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的核心是创新突破,强调“破”和“变”;法治的核心是规则秩序,强调“立”和“定”。二者之间这种明显的形式差异性,容易让人对其内在统一性的认识产生偏差。比如,有些人认为深圳的成功是依靠打擦边球、踩法律红线创造的奇迹;如果事事都找法律、都要立法,就会耽误改革进程。得出这样的论断,是没有全面了解改革的历史,没有真正看到改革与法治的辩证统一关系。
改革与法治相伴而生、相向而行。改革开放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改革与法治统一实施的过程。改革总是一马当先,冲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旧的体制和制度;法治则紧随其后,建立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新的体制和机制。每一次重大改革突破都伴随着法治的进步,每一项重大法治成就都极大地推动了改革进程。比如,1987年12月,深圳敲响新中国土地拍卖“第一槌”,开创了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使用的先例。这一改革直接推动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对1988年宪法修改产生影响,推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1992年7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出了授予深圳市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决定后,1993年深圳颁布《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等法规,有力规范了市场主体,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改革与法治相辅相成、互动共进。法治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改革亦属治国,旨在善治,改革与法治同为实现国家善治的重要机制,二者互为目的和手段。改革的目标必须以推进法治的方式实现,法治的目标必须通过深化改革的路径达到。深圳既是改革开放的窗口,也是法治建设的试验田。深圳经济特区成立以来,从一个边陲小镇,发展成为一座拥有约2000万人口、超过2.2万亿元经济总量的现代化大都市,创造了世界工业化、现代化、城市化史上的奇迹,把改革开放的战略设想变为生动现实。深圳能够取得这样的成绩,靠的主要就是改革和法治双轮驱动、互动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