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兴趣论文范例6篇

自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外语教学的研究重点从对教学法的研究转移到对学习者个体的差异研究上。外语学习作为学习者的一种认识活动,是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共同参与并相互作用的过程。学生要学好外语,除了具有一定的智力水平外,更多地还取决于非智力因素。其中,学习动机被认为是最积极的因素,是直接推动学生学习的内部动因。因此在外语教学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已有研究表明,学习动机越明确越强烈,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越高,学习的效果越好。正因为学习动机有如此重要的功能,因此它不但是影响学习效率的重要变量,也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目标之一。

一、学习动机概述

二、学习动机的类型

学习动机从不同的角度划分,有多种类型。

2.1内在动机和外在动机

(1)内在动机(intrinsicmotivation)

(2)外在动机(extrinsicmotivation)

外在动机(或外部动机)指外语学习者受到外力推动,不是主观因素在起作用,是由诸如金钱、名誉等外部诱惑物而激发,是受到外部情境支配而不得不学外语,如学外语是为了文凭、高分数、升学、晋级、奖励、表扬和压力等,它是由外语学习者以外的父母、教师或其他人提出的。学习活动是满足动机的手段,外语学习的目的并非为了获取外语知识本身,而是外语学习成就以外的外部奖励,从而赢得自己的自尊心。我们可以利用外部动机鼓励学生学好外语,但必须注意,外部动机不是出自学习者本身的兴趣,因而,一旦外部因素取消,学习者很可能放弃外语学习。所以一定要充分调动学习者的内部动机。有些心理学家认为内在动机效应强有力而持久,外在学习动机效应弱而短暂。他们认为,内在学习动机优于外在动机,内在动机更重要。而另有一些心理学家则认为,外在动机的作用更重要。他们认为,大部分外语学习者的外语学习发生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之中,人人都渴望得到别人赞许。因此,外语教育者应有针对性地提供这方面的诱因。

2.2融入型动机和工具型动机

(1)融入型动机(integrativemotivation)。融入型动机又叫结合型动机,抱有这种动机的外语学习者,其目的是想融合到第二语言社团中,想和第二语言社团成员进行交际并想成为这个社团的成员。外语学习者不但要学语言,而且还准备接受使用这种语言的人民的文化和生活方式。

(2)工具型动机(instrumentalmotivation)。工具型学习动机强调学习外语的某些实际目的,它的主要特点是无持久性、有选择性,如:为阅读科技文献、作资料翻译、找某些特殊的工作等而学外语。一旦学习者认为工具的目的已经达到,动机便立即消失。

心理学家认为,融入型动机所取得的效果要远远好于工具型学习动机所取得的效果。但有时也并非如此,具有工具型学习动机的学生也能学得很好。这类外语学习者其学习外语的目的就是如何利用外语工具去寻找工作,改善自己的社会地位和资格等,他们特别强调语言的实用性。

融入型动机和工具型动机目前被视为影响外语学习的重要因素,也是外语学习研究得最多最广泛的课题。到底哪一种学习者的学习效果好呢?客观来讲很难说哪一种好。实验结果表明,融入型外语学习者的动机强烈程度高于工具型学习者的动机,但有时,工具型学习者也会有强烈的学习动机。融入型外语学习者动机也许比工具型动机学习者强烈,但前者不一定有强烈的外语学习动机并将其付诸行动。反之,有强烈学习动机并愿付诸行动的人也不一定是融入型学习者。

学习动机的性质一方面决定着学习的方向和进程,另一方面也影响着学习的效果。研究表明,学习效果与学习动机在一般情况下是一致的。因此,学习动机是影响学习行为,提高学习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学习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条件。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重视激发学生学习的动机。

三、如何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

教师应首先使学生充分认识到学习外语的重要性,明确学习目的,帮助学生制定现实而又有吸引力的目标,从而激发他们的学习动机。营造放松舒适的课堂气氛,尽快消除学生在外语学习过程中紧张、焦虑甚至恐惧情绪的心理障碍。采用贴近现实生活、生动、有趣的语言素材,使学生对所学对象产生强烈的求知欲。给学生适度的表扬与鼓励,使他们有成功的体验,以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课外定期举行英语角,英语晚会,演讲比赛等,给学生创造良好的语言环境,增强他们的语言意识和信心。注重培养学生用学到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思想,变被动的语言汲取为主动的思维表达,也只有这样他们的参与意识才能提高。

