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救济现状:救济路径匮乏目前,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主要有四种:劳动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新闻媒体及社会舆论。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并不在于对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方面,所以现实中使大学生维权时面临困境。主要体现在:其一,劳动部门的主要职能在于保护《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正式职工,显然兼职大学生并非正式职工;其二,工商部门主要是用人单位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的办理、经营内容违法等情况出现时才会介入,往往是一种事后的被动介入;其三,公安机关则是在用人单位涉嫌欺诈或者暴力威胁大学生人身安全等犯罪行为出现时才介入,这时往往已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为时已晚;其四,媒体是承担曝光的角色,在于事后警示他人免受同样侵害。因此,我国尚未设立专门保障大学生兼职权益的公权机关,使得实践中大学生兼职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体现了对大学生兼职权益劳动法保护研究的必要性和研究价值。
二、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关系定性
对兼职大学生与接收其劳动一方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学界各种观点交锋,尚无定论,存在不同看法,主要有劳动关系说和劳务关系说这两种观点。一是劳动关系说,又称“严格保护说”,认为在校学生可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该观点考虑到大学生与用人单位间具有从属性,是实际意义上的劳动者,从强化对兼职大学生救济的角度,基于民法规范对勤工助学保障不力,主张扩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把兼职大学生列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但是笔者认为此种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虽认识到学生兼职具备劳动关系特征,但应该看到学生的特殊性,他们没有被纳入单位正式编制,用人单位也无需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学生承担社会保险义务。此外,大学生不应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原因在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特定劳动法的含义,包含着一名劳动者根据赡养系数赡养家人的花费,故而不能简单地适用于勤工助学的大学生。
三、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措施
现根据区司法局统一要求,年12月4日是第十个全国法制宣传日。结合全街道实际,就开展全街道“124法制宣传月活动作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活动主题
促进社会和谐”年“124全街道法制宣传月的活动主题为:弘扬法制精神。
二、指导思想
全街道的法制宣传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今年。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基层、贴近群众,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突出重点、分类实施,以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弘扬法治精神为核心,以满足基层经群众法律需求为出发点,以抵御金融风险保证经济增长为着力点,通过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学法氛围,进一步引导广大群众依法办事,切实推进依法治街进程,构建和谐靖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
从11月20日开始,年“124全街法制宣传月活动。12月20日结束。
四、活动内容
由支部书记、行政村主任、厂长及各单位普法教员参与,1召开动员会。请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就法制宣传活动进行动员。
司法所出一期专栏,2街道普法办在政府集镇悬挂横幅两条。营造宣传活动氛围,各单位要求张贴法制宣传月宣传标语。
3聘请大学生村官为街道法制宣传员。
4组织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等活动。
5124法律宣传日在街道集镇开展一次法律咨询活动。
由法制副校长、社区法制学校教员各上一堂法制课,6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长江、营防两个社区各出一期法制宣传专栏。同时,充分利用中小学法制信箱的作用积极做好青少年法律维权工作。
促进社会和谐”为主题的调研座谈会。各单位应围绕主题,7全街道开展一次以“弘扬法制精神。以论文或散文的形式,讴歌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效果,或颂扬深入普法,为全街道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营造法治的环境等。
8开展企业维权活动。司法所开展以劳动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
9青少年中开展一次法律知识竞赛活动。
五、活动要求
今年12月4日是第十个全国法制宣传日,现根据区司法局统一要求,结合全街道实际,就开展全街道“*”法制宣传月活动作出如下工作方案:
今年“*”全街道法制宣传月的活动主题为:“弘扬法制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今年,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基层、贴近群众,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突出重点、分类实施,以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弘扬法治精神为核心,以满足基层经群众法律需求为出发点,以抵御金融风险保障经济增长为着力点,通过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学法氛围,进一步引导广大群众依法办事,切实推进依法治街进程,构建和谐靖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
今年“*”全街法制宣传月活动,从11月20日开始,到12月20日结束。
1、召开动员会,由支部书记、行政村主任、厂长及各单位普法教员参加,请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就法制宣传活动进行动员。
2、街道普法办在政府集镇悬挂横幅两条,司法所出一期专栏,营造宣传活动氛围,各单位要求张贴法制宣传月宣传标语。
3、聘请大学生村官为街道法制宣传员。
4、组织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等活动。
5、12、4法律宣传日在街道集镇开展一次法律咨询活动。
