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人应当经济供养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应当与家庭成员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当。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较低的独居老人,赡养人应当按月支付赡养费。赡养人之间可以签订赡养义务履行协议,征得老年人同意。老人也可以要求赡养人出具书面赡养保证书。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的组织应当对协议的履行和赡养保障进行监督。
赡养人应在日常生活中照顾老人,照顾生病或不能自理的老人。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土地,照顾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收入属于老年人。支持者本人难以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义务的,可以请求他人代为履行,并支付必要的费用。赡养人及其家属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工作。
照顾者及其家庭成员应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营造和谐友好的家庭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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