实践表明,一旦学生有了学习的动机,就会有学习的动力,使自己变得更乐于学习,更需要学习。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外语教师除传授外语学习知识技能外,还应调动他们的外语学习潜力,并给他们创造一个尽可能施展才能的机会,使他们的外语学习能有突破性进展,使我国的外语教学跨上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1]桂诗春心理语言学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4

[2]刘润清论大学英语教学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9.6

[3]潘菽教育心理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82

【关键词】小学语文兴趣培养教学方式与生活结合

中图分类号:G4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6.11.066

小学生的素养包括的方面有很多:语文能力、语文知识、语文方法、语文习惯和语文应用等等,语文是其他文化课学习的基础,是一种与社会和个人沟通交流的工具,语文是小学教育中的主科之一,学生的重视程度一定要增强。语文的学习能够很好地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和情感态度,这是人格魅力最基本的体现,要想培养学生的语文素养,就需要教师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有了兴趣学生才能够去抓住语文学习的本质,理解语文真正需要学习的内容。兴趣的培养讲究一定的方法和技巧,只有找对了适合学生的学习方法才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现代化的教学模式需要老师转变教学方法,死板灌输式的教学已经不再适合现代化的教育模式,找到适合学生的教学方法比直接传授给学生知识具有更重要的意义,所以,转变教学方式是很有必要的。语文是一门与生活密切结合的科目,不仅生活中处处充满了语文,而且我们时时刻刻都在使用语文,把学到的语文知识应用到日常生活中去,而且能够恰当的使用,这样才能达到语文学习的最高境界。

一、引导学生认识语文的重要性

小学语文新课标要求学生要具备创新精神、合作意识、阅读理解和表达交流等基本能力。语文教育应该为新时代社会所需要的人才,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语文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也是人类文化的重要体现,掌握好了语文知识就是对中华文化的最大的传承,也是为祖国的发展做出贡献。当今社会,没有语文知识可以说是寸步难行,先进技术的发明都是需要有研究报告的说明,例如当时法拉第发现电磁感应的论文就是因为语言晦涩难懂一直没有被人们理解,直到后来的科学家用简单通俗的语言表达出来的时候,世人才惊讶于这一发现,然而这又过去了好几十年了。所以说,只有充分的认识学习语文才能够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

老师需要在第一节课就要向学生阐述语文学习的重要性,其实每个学生对于语文的学习并不陌生,从牙牙学语开始就一直都在接触语文,而语文则是其他各科的基础,许多学生应该都能感受到,有些数学题其实会做,但是因为有些文字不认识,这就使得无法理解题目的意思,导致题目做不出来。这种现象在小学中很容易出现,所以,没有扎实的语文基础,其他的学科往往很难学好。因此要想做到全面发展,各科成绩都能够达到高的分数,需要做到的基本工作就是学好语文。

二、兴趣培养的方法

孔子云: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从古语中就能看到兴趣的重要性,陶行知也认为,学生有了学习兴趣才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学习中。兴趣是生长中能力的信号和象征,经常细心地观察学生的兴趣,这对于教育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兴趣的培养和保持有赖于成功,学生在学习成功后能够得到无比的快乐和自豪感,产生成就感就会使学生对语文的学习产生亲切感。当学生们取得好成绩的时候教师要及时称赞或者奖励学生,这样学生就能够增强学习语文的信心,进而也能够增强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

三、转变教学方式

爱玩是孩子的天性,如何根据小学生的这一特点来培养学习兴趣是值得老师思考的问题。例如老师可以组织学生们出去春游,在游玩中感受大自然的魅力,以及语文在自然界中的重要表现,当看到柳树吐出嫩芽时,可以引导学生想到贺知章的《咏柳》:碧玉妆成一树高,万条垂下绿丝绦。不知细叶谁裁出,二月春风似剪刀。这种在自然界中真实的感受古诗魅力的方式是学生最容易记忆的方法,当学生真正的置身于大自然中时,才能真正的感受到诗人在春风吹拂、垂柳飘动、处处洋溢着春的气息时的感受。通过这样接触大自然学习的方法会使小学生对语文的学习充满浓厚的兴趣。