6、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由法制副校长、社区法制学校教员各上一堂法制课,长江、营防两个社区各出一期法制宣传专栏。同时,充分利用中小学法制信箱的作用积极做好青少年法律维权工作。
7、在全街道开展一次以“弘扬法制精神,促进社会和谐”为主题的调研座谈会。各单位应围绕主题,以论文或散文的形式,讴歌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成果,或颂扬深入普法,为全街道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营造法治的环境等。
8、开展企业维权活动。司法所开展以劳动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
9、在青少年中开展一次法律知识竞赛活动。
1.各单位要对全街道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高度重视,按照街道制定的工作方案,加强领导,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制定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论文的结构分类总结
“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
“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
“众里寻他千百度,暮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推荐参考书:
梁慧星:《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陈瑞华:《法学论文写作与资料检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刘国涛:《法学论文写作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杨玉圣等:《学术规范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刘南平:《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和“皮囊”——兼论我国法学研究之流弊》,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
一、写作论文的步骤
1、初步限定研究领域
2、资料检索、处理及文献综述
3、确定选题或修改甚至否定选题
4、构思、完善写作大纲
5、补充资料
6、确定研究方法
7、写作初稿
8、反复修改
9、定稿
10、答辩或者参加研讨
二、论文的资料检索与文献综述
2、基本穷尽哪些资料:
译著、著作及高水平教材
译文、论文(核心期刊、论文集论文、学位论文)
法律政策文件
案例
网络文献(注:官方网站文献为妥)
——ex:中国知网、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联机公共目录查询系统、台湾月旦法学知识库法学期刊总览等。
3、文献综述的意义
是学术创新的前提
是表征论文的学术价值。没有文献综述,常常无从判断论文创新何在。
4、文献综述出现在什么地方
论文的引言必须反映文献综述的结果。
5、文献综述的基本要求
论文的引言反映文献综述的结果要简练、准确、客观、实在。
三、论文的“皮囊”—注释
1、注释的功能:
证明证据的可靠性,增加论证的可信度
界分学术产权,表示尊重前贤
便于同行对作者进行监督
2、论文注释的“九性”
真实性——不能存在伪注。(也不能别人的注释直接粘过来)
准确性——引用的文献资料信息要准确,需仔细核对
原始性——尽量引用首次提出该观点的作者的作品文献,尽量引用该作者发表该观点的原始或最高水平文献
学术性——尽量使用有学术价值的文献资料
尽量公开性——使用未公开的资料要经过作者同意
规范性——文献资料标注符合学术规范,特别注意全文引注形式必须自始统一
筛选性——不直接引用或转引不合乎以上要求的文献
3、注意区分直接引用和间接引用(转引)
Ex:Steven......转引自××:《。。。》,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1页
4、注意区别原引与参见
原引是指直接引用别人说的话,用“”标注,把别人的说的话用自己的语言说出来的,在底下注释时要写上“参见”二字。
5、大段引用的经典或重要文献原文,以变体并空行与主出区分,但不叫“”
6、如何使用析出文献
Ex:我们不能仅仅认为集团公益诉讼“只是一种......重要影响。”[1]
[1]H.盖茨:“公共利益诉讼的比较法鸟瞰”,载[意]莫诺.卡佩莱蒂编:《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刘俊祥、罗国忠、肖云枢、王建辉译,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97页。
7、说明注释
说明注释是对主题及引用注释(含作者和他人观点)加以补充、解释、说明的注释。
Ex:一些案情介绍、法律条文均可放入说明注释中;
感谢对你的研究有启发和帮助的人。
8、论文引用注释和参考文献的关系
任选其一型
互补型——有参考文献的存在,注释信息可简略
并列型——学位论文
四、参考文献
1、参考文献的分类
按语言
按载体:书籍,期刊,报纸,网络,内部等
按性质:著作、教材,论文(期刊、论文集、学位),法律汇编(或法律文件),案例集,工具书,其他。
2、参考文献的其他规范
每一分类内部文献如何排序
信息完整(但一般没有页码)
形式统一
国家名字用[]括起来,台湾用()括
外国作者用全称
Pp.16-18
五、论文标题
1、论文标题以能凸显论文命题为好。
Ex:劳动法:劳动者权利义务融合之法**(一般好)
劳动法的一个重要属性*(不好)
2、论文标题应简练
论文的主标题及其副标题各自不超过20个汉字
论文的分标题及其副标题应尽量凝练
3、论文的主标题及其副标题一般不使用陈述句或疑问句
4、标题中的标点符号
不用,。?!等,但使用、“”:
5、主标题和分标题均可根据需要配以副标题
副标题的功能是交代、廓定:
六、内容提要的要求
要概括论文的基本观点或研究方法,而不是概括论文结构或重复论文的结论(学位论文除外)
核心期刊的论文:200—300字,以第三人称写
学位论文内容提要一般1000字左右
七、关键词要求
通常3-5个,一般化的词不作为关键词如依法治国,要具有高度凝练论文观点或重要论据的显著特征。
研究视角研究素材研究方法研究范围研究意义
八、论文的引言
论文引言的内容——交代研究对象并限定语境
交代研究对象:可以是一经济社会现象、法律制度或理论学说限定语境:在此界定基本概念(也可以在主文界定)
——阐述研究意义:制度意义、学术意义
——交代研究命题及目标
九、正论
1、避免教材式写法
2、观点集中明确、论据严谨有力、论证充分深入
3、结构紧密的推理论证
4、学术论文切忌轻狂自大、不证自得
5、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十、结论(短,针对命题得出结论)
1、应确切、真实
2、结论是论证的自然结果,是通过论证推理能被证明的论点
3、结论不可牵强附会,通过论证推理不能被证明的论点,不能作为结论
4、尽量不要用“结语”
可以在结论之后写余论——余论是本文未加以论证,但本人有可能引发他人研究领域或命题。
政治禁忌:台湾法律用“”
论文关键词社会法法律体系地位社会作用
一、社会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
(二)社会法的价值取向
(二)劳动法对经济和社会的作用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目,其功能是实现和保障社会劳动过程。劳动法对于市场经济和我国社会的作用主要包括:
1.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持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在社会主义中国,公有制决定了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我国在宪法中对劳动与劳动者做了规定,《劳动法》在其基础上,把劳动者在经济生活中享有的各种权利具体化,切实保护宪法赋予的权利。在现代文明国家,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程度,是反映一国社会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只有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才能实现劳动关系的稳定、劳动秩序的正常化,才能保障经济平稳运行。所以,劳动法的首要作用和任务就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平衡劳资关系。
良好的劳动秩序,必须有良好的劳动关系做基础,有了稳定的劳动关系,才能进一步追求稳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劳动法从一开始,就担负起维护劳动秩序的使命,这是它的又一基本作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群体之间存在各种利益冲突,劳资关系紧张程度加剧。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形式日益发展,在各类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张。《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意义非凡,通过劳动合同制确立平等协商的原则,从而促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意志的合理实现,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劳动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在劳动法的规制作用下,形成的稳定劳动秩序,更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前提。劳动法提高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构建出合理的竞争机制,促进经济繁荣。劳动法将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确立的根据,以规定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劳动法营造出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保证有序的市场竞争,良性的市场竞争带来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经济发展了,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了,社会才会进步。
(三)社会保障法的深远意义
1.社会保障法的地位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保障法是最有代表性的社会法,将实质正义作为价值取向,体现互助合作的可贵精神。在法律体系中,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之下的法律门类,它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
社会保障法在工业化的进程中出现,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不断完善,尤其在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中国,社会保障法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社会保障法涉及到我们每一个人,是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安宁,促进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法律门类。
2.社会保障法的社会作用与经济作用
(2)社会保障法是我国社会公平的调节机制。现阶段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然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相联系,必然会造成一定的不平等,甚至贫富分化。所以,政府介入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就成为必要,通过一系列的社会保障措施,通过收入再分配政策,减小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固有缺陷,实现公平正义。
(3)社会保障法是保证社会稳定的安全网。社会保障法被称为“社会减震器”,因为它是社会安全的有效防线。社会保障法通过对贫困者、下岗者和遭遇不幸的人给予救助和抚慰,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消除其不安全感,从而避免或减少极端事件和犯罪的发生,达到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的作用。社会保障法呈现出互助合作精神,从而在社会整体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各项事业稳步推进。
(4)促进劳动力再生产、收入再分配以及供需平衡。社会保障法通过提供各种帮助使失业的劳动者获得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保证其基本的生活水平,使他们的再就业成为可能。社会保障法在整个社会编制出一张统一的保护网,免除劳动者在变更岗位时的顾虑,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
市场经济的缺陷会造成收入差距加大、贫富分化的局面,此时需要公权力介入,对收入分配进行干预,建立再分配体系。国家根据社会保障法,实施的各项社会保障事业,就是收入再分配的体现,这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基本部分。
关键词:妇女;就业机会平等;法律促进;生育保障
一、我国妇女就业机会不平等的现状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企业竞相压低人工成本,职称论文劳动力市场供需矛盾加剧,如果没有足以遏制就业歧视的对策,对妇女的就业歧视就会日益严重,这将直接危及妇女的劳动权。劳动权是实现妇女生存权、参政议政权和发展权的重要保障。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是劳动者谋生的手段。如果妇女的就业权不能实现,将直接危及其生存权,生存权没有保障,其他人权将失去根基。[3]234
二、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二)保护性劳动立法中存在着性别偏见
(三)生育保障制度滞后
(四)传统的社会性别意识的影响
社会性别是指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属于妇女或男性的群体特征和行为方式。英语论文性别是男女之间的生理区别,具有自然属性,而社会性别具有社会属性。世界各国的人们对妇女和男性形成了不同的社会性别意识。在中国,遗留的封建意识和长期的计划经济给人们带来了很多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观念。如“三从四得”、“男尊女卑”影响,使很多人认为妇女就应该依附于男人,“男人以事业为主,女人以家庭为主”,这些观念综合在一起就形成了我国传统的社会性别意识。它严重的阻碍着妇女与男性平等的步入社会就业领域。
三、关于促进妇女就业机会平等的法律应对措施
(二)转变立法思路,修改现行立法中不利于妇女就业的有关规定,并增强可操作性
(三)建立、健全生育保障制度,将生育成本社会化
