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和法律专业的区别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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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一)课程目标不同,决定了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二)课程性质不同,决定了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三)应用场景不同,决定了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二、课程内容重构的路径

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必须进行课程内容重构,以反映该课程自身的培养目标、课程性质。那么,应如何进行课程内容重构呢?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在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的基本目的,是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满足法治的要求,增强企业员工的法律素质。那么,经济法课程作为非法学专业开设的一门法律课程,应当全面地反映和满足这种来自社会、来自企业的需求。因此,重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的路径,应当是:一是根据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二是根据企业运行的法律需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

(一)根据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

(二)根据企业运行的法律需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

三、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内容体系的建构

作者:徐超华单位: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李中圣.关于经济法体系问题的研究.中国法学.1991(4).

[2]李正华.经济法的定位与经济法学体系之重构.河北法学.2003(11).

[3]侯丽艳、许彩云.对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设置的重新思考.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4(6).

[4]陈叶茂、李炼.非法学专业《经济法》内容体系的探索与实践.法制与社会.2016(7).

【关键词】法律英语教学目的涉外法律课程改革

前言

法律英语是法律专业学科与英语语言学科交叉形成的新兴分支学科,是英美法系的司法界工作人员,如法官、律师、法学研究者等所使用的专业用语和习惯用语,其具有独特的句法规则与词法结构,是准确理解法律原文和书写英文法律文书的关键所在,即意味着学习该门课程应从语言的角度切入法律领域,掌握语言基础之余将其带入具体案件情境、语言活动中进行有效传达与交际。因此,对其研究应一面按照法律的观点来分析英语在法学理论中的运用,另一面遵循语言的基本原理来探讨法律学科的特点。本文将着重讨论当前法律英语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探讨法律英语课程的合理设置,以期为促进法律与英语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提出建议。

一、中国高校开展法律英语教学的时代背景

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国内企业海外投资与国际接轨的日益频繁,如国际金融贸易、涉外知识产权等对法律英语专业人才的需求量也同步增加。

在国内,法律英语的概念起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发展至今有三十余载,但其教学方式缺乏实际应用性与针对性,要想形成一门独立的成熟学科,尚需时日。在国外,即英语国家,称法律英语为LegalLanguage,其表述为法律科学概念或是进行非诉讼类法律事务时所选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换言之,法律英语还包括其他语种,如拉丁系语种、欧系语种等。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系,而法律英语学习的法律内容主要是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由此在学习过程中应区分清楚两大法系下法律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二、法律英语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进入21世纪后,全国八所独立设置的高等外语院校先后建立了法学院、政法学院,几大政法学院也开设了专业英语课程,但是我国现开设专门法律英语课程的高校实际为数不多。各高校自主开设的法律英语课程主要采取(全英语授课)+法学专业+英语教材的教学模式,至今尚无统一的教学大纲,教学课时各校不同,有的设为选修课,有的设为必修课。目前除了国际著名的法律英语水平考试―TOLES(法律英语证书考试)和ILEC(剑桥法律英语国际证书),以及国内挂靠在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律英语证书(LEC)全国统一考试,没有权威的测验标准,教学效果优劣参半。

2.教学对象难以厘清。由于教学对象的知识结构不同,采取学方式必然导致授课内容混乱。因为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使用英语来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并予以分析、解决问题已是挑战,对于英语专业的学生使用英语跨学科地去理解法律知识,则更是难上加难。

3.缺乏教学目标,施教方向难设定。就目前法律英语教学现状来看,缺乏科学客观、全面准确的标准教学目标,施教方向含糊不清。法律英语在本质上应属于语言类课程,而其教学亦是以法律作为载体的语言类教学,即学习英美法系国家是如何使用英语开展及从事司法活动、诉讼与非诉讼类法律事务,掌握如何使用英语进行法律交际活动等。

三、法律英语教学思路之课程模式设置与改进

1.改革教学大纲。将教学大纲制定方向一分为二:其一,针对本科生大二下学期和大三上学期,以英语作为语言媒介,学习国内法,为确保语言的准确性需要外教共同施教;其二,针对本科生大三下学期自主选修生和二年级研究生,以英美法系的法律内涵与体制为学习内容,学习英语使用国的法律,即针对法学专业的教学大纲必须有一门课程选用英文原版教材,并使用英语授课。

2.编排新课程及推广专业测评。目前国内采用的法律英语教材,多为阅读英语法律文书及司法文件,偏重培养学生从阅读中获取法律知识,但显然忽略了学生对英语法律语言的领悟程度。根据学界研究讨论,多数专家认为法律英语应该是法律的英语,而不是英语的法律。由此,针对法律英语课程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几点:第一,应当从英语语言的角度切入英美法领域,对法律英语词语特点及语法习惯、句法特征的系统讲解;第二,既要有语言层面的学习,又要强化法律知识的探索;第三,增加新课时数,进一步细化法律英语的阅读及交际能力;第四,针对英语专业与法律专业的学生分别编排法律英语课程,分为语言基础理论类,即系统学习法律知识与法律逻辑;专业英语类,即强化英语语言类的学习及应用。院校应按实际需求配置合适的教材,自主开发考试系统鼓励学生参加法律英语证书考试。