转变教学方式还包括老师要转变自己的角色,成为学生的合作者和探究者,师生关系相处的融洽了,学生才敢于提出问题请教老师。当老师成为了学生的好朋友时,学生有什么问题才敢告诉老师,不仅仅是学习中的,还包括一些生活中的问题。老师和学生和谐相处这是一切教学方式的前提。

四、与生活密切结合

二、趣味性教学在小学体育中的应用

(一)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

(二)创设合适的教学情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三)开展竞赛活动,培养学生的合作和竞争意识

三、总结

【关键词】小语;教学;兴趣;培养

兴趣直接影响学生的学习激情和教学效果。在教学中,只有调动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才有可能使之主动探究,我们的教学才有可能取得成功。因此,我在语文教学中就如何启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下了功夫,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点。

1.用宽松、民主的教学氛围,激发学习兴趣

2.在质疑过程中,激发学习兴趣

思考和质疑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质疑是动脑思考的结果,也是学生创造的起点。爱因斯坦说过:“提出一个问题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例如《诚实的孩子》一文,在讲到第三自然段时,有个细心的小女孩提了个问题:“为什么姑妈问花瓶是谁打碎的时候,表兄妹回答'不是我',句末用的是感叹号,而列宁回答'不是我'却用的是句号呢?”这个问题提得很好,我马上做了个小实验,指着一块本来破碎的玻璃问一学生:“是你打碎的?”学生不假思索地说:“不是我!”这时学生明白了文中感叹号表示表妹没有打碎的语气十分肯定,列宁的回答用句号,表明了他撒谎,语气不十分肯定。这时学生感受到了自己提问与自我解决问题的乐趣,于是纷纷举手提出自己心中的疑问,共同讨论并得出了较满意的答案。可见在教学中,教师鼓励质疑会大大增强学习的积极性。

3.创设竞争情境,激发学习兴趣

在学生学习知识的过程中,适当开展一些合理的学习竞赛活动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布鲁纳就在他的发现学习理论中强调,学习的最好动机是对所学材料的兴趣,是奖励、竞争之类的外在刺激。因此,教学中,针对学生,可适当创设竞争情境,引入竞争教学模式,以激发学习兴趣。例如,结合教材内容,充分利用课前两分钟,引导学生搞一些小竞赛,如朗读、朗诵、演讲、讲故事、猜谜语、背记格言警句、书法、听写字词、背诵古诗文、默写课文成语、写作文片段、介绍名胜古迹等等,同桌之间比,小组之间比,男女生之间比,班级之间比,把竞争带入语文课堂,利用小学生自尊心、自我表现欲、荣誉感强,好胜不服输的心理年龄特点,在教师的引导调动下便可为课堂教学创设一种适合学生的竞争气氛,有效防止学生疲劳和产生厌烦情绪,积极的参与到竞争学习中,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4.创设成功体验,诱发学习兴趣

5.运用多媒体技术,激发学习兴趣

6.展示修养,吸引兴趣

激发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最有效、最持久的因素取决于语文教师本身的语文素养。一位语文教师如果有深厚的学识修养和充满激情的语言感染力,及充满魅力的言语表述,就会形成自己独特的教学风格。那么,学生就会自然而然地被教师的言行所吸引,从而引起对学习的兴趣。如:学生误读“靓”为“qian”时,我一边板书一边说:“青”春看得“见”是不是'liang'?帅哥表妹就是这个'靓'字。这样,学生在一笑之中牢牢记住了这个“靓”字,因此,在教学的同时我不断学习来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使自己扎实的语文功底,授课时让学生感到由衷的钦佩,从而吸引了学生对语文的兴趣。

关键词:小学生;音乐;解决方法;形式多样

在日常教学中,我认识到兴趣对于学生学习音乐是十分重要的。那么如何去引导、培养、发展学生的音乐兴趣,如何在课堂教学中恰到好处地激发兴趣,让学生变苦学为乐学,带着这些问题,我在音乐课堂教学中进行了一些实践探索。

一、音乐兴趣培养存在的问题

1.低年级音乐课上,教师正在讲解音乐知识:音的高低、音的快慢,音的长短等等。教师又是唱,又是讲,手还不停地比划,可是坐在下面的一年级学生,对教师讲解的反应没有像教师预想的那样,总是好像还没有弄懂。

2.教唱歌曲,教师唱一句,学生唱一句,然后跟琴唱。教师带着学生已经唱了数遍,可是学生自己唱时还是唱不好,声音也不清晰,不知学生在唱什么。

二、寻找问题的根源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这些音乐知识太抽象,对于一年级学生来说,教师总是不停地解释定义,而不联系生活,实际运用。这样的讲解学生怎么能明白呢?尤其是低年级的学生,有没有兴趣决定着其接受知识的效果。文中列举的现象更是常见的,呆板的教学方式一点都提不起学生的兴趣,又怎么能较好地完成教学任务?

