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方便法院:中国律师向香港法院出具专家法律意见简明指引(一)

作者:杨乾武,大成深圳分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香港大学(法学硕士)、清华大学(法学学士)和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被中国司法部评选为“全国涉外律师人才”(金融与资本市场领域;民商事诉讼与仲裁领域),并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选为“涉外律师领军人才”。

一、前言

(一)典型的案件

想像一下如果您作为中国律师代理了一个具有涉港因素的商事纠纷或者豪门离婚财产纠纷,争议金额巨大,而且您的当事人在香港法律下很可能获得进一步巨额的惩罚性赔偿(exemplarydamages)等更多的法律救济,并且在相信正义站在您的当事人这边的同时,您也希望被告来承担您的当事人可能产生的高额律师费。

但经过分析,您发现在国内的司法制度下,您的当事人很难获取支持这些主张的证据或者国内的司法实践通常也并不支持这么高的实际损害赔偿,当然也更不支持巨额的惩罚性赔偿以及高额律师费,更没有可能享受充分的法律援助[1]。这时,您的当事人或许只有在香港法院提起诉讼才可以充分保护合法权益。但当您的当事人在香港提起诉讼后,被告很有可能会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基于不方便法院原则(ForumNonConveniens)请求法院即使在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也搁置(stay)或者驳回(dismiss)原告的起诉[2],而此处的搁置在香港法下与被告基于仲裁条款提出的“搁置”一样,是永远搁置,即实际上是“终止”的法律效果。

作为中国律师,我们需要和香港的律师、大律师以及资深大律师(统称“香港律师”)一起来努力,为当事人出具中国专家法律意见来论证:“就该个案而言,为了当事人的利益以及正义的实现,国内法院相比香港法院并非清楚而明确的更适合审理该案的法院。[3]”或者“就该个案而言,如果原告被剥夺其主张的香港的司法优势,则原告仅在国内法院的诉讼将给原告带来极大的不公[4]”。

由于香港享誉世界的法治,尤其是其英美法系制度所特有的证据披露制度(Discovery)等事实查明制度,越来越多的具有涉港因素的原告一方倾向于在香港法院提起诉讼。当然香港的败诉方一般会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的制度[5]也是一个有吸引力的因素。

(二)“不方便法院”带来的挑战

但管辖权以及“不方便法院”(ForumNonConveniens,香港也译作“非便利公堂”)问题是来自中国的原告需要克服的两个重要法律程序障碍。管辖权问题是一个香港法律问题,而不方便法院问题则涉及到中港两地的法律问题,中国律师往往需要以中国法律专家证人的身份来回答来自香港法庭和香港大律师以及资深大律师的问题,并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论证有关中国司法制度在个案中对于原告或者被告的优势或不足,从而与香港律师一起来论证香港法院是合适的法院。为了论述方便,本文将以原告的视角来展开论述。了解主要法律问题、主要法律框架和论述的方法后,被告方律师只需做相反的论述即可。

(三)中港“不方便法院”制度存在巨大差别

与中国内地的不方便法院制度有很大的不同,香港的不方便法院问题,由于涉及到争议案件能否在香港法院审理,通常被法庭看作一个重大的问题,往往不仅需要通过庭审来解决,还需要来自中国律师的专家法律意见以及香港资深大律师(SeniorCounsel)的参与。

(四)本文的目的

本文基于我们提交给香港法院并得到支持的“不方便法院”专家法律意见书的研究和写作为基础[7],通过实证分析,来探讨中国律师出具“不方便法院”法律意见时所应重点考虑的法律问题以及常见误区,希望为法律同行提供简明的指引,同时希望为我国内地的“不方便法院”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不方便法院”原则概述

(一)《布莱克法律辞典》的定义

“不方便法院”源于拉丁语“forumnonconveniens”,英文为“inconvenientforum”,其中“forum”指“法院”,即审理案件的地方。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LawDictionary)第十版的定义,“不方便法院”原则指:为了诉讼当事人和证人的方便,如果诉讼应该在另一法院进行,而且该诉讼本应在该法院提起,则一个适当的、依法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不行使管辖权[8]。

(二)《LexisNexis英汉法律词典》的定义

相比《布莱克法律辞典》,《LexisNexis英汉法律词典》针对香港的不方便法院制度的定义更符合香港的司法实践,该词典对不方便法院的翻译为“不便于审理的法院”,定义为:“指本地法院并非审讯的当然诉讼地,而是有另一更适合有关诉讼进行审诉的诉讼地,这构成按照《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11号命令申请搁置(stay)法律程序或在司法管辖权范围外送达令状的理由。基本的原则可见于SpiliadaMaritimeCorporationvCansulexLtd[1987]AC460(上议院);AdhigunaMeranti[1987]HKLR904(上诉法院)。仅在法院接纳有若干其他具有合资格的司法管辖权的诉讼地,并成为该等诉讼审讯的合适诉讼地的情况下,才可准予搁置。被告人负有举证责任,而法院会寻找有最真实而密切联系的诉讼地。[12]”

