方便群众的措施,作出一些承诺,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软指标”,却是衡量一个法院和法官是否真正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否言而有信的“硬杠子”。信守司法为民的承诺,其实是一条赢得群众认可、树立司法权威的捷径。

机制创新,标本兼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重在教育,但对于工作、作风、廉洁方面出现的问题,毫不犹豫地清除处理也是题中应有之义。很多时候,清除处理可能是相对简单、解气的办法,杀一儆百、一了百了。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处理总是最后的办法,而且远不是最好的办法。以廉政建设为例,以前的教育不可谓不多、处理不可谓不重,但还是有人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索贿受贿、贪赃枉法。究其原因,离不开贪腐者的主观原因,更离不开先天不足的制度缺陷。对于反复出现的问题,要从规律上找原因;普遍出现的问题,要从制度上想办法。实践表明,行之有效的思想教育以及科学完备的制度安排,才能从根本上、源头上解决问题。

近几年来,重庆法院都力图从制度层面寻求问题的解决之道,特别是在构建反腐制度体系方面不遗余力。自2008年以来,我们确立了“零容忍”反腐理念,出台了“四个一律”和“终身禁业”规定,进行了司法拍卖机制的改革和创新,实行了“单方退出”机制,同时查处了一批违反规定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态度之鲜明,规定之明确,查处之力度,都是前所未有的。当前,重点是要解决“隐性代理”问题,斩断不正当利益“输送链”。在此基础之上,从实施“物理隔离”、保障执业权利、搭建交流平台等方面建立健全制度,标本兼治,疏堵并重,全面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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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治国家的十条标准当年发表的《论以法治国》一文②提出的法治原则是三项:全面加强立法工作,尽快制定出一套完备的法律,实现有法可依;所有国家机关和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搞好党政机关的分工与制约,切实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1]。1996年2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依法治国”课题组为中共中央政治https://www.scspc.gov.cn/rdzt/ggkfssznzfzjy/fzzf/200903/t20090302_23961.html
4.7.2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与原则二、全面依法治国的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1)原因: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2)要求: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统一起来。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必须切实尊重宪法法律权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https://zujuan.xkw.com/thematiclist/16pt2784ct7905n227105.html
5.法治建设基本原则原则;(4)法制完备:法治国家的形式要件;(5)司法公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6)权力制约:法治国家的切实保证;(7)依法行政: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8)权 利本位:法治国家的明显特征。 法治城市的基本内容同样是理论界研究的热点。 徐剑教授认为法治城市至少具有五大基本内涵:(1)民主的善治政府;(2)发达的市民社会;(3https://www.360wenmi.com/f/filedoorm8g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