三、解决问题的方法

如何唤起学生的求知欲,使他们投入到学习活动中,在学习中体验求知的满足感和成功的喜悦呢?

新课标明确提出:“兴趣是学习音乐的基本动力,是学生与音乐保持密切联系、享受音乐、用音乐美化人生的前提。音乐课应充分发挥音乐艺术特有的魅力,在不同的教学阶段,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审美心理特征,以丰富多彩的教学内容和生动活泼的教学形式,激发和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学内容应重视与学生的生活经验相结合,加强音乐课与社会生活的联系。”

1.音乐知识的学习要生动活泼

“原始的音乐绝不是单独的音乐,它是和动作、舞蹈、语言紧紧结合在一起的。”舞蹈是人体的语言,音乐是声音的语言,在音乐课中加入舞蹈动作,不仅能唤起学生学习音乐的兴趣,还能通过舞蹈语言加深其对音乐知识的理解。

单纯地教学音乐知识会将学生置于一种死记硬背的状态中。教师应根据各个年级的不同情况选用教材,自编一些体现音的高、低、长、短、快、慢,旋律线条起伏,音乐情绪各异的短小乐句,引导学生注意聆听,并将自己对音乐的理解和感受用身体的动作表现出来。多数学生,尤其是低年级学生特别感兴趣,跟着音乐不停地做着自己喜欢的动作。这时教师可以让学生边跳边体会,并请节奏感强的学生轮流上来带着大家一起做。学生兴趣盎然,多数学生对音乐的感受力和表现力都会得到提高,同时也能准确地分辨出音的高低、长短,音乐速度的快慢,不同情绪的特征。在此基础上,教师可以让学生根据不同的音乐形象设计出自己的动作,变枯燥的音乐知识为生动活泼的音乐形象,使学生学得轻松,学得快乐。

2.歌曲学习要声情并茂

教唱歌曲是音乐教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目的绝不仅仅是让学生会唱而已。每一首歌都有思想性、知识性,在教学中,教师应根据音乐教育的一般规律和教学特点,从情感培养的角度,将歌曲教学设计为激发兴趣、体验情感、内化情感和表达情感四个环节。心理学家认为:兴趣是积极探究事物和进行活动的倾向,学习兴趣是学生对学习活动或学习对象的一种力求认识或趋近的倾向。因此,在唱歌教学中,教师应设计风趣的导言及精巧的故事开篇,创设美好的意境,生动地进行范唱表演,以激发学生浓郁的学习兴趣,然后,再带领学生进一步挖掘歌曲内容、旋律的特点,引导学生在准确的情感下将歌曲声情并茂地表现、演唱出来。

3.创作练习要其乐无穷

4.即兴表演要形式多样

[关键词]物权,债权,债权的物权化,物权债权化

一、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基本区别

无论是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的商品交换,还是近现代市场经济中自由的商品流通,不可或缺的前提是对商品所有者的绝对支配权的肯定和自由处分权的保护。与此相应,无论是在“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的罗马私法中,还是在近现代市场经济法制之基础的民法上,均以保障商品所有者不受妨碍地支配其商品的所有权制度与保障所有者按照自己的的意思自由交换其商品的契约制度为其基干。罗马法中既已形成了物权与债权及其相区分的基本理念,中世纪的注释法学派又对此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随着近现代法上对权利体系性的逻辑要求,所有权法律制度与合同法律制度,遂被归纳称为物权法和债权法的抽象体系。在欧洲大陆,基于罗马法的传统,至19世纪完成了以所有权为中心,加上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作为事实状态的占有所组成的抽象的物权体系;而契约作为债权债务发生的主要原因,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等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并构成更为抽象的债权体系。「1(p3)在英美法系国家,虽因历史传统与法律观念的原因而未产生物权和债权的基本概念,但同样存在着与大陆法类似的所有权制度和契约制度。

