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学院专家谈党和法治的五大关系

实行法治究竟需要不需要党的领导,有了党的领导还需要法治吗,这样的有关党和法治关系的问题,是依法治国无法回避的问题。习近平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党和法治的关系做出了科学的揭示和阐释。

1.领导关系

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正因为这样,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也已经明确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由此可见,党和法治的关系,首先是领导的关系,也就是说在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产生离不开党的领导,必须肯定党对宪法和法律以及法治的领导作用。肯定党对法律制定和法治的领导作用,就是强调党所承担的神圣职责。没有党的领导,不可能有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治,党始终肩负着领导法律制定和实行法治的重任。

2.一致关系

确立党对法治的领导地位,并不是要把党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凌驾于法治之上,把法治简单地当成可有可无的工具手段,用则用之、不用则弃之,而是突出了法律和法治的重要性,强调在党和法治之间,两者互相依存、密不可分的一致关系。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党的领导和法治在本质上是一致性的,其中的道理就在于,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乃至其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正如历史唯物主义所理解的那样,实际上是这个国家占主导地位的执政党、治理者意志和力量的体现。

3.包容关系

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阐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五大体系,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已被纳入法治体系之内,成为五大体系之一。这说明,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他的国家法律是相互包容的关系。党规党法成为国家法治体系的一部分了,要加大建设力度。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实现在建党100年周时,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转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4.遵守关系

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一定要“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这就形成了遵守关系。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也多次指出,“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他还指出,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这些讲话的精神实质,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5.管治关系

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党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中国共产党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它也处在法治的环境中,因此,党也要接受法律的管治,首先是接受自己制定的党内法规的管治。四中全会《决定》还提出,“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可以说,党既接受党内法规管治,其实也包含了接受国家法律管治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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