(三)适用于香港的“不方便法院”领域的主要判例

从前述有关香港法下不方便法院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SpiliadaMaritimeCorporationvCansulexLtd[1987]AC460(上议院);AdhigunaMeranti[1987]HKLR904(上诉法院)两案是香港有关不方便法院的主要判例法;尽管前述判例法的原则也适用于离婚财产纠纷,在离婚财产纠纷领域,中国律师还应该阅读另外两个香港判例法,即香港上诉法院的DGCvSLC(néeC)[2005]3HKC293案,该案确立的原则后来在香港终审法院的SPHvSA[2014]3HKLRD497一案中得以确认和采纳[13]。

(四)中国的不方便法院制度

我国不方便法院制度首次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中提及,此后在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颁布的《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发(2005)26号】中进行详细论述。现行有效的有关不方便法院制度的规定为201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三十二条:“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实践中,我国内地法院通常会根据前述“(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这一要件驳回被告请求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异议,这一规定与香港以及美国均不同。

在香港我们可以看到大量判例,即使当事人一方系香港永久居民,香港法院也有可能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搁置或者驳回原告一方的起诉。例如,在CLandZRC[14]案中,香港区域法院在2015年驳回了原告(妻子)一方的起诉,搁置了该案,认为上海法院为更适合法院,尽管该案的被告(丈夫)已经成为香港永久居民,而且在香港拥有可观资产。香港的这一点与美国的做法相同,例如美国最高法院有关跨国争议案的不方便法院原则主要判例PiperAircraftCo.v.Reyno[15],该案的原告为苏格兰公民,两被告均为美国公司,后法院以不方便法院为由,判决该案在苏格兰管辖更为合适。

从上述规定也可以看出,如果我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且原被告对法院管辖权有争议,则被告一方基本无法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尤其是在当事一方涉及中国公民或组织利益时。这种做法的最直接弊端可能会不合理地增大被告和中国法院的负担,尤其是在中国法院的工作量已经很大的时候,这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初衷是违背的[16]。

(五)中国律师需要考量的法律

但请特别注意,案件的论述一定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实践中大量类似的案例在不方便法院的这个问题上的判断是不同的。有的时候,我们可以从法庭的论述中看到中国律师的专家法律意见论述对于香港法庭审理案件是非常关键的,比如在CLv.ZRC一案中,法庭指出原告(妻子)的专家证人只是陈述中国内地法院处理海外财产很困难,但并没有进一步论述内地法院不会在审理案件时考虑海外财产[17]。从这段论述可以看出,如果原告的中国法律专家证人可以就此问题进行有利于其当事人的论证的话,对其当事人是大有裨益的。

有关中国的不方便法院规定只是中国法律专家意见书中需要论述的一个方面,也往往是对原告不利的一个方面,因为这往往意味着中国内地法院不会对争议的案件放弃管辖权,中国内地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存在是被告在香港法院主张不方便法院的一个必备要件,这一点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三十二条(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的规定一致。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最高法院在SinochemInt‘lCo.v.MalaysiaInt’lShippingCorp.一案中,判决法院在被告提出不方便法院抗辩时,可以直接决定是否以此为由驳回原告起诉,而无须审核管辖权[18]。如前所述,美国(除了路易斯安纳州)作为普通法法域,其判例法对香港有参考作用。

(六)中港“不方便法院”的中国法是事实问题

[2]例如:SHENZHENFUTAIHONGPRECISIONINDUSTRYCOLTDANDANOTHERv.BYDCOLTDANDOTHERS,HCA2114/2007,被告BYD一方请求香港高等法院驳回或者搁置富士康一方的起诉,但并未成功。

[3]“…clearlyordistinctlythemoreappropriateforumthantheHongKongCourttotrythepresentcasemoresuitablyfortheinterestsofthepartiesandfortheendsofjustice”,参见:ZJWvSYFCMC7824/2015或CLvZRCFCMC11118/2014。

[4]“InthepresentcaseIhavenodoubtthatgraveinjusticewouldbecausedtothepetitionerifthepetitioneristobedeprivedofthejuridicaladvantageasthepetitionersocontended”,参见:ZJWvSYFCMC7824/2015或CLvZRCFCMC11118/2014。

[5]s.52AoftheHighCourtOrdinance(《香港高等法院条例》52A)

[6]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澳大利亚杜罗·费尔格拉私营、大连华锐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264号】,最高人民法院《陈秀雯、施皓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17号】。

[7]出于最大程度保护客户隐私的目的,本文未指出本案的具体名称,案件的主要争议是在香港上市公司的价值超过4亿元的股权。

[8]Thedoctrinethatanappropriateforum—eventhoughcompetentunderthelaw—maydivestitselfofjurisdictionif,fortheconvenienceofthelitigantsandthewitnesses,itappearsthattheactionshouldproceedinanotherforuminwhichtheactionmightalsohavebeenproperlybroughtinthefirstplace.