物权与债权作为一组相对应的民事权利,二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后,在不同的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非有交易主体对标的物的物权,无从进行商品交换;商品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交换的过程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一方依约定承担将自己的财产让渡给对方的义务并享有请求对方为对待给付的权利;而交易的目的与结果,则是标的物上之物权的让渡与取得,形成新的物权关系。因此,可以说,商品之所有是交换的前提和归宿,物权是债权发生的基础和前提,[①]也是债权运动的目的和结果,而物权的变动,又往往离不开债权(合同)之媒介。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商品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而民法关于物权和债权的规定则构成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在近现代的法律观念和法律规定上,物权与债权作为反映不同财产关系的两类财产权,相伴而存、相离而立,这既是客观经济生活中不同的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必然反映,也是法观念与法技术发展和完善的结果。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

(一)权利性质上的区别

在权利的性质上,物权为对物的支配权,债权为对人的请求权,这是二者最基本的区别。物权是对特定的标的物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及行为对标的物为管领处置并实现其利益,而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之介入。物权人对标的物为支配的方式,可以是事实上的管领处分,也可以是法律上的管领处分,可以是有形的实体支配,也可以是无形的价值支配,举凡对物所得实施的任何行为均属之。物权人除遵守法律外,得完全基于自己的任意且仅凭自己的意思及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义务人所承担的只是消极的容忍或不为侵害的义务。因此,物权的行使及实现即具有绝对性。债权则为请求特定的义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欲实现其利益,必须借助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积极行为。在债务人为给付行为之前,债权既人不能直接支配该项给付的标的物,也不得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他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交付标的物或提供劳务等,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因而债权的实现具有相对性。

(二)权利客体上的区别

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由于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因此,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能是行为或非物质的精神财富。作为物权客体的物,还限于是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的物。这是因为物权系对物直接支配之权利,标的物如不特定则无以进行支配,且在发生物权变动时也无法进行登记或交付;同样基于物权的支配性及公示要求,物权的客体还应是独立的物,无从单独支配又难以公示的物之组成部分,不得为物权的标的。为使法律体系和权利类别清晰明确,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应是有体的动产或不动产,无体物如发明、作品等只能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其在法技术上的处理与物权有别。唯有例外的是,由于担保物权并不重在对标的物的实体支配而重在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因应社会经济生活之需要,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作为无体物的财产性权利也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而设定权利抵押权、权利质权。

关于债的客体为何的问题,理论界向有争议,唯近年来人们对此问题的认识渐趋一致,即认为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至于给付行为之对象,则可以是物、劳务、智力成果等。而且,无论是认为债的客体可以是物,还是将物作为债的一种给付标的来认识,作为债的标的的物与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也是有差别的:债的关系中的物并不要求是特定物,而可以是仅以种类、数量确定的不特定物,物权关系中的物则必须是特定的物;债的关系中的物不限于既存的物,也可以是债权成立时尚不存在的物,而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只能是现实存在的物;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如土地)不能作为债权的标的物,但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2(p37)

(三)权利效力上的区别

其次,物权的效力在范围上及于任何人,而债权的效力原则上只及于特定的债务人。基于物权的支配权性,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物权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对物权人都负有容忍及不为妨害的消极义务,换言之,物权为得对任何人主张的权利,物权人得基于其物权和由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对抗、排除任何人的侵害或妨碍。在权利的分类上,这种权利被称为“对世权”。而基于债权的请求权性,债权债务关系恒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的效力原则上也只及于特定的债务人,债权人只能请求特定的债务人履行积极的给付义务,而不能对债务人之外的他人主张权利。当债权的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取得时,债权不能象物权那样产生追及效力,无论第三人的占有、取得是否合法,债权人均不能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不过,应当注意的是,现代民法上债的效力范围有逐渐扩张的趋势,即债的效力于特定情况下亦得具有涉他性,债的保全制度及对第三人侵害债权之责任等的肯认,为其适例。「2(p25、p163)「4(p550)

第三,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时,发生物权人的物之返还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等物上请求权,以保障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的回复,而赔偿损失只是不得已情况下的补充救济方法。债权不能正常实现时,采取的主要救济方法则是赔偿损失。可见,由于性质的不同,物权与债权在救济、保护方法上也有差别。

