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9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依法对甘某某涉嫌未经定点屠宰生猪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2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在市公安局大坡派出所对甘某某及猪肉分销商蓝超某、蓝某某、张某某等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查实,当事人甘某某为首次违法屠宰,其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承认未经定点屠宰生猪两头,其中:半头计划由自己售卖,另外1.5头分别卖给前来取货的蓝超某、蓝某某、张某某三个肉商进行分销。当事人甘某某认识到自己未经定点屠宰生猪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拆除了屠宰设施。
甘某某未经定点屠宰生猪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规定。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立即关闭违法屠宰场所;2、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及屠宰工具;3、并处以罚款53,000元。
〖法律分析〗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明确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销售属于禁止性行为,甘某某在家里私宰生猪销售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违反了该规定。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立即关闭违法屠宰场所;2、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及屠宰工具;3、并处以罚款53,000元。由于该案例尚未对生猪产品进行销售,没有违法所得,我局根据甘某某未经定点屠宰生猪的违法事实、情节、性质以及社会危害后果,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充足、处罚适当。
〖典型意义〗
甘某某未经定点屠宰生猪一案,是一宗典型的未经定点屠宰生猪案件,是一堂生动的全民法制课,该案作出行政处罚后,在生猪屠宰行业引起强烈反响,给生猪屠宰带来几点启示:
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生猪屠宰从业者切勿贪小便宜,抱有侥幸心理,触犯法律,以免因小失大;
二、生猪屠宰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定点屠宰生猪的法律制度,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三、做负责任有良心的生猪产品生产经营者,增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确保生猪产品的质量,共同维护我市肉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