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取法于上,仅得为中;取法于中,故为其下。”(《帝范·崇文第十二》)因此,撰写学术论文需要以高标准作为目标,即便不能至,仍可达到次优的结果。何谓“理想的法史学论文”,笔者以为至少有三个维度值得考虑,即新材料、新问题与新方法。
寻找新材料与新问题的路径
关于新材料与新问题,陈寅恪先生在《陈垣敦煌劫余录序》一文中说:“一时代之学术,必有其新材料与新问题。取用此材料,以研究问题,则为此时代学术之新潮流。治学之士,得预于此潮流者,谓之预流。”我们可以借此进一步说,新材料蕴含着法史学的知识宝藏,新问题是通往知识宝藏之门。因此,寻找新材料,探索新问题,是一篇法史学论文创新性的关键所在。对此需要注意之处有三点:
首先,应辩证地认识新材料的价值意义。所谓“新”,只是材料尚未被发现和利用而已,新与旧仅仅是相对而言,从法史学角度看,本质上都是旧的过往资料。在这种情况下,新材料的主要价值在于能否提供新的学术增长点,否则更多只是产出同质化的研究成果。虽然这些成果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论文查重率,但学术意义不免要打个折扣。比如,近年来,法史学研究方面,关于司法档案的整理和研究是热点,虽然其价值不能抹杀,但是都集中在这里难免凸显出学术增长点不足的问题。
最后,处理好问题与材料之间的关系。对于胡适先生提出的“大胆假设,小心求证”,萧公权先生的批判性反思颇有启发意义。萧公权先生认为,美国一般学者研究中国的历史或文化,往往首先设立“假定”,然后搜寻资料来“证明”所设的假定,对此萧先生并不认同。在他看来,假设与证据其实是个倒置关系,证据是“前因”,假设是“后果”。根据他研究中国乡村问题的经验,只要“放眼看书”辅以“小心选择”这些准备工作做得充分,不必去大胆假设,假设自然会在胸中出现;不必去小心求证,证据事先已在眼前罗列。(参见萧公权:《问学谏往录——萧公权治学漫忆》)法史学论文同样面临这种假设与证据的处理问题,如果我们在阅读一手材料之前,就带有过于强烈的问题意识和价值浅见,往往会在有意和无意之中,遮蔽或者曲解材料的内在逻辑和本身意涵,甚至会出现“买椟还珠”的问题。这样的写作,材料更多只是为作者先见或者意图背书,而论文也因为缺乏原创性而沦为他人观点/理论的注脚。
运用新方法需避免误区
关于第一点,学科属性的讨论自然有其价值,可以更加清楚地认识学科的定位、功能、意义,但也要避免过犹不及,陷入自说自话的窠臼。从方法论角度看,无论史学考证,还是法学分析,皆是达到更加深刻理解事物的手段,无所谓优劣高下之分。学者因为出身学科训练的不同,各有所长,需要做的是不断学习、扬长补短,而绝不是固步自封、画地为牢。
关于第二点,在大数据时代,量化史学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包括法史学领域之内,已经有优秀的论著出版,让人耳目一新。但需要警醒的是:首先,目前的大数据样本仍然需要人工统计,统计者如果没有经过严格的培训,其素养是否能够保证得出比较精确的结果?其次,在特定时代语境之下,所处理的资料是否完整?例如对清代命案的统计分析过程中,1851年至1864年就不能只依据中央的刑科题本进行统计,因为这段时期经历了太平天国运动,地方督抚掌握了就地正法的权力,原有的逐级审转复核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被搁置,依据中央档案的统计容易出现较大偏差。最后,特定重要概念有专门的含义,不能望文生义,例如何炳棣先生发现,清初的“丁”并非指成年男子,而是赋税单位,不能根据丁数来推测全国人口数。(参见何炳棣:《读史阅世六十年》)因此,动辄以万计的大数据样本的定量研究貌似实证,实际上可能存在着不少陷阱,其分析的各种因果关系更有倒置的危险。
理想的法史学论文需要平衡新材料、新问题与新方法三者之间的关系,尽量避免带有过分强烈的“先见”去阅读一手材料,努力从材料中发现有价值的学术问题。学者不应该有学科门户之见,而是要与时俱进,学习新的研究方法,但要警惕本末倒置,新方法可以是“屠龙刀”,但要避免沦为“屠龙术”。
上述目标,笔者认为自己远未达到,撰写此小文的目的,与其说是作为一个曾担任过法学期刊编辑的人建议别人,毋宁说是反省自己。
原标题:《理想的法史学论文——兼谈法史学论文写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