(四)权利设定上的区别

物权的设定,法律上通采的是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而债权的设定则实行任意主义。物权的设定,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恒涉及国家、社会及不特定之他人的利益,故物权的种类及内容均须由法律明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或任意约定权利的内容。而且,物权的设立及变更、消灭还须予公示,即以一定的外部方式公开表现出来,使社会公共所知晓,否则,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至于公示的方法,动产物权一般为占有及占有的移转(交付),不动产物权通制为登记及登记的变更。债权则不同,它通常涉及的仅是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依据契约自由原则,合同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的特点,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得通过合意任意设定债权或创设新债权,而且,债权的设立也无须公示。「5(p142)惟意定之债以外的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法定之债仍受法律限制,不允许任意创设。

(五)权利期限上的区别

债权性质上为有期限的权利,法律上不允许存在无期限限制的债权,一切债权,无论为任意债权或法定债权,均有其存续期限。该期限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也可以是时效期限及其它法定期限。期限届满,债权即归于消灭或失去法律的保护。「2(p26)物权中的所有权则为无期限的权利,只要所有物存在,所有权就存在。所有物转让时,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受让人获得所有权;所有人死亡时,其所有权作为遗产移转于继承人。只有所有物本身消灭时,所有权才归于消灭。此即通常所说的所有权的永恒性。不过,物权中除所有权无期限外(某些国家法律上规定的永佃权也无期限),其他物权通常是有存续期限的。

二、物权与债权区分的相对性及其相互渗透与融合

如上所析,典型形态上的或者说理念型的物权与债权,其区分在理论上是明晰的,在立法上的体现也是颇为隆显的。然现实生活的内容是丰富多彩、复杂多样且交错更迭的,一事物与它事物的区分往往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也是这样。现实生活中的物权与债权,与理念型常有一定的差异,二者在某些特定部分处于混合状态,其内容、效力、作用等方面会体现出一定的交错现象。其表现,概可归结为三个主要方面:

(一)物权与债权的目的性和手段性之更迭与交错

一般而言,物权与债权的联系,通常表现为物权为债权产生的前提,债权是物权变动的基础。「6(p11)“债权关系之首要法律目的,乃是将债权转变为物权或与物权具有相等价值之权利。”「7(p32)但在近现代的市场经济社会中,物权与债权均可为交易之目的或实现交易目的之手段,而且债权的目的性日渐突出,也惟有物权与债权二者的目的性与手段性的交错运用,方能在更大程度满足主体的利益需求并进而推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

(二)特定领域的债权之物权化与物权之债权化

近现代法上,尽管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已成定制,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债权可能被赋予了物权的效力,形成所谓“物权化了的债权”,而某些物权也可能发生债权化的趋向。

债权的物权化,主要表现在:

首先,在债权人处分其债权时,有类似所有权人的地位。现代法上,债权也具有让与性,[②]即债权人可以依法处分其债权,而处分行为则又是典型的行使物权的表现。从这一现象上看,债权人对其债权也是一种支配权,即对债权的“所有权”,故债权人让与、处分其债权时,其地位与所有权人并无本质的区别,或谓有“类似所有权之地位”。「11(p24)

其次,租赁权被普遍赋予了物权效力。租赁权性质上为债权,但为维护租赁关系中承租人的利益,近现代各国法律上普遍采行了日尔曼法上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在先设立且交付租赁物后,出租人纵使将其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原租赁合同也仍然有效。在租赁物上设定抵押的情形中,亦适用同样的规则。[③]承租人的租赁权具有不因标的物的转让或抵押权的实行而被破除的效力,该现象即通说所谓的“租赁权的物权化”。

第三,债权的设立,本无须公示,但特定情况下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当事人可通过一定的方式明示其权利的存在并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例如,商品房预售关系中纳入预告登记的买受人的债权具有物权性的对抗力和排他力;在依占有改定或登记的方式移转标的物的财产权而设定的让与担保关系中,让与担保设定人对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也得因有公示的存在而具有物权性的对抗力与优先力。在某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还肯认共有人之间就共有财产的分管和利用的协议,如果经过登记亦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某一共有人处分其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或发生继承关系时,受让人、继承人同样应受该协议的拘束。「6(p12)