妇女的生育行为不仅仅属于个人行为,更是对国家和民族有利的社会行为。留学生论文妇女生育行为的这种社会性,以及女职工因生育行为可能给自身劳动生涯带来的各种劳动风险,客观上要求所有企业均衡地承担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征收的女职工福利保障费,要由所有企业共同负担,这样聘用女工的企业就不会因为负担女职工的福利费用而比其他企业增加额外的负担;也可以按累进办法给聘用女职工的企业适当的税收减免。企业聘用女职工越多,享受的税收减免也越多,并把这一条款纳入税法中,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用人单位对妇女的排斥心理。而在社会化统筹生育保险的条件下,企业能够相对准确地评价男女雇员的劳动能力,有助于实现男女就业机会的平等。
参考文献:
[1]张丽霞.试论我国妇女就业杈的法律保护[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104.108.
动关系取代了计划体制时代的固定劳动关系。但是由于我国劳动法的法律条文过于宽广、操作性不强,不能很好发挥作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方利益关系不能很好的平衡,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约束。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及执行效力是热点、难点问题。因此,通过分析问题,完善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概述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基本涵义
目前,我国已经普及劳动合同法,已经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法规定,用工关系须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来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应该依法进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1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劳动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两大类情形:一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即协议解除;二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单方解除。由用人单位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称为“解雇”;由劳动者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称为“辞职”。笔者在本文主要对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合同即“辞职”进行探讨。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分类
劳动者单方解除类型可以根据途径不同即是否提前预告可以分为两类,一种就是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一种是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就是我们经常碰到的预告辞职,预告便是劳动者向用人提出辞职的程序性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无须认定实质条件,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以使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准备,避免影响其生产和经营,且应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2、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合同涉及的问题
1、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权制度约束过于宽泛,影响执行。
在世界许多国家的立法中都对劳动者预告解除权加以规定,通常只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解除对象。因我国的劳动合同期限有自己的特殊性,所以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对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没区分泛泛地授予劳动者无条件的预告解除权。3可以理解,法律发展好的国家对劳动合同进行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划分价值在预告解除权的授予方面得以展现,即规定预告解除权只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适用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基于正当的法定事由才可解除。这样把法律细化。而我们并没有做到这一
点,宽泛的条件让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造成利益损害。无条件的预告解除权授予不平等所导致的利益失衡更趋严重。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期没有档次区分,单一,不符合不同劳动身份需求。
3、预告期限内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因已经提前预告而解除,而用人单位则不认为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很多,其主要的争议点就是在预告期限的起算问题以及预告期限内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上,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取证,认定都会出现争议。
三、关于完善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合同制度的建议
2、合理的划分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期期限。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期,应区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工作性质,规定不同的预告通知期。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未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工作性质加以区分,预告期没有档次区分。根据《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获得的是没有任何经济负担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这种思想可以称为“劳动者保护绝对主义”。这种立法规定,导致一些技术或管理等关键岗位上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很大的损失,或者很难在短期内找到合适的人来顶替工作。明显使用人单位的利益与劳动者的利益严重失衡,违反了公平原则,确有修改之必要。因此,建议劳动合同立法时,对普通的劳动者的预告解除合同的预告期可以相应缩短,但对于是核心技术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者即强势劳动者可以延长,这一方面有利于用人单位寻找合适的劳动者,另一方面使用人单位对有可能流失的技术秘密采取保护措施。5