3.创新课程教学方法与课程模式。第一,法律专业采用的课程教学模式为汉语讲授,结合法律英语阅读课程,其课程模式主要在法学专业类大学,如西南政法大学、中南政法大学等运用。按照《大学英语教学大纲》中专业英语的教学要求,由具备法学资历的英语教师或英语较好的法学教师授课。但从此模式的教学实践来看,教学效果并不明显。问题在于选修课程对学生数量无法控制,即课堂阅读量有限,英语语言水平难以提高,师生之间、学生之间也很难达到用法律英语进行交流的层次。对此,部分生源素质优秀的高校的法学专业课程可采用英语教材和全英语的授课,增加课时量,并将其列为主干核心课程,由此学生的法律英语综合素质将会得到明显提升。目前笔者所在高校的法律英语课程处于由前述阶段向后述阶段的过渡期,且仅限于法学院(我院的二级学院)。

第二,部分法学专业采用的课程模式为使用英语教材,用英语授课,并结合英语基础语言课程。此类模式多被专业英语院校的法学系选用,如北京外国语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等。加大阅读量的同时词汇量则自然增加,使得学生不仅达到英语专业的学习要求,而且打下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此模式下的授课教师不仅英文要流利,还要具备相当程度的法学专业知识。但对于在授课过程中如何平衡知识重点与语言重点这个难题,仍未有统一标准,因此难以在全国推广。

上述三种不同模式的课程教学方法,通过调整课时数量与授课门数、英语与法学课程的比例,实现统一的教学标准并非难事。除上述教学模式的择优综合适用外,对案例教学法亦应加以重视,案例分析是理论知识投射实践的最佳途径。另外,还应当加强对涉外案件中文化、宗教、民族等的学习,从而更好地理解英美法系的法律体制。比如,法律专业术语:动产与不动产,英美法系国家称之为“personalproperty”;但大陆法系国家则使用“movableproperty”和“immovableproperty”。又如,英美法系国家称严格责任为“strictliability”,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将严格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即“liabilitywithoutfault”。

四、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

师资质量的优劣决定着法律英语课程设置的成败。有法律英语人才培养意向的高校,应该顺应国家的教育改革方针,尊重就业市场的客观需求,充分挖掘现有资源,并积极开发与培养新生代师资,即为培养复合型人才培养具备复合型专业素质的教师。鼓励英语教师学习法学,攻读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或考取法律英语资格证书;同时提倡法学教师进修英语课程,或聘请外教与外语老师联合开课、法律专业教师和外语教师联合开课等。

结语

在经济全球化的宏观背景下,各类高等教育与国际接轨已然成为社会主流趋势。对于涉外纠纷及法系各异的域外公、私法问题,市场亟须能熟练掌握法律与英语两项专业技能的人才。因此,英语教学和法学的教学应当与时俱进,有机融合,高校应该加大法律英语等课程的教学投入,培养符合国际社会需求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不论是法律英语的教学还是学习,都有较高的难度与要求,教师要在积极学习、备课之余,大胆地改进和创新教学方法,参考国外先进教学经验,将“专业学外语、用外语学专业”这两种方法有机结合,实现“一箭双雕”的效果。

[1]杜金榜.法律语言学[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

[2]陈莉萍.专门用途英语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

一、司法考试对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影响分析

(一)司法考试影响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模式

(二)司法考试影响独立学院的课程设置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而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共有十四门,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史、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司法考试的考试范围主要依据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而不是教育部规定的高等法学教育课程体系。独立学院法学教学内容则完全依照教育部规定的课程体系确定,注重构建较为完备的专业知识体系,理论性色彩浓厚。鉴于司法考试对法科学生择业的重要影响,在独立学院法学教育课程设置方面做出必要的调整成为必然。

(三)司法考试影响独立学院的教学方式

独立学院法学教育脱胎于所依托的母体学校,在教学方式上与母体学校并无实质性区别。这种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被人们形象地称为“填鸭式”教学,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强调搭建全面的知识体系,力图通过以教师为中心的课堂教学形式,使学生形成较为深厚的理论功底。尽管伴随着法学教学改革的推进,高校法学教学方式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总体而言,填鸭式教学模式尚未得到根本改变。课堂教学轻实践、重理论的情形依然广泛存在。我们不能不承认,独立学院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存在脱节的现象,导致实践中常常出现部分法科学生通过四年标准的专业学习却仍然不能通过司法考试,而一些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仅凭几本司法考试教材,经过几个月的奋战却能通过考试,使得法学教育颇为尴尬。面对影响力越来越大的国家司法考试,独立学院的法学教学方式是否需要作出较大改变,值得我们深思。

二、改革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主要思路

面对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独立学院法学教育没有退路,必须直面其带来的严峻挑战,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2005年教育部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大力推进教学改革和创新,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完善自身的法学教育。

(一)构建科学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二)建立合理的法学教学课程体系和改进教学方式

对于应用性很强的法学专业来说,如何科学合理地开展双语教学,提高法学专业本科生的素质就是摆在法学教育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这也是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战略要求。然而,法学专业有着自身的特点,其课程的开设有着自身的规律。为此,不少学者从微观层面进行了论述,但在笔者看来,双语教学开展的质量如何,关键应在宏观上的把握,如此,才不至于发生方向与目标错误。

一、目标和任务

1.培养国际性应用型人才,服务于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涉外法律人才严重短缺,且需求缺口已越来越大。根据中国法律人才网的统计,在法律服务业的现有职位中,85%的职位要求应聘者熟练掌握法律英语。而在我国,82%以上的从业人员只有单一的法律知识背景,近64%的涉外案件,因缺乏通晓法律英语的涉外法律人才而极少有人问津。另据赛伯法律网的统计,目前中国涉外法律人才现状为5000∶50,涉外法律人才的前景需求是现在的5倍。总体上,现在全国能熟练运用外语和法律知识与国外客户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的涉外律师仅有2000人左右,熟悉国际法和WTO规则的涉外律师尤其稀缺。北京的近1000名律师中仅有300名能够从事涉外法律服务,上海5000多名律师中只有50名左右涉外律师具备这样的素质,其他省区的缺口更为凸显。[2]