第四,法律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还可以直接规定某些特种债权具有实现上的优先效力。破产法上的工人工资优先权、海商法上的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法上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合同法上的建筑物承包人优先权等优先权的规定,即是法律因应社会生活之需要,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作出的特别规定,其作用在于破除债权人平等原则以强化对某些特殊权利的保护。[④]被法律赋予优先权效力的特殊债权在基本性质虽不发生根本的改变,但却具有了物权的某些特征,甚至径被视为担保物权一种。[⑤]

关于物权的债权化趋向,可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

首先,在采行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制下(如日本),因未登记而不具备对抗要件的物权,没有排他性和对抗力,与债权几乎没有实质的差异。「12(p22)我国大陆及台湾的现行法上,对物权的变动虽以登记要件主义为原则,但在动产物权方面也兼采了登记对抗主义。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普通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采登记对抗主义,《海商法》、《民用航空法》上规定的船舶抵押权、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也同采登记对抗主义,而专家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拟对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通采登记对抗主义。如此,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尽管规定于物权制度中,但其性质及效力与债权无本质差异,或可谓之不真正的、物权效力虚弱的抵押权。

其次,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的普遍承认,在相当程度上阻滞了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为维护交易的安全,近现代各国法律上普遍肯认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不唯如此,善意取得制度还有扩大适用的趋势,诸多国家的法律或司法实务上还承认动产质权、抵押权乃至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已登记的动产抵押权能否对抗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也不无问题。于此情况下,物权的对抗效力、追及效力即被阻断,原物权人的物权请求权将无奈地蜕变为对无权处分人的债权请求权。

第三,还有些立法例上所规定的某些物权,其物权性本身即甚为稀薄,与债权并无实质差异。如日本法上规定的留置权,虽被列入担保物权,但该留置权对于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均不能支配,被解释为不具有物上请求权,且因丧失占有而消灭,其作为物权的效力很弱。该法上规定的先取特权亦被列入担保物权,但其不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标的物的特定性,其物权性甚为稀薄,与通常债权的差别,仅在使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优先受清偿一点。「12(p22)我国现行法上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虽在形式上被列入“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但在具体规定上并未赋予其物权的效力,本质上仍是一种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⑥]

第四,物权的类别也在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现实生活的需求而发生变化,传统民法上存在的一些旧型物权逐渐退出物权法域而归入债法调整。如某些国家法律上规定的用益权、法定抵押权、法定质权等物权类型,在现今情况下当否被继续确定为物权或肯认其具有物权效力,颇受质疑,不少国家的法律上即将其逐出物权制度,视相应情形下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债的关系,仅有债权的效力。

(三)物权与债权的相互渗透与融合

主要表现在:

其一,物权与债权结合适用的现象日渐普遍,二者的联结更为密切。例如,担保物权自其产生之初即是配合债权而发生作用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活动日益活跃,为保障交易目的的顺利实现,担保物权与债权的结合也更为频繁和普遍。而债权质权、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买卖、抵押证券等现象与法律规定,则更为典型地表现了债权与物权的密切联结。

其二,物权与债权相互渗透的情形,更为多见。例如:基于权利的不可侵性和“恶意不受保护”规则而确立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反映出债权也具有不可侵性和对抗恶意第三人的效力;而物权的对抗力也往往并非绝对,通常也仅限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与债权的类别整合,也是二者在性质上的渗透与转换的结果,一方面,某些权利次第退出物权法领域,已如前述;另方面,一些本属债权的权利可能被赋予特殊的效力而演变为物权,不动产出租人及旅店、餐饮之营业主人留置权的确认,为其适例。「12(p389~390)「13(p375)而上开物权的债权化和债权的物权化现象,从另一角度观察,所体现的也是物权与债权的相互渗透。

第三,特定情况下,物权与债权还可能融为一体,或者于权利凭证上发生物权与债权的竞合。有价证券以及票据、提单、仓单等权利凭证与其所体现的权利之间的关系,即为物权与债权融合的典型表现。如有价证券所记载的权利本质上只能是请求权,即债权,但有价证券本身又是一种有形之物,而且有价证券的尤其是不记名有价证券的流通同样采行的是物权法的规则(动产以交付占有移转所有权或设定质押,有价证券及债权凭证亦同),从而使有价证券变成为“有形化的债权”,具有了物权的基本特征,或者说本质上又属于物权。「11(p24)以致于“在有价证券的权利中,所有权与债权融为一体,很难确定对证券的权利是物权还是债权。”「6(p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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