[9]《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4条:香港特別行政区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适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区的法律审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可作参考。

[10]参见:SHENZHENFUTAIHONGPRECISIONINDUSTRYCOLTDANDANOTHERv.BYDCOLTDANDOTHERS,HCA2114/2007。

[11]参见:SHAMWINGKANv.COMMISSIONEROFPOLICE[2017]HKCFI1899;[2017]5HKLRD589;[2017]6HKC265;HCAL122/2014(27October2017)

[12]LexisNexisLawEnglish-ChineseDictionary:Forumnonconveniens:Lat–aninappropriatecourtortribunal.ThecontentionthatthelocalcourtsarenotthenaturalforumandthatthereisanotherforumwhichismoreappropriateforthetrialoftheactionwhichconstitutesagroundforstayingproceedingsorserviceoutofjurisdictionpursuanttotheRulesoftheHighCourt(Cap4A)O11.ThebasicprinciplesweretobefoundinSpiliadaMaritimeCorporationvCansulexLtd[1987]AC460(HL);AdhigunaMeranti[1987]HKLR904(CA).Staywouldonlybegrantedifthecourtissatisfiedthatthereissomeotherforum,havingcompetentjurisdiction,whichistheappropriateforumforthetrialoftheaction.Theburdenofproofliesuponthedefendantandthecourtwilllookfortheforumwhichhadthemostrealandsubstantialconnection:YuLapManvGoodFirstInvestmentLtd[1998]1HKC726;RambasMarketingCoLLCvChowKamFaiDavid[2001]3HKC250.SeealsoForum;Forumshopping;Jurisdiction.

[13]参见:ZJWvSY,FCMC7824/2015或CLvZRCFCMC11118/2014。

[14]CLandZRC,FCMC11118/2014。

[15]参见:PiperAircraftCo.v.Reyno,454U.S.235(1981)

[17]参见:CLvZRCFCMC11118/2014,“Further,thewife’sexpertonlystatedthatitisfairlydifficultforaMainlandcourttodisposetheassetsnotlocatedinChina,theexpertdidnotgofurthertostatethatthePRCcourtwouldnottakeintoaccountoftheoverseasassetsinconsideringthemeritofthematter.”

[19]TheConflictofLawsinHongKong(2ndEd2012)para2.047:“DecisionsoftheHongKongorEnglishcourtsastoforeignlawarenotbindingasprecedentsbeforealaterHongKongcourt.Onepracticalreasonforthisisthattheforeignlawinquestionmayhavechangedbetweentherelevanttimesinthetwocases;butthepointgoesfurther–eveniftherehasbeennorelevantchangeintheforeignlaw,itremainsa“fact”whichcanbedisputedanewineachcase,转引自CLvZRC[2015]