近几年来,国外侵权案件屡屡发生,但由于涉外法律人才短缺,国内企业或公民主动行使法律权利保护自身利益的情形少之又少,这无疑抑制了我国国际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培养一批优秀的国际性法律专业人才已迫在眉睫。而实施双语教学就是培养具有国际合作意识、国际交流与竞争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的重要手段。[3]故而,法学本科双语教学课程体系的构建也应紧紧围绕这一目标。

2.为培养研究型人才创造条件。法学本科教育人才培养的主要目标是应用型人才。因为,学生毕业后的工作岗位主要是应用型的,譬如: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及企业的法务工作者等。但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绝非法律本科教育人才培养的全部,因此,我们在将本科法学教育定位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基础上,也不应忽视研究型人才培养的基础性教育。同时,国际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客观上要求高校培养出一批优秀的国际性人才,而从我国目前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来看,这个艰巨的任务是难以胜任的。同时,要了解外国的法律,传承外国法律文化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需要一定数量的更高层次的法学专业人才,即研究型人才。而从目前法学本科学生的情况来看,法律专业英语水平普通较低,甚至部分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尚未开设法律专业英语课程。

3.为学生就业创造更好的条件。多年来,法科学生“毕业即失业、毕业即改行”的就业阴影困扰着在校的法学学生,严重地影响了中国高校法学专业的生存与发展。对此,笔者认为,法科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其实质是法学教育产品已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按照经济学家的解释,这是一种典型的“非对称性”失衡。一方面,不符合市场需求的教育产品大量过剩,无法对口就业;另一方面,法律服务市场紧缺的涉外法律人才无法得到有效供给,需求缺口已越来越大。[4]

二、基本原则

1.正确地处理通用英语、专业英语与双语课程的关系。通用英语是法律专业英语的基础,它培养了学生日常的听、说、读、写、译的能力,因此离开了通用英语,法律英语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然而,通用英语能否替代法律专业英语呢?法律英语(LegalEnglish),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Language或LanguageoftheLaw,即法律语言,是律师、法官等法律职业群体的习惯语言。它有着有别于通用英语的独特的词法与句法规则,即使在英美国家,法律人之外的普通人也视法律英语为外语。因此,通用英语是不可能替代法律英语的。

另一方面,法律专业课程的特点决定了不可能在所有主干课程均开设双语课程,这样就会导致学生专业英语的残缺不全,进而不能培养出适应时代需要的国际性人才。因此,双语课程也替代不了法律专业英语课程。而且,法律专业英语还是双语课程开设的基础,因为学生在学了专业英语之后,双语课程的开设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通用英语、专业英语与双语课程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促进的关系,舍弃任一方面均将直接影响到国际性人才的培养。

2.既要加强专业技能的培训,又要谨防脱离专业教育的首要任务。双语教学的主要目标是:让学生在掌握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的基础上,具有较高的专业英语水平。而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是:要求本专业学生系统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物与解决问题的能力,熟悉国内法和国际法律,能够在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及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工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因此,在专业课程的教学中习得英语是双语教学的辅助目标,这一点是法学教育工作者必须清醒地认识的。部分高校在民法、刑法、经济法等课程上使用双语教学,结果导致学生虽然英语水平有所进步,但法学专业知识却过于肤浅。可见如果条件不成熟,在法学基础课程上盲目推行双语教学,无异于本末倒置。另外,由于基础课程所占的课时多,知识点细,一旦双语教学试点不成功将会严重影响学生的学习进度与知识结构。[5]

3.把握双语课程开设的“度”与“量”。法律双语课课程的选取是法学双语课教学成功的前提。[6]

关键词法律硕士法本法硕专门化实务化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

法律硕士(法学),以下简称法本法硕,是自2009年开始由教育部新增设的一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类型,①其与此前已经开展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类型(非法学)最主要的区别,是该类型的法律硕士招生对象是本科专业为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招生对象则是本科专业为法学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的本科生。法本法硕的设立,使我国法科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教育类型更加丰富和完整,到目前为止,我国法科研究生可以分为两大类: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法律硕士又细分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以及在职法律硕士三种类型。

1法本法硕设立的积极意义

1.1符合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有助于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

我国法学教育经过,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国家法治建设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但是,也应当看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发展也存在很多问题,迫切需要改革。我国已往高等法学教育所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是,偏重于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培养的法科学生偏重于理论而缺少实践经验和能力,这与国家法治建设更多需要应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实践需要相矛盾,也因此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需求的脱节。②因此,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就是要改变法学教育人才培养与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矛盾,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更多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

法本法硕的设立,完全符合法学教育改革的这一方向。在此之前,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如果继续深造,只有法学硕士研究生一条出路。而我国的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定位和目标,都是以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作为目标,并非以应用型法律实务人才作为培养目标。由于社会对于学术型研究生需求有限,而司法部门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对高层次法律人才有更大的需求,因此,导致法学硕士的就业主要转向法律实务部门,但是其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决定了却很难适应司法实务的要求。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所以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根据社会实际对应用型法律人才需要,决定增设法本法硕这一类型,并有意识地压缩学术型法学硕士招生规模,扩大法本法硕等应用型法律硕士招生规模。因此,法本法硕的设立,可以说完全符合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是根据法学教育改革的需要所进行的一种重要制度创新。

