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改善医患关系的法治对策智库河南

[摘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对保障医患双方正当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促进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改善医患关系、促进医患和谐的法治对策进行初步研究。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对保障医患双方正当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促进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改善医患关系、促进医患和谐的法治对策进行初步研究。

一强化医疗风险法治治理,促进医患和谐

(一)以科学的法治理念引导医疗风险分担

医疗风险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目的之外的结果的可能与危险。医患纠纷的产生与医疗风险密切关联,因为医患争议的核心往往是医疗损害结果究竟是医疗风险引起还是医疗方的过错所致,可见,不加强医疗风险的法治治理,医患和谐就难以实现。中国法治精神的形成过程实际上是观念上的革命,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需要解决的基础性问题之一是,在全面认识医疗风险的基础上,以科学的法治理念引导医患双方树立公平承担医疗风险的法治意识。

以法学理论引导医疗风险分担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发生医疗风险结果时医疗过错责任的界定。

因主观因素引起的医疗风险可分为医疗方原因与患者方原因,前者指医疗方存在违规诊疗行为,包括责任因素、技术运用失误、多个医疗环节协作缺陷、甚至基于牟利等不当动机的医疗冒险,后者指患者的医疗依从性存在缺陷,如不遵医嘱,医疗信息提供偏差等。也有论者把医疗风险划分为责任风险、技术风险、设施风险、医疗意外。本文认为,从对医疗风险的多视角分析来讲,这种划分有积极意义,但并不能直接解决过错与责任问题,责任风险应属主观过错责任范畴,医疗意外属排除主观过错的意外事件,而对技术风险、设施风险所致损害则应以过错判断规则确定其中有无过错责任。

(二)以法律规则量化分配医疗风险

二推动医患诚信建设法治化

(一)医患关系的演变与现状

医生与病人的关系是医疗过程中最本质的东西,只有树立医患诚信关系,才能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行医被奉为济世救人的神圣职业,“不为良相,则为良医”映现了社会对医生职业的高度认同,“医乃仁术”精辟概括了医患关系的本质,医生为患者健康利益考虑,患者把自己的生命健康托付给医生,为形成良好医患关系奠定了根基。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现代医学的迅猛进步,丰富了诊治疾病的手段,同时,医疗活动的技术属性与人文属性产生分离,医疗伦理与良知出现迷失。对医疗专业人员来说,捍卫和增进病人的健康是医疗人员服务的专业目的,为病人最大利益服务是医生的专业标准。然而,过度市场化的医改导向引发的医疗方经济利益与患者健康利益的矛盾,医患对医疗专业技术知识的认知偏差,医患双方对病历等医疗信息掌控的不对称等因素,导致医患关系出现利益博弈化趋势,出现了过度检查与医疗、药品回扣、“红包”泛滥、看病贵、看病难等现象,导致医患关系趋于紧张,甚至发生不少医患冲突事件。真正对医患关系内核起腐蚀作用的是医患之间诚信的流失,因此,医患双方之间不重建诚信关系,医患关系紧张就难以根本改变。

(二)加强立法配套,促进医患诚信

(三)依法规制医患权利义务,实现医患诚信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疗方的主要权利是医疗处置权,患者方的主要权利是知情同意权,医疗处置权可在《医师法》等法律法规中找到法律渊源,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患方的知情同意权。医疗服务过程是医患双方就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不断沟通的过程,也是以医方行使医疗处置权、患者方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样态展开,因而依法规制医患权利义务是实现医患诚信法治化的基本抓手。

医疗处置权是指医务人员对病情做出诊断并实施医疗措施的权利。病情的动态变化、诊治的及时性、医疗的专业性决定必须赋予医师一定的医疗裁量。只有尊重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医疗处置权才有合法基础,同时,只有保护处置权,患者的知情同意才有实质意义。在诊疗过程中,该两种权利容易产生抵触,应通过对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和恰当履行对其进行调适。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对应关系,只有医患双方各自本着诚信原则依法忠实履行义务,才能实现各自的权利。医疗方的主要义务是提供符合医学常规的诊疗服务,并承担合理说明、妥当保管病历资料、维护患者隐私等诚信义务;患者的主要义务是如实提供病史、遵守医嘱、配合诊疗。医疗处置权的行使是否得当,是医疗损害法律责任的主要研判进路。为实现医患诚信,加强对医学知识、医疗信息方面处于弱势的患者的权益保护,执法司法的重点应置于对医疗处置权的规范性研判,并着力提升医疗侵权纠纷的裁判权威。

三完善医患纠纷多元化处理机制

为公平解决医患纠纷,实现医患和谐,完善多元化的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势在必行。

(一)改进医患纠纷协商处理机制

医患协商是在没有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当事双方就争执问题进行自主协商,自愿以书面形式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其优势是历时较短、处理灵活、充分体现意思自治,但医患协商中存在的主要弊端是:医患双方医疗知识不对等、医疗信息不对称制约和解的公正,缺乏程序和规则约束,存在模糊事实、规避法律责任的可能。理想的法治社会应该是社会大众有强烈的平等意识、规则意识、义务意识。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公民的这些意识的水准与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还有差距,其明显表现是权利意识高涨,法治意识淡薄,例如,希望医生重视对自己的诊治,但一旦不如意就挥拳伤医和主张天价赔偿。对医患协商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改进:其一,确保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规定医方对患方承担客观说明医疗事实的义务,平衡医患双方信息资源和谈判能力。其二,适度限制医患协商的范围。在医疗损害结果方面,禁止对造成患者严重人身损害而涉嫌犯罪的纠纷以医患协商方式解决;在法律责任性质上,医患协议限于民事赔偿责任,不能涉及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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