1贾俊玲,《劳动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版,第74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案例应用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第73页;
3陈晓辉,《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之我见》,《中国劳动》2001年第05期;
内容摘要:目前,新建企业的劳资关系问题需要从三个方面依法调整: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依法确立劳资关系;规范保险保护制度,依法稳定劳资关系;规范集体合同制度,依法协调劳动关系。新建企业劳动合同不规范,发生纠纷难以处理;忽视社会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恶性伤亡事故造成双方严重经济损失;企业主的误解,致使集体合同制度不能得到落实。新建企业必须提高认识、规范制度、依法调整劳资关系。
所谓新建企业,就是指改革开放以来建立的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这些企业的劳动关系的性质与国营国有企业不同。《劳动法》实施以来,我国既有的职工与国家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已经转变成为职工与具体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这种与市场经济制度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必须依法调整规范。所谓新建企业中的劳动关系确切地说,应当叫“劳资关系”,因为其一方是资本所有者,而另一方则是劳动力使用权利的出让者。按照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制度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即劳动合同制度、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制度以及集体合同制度。目前,调整新建企业劳资关系必须首先从这三个方面着手。
一、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依法确立劳资关系
劳动合同制度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制度的基础。所谓劳动合同,就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由此可见,调整新建企业的劳资关系必须首先规范劳动合同制度,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到劳资关系的存在与否及其合法性问题。据报道,某市高科技开发区的数百家公司的打工者,10%没有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或者根本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或者根本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不利于员工,其实更不利于公司。
首先,对于公司来说,不签订劳动合同而雇佣员工属于非法用工行为,依法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由此可见,雇佣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只有签订劳动合同其用工行为才是合法的。否则,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再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就很难确认雇用关系的存在。因此,一旦发生争议,对于职工而言其权益很难得到有效而充分的保护。按照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确实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促裁机构虽然也受理所发生的劳动争议,但是,只能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处理,而国家规定的标准往往是较低的。如工资问题,国家或地方政府只做出了最低规定,而企业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远远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可见,员工的权益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目前,新建企业忽视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很多,不同类型的企业和员工素质的不同而不尽相同。就企业而言,在生产类型的企业中,或是存在非法用工的行为,如非法招收外地打工者或雇用童工,或是劳动强度较大严重侵害员工的休息权利,或是规避社会保险等等必须履行的义务等等,故意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在那些技术含量较高的企业如高科技公司,企业为了压低工资短期使用员工的技术而故意以口头约定试用期而拖延或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就员工而言,那些外地尤其是农村进城务工的打工者,或是迫于生活的压力急于找到工作而不敢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合理要求,或是为了再择业的方便而不愿接受劳动合同的约束而忽视签订劳动合同。对于那些具有一定技术和资历的员工而言,或是自以为工资报酬较高无需签订劳动合同,或是由于自身处于管理阶层而忽视签订劳动合同。所有这些,从根本上讲,都是因为劳动法制意识淡漠所致,而无论什么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都潜伏着劳资关系的危机。因此,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意识,对于协调新建企业的劳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
二、规范保险保护制度依法稳定劳资关系
所谓社会保险,就是国家强制实行的在某种法定事实出现后劳动者获得帮助和补偿以及保证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是顺利改革我国以往劳动制度所必须的一项工作,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劳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社会保险制度,对于依法稳定劳资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规范集体合同制度依法协调劳资关系
据调查,新建企业之所以忽视集体合同制度,其主要原因有这样几个方面:第一,某些新建企业由于规模小员工人数少,认为没有签订集体合同的必要;第二,某些新建企业主对签订集体合同心存疑虑,认为集体谈判就是员工与企业闹对立;第三,大多数新建企业没有组建工会,认为没有工会就可以不签订集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