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内地海洋环境保护法制若干问题比较研究

祖国大陆和香港一衣带水,隔南海相望,香港因其有效的海洋环境保护而保持了美丽的自然风光,有东方之珠的美誉,香港在依法保护海洋自然环境方面有很多比较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而祖国大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特别是沿海地区给海岸带和海洋造成巨大环境压力,部分海域环境污染相当严重。随着沿海地区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这些问题可能会更加突出。解决历史遗留的海洋环境问题和控制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环境问题,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香港回归祖国后,相邻的海域现状,频繁的经济交往,必定需要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与祖国大陆密切合作,共同保护蓝色国土、保持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法制,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守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由于法制问题极为宽泛,限于篇幅,本文仅就海洋环境保护法制中相对比较成熟的立法、执法的部分具体内容进行比较研究。

一、海洋环境保护立法比较

祖国大陆法统以倾向于大陆法系为主,体现为制定法占主流,海洋环境保护法也不例外。对海洋环境的保护,主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为主,该法虽然经过1999年的修订,把控制海洋污染和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增加海洋生态保护的内容;把控制海上污染和陆源污染结合起来,在浓度控制基础上,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把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际公约协调起来,增加履行国际条约的内容;进一步理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和执法机制,对海洋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协调管理,进一步理顺了海洋行政管理体制。

(一)陆源污染防治法比较

陆地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场所、设施等。陆源污染物是指由陆源排放的污染物。污染物可能具有毒性、扩散性、积累性、活性、持久性和生物可降解性等特征,多种污染物之间还有拮抗和协同作用。陆源污染物的种类多、排放数量大,对近岸海域环境会造成很大的有害影响。

内地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设立专章规制‘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但并没有发布与其配套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现有的实施条例是与前海洋环境保护法配套的,立法上显示出滞后问题。内地对陆源污染物的法律规制主要有:排放陆源污染物申报登记、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缴纳排污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对超标排放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限期治理等规定。陆源污染物主要以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氨氮排放量、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为主体,最常见的就是液态陆源污染物,比如水污染物、液态畜禽粪便等。香港并无专门的防治陆源物污染海洋环境条例,而是体现在各种各类水污染管制法例中。

1、陆源水污染防治法

就法例条文的具体化和实用性而言,香港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例足以满足实施要求。如香港《水污染管制条例》规定:“除流入污水渠的家居污水或流入雨水渠的未经污染的水外,排放任何其他污水必须申领污水排放牌照。牌照列明污水的性质、化学及微生物指标,这些指标主要是确保排放污水不会损坏污水渠及污染内陆或沿岸海水。污水标准详情已载于「污水排放技术备忘录」。”接驳污水渠亦受到法律监管。政府将公众污水渠拓展至几个主要乡郊区,希望尽力改善该处的环境。在这些地区铺设新污水渠时,政府会向业主发出通知将污水渠接驳至公众污水渠,如有需要更会要求他们拆毁或填塞任何多余污水处理设施或化粪池及渗水坑。大陆《海洋环境保护法》虽然也有制度规定,但缺乏相应的实施条例,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停留在规范的宣告,或者宣言性的规定。就陆源水污染防治法而言,大陆有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和实施细则,但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内容并未在水污染防治法中体现,而是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作出原则性规制,缺乏细化规定。

2、陆源畜禽粪便污染防治法比较

香港《废物处置(禽畜废物)规例》规定:“饲养禽畜的农户在弃置禽畜废物时,必须尽量确保不会对环境造成任何污染或滋扰。液体废物需排至渗水坑,又或处理至符合生化需氧量每公升50毫升及悬浮固体每公升50毫升的污水标准。”内地目前缺乏对畜禽液态粪便的处理规范,在对生活污染物的处理方面凸显立法空白,但实际上随着人口的增长,供人类食用、游乐等目的的畜禽数量的增长,其粪便处理已经构成一个很大的污染源,对于沿海地区来说,很大一部分都成为主要的海洋陆源污染物。