1.2适应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有助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学位体系的完善

法本法硕的设立,不仅符合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也符合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已基本形成了以法学本科为主,包括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内较完整的法学学历和学位体系。但是,硕士研究生层次上,过去只有单一的法学硕士这一学术型硕士学位,而这种单一的学术型研究生所培养法律人才,无法适应司法实务对于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因此,建立一种与社会需求相符合的新的研究生学历和学位制度成为法学教育的客观需要,也成为完善法学教育学历和学位层次的客观需要。③同时,由于法学本科专业的过度发展,导致法学本科学生就业难也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社会对法学本科生的需求已呈饱和状态,而社会对于高层次、职业化的法律人才需求却无法得到满足。法本法硕的设立,既满足了法学本科毕业生提升层次的需要,也满足了社会对法学教育提供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因此,它的设立完全符合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渴求,是一种良好的教育制度创新措施。

2法本法硕教育存在的问题

2.1培养方案与法本法硕培养目标存在偏差

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在指导培养方案中的定位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目标的定位是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应当说,对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准确的,这种定位,使得法本法硕与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在培养目标和定位上有了明确的区别。

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和定位,依据现在所形成的共识是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律人才培养教育。法本法硕的教育培养,与法学本科的教育在培养目标和定位上的差别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层次上的差别。一个属于本科教育;一个属于研究生教育;第二,专业化程度上的差别。法学本科教育,是不分专业的法学基础综合教育,法本法硕是法学本科基础之上的专业化教育,其专业化程度应当高于法学本科生;第三,实务化程度差别。法学本科虽然也强调一定的法律实务经验和技能的培养,但重点仍在法学基础理论和综合素质的培养,而法本法硕的实务化要求则比法学本科要高得多,法本法硕应属于典型的职业化教育,要求其毕业的学生直接能够满足法律职业的要求。

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是培养从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人才,其与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应用型法律人才,主要是为司法部门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输送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有明确的区分,特别是法本法硕的实务化要求,是其与法学硕士的最本质的区分。

法律硕士(非法学),与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虽然都是属于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但由于其招生对象不同于法本法硕,因此,其培养目标主要是复合型法律人才,其法硕阶段的培养任务比较明确,主要是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法本法硕则主要应当是培养法律专门化和实务化应用型法律人才。

虽然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比较明确和准确,但是,法本法硕的培养方案设计却与其目标出现了偏差,导致法本法硕的培养方案与法学本科、法律硕士(非法学)培养方案重复和雷同现象,其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在课程设计上没有突出法本法硕的专门化特点和要求。

法本法硕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设置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共12门,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外语二门公共理论课外,其他9门课分别是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国际法。选修课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从上述课程设置可以看出,法本法硕的课程与法学本科的核心课程、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必修课程基本一致,指导思想都是按法学一级学科设课。这种设置显然没有体现出法本法硕专门化的特点和要求。对于已经过四年法学本科学习的学生,硕士阶段仍然是本科已有核心课程的学习,不仅无法体现出其专门化的特点和要求,而且也使教师和学生都无所适从,难怪教师不知道该如何教,学生不知该如何学。④如果说对于法学本科按法学一级学科设课,体现的是宽口径、厚基础的要求,对于法本法硕显然应当是法学知识的专业化和精细化,现有这种课程设置显然是不符合这一要求的,明显偏离了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和定位。

2.2教育培养单位的培养观念和模式等有待于转变

法学院系是法本法硕的教育培养的主体,法本法硕教育制度的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各法学院系是否能够胜任这种类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从目前看,各法学院在法本法硕培养教育上虽然进行了不少有益探索,但是总体上对于这一类型培养教育准备不足,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对于法本法硕的培养研究重视不够。法本法硕作为一种新事物,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因此,急需加强对于法本法硕培养体制、培养模式、课程设置等一素列问题的探索和研究。但目前各单位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还很不充分。对法本法硕多数还在沿用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进行培养。

第二,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还不成型。各学校对于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总体上都还不够成熟。多数培养单位都是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模式进行,但由于培养方案本身不成熟,而且各培养单位已习惯于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培养研究生,因此,真正能够体现法本法硕特点和要求的培养模式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第三,师资力量不适应法本法硕的培养要求。法本法硕培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其实务能力的培养,这就要求教师应当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但是,各培养单位的教师,多数都不具有这方面的能力,这也影响对法本法硕的实务能力的培养。

2.3影响法本法硕教育的外在政策措施还有待于完善

第二,司法考试政策。现行的司法考试政策,对于推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无疑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现行司法考试政策也给法学教育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其中,一个重要的影响,就是导致法学教育无法分阶段分层次培养不同类型的法律职业人才。现行司法考试的入门条件是本科毕业,而且一次考试确定职业资格。对于要从事法律实务职业的人而言,只要通过了司法考试,就取得了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这种政策带来的结果就是无论是否经过系统的法律教育,无论是否经过职业化的法律训练,只要通过了司法考试,就可以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于多数法科学生而言,本科未毕业就可以参加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为什么还要读研?这直接影响学生接受更高级法律教育的积极性,尤其是法律硕士这种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

3法本法硕的改进对策

3.1修正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之间的偏差,尽快确立以专业化和实务化为特色的基本培养模式

如前所述,基于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依法治国对于职业化法律人才的需要及法学教育的规律,法本法硕教育制度的定位和目标是适当的,即培养区别于法学本科、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依据这一定位和培养目标,法本法硕的基本培养模式应当主要体现两个特色:专门化和实务化。