THE END
1.香港法律与大陆法律的区别律师普法香港法律与大陆法律的区别 普法内容 香港法律与大陆法律区别: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表现为成文法;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并且判例法的地位比制定法更重要。 2、法官权限不同。 3、诉讼程序不同。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https://www.110ask.com/tuwen/2166559643778148147.html
2.香港的法律和大陆的法律一样吗?二者之间的规定是有区别 https://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65130490.html
3.香港和内地的法律区别香港与深圳一河之隔来自狄拉克香港和内地的法律区别香港与深圳一河之隔,两地人员往来频繁,经济联系紧密,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难免会出现一些摩擦和纠纷。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点香港和内地法律的区别。1、宪制不同。香港的宪制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其他法律不能违反基本法,也不能违背基本法的立法精神。内地的宪制基础是《https://weibo.com/7491970508/JBzNxyW7q
4.香港保单与内地保单的主要区别香港保单与内地保单的主要区别 ●法律法规方面有何不同? 香港保单不受内地法律保护,建议通过合法途径在香港购买;香港属于英美法系,内地属于大陆法系。 在哪里生活,受哪的政府和法律法规保护,就建议购买哪里的保险。 ●分红演示方面有何区别? 香港保单的分红演示是未来预期,不代表实际分红,风险高;内地保单受银保监会https://m.sohu.com/a/774060644_121921832/
5.香港的婚姻法与内地婚姻法的异同(1)香港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香港法律指的无效婚姻(void marriage),是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不符合法律的基本条件,在法律上不产生婚姻的效力,该婚姻自始无效。在香港,无效婚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有所区别。构成无效婚姻的要件有: http://www.tongrunlawfirm.com/h-nd-333.html
6.香港与大陆内地的法律法规区别香港与大陆内地的法律法规区别 获取验证码 开始计算 在香港做这些事会被罚款你知道吗? 有关香港的“潜规则”你知道吗? 在香港做这些事会被罚款你知道吗? 在香港,有时候一些无意之举很可能在香港触犯法律,一些小失误也可能导致大麻烦。 除了罚款,甚至还可能要坐牢,而这些事情你也可能不小心就犯下了,赶紧学习一https://m.jjl.cn/article/802214.html
7.港澳地区和内地法律差异港澳地区和内地法律差异主要体现在法律体系、法律实施以及具体法律规定上。 一、法律体系 港澳地区采用英美法系,也称为普通法系,其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判例法和成文法。判例法在港澳地区的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法官的判决可以成为以后类似案件的法律依据。 内地则采用大陆法系,也称为民法法系,其法律渊源主要是成文法,https://ailegal.baidu.com/legalarticle/qadetail?id=cd0b233ff45354001030
8.调查报告香港的内地法律服务概况此外,香港现有法律公证人389人和中国委托公证人286名,这些公证人均由私人执业律师中的事务律师兼任。香港的法律公证人与中国委托公证人有着根本区别。在香港,发往内地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证文书主要由法律公证人(NOTRY PUBLIC)办理,香港回归前,在英国的名义下参加了《关于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如果法律公证https://www.beijinglawyers.org.cn/cgi/RnewsActiondetail.do?rid=1578453346007
9.第十章内地和香港在法律上的差异及其解决第十章内地和香港在法律上的差异及其解决第一节内地与香港在公司法上的差异及解决一、两地公司法上的差异 (一) 公司类型内地的公司法主要规定了两种公司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公司均以公司的全部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在股东人数、设立方式、注册资本、审批过程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对于前者https://doc.mbalib.com/view/d796feb35699d2397e504ce16b06ff3d.html
10.香港法律与大陆法律的区别是什么石家庄赵飞虎律师香港法律与大陆法律区别: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表现为成文法;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并且判例法的地位比制定法更重要。 2、法官权限不同。 3、诉讼程序不同。 【法律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https://www.faniuwenda.com/Audio/Index/show/id/130133.html
11.香港融资贷款及抵押常见的法律问题香港融资贷款及担保、抵押业务是常见的跨境法律业务之一,内地背景的企业通过其在香港的上市公司,或香港上市公司的关联公司作为借贷主体,向香港的一家银行或几家银行(银团)贷款,而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提供担保,并以特定的银行账户资产、关联公司签发的期票(本票)、上市公司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内地公司股权、香港房产、http://www.winlonglawfirm.com/news/huodong/1670.html
12.我国仲裁及境外机构仲裁中的法律适用例如,在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与卢森堡英威达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效力案[1]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在技术许可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认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选择适用中国内地法律作为审查该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法院最终根据中国法律(而非中国香港法律)相关规定对仲裁协议效力http://m.haiwaimoney.com/nd.jsp?id=2003
13.公共秩序保留范文8篇(全文)[2] 而一国的冲突规范由于指向对象的不确定性,则可能在具体涉外法律关系中所指向的准据法与本国所奉行的法律或者传统相冲突,变成“可憎的法则”。这种冲突是基于各国历史文化传统以及政治制度区别的必然结果。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则为内国准据法选择提供了制度保障,通过对违反内国公共秩序法律的拒绝适用来保护内国的https://www.99xueshu.com/w/ikeytjlycxiy.html
14.香港居民如何继承内地遗产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最好找本所(闫显明律师事务所)这样既熟悉香港法律也熟悉内地法律的香港律师事务所立遗嘱。 这是因为,我们是香港本地律师事务所,熟悉香港法律,清楚如何安排遗嘱,使该遗嘱在香港法律下合法有效,以及将来能顺利办理香港高等法院遗嘱认证程序。 同时,我们也熟悉中国内地的法律,也会使该遗嘱的内容和https://lawyers.66law.cn/s2e02697079144_i306526.aspx
15.香港居民委托内地律师需要公证吗?解析与建议然而,虽然公证不是强制要求,但根据实际情况,为了确保委托关系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一些香港居民选择将委托书或相关文件进行公证。公证机构会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验证,并为其提供公证书。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在合作过程中增加一层保障和信任。 在公证方面,香港和内地之间存在一定区别。根据香港法律,公证可通过特https://www.gtzxhk.com/a/116903.html