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灵魂和旗帜,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遵循。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开启了法治建设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全面部署;2017年,党的十九大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2018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成立;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
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把握的一个重点是根植中国社会,回应中国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萌发和孕育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形成和发展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深化和拓展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中国特色、时代精神、实践导向。
一、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
(一)政治性
法治的本质是政治。习近平法治思想站在政治的高度,深入分析了错综复杂的法治现象背后的政治根源、政治逻辑,有力论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立场、政治优势,清晰指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政治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是决定全面依法治国政治方向的首要问题。
政治性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具体体现为:第一,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第二,组织制度建设。逐步完善党的组织制度,不断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第三,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是2018年3月中共中央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的中共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二)民族性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蕴含着深厚的民族精神。深刻理解其中的民族性,要把握住两点:一是批判性继承、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二是澄清近代以来历史虚无主义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错误认识。而这也对法律研究与制度建设提出了新要求,为人类政治文明进步与人类社会共同价值、社会制度的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三)人民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牢记我们的共和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始终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始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为人民利益和幸福而努力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始终站稳人民立场,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切实发挥人民的主体地位,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也就是说,通过良法善治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人民性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具体体现为: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平台;第二,宪法确立了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第三,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社会生活权利、公民的平等权利等;第四,实质公平保障的政府责任,比如,我国依法保护公民生存权、生命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发展权益,依法保护弱势群体有关权益;第五,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第六,厘清资本边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比如,当前实施的“双减”政策,就是为了维护教育公平,防止逐利资本侵入义务教育。
二、法治建设的时代需求
(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法律回应
在不同历史时期,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也有所不同,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将社会主要矛盾表述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出台并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回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带来的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随着国家治理中民生取向的不断强化,我国逐步推动了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旨在通过完善公共服务政策体系、推进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以及公共服务投入向农村、欠发达地区和弱势群体倾斜等措施,缩小城乡、区域和群体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普遍性、可及性、公平性和均等化水平,并努力平衡公共服务供给的公益与效率目标。
2022年初,《“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正式发布。《规划》编制立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整个公共服务体系进行了系统谋划,是我国“十四五”时期乃至更长一段时期促进公共服务发展的综合性、基础性、指导性文件。《规划》将整个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基本与非基本进行分类。其中,基本公共服务是为保障社会全体成员基本权利、基础性的福利水平,向全体成员提供的公共服务,其供给主体以政府为主,强调服务均等化。非基本公共服务是为保障社会整体福利水平所必需的、同时又可以引入市场机制提供或运营的,尚需政府采取多种措施给以支持的公共服务,其供给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组织等各种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强调服务的普惠性。
在医疗领域。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在第三条规定,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在第四条中强调,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在第五条中明确,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2)民生保障工作的具体举措
从明确基本公共服务范畴来看,《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明确了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优军服务保障、文体服务保障等9个方面、22大类、80个服务项目都属于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并且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支出责任以及牵头负责部门也做了明确的界定,这也是各级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和人民享有相应权利的依据。
从明确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来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的要求。2016年,《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2021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在这一背景下,我们完善了慈善法,推动了税制改革。同时,民法典对法人制度的分类予以进一步完善,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一般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同时建立特别法人制度,是法人制度的重大发展。
(二)国际形势的法律应对:加快完善涉外法律制度
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国际经贸规则正发生深刻变化,全球由经济之争转向规则之争、制度之争,并引发全球产业链体系的分化与重构。在这一背景下,要深刻把握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加快涉外法治工作的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增强涉外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能力。
(三)科技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要求、新使命
在当今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重要要求,就是统筹安全与发展。2020年9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科学家座谈会上强调:“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不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进军。”随后,2021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在第三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推动人类可持续发展服务。
1.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高度重视科技事业”。从“向科学进军”“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到“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我们党对创新驱动发展的认识与实践不断深化。在这一背景下,我们应当以什么样的理念、怎样的制度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回应技术变革带来的挑战?要知道,创新能力是一个国家的战略能力,国际经济竞争的实质就是科技创新的竞争。从这个角度看,法治中国建设主要面对两大问题:一是如何将大量的技术成果转化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二是如何通过法律制度打通五大要素市场,促进社会发展。