所谓专门化,我们理解就是指专业化,是相对于法学本科不分专业方向特点的一种法学专业方向化要求,即从法学一级学科向法学二级学科或三级学科等的专业细化划分。这种专业化划分,既可以按现行的法学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划分,也可以不依现行的学科划分而按大的专业方向划分,例如法学专业之下,可以设刑事法方向(含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方向(民法、商法)等,也可以按更细的方向划分,例如,金融法方向、税法方向等。具体设哪些方向,可以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各自的特点自行决定,但是,对于法本法硕而言,专业化是必须的,这是由法本法硕生源特点、培养目标和职业需求共同决定的。如果没有专业化,法本法硕就无法与法学本科相区分,也无法与法律硕士(非法学)相区分。

基于法本法硕专业化的要求,现行指导性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的指导思想必须要改为按专业方向设置为主。必修课主要应当考虑是专业必修课而不是法学专业的共同核心课。例如,对于刑事法方向的学生,仅刑法学专题、刑事诉讼法专题成为必修课,民法、经济法等专题不再成为该方向的必修课程。

所谓实务化,我们理解就是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所应具有的知识和能力,是相对于法学本科偏重于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相对于法学硕士偏重于法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而言,法本法硕应在掌握法学理论和一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重点在于将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相结合,学习和掌握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践中法律问题的知识和能力。实务化,是法本法硕作为应用型法律人才区分于法学硕士作为学术型人才培养的主要区别所在。

法本法硕现行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中,对于法本法硕的实务化特点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在培养方式中将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着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实务能力的培养列为基本的培养方式,并在培养工作中专列了实践教学的要求等,虽然在如何改进实践教学和加强学生的实务能力培养方面还存在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但重视法本法硕的实务化培养方向则是应当肯定的。

3.2培养单位应积极探索和完善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和措施

法本法硕作为法学教育中的一种创新制度,在很多方面不成熟和不完善,需要在实践中加以不断改进和完善。这其中培养单位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⑥作为培养单位,主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认识法本法硕的积极意义,积极研究探索培养模式和培养措施。培养单位首先应当在观念上充分认识法本法硕教育制度的意义,把法本法硕的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加以研究和积极开展相应的教育培养工作。第二,积极开展法本法硕培养模式的探讨。根据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和定位,结合培养单位的实际情况,探讨法本法硕的教育培养模式。在课程的设置上,应当按专业化和实务化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课程,改革目前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的做法。在教学方法上,强化实践教学,着重培养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第三,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针对师资队伍偏重于理论研究,缺少实务经验的现实,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教师的法律实务经验的培训。可以让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实务界专家担任兼职教师,为法本法硕学生配备双导师等措施,改进现有的师资队伍结构,加强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

第一,就业政策方面,应当提高职业法律部门用人的学历要求,对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典型的法律职业,应要求具有法律硕士学历。这种要求,既符合职业法律人职业化、精英化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法律职业部门法律人的素质,也有利于推动法学教育向职业化和精英化方向发展。

第二,改革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分二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以本科毕业生为对象,注重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考查。第二阶段,以法科研究生为对象,注重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查。通过两阶段的司法考试,才能进入法律职业部门,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⑦这种改革,既可以满足不同行业对于不同层次法律人才的需要,又有利于推动法学教育对人才的分类和分层次培养。

第三,调整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定位。将目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单纯定位于法学本科教育,调整成为包括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教育在内的一项系统工程,使法律硕士教育成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调整既符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设置的目的和要求,也符合法学教育的内在规律,有利于法学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

4结束语

法本法硕,作为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一种新生事物,其创设具有积极的意义,符合我国法学教育改革方向和社会对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也有利于我国法学教育体系的完善。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其制度设计和实施存在不完善之处在所难免,我们应积极使之加以完善,使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需要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注:本文系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重点项目《法律硕士(法学)培养方案的创新设计》(课题编号:SDYY12148)的中期研究成果。课题负责人:金福海,男,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课题组主要成员:范李瑛、于永芹、刘经靖、郭静均为烟台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和教师

注释

①关于转发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办[2009]23号).

②吴英姿.“法本法硕”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育与现代化,2010.9(3).

④包万平,李金波.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人才培养的问题与对策,研究生教育研究,2011(6).

关键词:公安院校;法学专业;诊所法律教育;困境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与特点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

(二)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

二、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困境

2016年12月26日,在全国公安院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郭声琨部长强调,要紧密结合公安院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紧密结合青年学生的思想实际和现实关切,不断丰富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式,推进具有公安特色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建设,着力形成课上与课下、校内与校外、理论与实践、公安院校与实战单位相结合的课程教学体系。可见,突出实战,加强实践是公安教育特色,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性、技术性和开放性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公安院校面向实战、服务实战、融入实战的需求。但是,在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也面临着如下困境:

(一)机构设置困难

我国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学校多数通过在各法学院系设置法律教育诊所的方式实现。公安院校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院系设置、管理体制与培养模式都服务于培养高素质应用型警务人才的需要。公安院校法学专业虽然受到重视,但其非公安专业的身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自身的发展。要想在公安院校设置法律教育诊所,短期内还无法实现。

(二)教师资源缺乏

公安院校的教师具有警察与教师的双重身份,这种特殊身份使得公安院校的教师责任更重,纪律更严。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多数教师都具有律师职业资格,但由于警察的特殊身份,很难申请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相比普通高校,公安院校法学专业教师从事律师执业的寥寥无几。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又离不开这类教师的积极参与,学院仅仅依赖聘请专职律师承担诊所法律教育不仅不现实,也会使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三)课程设计难以保障

