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中,明确规定了横向穿透的情形,即股东利用其控制的多个公司实施违法行为,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时,这些公司将不再被视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而是作为一个整体来承担责任。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首例:
案例节选自“高唐法院”公众号2024年7月4日推文
01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山东某建筑公司完成部分工程后退场。山东某建筑公司为索要剩余工程款,将上述四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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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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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关联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法律、司法解释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新《公司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增强市场信心,促进资本市场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
刺破公司面纱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纵向穿透”。
在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中,除了保持纵向穿透外,还新增了横向穿透的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横向穿透”。
面对影响力巨大的穿透制度,股东该如何应对?
面对既已存在且影响力巨大的穿透制度,股东又该如何应对?最重要的是保持公司人格独立:
1
保证财务独立:
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防止被认定为财产混同;
2
保证人员独立:
各公司董监高及一般员工应保持独立,防止被认定为人员混同;
3
保证业务独立:
各家公司主要业务范围要各自独立运营,防止被认定为业务混同。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引入,是对公司法人制度滥用的有力打击,保护了债权人利益。这一制度要求股东必须尊重公司的独立人格,确保公司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决策和独立的业务运营。
若企业已经出现人格混同,应立即停止混同行为,进行财务审计与重组,明确公司与股东财产界限。应对公司人格混同是一个复杂的法律过程,需要专业知识和及时行动。务必尽快采取措施,以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