(二)海上倾倒废弃物控制法比较

二、祖国大陆与香港特区的海洋环境保护监管体制比较

海洋环境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大陆的分散监管体制由于缺乏部门的环保意识和具体行动,出于部门利益考虑,执法时容易导致部门之间的互相干扰,并且需要其他部门具备相当的环保意识和行动,以配合海洋环境统一和持久的保护。比如,渤海环境污染源主要来自于陆源污染,而陆源污染主要来自于流域污染,以及流域周边的生活用水污染。这就需要海洋环境保护部门和水污染环保部门协调密切配合。香港各个政府部门每年都要发布本部门的环保报告,每年都有具体的实际环保行动,各部门虽然也是分段监管,但是出于本部门每年都要求的环保意识和环保报告,能够主动协调配合保护海洋环境。内地现在已经注意到部门之间的互相干扰,加强了部门之间的写作,如2008年7月29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与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制订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的方案》,并下发给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全省沿海形成了海陆统筹、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为加快推进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早日实现“碧海蓝天”打下基础。但总体上缺乏部门之间的协同机制,部门之间的协同需要进一步普及推广。

三、海洋环境监测体制和标准的比较

在海洋环境保护管理中,海洋环境监测具有技术监督地位,起着技术支撑作用。因此,海洋环境监测和标准也构成海洋环境保护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环境监测是制定和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据,是对陆源和海上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划定排污口、收取排污费、处理海洋污染事故,解决污染纠纷、为海洋环境行政部门正确执行法律提供技术依据。海洋环境监测从宏观上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趋势性监测,其又细分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第二类是功能区监测,其又细分为生态监控监测、滨海旅游休闲区监测、海水浴场监测、赤潮监测、海洋保护区监测、增养殖区监测、涉海工程跟踪监测、污染事故监测等。

大陆的海洋环境监测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如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因此其负责对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排污口的监测。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香港海洋环境监测由环境保护署统一负责。定期监测本港约1,700平方千米海水水域的水质,其目的包括:显示水域内水质的健康状况;评估海水水质指标的达标率;反映海水水质的长期变化趋势;为制订污染管制策略提供依据。环境保护署的海水水质监测计划在本港海域、内湾及避风塘设有约90个水质采样站及60个海床沉积物采样站。显而易见,大陆由于各部门存在强烈的部门利益意识和手段,导致海洋环境监测机构重复设立,其弊端主要有三:一是监测信息不能共享,还需要上级政府部门协调提供,造成执法效率地下;其二,监测机构重复设立,造成高昂监测成本;其三,各部门监测手段和方法可能存在不同,造成监测信息和结果可能不一致,影响统一执法和行动。

香港在很多海洋环境保护标准上都处于领先地位。如前述陆源污染物的液态畜禽粪便,香港在《水污染管制条例》中明确规定,而内地虽然由国务院农业部颁布了《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但只简单地规定了畜禽场必要的空气、生态环境质量标准以及畜禽饮用水的水质标准。其中的生态环境质量标准中,与粪便处理有关的是粪便含水率和粪便清理,且清理方法只有干法和日清粪,并未涉及到液态粪便的处理,当然也缺乏处理标准,这是大陆对畜禽液态粪便的监管漏洞。可见,由于两地对畜禽粪便的处理方法不同,也就产生标准上的不同。

再如,为保护本港的海洋生态及海域的各种有益用途,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把全港分为十个水质管制区,每区皆有一套法定的水质指标。为达到这些指标,政府长期以来推行了多项污染缓解措施,藉以减少污染、改善水质,环境保护署亦实施了一项全面性的海水水质监测计划,以评估海洋环境状况,长期水质变化及水质指标的达标率。环境保护署每年按照所得的数据,评估主要水质指标(如溶解氧、氨氮、无机氮、大肠杆菌)的达标率。

下图是内地与香港的海水水质标准比较:

内地海水水质标准(节选):

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为四类:

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第二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第四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香港海水水质(节选):后海湾水质管制区水质指标:

内地海水水质目前只是实行了一般的分类数据,将海水划分为四类水体,对同一片海洋,并无海水深度不同导致不同水质的区别。而香港则以水质管制区为参照,对不同深度的海水水质也有规制。可见,内地目前实行了海洋功能区划制度,但是对海水水质的管制,尚未实现水质管制区划,像淡水供水系统一样,在香港另有一个完全独立的海水供应系统,为市区和新市镇提供冲厕用水。现在,已有76%的人口采用海水冲厕,海水用量达1.99×108m3/a。由于广泛使用海水冲厕,因而节省了大量淡水。像香港这样大规模利用海水冲厕尚无先例,因此这方面的用水水质尚无国际标准,香港水务署为海水供应系统拟定的水质标准见下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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