(1)知识产权保护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坚持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平衡利益分配,是市场环境下激励创新的有效手段。因此,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制度,特别是在立法内容方面,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应坚持问题导向,公私法规范兼顾,以“加强保护”和“促进运用”为两条主线,覆盖知识产权工作全过程。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发布《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加快构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服务科技创新、科技自立自强。
(2)促进成果转化
(3)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对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出一系列战略部署。比如: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2016年6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发布;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分类提出了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五个要素领域的改革方向和具体举措;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构建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2021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4)优化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地区经贸制度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程度。可以说,营商环境的核心是法治化。2017年7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强调,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降低市场运行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主要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有效稳定投资者预期,广泛聚集经济资源要素。其核心问题,主要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关系,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发挥市场机制、市场主体和资本的力量,又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宏观政策调节,支持和引导资本规范有序发展。
优化营商环境,要创新监管手段,就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近年来,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国家不断推进相应措施管理办法。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对信用监管从创新事前、加强事中、完善事后、强化支撑保障四个方面进行规范,明确探索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等要求。而后,各省市也相继出台诸多政策及办法,推动建立统一的信用分级分类标准体系。
(5)扶持中小企业
要发挥资本市场功能作用,促进科技与资本融合,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具体举措,比如:2002年制定、2017年修订了中小企业促进法;针对新三板、科创板,2019年第二次修订了证券法。2021年9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致辞中宣布:“我们将继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在这样的背景下,北京证券交易所于9月3日注册成立,11月15日开市。
市场体系是由商品及服务市场和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市场构成的多层次有机整体。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推进要素市场制度建设,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公布,这是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再次强调,要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
比如就数据要素市场而言,一是建立数据安全保护制度。我国构建了以数据安全法为核心,涵盖《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等配套立法的数据安全保护制度体系。
二是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我国构建了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涵盖网络安全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多层次、多领域、结构复杂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三是公共数据管理制度。2021年施行的数据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
四是数据交易流通制度。地方立法实践展开新探索,比如,《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对可交易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数据质量评估认证活动、数据价值评估准则以及数据交易中的公平竞争等作了规定。
2.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科技自立自强是国家强盛之基、安全之要。2018年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指出,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境内知识产权转让给外国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严格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机制,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的严格管理。在这一背景下,面对信息高速发展带来的安全挑战,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如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生物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反外国制裁法。
三、法治建设的科学方法
(一)政治与法治的关系
1.法治中的政治逻辑
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而政治为法治提供存在的基础、载体、环境,规定其性质与方向,这就决定了法治模式包含政治逻辑。也就是说,一方面,法治模式受到本国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等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法治是达成政治目标的路径,法治领域的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
2.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
(1)正确处理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整机制,它们既有明显区别,又具有一致性、兼容性和互补性。比如,两者的本质就是一致的,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同时,两者又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国家法律是党的政策的定型化,党的政策成为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
(2)明确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政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019年,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这是我们党建党以来首个针对政法工作的党内法规,明确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为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就是要构建以党中央为中枢,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党委政法委归口管理、组织协调,政法机关党组(党委)主管主抓、各司其职的党领导政法工作总体格局和运行体系。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政法工作,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二)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就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进行了研究部署。那么,如何把握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更进一步,如何处理好改革的创新性与法律的权威性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法治发展与改革同步,在渐进式改革过程中,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来回应社会诉求。另一方面,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
(三)发展与安全的关系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通过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在这一背景下,我们在2014年出台反间谍法、2015年出台国家安全法。随后,又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如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国家情报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国防交通法、食品安全法、疫苗管理法、网络安全法、密码法、生物安全法、核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
(四)道德与法治的关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途径。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国家根本大法。同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的重大命题。
(五)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关系
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共同构成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之“法”。
1.基本准则
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
2.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关系
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既有明显区别又有紧密联系。其中,区别在于两者的调整对象、规定内容和尺度标准不同;联系在于两者的本质和价值相同,且同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同属于国家治理体系、统一于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基本原则之下。
总之,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