“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最能体现公安教育特色。实践中,为了更好贯彻“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公安院校的课程安排非常紧凑,相比普通高校,模拟实战“练”和一线岗位的“战”占有较高比例。在此前提下,如何将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合理安排融入到“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中?是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前提性问题。

三、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路径突破

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确实存在一定困境,但因此放弃该教学方法,岂不因噎废食,因小失大。诊所法律教育的精髓在于摒弃传统教育偏重理论知识学习的方式,将法律知识与社会实践融于一体,无论是从理念还是从方法的角度,诊所法律教育与公安院校“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在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不仅能全面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能促进“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在非公安专业有效开展。因此,思考突破困境的路径才是正确的选择。

(一)利用公安院校现有的实习与公众服务平台开展诊所法律教育

(二)多渠道选任诊所教师

(三)根据公安特色合理设计课程

专业院校与普通院校在课程设计上应有所区别,特别是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必须围绕专业需求,体现专业特色,除了掌握基本法学理论和法学技能外,还必须重点把握公安业务中涉及的法律理论及公安法律运用技能。在课程设计上,可以结合学院开展的实习训练,根据一线公安工作实际情况,将具有公安特色的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融入到实习中。具体课程需要教师深入一线广泛调研,结合课堂教学经验,科学合理设计以保证在实习过程中既能满足学生学习的需求又能解决公安一线工作实际问题。

[1]ESMilstein.ClinicalLegalEducationintheUnitedStates:In-HouseClinics,Externships,andSimulations[J].JournalofLegalEduca-tion,2001,51(3):375-381.

内容摘要:法商融合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应从诉讼型法律人才向项目服务型法律人才转变,人才培养层次应以法学硕士研究生和法律硕士为主。相应地在培养方案上,应实行法科和商科某个领域的知识直接组合设置课程单元的模式。

关键词:法商融合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培养法商融合法律人才的必要性及培养层次

长期以来,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角色认同基本上是为“打官司”提供服务的诉讼型法律人才。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全国法学院系,在校生人数法律人才的培养数量大幅度增长。2008年,全国设立法学院系所,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22万多人,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6万多人。这其中又以诉讼型法律人才的数量增长为主。在现阶段,社会上经常反映的法学专业学生就业情况不理想,2002年开始法学学科毕业生的就业率低于各学科的平均水平,主要是诉讼型法律人才已经出现了相对过剩的现象。与此同时,随着市场交易形态多样化、复杂化程度的提高和竞争程度的加剧,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需要不断进行产品、服务、交易类型、经营模式的创新。

人才培养方案的创新

在法学硕士研究生阶段,培养法商融合的法律人才,首先要考虑以何种模式来培养,核心是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现阶段一些法律专业院校也开始推行法商融合的目标,比较普遍性的做法是:无论是法学各专业的研究生(法学硕士)还是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法律硕士)都以纯粹的法学知识课程为主,再另行设置几名经济类、工商管理类(以下简称商科课程)课程作为辅助,供学生选修。但是,在这种模式下,法学和经济学、管理学等课程仍然是一种两张皮的状态,并不能真正实现法商融合。一是因为另行设置的商科课程和法科课程仍然是单一学科的课程,各自按各自的模式和知识话语运行,法科课程与商科课程不能实现具体的对接。二是两个学科知识的分割传授,使学生对辅助学科的兴趣难以提高,辅助选修的商科课程往往成为一种摆设。

这种模式与现行模式的核心区别是,某一门课程本身就是法学和商学融合的,而现行模式下某一门课程是法学或商学,不存在复合,存在复合的仅仅是多门课程中有不同的类型而已。在课程本身法商融合的情况下,之前系统学习过法律课程的学生就进行入了一个全新的课程体系,在学习方式、思维方式上必然要接受组合式的训练,从而真正形成法律知识和商科知识的有机结合,分析问题时形成多角度思考的习惯,从而有利于培养为企业经营提供服务的项目型法律人才。

案例素材的拓展

在现阶段,无论是诉讼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还是项目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都强调实践能力的培养。而实践能力的培养除了加强社会实践之外,案例教学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目前主流的法学教育案例教学中,案例素材是诉讼案例素材。即以某些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素材,分析判断如何适用法律处理纠纷,确定争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在有些情况下也通过案例探究法律本身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法商融合法律人才的基本定位是为企业经营提供专门法律服务,因此,人才培养方式中课堂案例素材方面需要从诉讼型案例向法律项目型案例素材拓展。法律项目型案例是以客户委托的某个项目的实施为素材,进行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设计和实施程序的拟定等。法商融合的法律人才,不仅需要了解诉讼实践中的案例素材,还需要掌握企业实践中经营案例素材,通过经营案例素材来训练法律项目方案的设计、创新能力。

多元化教材体系的构建

(一)法学专业普遍采用的商法学教材存在的问题

第三,教材中的某些部分过于空洞,不仅影响到授课效果和学习兴趣,也难以使学习者形成对商法的认同感和总体认识。目前,我国大部分商法教材的总则部分的内容大致如下: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原则、特征、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商人(概念、特征、商法人、商自然人、商合伙),商号、商业登记、商业账簿、商行为(概念、分类、意义)。这些内容中除商号、商业登记外,大部分是抽象的理论和概念介绍,缺乏具体制度的支撑。

(二)实践教材三个层次的功能区别

笔者建议应分为以阐述制度原理为主的普通教材、以案例分析为主的案例教材、以综合实务为主的实践教材。三个层次的教材功能区别是:

法学实践课教材与案例教学教材的区别是:案例教材一般是按照某一门课程内容编排,以若干单个案例组合而成,每个案例内容上相对独立,偏重于回答或解决本门课程体系中的某个或某些法律问题,回避其他法律关系与法律问题。相对于实践课教材,案例教材不是整个案件审理的再现,不是模拟仿真实践,而是介绍、学习、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和具体制度的另一种形式的教材。而实践性教材是综合性的反映了实体与程序方面的法律问题,内容也比案例教材复杂,是真实案例的再现。

作者简介:

关键词:法学;应用型;培养模式

一、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基本上沿袭了原苏联所谓的“对口教育”、“专才教育”模式。但是又没有完全模仿原苏联的这种教育模式,而是采用细化专业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具体来说,就是把法学这门学科细化为若干个专业来进行不同方面的人才培养,例如民法、刑法、经济法等。我们可以把法学这种人才培养模式称之为“细化专业的个别培养模式”。这种培养模式主要具有四个特点:其一,法学专业具有多门化特点。一般高校都把法学分为多个专业,例如,民商法、经济法、国际法等若干专业。这就人为地把法学分割成多个方面,使其缺乏整体性和统一性。其二,法学培养设置依据具有部门化特点。现行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主要以法律部门和法律岗位的具体需求为依据,依据不同的需求其教学知识的侧重点也有所区别。其三,法学人才素质体现为专门化特点。现行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下培养出来的人才仅适合某一领域的法学需求,因此,其只对某一方面的法律知识进行学习,缺乏全面和专业的法学知识教育。其四,法学培养目标具有单一化特点。现行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出来的法学人才一般定位在基础法律部门上,如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可以看出,培养目标是比较明确具体的。

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其在我国法学教育的历史上发挥了一定的重要作用。首先培养了大批的专业人才,满足了一些法律部门的需求。其次,该模式的发展和建立逐步稳固了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实现了由政法教育向法学教育的转变”。最后,这样的人才培养模式也培养了一批适合教学研究的法学人才,为法学科学研究的发展储备了一定的人力资源。

二、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目标及其定位

1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目标

法学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门学科,首先应该明确其人才培养目标。这是完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关键的核心所在。

其实对于法学人才而言,不外乎有两种类型:一是科研型人才,二是应用型人才。而对于科研型人才来说,其培养需要很多种因素相结合,不是一般的普通高校可以完成的,只能由部分具有较高科研水平的学校来承担。所以大多数高校培养的法学人才都应该是应用型的,能适应社会各个领域的法学职业的需求。总之,我们现今应立足于社会的职业需求,培养全面的具有综合素质的法律人才,即我们培养的是“通才”而非“专才”,这就需要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社会的适应能力。

2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定位

我国高校承担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一般是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那么这种应用型人才应如何定位一般来说,我们想要制定一个学科的人才培养模式都要依据该学科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目标,而往往教育理念和教育目标又受到社会及其经济发展的制约。因此,对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定位,应立足于现今社会发展的方向,适应我国经济发展体制,满足经济、法律、世界全球化发展的需要。

总之,对于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来说,不能简单定位于“通才”或“专才”,不管什么样的人才首先其定位都是

满足社会需要、适应社会发展,这是个前提和基础。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应定位于以基础教育为本,奠定扎实的基础知识,培养其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能够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出来的人才首先应该具有基本的职业道德,还要具有基础的专业知识,最后应该具有全面的知识结构。具体来说,一个法律应用型人才应该同时具备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

三、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1人才培养方式――实践教学

法学是具有较强实践性的学科,因此,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实践环节来进行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法学院的学生们需要工作技能,忽略技能训练会给学生们带来危害,技能应该伴随学生度过整个工作生涯”,而“目前中国法学院毕业生的实际执业能力与法律职业所要求的能力之间的差距越来越突出。因此,必须改革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建立与社会实践紧密结合的法学教学环境”。

目前我们大多数高校培养的都是应用型的人才。既然要应用,就应立足于实践教学环节,在学校期间加强学生实践教学,在实践中进行理论教学,把理论应用在实践环节中,拓宽实践环节的方式和手段,可以借鉴西方的一些先进经验,例如美国的法律诊所式教育模式。

2人才培养理念――专才教育与通识教育相结合

法学教育经历的三个阶段体现了法学人才培养的经过,第一个阶段是专才教育,第二个阶段是通识教育,最后一个阶段是二者相结合。可见,专才教育与通识教育相结合更有利于培养全面的综合性人才,更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进程。

二、注意基本概念的阐述

三、注重案例教学与鼓励学生的积极参与

四、突出公共管理的学科背景

五、结语

关键词:经济法;教学模式;工商管理类专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对于各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人才的经济法律知识的教育,使之能运用经济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工商管理活动中的实际问题,是实现工商管理活动法治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高素质、宽基础、懂经济、知法律、会管理、善创造、能应变”的工商管理类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1]。正因为如此,各高校工商管理类专业大多设置了经济法这门课程,都趋向于将经济法课程确定为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体系中的专业基础课程。

但在实际教学活动中,大多只是简单地将法学类专业同名课程的基本内容进行移植,很少有人研究基于工商管理类专业特点的经济法课程体系、教育手段和方法,导致目前为工商管理类专业开设的经济法课程的课堂教学效果还不能令人满意。主要存在经济法总论与经济法部门法律制度脱节,经济法具体法律制度与案例教学不能有机结合,教学过程中师生联系不紧密,教师“一言堂”的现象普遍存在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质量,也制约了工商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与法学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相比较,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有其独特性,本文拟从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的课程内容设置、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进等教学模式改革方面进行探讨。

一、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特点

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讲述这一部门法的理论、制度以及规范的法学学科,但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与法学类专业经济法学课程的性质和设置目的不同,教学要求和基本内容也不相同。通过与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比较,明确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特点,对于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的课程设计、教学方法与人才培养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课程内容涉及法律范围更广泛和综合

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基本内容涵盖经济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部门以及国际民商法等知识。具体来说,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导论,介绍法理学基本知识、民法基本知识、经济法基本知识。第二,市场主体部分,介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第三,市场行为规制部分,介绍合同法、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知识产权法等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第四,宏观调控部分,介绍财政法、税法、价格法等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从范围上看,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内容要远远大于法学经济法课程所包含的具体子部门法。因此,相对而言,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具有极强的综合性,即它不是一门独立的单一的学科,而是包括多门法学学科专业知识的一门综合性课程。

2.教学重点偏重法律知识的实践应用性

3.教学要求以能力培养为主和通俗易懂

在教学方法上,要注意启发式教学,在介绍必要的教学内容的同时,给学生留有思考的余地,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注重案例教学,通过案例来示范思维方式和思维特点;注重分析方法的传授,训练学生分析问题的逻辑思维和法学视角,培养学生获取知识的能力、自我建构知识与拓展能力结构的能力,提高学生自己学习知识并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经济法在教学中要注意适当补充作为非法学专业学习法律所必需的知识,适当介绍各种法律制度制定的理论依据及其意义,并注意避免使用生硬难懂的法律术语。要尽可能将复杂问题使用通俗易懂的一般性语言作深人浅出的分析,以帮助学生理解。

二、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模式的思考与建议

对于工商管理类专业的经济法课程而言,应该着重研究经济法课程建设如何与应用型工商管理类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特点相结合,教学模式改革应该以配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为出发点,以理论教学为基础,实践教学为导向,采用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法,利用多媒体教学设备,培养应用型工商管理类人才。

1.课程内容设置要体现出实用性和包容性,符合专业特点和学生实际情况

2.教学方法应该以范例教学法为主,注意知识讲授的通俗易懂

另外还应当注意,要将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与法学专业经济法的教学区分开来,不仅仅是在内容上的不同,更重要的是在讲授难度、方法上的区别。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讲授,必须立足使学生掌握在未来工商管理活动中应当具备的经济法律知识为教学中心,注重知识点的讲授、注意知识的难易度、讲究讲授知识的通俗性。因此,经济法课程开设的目的在于使工商管理类专业学生具备相应的经济法律常识,而非成为法学专业人才。

3.教学手段的丰富化和现代化是提高经济法课堂教学效果的有效途径

为了更好地发挥范例教学方法的实际教学效果,必须配合采用丰富多样和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使学生成为课堂教学的中心和主体,教师成为学习过程的策划者、教练、指导者、导师和顾问,课堂教学成为师生双方平等式、对话式、探讨式、互动式教学场所,在教学中注意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活动,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具体手段如下:

(1)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是教师和学生一起共同参与对实际案例的讨论和研究。以案说法、以案讲法,形象、生动、深刻地讲授经济法律知识,不仅有利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准确理解与掌握,而且能够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为取得高质量的教学效果提供保证。当然,案例教学必须以大量典型的案例为依托,由此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文件,除了课程体系下的实用教材外,相应的教学案例库或者案例教辅材料也是必备的。

(3)多媒体教学:经济法课程应该积极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通过购买教学光盘、制作教学课件、录制电视台播放的“今日说法”、“经济与法”、“庭审现场”等法制节目,编辑整理制作成与课程教学目的相适应的教学视听资料等方式进行多媒体教学。多媒体教学具有形象直观、信息量大、直接再现社会生活的特点,使学生明了法律和现实社会生活的紧密关系,明确学习法律的意义,坚定法律信仰和社会使命感。通过多媒体教学可以使学生注重案件的发展过程,观察问题、思考问题,养成主动思考的习惯,使学生在法官、学者、律师“以案说法”中将使其所学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增长法律语言和文字的表达能力、法律逻辑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判断能力、运用经济法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全国普通高校工商管理类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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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制教育,Laweducation英语短句,例句大全3.At present, however, its function can not be exerted effectively because of some actual problems in the course of law education on campus.学校法制教育具有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人才以及预防与减少违法犯罪等重要功能,但当前学校法制教育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使其功能不能有效发挥出来。 英文短句/例句 1.Leghttps://www.xjishu.com/en/011/y675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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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国际法院规约中英文对照:中英文对照的国际法院规约法治视角国际法院的规约是国际社会为了确保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而制定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这些规约的中英文对照版本对于国际法院的工作至关重要,确保法律的准确理解和适用。本文对比分析了国际法院规约的中英文对照,旨在揭示其在国际法律领域的重要性和影响力。 国际法院规约的中英文对照 https://m.jzcmfw.com/zixun/2442263.html
16.英语新闻词汇:“法律”用英文怎么说?在英文报道中,“依法治国”多表示为rule of law,“社会主义法治”则是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坊间曾有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的争辩,大家可要记清楚了,rule of law,也写作nomocracy,指的是“国家应该由法律来统治,而不是由政府官员个人意志决定”这样的理念;而rule by law则表示用法律来施行专制统治的http://skill.qsbdc.com/mobile/?mid=3&aid=11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